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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部决定对《公告》汽车产品有关技术要求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技术要求的调整
自2010年7月1日起,申报《公告》的汽车新产品应符合《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的要求;申报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的,扩展和变更涉及的检验项目也应符合标准的要求。我部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按照《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见附件2)和《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见附件3)的要求,严格进行检验方案和产品的技术审查,并按照要求向我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下达检验方案。
二、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有关企业应按照调整后的技术要求,及时调整产品设计,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加强对产品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确保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检测机构应加强《公告》产品检验能力的建设,尽快补充和完善相关检验设备,并按照中介机构确定的检验方案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现有国家级检测机构经核定的检验能力见《国家级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能力汇总表》(见附件4),企业可选择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调整后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
附件:1.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3.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4.国家级检测机构汽车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能力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项目 代号

检 验 项 目

依 据

备 注

01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

GB18352.3-2005

02

曲轴箱排放物

GB18352.3-2005

GB11340-2005

03

蒸发排放物

GB18352.3-2005

GB14763-2005

04

怠速排放

GB18352.3-2005

GB18285-2005

05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05

06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GB3847-2005

07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

GB14762-2008

08

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599-2007

GB21259-2007

09

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660-2007

10

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2008

11

前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

12

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

13

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

14

后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

15

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

16

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

17

制动灯/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2008

18

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15235-2007

19

前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2008

20

后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2008

21

侧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2008

22

前回复反射器

GB11564-2008

23

侧回复反射器

GB11564-2008

24

后回复反射器

GB11564-2008

25

三角形回复反射器

GB11564-2008

26

汽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规定

GB4785-2007

弯道照明检验方法待研究,前照灯调光装置条款具有24个月过渡期,此两条款要求暂不执行。

27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GB7258-2004

28

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GB11551-2003

29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GB11567.2-2001

30

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

GB11567.1-2001

31

汽车护轮板

GB7063-1994

防滑链无技术规格标准,相关内容正在修订中,3.7条款暂不执行。

32

驾驶员前方视野

GB11562-1994

33

后视镜性能

GB15084-2006

34

后视镜安装要求

GB15084-2006

35

风窗玻璃除霜系统功能

GB11556-1994

36

风窗玻璃除雾系统功能

GB11555-1994

37

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性能

GB15085-1994

38

车速表

GB15082-2008

39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094-1999

40

机动车喇叭性能

GB15742-2001

41

机动车喇叭装车特性

GB15742-2001

42

汽车外部凸出物

GB11566-1995

GB20182-2006

43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

GB15083-2006

44

汽车座椅头枕

GB11550-1995

GB15083-2006

45

门锁静载荷

GB15086-2006

46

VIN审查

GB16735-2004

47

汽车制动系统

GB12676-1999

GB21670-2008

48

汽车转向系统

GB17675-1999

49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410-2006

能够满足式样尺寸(100×356mm)的内饰材料应进行检验。

50

无线电骚扰特性

GB14023-2006

51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GB1495-2002

52

客车结构

GB13094-2007

GB/T19950-2005

GB/T16887-2008

53

汽车外廓尺寸

GB1589-2004

54

成年成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6-2003

55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4167-2006

56

汽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15741-1995

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

GB11557-1998

转向机构向后窜动量试验在正面碰撞试验时进行了类似检验,相关内容正在修订中,该条款暂不执行。

58

侧翻稳定角

GB7258-2004

59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GB7258-2004

60

汽车标记

GB7258-2004

GB13392-2005

61

安全玻璃

GB9656-2003

当安全玻璃具有认证标记时可不提供检验报告。

62

------

-----

63

非氟制冷剂标记

机汽发(97)099号

64

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18099-2000

65

三角警告牌

GB19151-2003

荧光材料耐候性测试方法有待研究,5.13条款暂不执行。

66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

GB18296-2001

67

驻车灯配光性能

GB18409-2001

68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刮水电机)

GB18655-2002

69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闪光继电器)

GB18655-2002

70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暖风电机)

GB18655-2002

71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整车)

GB18655-2002

对于M1、N1车辆应在整车上完成雨刮器电机、闪光继电器、暖风电机的检验。因标准正在修订,拟改为推荐性标准,暂不进行合格判定。

72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18986-2003

7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

GB13057-2003

74

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

GB19578-2004
GB20997-2007

75

侧面碰撞乘员保护

GB20071-2006

76

后碰燃油系统安全

GB20072-2006

77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GB18352.3-2005

GB17691-2005

GB14762-2008

GB20890-2008

78

低温冷起动排放

GB18352.3-2005

79

车载诊断(OBD)系统

GB18352.3-2005

GB17691-2005

GB14762-2008

80

门铰链

GB15086-2006

81

汽车防抱制动性能

GB/T13594-2003

O4的挂车可以按照A类或B类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短暂抱死时间:同一轴,单个车轮抱死,短暂抱死时间限值为300ms;如果有两个及以上的车轮同时出现抱死,则短暂抱死时间限值为200ms。

8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GB21668-2008

GB20300-2006

83

汽车防盗装置

GB15740-2006

84

制动软管

GB16897-1997

85

汽车轮胎

GB9743-2007

当汽车轮胎具有认证标记时可不提供检验报告。

GB9744-2007

86

LPG/NG钢瓶

GB17259-1998

GB17258-1998

87

门锁耐惯性力

GB15086-2006

88

滑动门

GB15086-2006

89

汽车前后端保护

GB17354-1998

90

汽车罩盖锁系统

GB11568-1999

91

后牌照灯配光性能

GB18408-2001

92

昼间行驶灯

GB23255-2009

93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GB21260-2007

94

车身反光标识

GB23254-2009

95

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和粘贴要求

GB23254-2009

96

发动机净功率

GB/T17692-1999

99

机动车安全运行强制性项目

GB7258-2004

暂执行该标准第4.1、4.3、4.5.1.2、4.5.1.3、4.5.2、4.5.3、4.5.4、4.6、4.7、4.8.3、4.8.4、4.8.5 、6.9、7.2.11、 8.2.6、8.2.7、8.2.8、8.3.7、8.3.9、8.4.3、8.4.6、8.4.7、8.5.1.2、8.5.4、8.5.5、9.1.6、9.1.8、10.2.2、10.2.3、11.2、11.6.3、11.6.6、11.9、11.11、12.1.1、12.1.2、12.2.2、12.7.4、12.7.5、12.7.6、12.8、12.9、12.11、12.15、12.17、13、14.3、14.5条。



附件二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注:①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定义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厢式货车类别按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②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类载客汽车
4.1.1 M1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排量(仅指轿车);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
●转向轴(数量、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行车制动系型式;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2 N类(N1、N2、N3类)载货汽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驾驶室(车身)型式;
注: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准乘人数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高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排半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当车辆为客厢式货车时,指车身型式无差别。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外形和尺寸变化。
●货厢型式,如普通拦板式货车、自卸车、半挂牵引车、客厢式货车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行车制动系制动型式;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3 O类(O1、O2、O3、O4类)挂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轴数;
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车架纵梁结构,如直梁,阶梯梁,大鹅颈,小鹅颈等;
●制动系型式,如:无制动器/惯性式/助力式;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厢式样,如:普通栏板式半挂车,平板式半挂车、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等。
4.4 专用汽车
4.4.1 同一型号的专用汽车产品应符合4.1~4.3中的适用条款要求。
4.4.2 采用二类底盘通过改装作业形成的同一型号作业类专用汽车产品,只要满足二类底盘技术参数,其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可以不符合4.1~4.3条款中对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要求。
4.4.3 专用汽车产品之间,如属于不同术语定义的产品(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对于专用车最细层次的划分,如救护车、殡仪车、运油车、修井车等),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4.4 同一型号的专用汽车产品,其上装部分应功能相同、作业方式相同、布置位置相同。
4.4.5 专用汽车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之间,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专用汽车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 其它规定
4.5.1 货车二类底盘和客车三类底盘按4.1~4.2条中的适用条款执行。
4.5.2 超限产品(如尺寸、质量等参数超出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3 加装了警示标识、标记打算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汽车产品与运输普通物品的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4相关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4 同一型号的自卸汽车和自卸半挂车产品,其举升方式和举升位置应相同。
注:危险货物的定义按GB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标准。
5 汽车发动机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同一型号的汽车发动机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点火方式(点燃式、压燃式);
●进气方式(普通、增压);
●冷却方式(风冷、水冷);
●燃料种类(汽油、柴油、NG、LPG、双燃料等);
●燃烧室结构(仅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指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等);
●供油方式(对点燃式发动机指化油器、单点/多点燃油喷射等;对压燃式发动机指直立泵、分配泵、单体泵、高压共轨等);
●点火次序;
●气缸数目和排列;
●排量;
●额定功率或净功率(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
●发动机的排放水平相同(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

附件
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汽车和挂车产品的型号编制,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汽车和挂车产品。
3 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QC/T 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4 术语
汽车和挂车产品的型号:为了识别汽车而给一种汽车指定的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
企业名称代号:识别汽车生产企业的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表示汽车所属分类的代号。
主参数代号:表示汽车主要特性的代号。
产品序号:企业自定的表示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车辆的序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识别专用汽车的结构类别和用途的代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企业按需要自行规定的补充代号。
5 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对于专业汽车及专用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必要时可以附加企业自定义代号。如下图:
(图略)
5.1 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5.2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类汽车(包括底盘)和挂车的车辆类别代号按照下表进行编制。

汽车(包括底盘)和挂车产品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1

普通货车

4

半挂牵引车

7

轿车

2

越野汽车

5

专用汽车

8

3

普通自卸汽车

6

客车

9

挂车

注:

1. 本表普通货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3.1、2.1.2.3.2、2.1.2.3.3条定义的,具有敞开式(平板式)载货空间的货车。

2. 本表越野汽车,指符合GB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中第3.5条(G类)定义的车辆(包括符合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2条定义的车辆)。

3. 本表普通自卸汽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3.6条定义的,具有普通自卸货厢(加盖或者不加盖)和自卸功能、不属于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中第3.1.3条(专用自卸汽车)规定的车辆。

4. 本表半挂牵引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2条定义的车辆。

5. 本表专用汽车,指符合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中有关专用汽车定义的车辆。

6. 本表客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1~2.1.2.1.6条定义的车辆(不包括越野客车和专用客车),及符合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3条定义的车辆。

7. 本表轿车,指符合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1条定义的车辆。

8. 本表挂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条定义的车辆。


5.3 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代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对于各类汽车的规定如下。
5.3.1 普通载货汽车、越野汽车、普通自卸汽车、半挂牵引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单位:t)。当总质量存在多个数值时,以总质量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5.3.2 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长度(单位: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当长度存在多个数值时,以长度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
5.3.3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的排量(单位:L),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对于纯电动轿车,主参数代号为“00”。
5.3.4 主参数的数值修约按GB8170《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
5.3.5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5.3.6 当对已《公告》产品进行变更、扩展时,如变更、扩展数值影响到了主参数代号,则应对产品型号进行更正。
5.4 产品序号
产品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3、4、5……依次使用。
5.5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按照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的规定。
5.6 企业自定义代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按照企业的需要编制,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由企业自定。
对于新能源汽车的企业自定义代号规定如下:
HEV-----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SHEV----串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PHEV----并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CHEV----混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BEV/EV--纯电动汽车/底盘
FCEV----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底盘
DMEV----二甲醚汽车/底盘
5.7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附件三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 适用范围
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
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 对于系统,生产企业与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6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证明材料加以说明。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4.8 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5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5.1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常温下冷起动)GB18352.3-2005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与部件相同: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气缸数;
进/排气阀数(每缸);
排量;
压缩比;
缸径/行程;
功率/转速;
怠速转速;
中冷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喷油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式;
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 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
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
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颗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和容积;
颗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结构;
再生方法或系统;
颗粒物捕集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氧传感器规格型号;
氧传感器安装位置;
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
EGR装置特性(或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驱动型式相同;
变速器型式相同;
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 第二类车, 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且基础车型测得的污染物质量在该车型所规定的限值之内;
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注:①驱动型式分为: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可以互相视同,全时四驱的车型试验结果只能视同全时四驱车型。
②对于M1类车,由于车身座位数量的选择而跨越第一类车和第二类车界限时,允许不同类型的车辆相互视同,但已经试验的基础车型的排气污染物实测结果应满足视同车型的相应限值要求。
③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条款以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条款中不适用部分不作要求,以下同。
5.2 曲轴箱污染物
5.2.1 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8352.3-2005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2.2 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1340-2005
同5.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5.3 蒸发污染物
5.3.1 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GB18352.3-2005
发动机燃油供给(燃料/空气计量)方式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10%之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
注: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允许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允许两轮或四轮驱动;允许车身形状不同;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5.3.2 重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GB14763-2005
同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5.4 怠速排放GB18352.3-2005
GB18285-2005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5.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排气污染物GB17691-2005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对压燃式发动机: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气缸数(对每缸单独计量燃料的,气缸数可以相同或减少);
进/排气阀数(每缸);
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15%;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30%。);
最大扭矩转速时每冲程燃料供给量相同或减少;
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适用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适用时);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适用时);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对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对限定燃料范围的发动机之间,燃气组分相同);
燃料供给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气缸数(对每缸单独计量燃料的,气缸数可以相同或减少);
缸心距;
进/排气阀数;
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15%;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30%。);
额定功率转速时每冲程燃料供给量相同或减少;
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适用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适用时);
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式;
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L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L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L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
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
贵金属总含量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催化转化器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催化器反应所需的反应剂类型及浓度;
反应剂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试剂补充频率:连续/维修保养;
颗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和容积;
颗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结构;
再生方法或系统;
再生系统正常工作温度(K)和压力(kPa)范围;
若周期性再生:
-两次再生之间的ETC试验循环次数(n1);
-再生期间的ETC试验循环次数(n2);
颗粒物捕集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氧传感器规格型号;
氧传感器安装位置;
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
EGR装置特性(或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其它系统。
装车特性相同: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下)相同或减少。
5.6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烟度
GB3847-2005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装车特性相同,包括: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5.7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GB14762-2008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发动机生产企业;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气缸数;
缸心距;
进/排气阀数;
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15%;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30%。);
额定功率转速下每冲程燃料供给量相同或减少;
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适用时);
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适用时);
ECU规格型号和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
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
贵金属总含量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氧传感器规格型号;
氧传感器安装位置;
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
EGR装置特性(或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装车特性相同,包括: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5.8 前照灯配光性能GB4599-2007GB21259-2007
按4.4条款规定。
5.9 前雾灯配光性能GB4660-2007
按4.4条款规定。
5.10 后雾灯配光性能GB11554-2008
按4.4条款规定。
5.11 前位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
按4.4条款规定。
5.12 后位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
按4.4条款规定。
5.13 前示廓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
按4.4条款规定。
5.14 后示廓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
按4.4条款规定。
5.15 制动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
按4.4条款规定。
5.16 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
按4.4条款规定。
5.17 制动灯/后位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
按4.4条款规定。
5.18 倒车灯配光性能GB15235-2007
按4.4条款规定。
5.19 前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09-2008
按4.4条款规定。
5.20 后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09-2008
按4.4条款规定。
5.21 侧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09-2008
按4.4条款规定。
5.22 前回复反射器GB11564-2008
按4.4条款规定。
5.23 侧回复反射器GB11564-2008
按4.4条款规定。
5.24 后回复反射器GB11564-2008
按4.4条款规定。
5.25 三角形回复反射器GB11564-2008
按4.4条款规定。
5.26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2007
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
灯具规格型号相同;
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悬架系统型式相同,
前照灯调光装置型式相同。
注: 同一系族车型由于轴距不同或同一二类底盘由于选装型式、结构相同但尺寸不同的上装而形成车辆尺寸变化时,可选择最不利情况进行试验,其余可视为同一型式。
5.27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和发光强度GB7258-2004
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
前照灯规格型号相同;
前照灯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悬架系统型式相同;
前照灯调光装置型式相同。
5.28 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GB11551-2003
允许车辆长度变化,但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长度基本不变;
允许车辆宽度变化,但只允许由于增加或减少车身装饰件如加装轮边装饰板等而引起的宽度变化;
车辆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的结构基本不变;
保险杠材料和形状基本不变;
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乘员舱外形尺寸不变;
车门数量无变化;
发动机的布置形式和位置不变;
车辆整备质量变化小于8%;
转向柱结构型式相同;
前排座椅结构型式、规格型号和调节范围相同;
正面安全气囊和安全带约束系统无变化。
5.29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GB11567.2-2001
后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截面尺寸相同或增加)、材料相同;
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连接方式和安装位置相同;
最大总质量小于20吨的车辆总质量相同或减少;
车辆后轮外缘之间宽度相同或减少。
5.30 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GB11567.1-2001
侧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截面尺寸相同或增加)、材料相同;
侧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连接方式和安装位置相同;
车辆轴距相同或减少。
5.31 汽车护轮板GB7063-1994
车身形状和尺寸相同。(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栅、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形状和尺寸变化。)
轮胎断面宽度相同或减少,轮辋直径相同;
悬架型式相同。
5.32 驾驶员前方视野GB11562-1994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相同;
“R”点坐标相同。
5.33 后视镜性能GB15084-2006
按4.4条款规定。
5.34 后视镜安装要求GB15084-2006
后视镜(如适用,包括内后视镜)的数量及规格型号相同;
车身或驾驶室形状相同;
后视镜的安装位置相同;
“R”点坐标相同;
车辆最大宽度处尺寸相同或减少;
M1和总质量不超过2000kg的N1类车与其它M、N类车之间不能视同。
5.35 风窗玻璃除霜系统功能GB11556-1994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
“R”点坐标相同;
除霜系统工作原理相同;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5.36 风窗玻璃除雾系统功能GB11555-1994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
“R”点坐标相同;
除雾系统工作原理相同;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乘员座位数量相同或减少。
5.37 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性能GB15085-1994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
“R”点坐标相同;
刮水器、洗涤器总成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38 车速表GB15082-2008
车速表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驱动桥速比相同;
轮胎静负荷半径相同。
5.39 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标志GB4094-1999
操纵件、指示器、信号装置的符号、功能、布置相同。
5.40 机动车喇叭性能GB15742-2001
按4.4条款规定。
5.41 机动车喇叭装车特性GB15742-2001
喇叭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喇叭安装位置(如安装高度、距车辆最前方的距离等)相同。
5.42 汽车外部凸出物
5.42.1 M1类汽车外部凸出物 GB11566-1995
车身及其外装饰件相同。
注:不包括仅仅是车身的加长或缩短,其余不变。
5.42.2商用车外部凸出物 GB20182-2006
驾驶室形状、尺寸及生产厂家相同;
前部灯具形状相同;
前保险缸形状尺寸相同。
注:同一系列高顶、半高顶驾驶室可与普通驾驶室视同。
5.43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GB15083-2006
座椅结构型式、调节范围、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座椅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上安装的安全带固定点的数量相同或减少;
安装座椅的车身或驾驶室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44 汽车座椅头枕GB11550-1995
GB15083-2006
座椅和头枕结构型式、调节范围、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座椅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R”点坐标相同。
5.45 门锁静载荷GB15086-2006
按4.4条款规定。
5.46 VIN审查GB16735-2004
无视同。
5.47 汽车制动系统GB12676-1999
GB21670-2008
车辆类型相同;
轴数和布置相同;
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
整备质量相同或增加;
满载时轴荷相同或减少,空载时轴荷相同或增加;
轴距相同,或减少不超过5%,或增加不超过20%(任意相邻两轴);
轮距相同,或减少不超过5%,或增加不超过20%;
*最大设计车速相同或减少,或最大设计车速增加但不影响试验车速的确定;
*发动机功率、扭矩相同或增加;
*变速器档位和速比相同或增加;
*驱动桥速比相同或增加;
轮胎断面宽度和静负荷半径变化不超过5%;
制动系统相同,包括:
行车制动系、应急制动系、驻车制动系、辅助制动系型式;
行车制动系助力方式。
下列制动装置部件的规格型号相同,包括:
制动钳/制动盘;
制动鼓/制动蹄;
制动衬片。
注:*号项不适用半挂车。
5.48 汽车转向系统GB17675-1999
转向系统相同,包括:
转向盘直径相同或增加;
转向机规格型号相同;
转向助力方式相同。
轮距变化小于5%;
轴距变化小于5%(任意相邻两轴);
转向桥(轮)满载轴(轮)荷相同或减少,或增加不超过5%。
5.49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8410-2006
材质、结构、厚度和生产企业相同。
5.50 无线电骚扰特性GB14023-2006
发动机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发动机安装位置相同;
分电器、高压线与点火线圈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火化塞规格型号相同;
ECU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发电机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车身本体材料(金属或玻璃钢)相同。
5.51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GB1495-2002
车辆类型相同;
驾驶室(车身)外形相同;
车长相同或增加;
轴数相同;
驱动轴数量、位置相同;
整备质量相同或增加;
发动机舱结构布置及其隔声材料相同;
发动机采用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系族产品,其功率、扭矩相同或减少;
发动机位置(前置、中置、后置)和布置(纵置、横置)相同;
变速器型式相同;
变速器档位数和速比相同;
降噪系统部件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包括:
消声器总成;
空滤器(适用时)。
排气管位置和朝向相同;
注:①半高顶、高顶驾驶室可以认为与普通驾驶室外形相同。
②对于单排、排半、双排同一系列车型,配备排半、双排系列驾驶室的车型可以用单排驾驶室的车型来视同,反之不可。
③M1,N1以外的汽车,具有同样型式发动机和(或者)不同总传动比时,当车长和传动系的变化不会导致噪声测量方法(如档位选择)的变化时,可以视同。
④发动机系族定义按GB17691-2005。
⑤对采用已公告二类底盘生产的需排气管前置的危险品运输车,当对噪声系统的改变只限于排气管部分,如其一种发动机在排气管前置时满足噪声限值要求,则表明排气管前置的改变不影响车辆噪声系统特性,因此二类底盘选用的其它发动机可作视同。
5.52 客车结构GB13094-2007
GB/T19950-2005
GB/T16887-2008
车身结构、尺寸、生产企业相同;
车内座椅(卧铺)尺寸相同;
座椅(卧铺)布置相同或有利于车内通道、引道和座椅(卧铺)空间增大的座位(卧铺)数量减少;
双层客车的内部上下通道的位置、布置相同;
发动机布置位置相同(前置、中置、后置);
轴距与后悬相同;
车辆用途相同(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城市客车)。
5.53 汽车外廓尺寸GB1589-2004
无影响车辆外廓尺寸参数的因素;
无影响车辆质量参数的因素。
注:同一二类底盘由于加装多种上装而引起不同的外廓尺寸,应选取上装尺寸最大的进行实测,如其符合限值要求,其余可作视同。
5.54 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GB14166-2003
按4.4条款规定。
5.55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GB14167-2006
安全带的型式和数量相同;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相同;
车身或驾驶室及座椅的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56 汽车号牌板(架)与位置GB15741-1995
载客类车,车身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与号牌板(架)安装位置相同;
载货类车,底盘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与号牌板(架)安装位置相同。
注:如果车身或底盘规格型号的变化和汽车号牌板(架)与安装位置无关,应附加材料说明这种变化不影响汽车号牌板(架)与安装位置。
5.57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GB11557-1998
整车整备质量变化在8%以内;
转向盘中心至车辆最前端的车身构造基本不变;
发动机的布置形式和位置基本不变;
转向柱结构型式、生产厂家相同;
转向柱安装角度相同;
转向盘型式、骨架材料和生产厂家相同;
转向盘安全气囊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R”点坐标相同。
5.58 侧翻稳定角GB7258-2004
底盘生产企业相同;
悬架型式相同、轮距相同或增加;
整车质心高度相同或降低;
整备质量相同或减少,或增加不超过5%。
5.59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GB7258-2004
燃油箱至车辆最后部距离相同;
排气管数量、位置和朝向相同。
5.60 汽车标记GB7258-2004
GB13392-2005
无视同。
5.61 安全玻璃GB9656-2003
安全玻璃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无变化或认证证书号相同。
5.62 非氟制冷剂标记机汽发(97)099号
空调系统制冷剂规格型号无变化。
5.63 侧标志灯配光性能GB18099-2000
按4.4条款规定。
5.64 三角警告牌GB19151-2003
按4.4条款规定。
5.65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GB18296-2001
按4.4条款规定。
5.66 驻车灯配光性能GB18409-2001
按4.4条款规定。
5.67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刮水电机)
GB18655-2002
按4.4条款规定。
5.68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闪光继电器)
GB18655-2002
按4.4条款规定。
5.70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暖风电机)
GB18655-2002
按4.4条款规定。
5.71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整车)
GB18655-2002
雨刮电机、暖风电机和闪光继电器的型号、生产企业、供电电压相同;
天线与天线位置相同;
车身结构相同。
5.72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8986-2003
车身结构、尺寸与生产企业相同;
车内座椅和座椅布置相同或有利于车内通道、引道和座椅空间增大的座位数量减少;
发动机布置相同(前置、中置、后置);
车辆级别相同(A级客车、B级客车)。
5.7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GB13057-2003
座椅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座椅上安装的安全带固定点的数量相同或减少;
座椅固定件结构、材料及固定方式相同;
车身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74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
5.74.1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 GB19578-2004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要求);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相同(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要求);
车身前部型状相同;
座椅数量(排数)相同或减少;
驱动型式相同;
变速器型式相同;
每一档位传动比相同或变化不超过8%;
由选装轮胎滚动周长不同引起的总速比变化不超过8%;
基准质量处于同一限值质量段内,或基准质量减少且燃油消耗量满足该基准质量段内限值。
5.74.2 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 GB20997-2007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要求);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相同(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要求);
车身前部型状相同(对M2类及N1类客厢式车辆)或驾驶室前部形状相同(对N1类非客厢式车辆);
驱动型式相同;
变速器型式相同;
每一档位传动比相同或变化不超过8%;
由选装轮胎滚动周长不同引起的总速比变化不超过8%;
最大总质量处于同一限值段内,或总质量减少且燃油消耗量满足该总质量段内限值。
注:同一二类底盘形成的普通货车、厢式货车及罐式货车,当普通货车作为基础车型时,厢式、罐式货车可以与其视同;当厢式货车或罐式货车作为基础车型时,如其结果符合普通货车限值要求,则普通货车亦可与其视同。
5.75 侧碰撞乘员保护GB20071-2006
车辆长度、宽度和离地间隙不变,允许由于增加或减少车身装饰件如加装轮边装饰板等而引起的长度、宽度变化;
乘员舱侧壁结构、尺寸、轮廓和材料不变;
乘员舱内部结构尺寸和侧面安全气囊等约束系统无变化;
发动机布置位置不变;
车辆整备质量变化小于8%;
前排座椅结构型式、数量不变;
“R”点位置相同。
5.76 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GB20072-2006
燃油箱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相同;
燃油箱后端至车身最后端的距离相同或增加;
发动机布置位置相同;
车辆整备质量变化小于20%。
5.77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5.77.1 轻型汽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GB18352.3-2005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冷却方式;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燃烧室结构;
发动机单缸排量±15%;
气缸数目与排列;
缸心距;
进/排气气阀数(每缸)。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载体容积±10%);
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
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15%);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
EGR(即:有/无);
颗粒物捕集器型式、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的当量惯量等级。
注:允许车身、变速器、轮胎尺寸不同。
5.77.2 重型汽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GB17691-2005
GB14762-2008
GB20890-2007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冷却方式;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燃烧室结构;
发动机单缸排量±15%;
气缸数目与排列(如果燃料供给系统为每缸单独计量燃料,则气缸数目可以减少);
缸心距(仅对汽油发动机);
进/排气气阀数(每缸)。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载体容积±10%);
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
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15%);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催化转化器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催化器反应所需的反应剂类型及浓度;
反应剂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试剂补充频率:连续/维修保养;
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
EGR(即:有/无);
颗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和容积;
颗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结构;
再生方法或系统;
再生系统正常工作温度(K)和压力(kPa)范围;
颗粒物捕集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其它系统的作用和规格参数。
5.78 低温下冷起动排气污染物GB18352.3-2005
同5.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
5.79 车载诊断系统(OBD)GB18352.3-2005
GB17691-2005
GB14762-2008
发动机下列特性相同:
燃烧过程(即:点燃式、压燃式、二冲程、四冲程);
供油方式(即:化油器或燃油喷射);
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型式相同:
催化转化器型式(即:氧化型、三效型、加热催化、其它),
颗粒捕集器型式(适用时);
二次空气喷射(即:有或无),
排气再循环(即:有或无);
车载诊断系统(OBD)的监测项目相同;
故障检出方法相同;
发动机和OBD系统的生产企业相同。
注:两用燃料车与单一燃料车的OBD系统不能视同。
5.80 门铰链GB15086-2006
按4.4条款规定。
5.81 汽车防抱制动性能GB/T13594-2003
车辆满足第5.47项相应条件;
ABS系统的控制方式相同;
控制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