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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平凉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复函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平凉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复函


(2010年9月30日署办函〔2010〕666号)


兰州海关:


  《兰州海关关于平凉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进口“X射线荧光分析仪”征免税有关问题的函》(兰关综函〔2010〕31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平凉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内资鼓励项目项下申请进口X射线荧光光谱仪。《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第十三类第(五)项第2条所列“无损伤检测设备”,是指对材料或工件实施检测但不损害或影响其性能和用途的仪器设备,此类设备具有较强的贯穿能力,主要用于检测材料、工件内部和表面存在的缺陷,如气泡、裂纹等。平凉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进口的X射线荧光光谱仪,是一种用于对水泥成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仪器。该设备将X射线作为激发源对物料内部的化学成分进行分析,在工作原理和实际用途上与上述目录所列的“无损检测设备”均有较大不同,不属于上述目录所列商品范围。


  鉴此,请你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平凉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进口上述X射线荧光光谱仪的免税审批手续。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