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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


(2009年10月26日 银发[2009]32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财务公司:
  为满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需要,促进电子商业汇票流通,保障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各方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与电子商业汇票相关的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电子商业汇票配套制度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之日起施行。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运行初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再贴现业务的处理暂按《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见附件4)执行。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向客户充分说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参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见附件8),除具备《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规定的内容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可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增加其他内容。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应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制定必要的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票据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要加强组织,做好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等各项工作,确保电子商业汇票配套制度顺利实行。
  对电子商业汇票配套制度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3.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
  4.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
  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7.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8.××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
  (附件以电子形式只发主抄送单位)

  附件1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业务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系统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也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四条 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或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五条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
  金融机构可以自愿选择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

  第六条 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间连或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入点分配唯一的接入点代码。

  第七条 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可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作为接入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 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确保业务指令接收、存储和发送的准确无误。

  第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服务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和流转的业务处理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电子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章 准入、变更和退出

  第十六条 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请求的行为。
  审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核准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
  实施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财务公司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通过其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见附1);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清单”(见附2),需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
  (三)金融机构法人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五)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指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同意金融机构加入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中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清单”一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材料或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工程实施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工程实施完成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并书面通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内部网点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的,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申请书”(见附3)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清单”(见附4),通过营业场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金融机构有省级分支机构的,应由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确定新增系统参与者的生效日期,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按规定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退出申请书”(见附5)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退出清单”(见附6),通过营业场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系统参与者有省级管理机构的,应由系统参与者的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确定退出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系统参与者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确定退出日期前,应审核并确认其承接关系已经建立。

  第二十五条 系统参与者需变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的,应填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变更申请书”(见附7)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功能模块变更清单”(见附8),通过营业场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系统参与者有省级分支机构的,应由系统参与者的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确定变更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系统参与者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确定变更日期前,应审核并确认其承接关系已经建立。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需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变更接入方式或变更功能模块的,应以法人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退出系统、变更接入方式或功能模块的申请,按照加入系统的程序办理。
  金融机构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应在退出之前遵照本办法有关建立承接关系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若被承接者和承接者属于同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应由承接者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承接申请”(见附9);若被承接者和承接者分属不同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应由承接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承接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承接生效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自承接关系生效日起,被承接者自身及其客户的票据业务通过承接者办理。
  被承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承接者。
  被承接的财务公司可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作为承接者。

  第二十八条 系统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或限制其部分功能: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
  (二)严重违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运行的;
  (四)其他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
  中国人民银行强制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模块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或限制其部分功能的,应向其送达书面通知。系统参与者退出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
  被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信息发送业务、信息更新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

  第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托管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负责保管所有经系统登记的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和结清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各类行为申请和回复,并将其存储在系统内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发送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发起方内部系统提交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向接收方内部系统转发相关信息,以及根据业务处理需要向系统参与者主动发送相关信息的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票据信息时,只转发本次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不转发历史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更新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信息,实时记录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为大额支付系统的无户特许参与者,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相关的实时资金清算服务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服务业务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单笔或批量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参与者相关信息查询、广播式公告等信息发布服务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纸质商业汇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票据行为提供登记查询服务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系统参与者提供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

  第四章 故障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突发事件是指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应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异常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

  第四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金融机构发生系统故障时,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在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时,应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一条 故障报告内容应包括故障性质、影响系统运行情况、影响业务处理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启动技术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
  故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的,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

  第四十二条 接入点前置机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联机故障,应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如遇接入点发生故障,则接入点在故障恢复后,可以向接入点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补发故障期间的业务报文。

  第四十三条 接入点发生故障后,应按以下规则进行业务核对:
  接入点在故障当天日终前恢复正常,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接入点进行正常日终对账。
  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在系统数据保存期内,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接入点恢复正常当归将故障日业务核对报文下发给接入点,完成故障日的对账处理。
  接入点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超出了系统数据保存期,金融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重新导入数据的方式,保证金融机构内部系统数据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据相符。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出现联机故障时,系统运营者应按规定启动故障应急处置方案,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在联机故障的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不接受票款对付业务报文,退回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款对付业务报文。联机恢复正常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票款对付业务。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排除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和金融机构应尽快做好业务数据的恢复和核对工作,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四十六条 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且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后施行。

  附: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退出、变更)申请书(略)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清单(略)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申请书(略)
  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清单(略)
  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退出申请书(略)
  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退出清单(略)
  7.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模块变更申请书(略)
  8.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功能模块变更清单(略)
  9.承接申请(略)

  附件2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由于接入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中均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可以细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以下统称开户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金融机构应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名称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根据电子商业汇票所处的流转阶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电子商业汇票分为如下状态:
  (一)出票已登记;
  (二)提示承兑待签收;
  (三)提示承兑已签收;
  (四)提示收票待签收;
  (五)提示收票已签收;
  (六)票据已作废;
  (七)背书待签收;
  (八)背书已签收;
  (九)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十)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十一)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十二)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十三)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十四)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十五)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十六)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十七)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十八)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十九)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二十)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一)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二十二)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二十三)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
  (二十四)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五)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二十六)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二十七)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二十八)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九)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三十)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三十一)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三十二)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三十三)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三十四)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三十五)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三十六)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三十七)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
  (三十八)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三十九)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四十)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四十一)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四十二)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四十三)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四十四)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四十五)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四十六)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四十七)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四十八)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四十九)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五十)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五十一)质押待签收;
  (五十二)质押已签收;
  (五十三)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五十四)质押解除待签收;
  (五十五)质押解除已签收;
  (五十六)保证待签收;
  (五十七)提示付款待签收;
  (五十八)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
  (五十九)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
  (六十)票据已结清;
  (六十一)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六十二)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六十三)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六十四)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六十五)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
  (六十六)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
  (六十七)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六十八)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索所有人);
  (六十九)拒付追索待清偿;
  (七十)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七十一)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七十二)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七十三)非拒付追索已撤销;
  (七十四)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七十五)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七十六)央行卖票待签收;
  (七十七)央行卖票已签收待清算;
  (七十八)央行卖票已签收已排队;
  (七十九)央行卖票已签收;
  (八十)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

 五、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1、附2、附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4、附5、附6,票样说明见附7。

  第二章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则:
  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承兑、承兑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收票、未用退回处理六个业务子流程。其中出票人提示保证、承兑人提示保证业务处理详见保证业务处理。
  成功的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承兑、出票人提示收票三个业务子流程。其他的出票业务子流程由票据当事人视情况选择使用。
  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末前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一、出票信息登记业务处理
  (一)出票人发起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出票人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出票申请信息。出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种类;
  (2)票据金额;
  (3)出票人名称;
  (4)出票人账号;
  (5)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6)不得转让标记;
  (7)出票人类别;
  (8)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9)承兑人名称;
  (10)承兑人账号;
  (11)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2)收款人名称;
  (13)收款人账号;
  (14)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15)出票日期;
  (16)票据到期日;
  (17)出票人电子签名。
  第(5)项、第(11)项和第(14)项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如企业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出票信息登记,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4)项、第(5)项应填写为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收款人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13)项、第(14)项应填写为收款人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如发起方或接收方也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如承兑人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入账号”应填写一个“0”;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承兑人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入账号”应填写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在开户银行的真实账号或在开户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开户银行或开户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名称、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出票人还可选择填写“票据信息备注”项和“出票人评级信息”项。出票人评级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级机构、评级到期日。
  出票人接入点依据出票人申请信息,组成“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出票信息登记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分配电子票据号码,将出票登记信息入库,登记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同对向出票人接入点下发“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出票人接入点接收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将票据状态登记为“出票已登记”,并将出票信息登记结果及电子票据号码通知出票人。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通知出票人出票信息登记失败。

 二、出票人提示兑业务的处理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处理。
  1.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出票人选择要提示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承兑信息。提示承兑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到期无条件支付委托;
  (4)出票人账号;
  (5)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6)出票人类别;
  (7)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8)出票人电子签名。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如已获取交易合同和发票,则必须填写交易合同编号、发票号码。若无交易合同编号,则登记交易合同名称。若有多张发票且难以在“发票号码”项中全部注明的,应在“出票人备注”项中补全。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出票人备注”项。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提示承兑信息,组成“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承兑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出票人提示承兑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承兑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提示承兑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票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承兑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承兑的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登记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承兑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承兑人展示该提示承兑申请报文并通知承兑人回复。
  若因行号、账号、名称或入账信息不符原因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承兑人回复提示承兑的处理。
  1.承兑人回复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可以选择对提示承兑签收或驳回。
  承兑人签收提示承兑申请,应进行真实交易背景审查,并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到期无条件支付承诺;
  (4)承兑人类别;
  (5)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6)承兑人账号;
  (7)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8)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9)回复日期;
  (10)承兑人电子签名;
  (11)“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签收提示承兑申请的,第(11)项必须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承兑协议编号”项和“承兑人评级信息”项。承兑人评级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和评级到期日。
  承兑人驳回提示承兑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承兑人类别;
  (4)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5)承兑入账号;
  (6)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7)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8)回复日期;
  (9)承兑人电子签名;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驳回提示承兑申请的,第(10)项必须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承兑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承兑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承兑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根据承兑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作不同处理:承兑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承兑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如承兑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报文作为承兑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承兑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承兑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出票人接入点,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为“出票已登记”。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承兑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承兑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承兑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出票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承兑回复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出票已登记”。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提示承兑已签收”;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出票已登记”。
  出票人接入点将提示承兑回复结果通知出票人。

 三、出票人提示收票业务处理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1.出票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时,可向收款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
  出票人选择要提示收票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收票申请信息。提示收票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出票人账号;
  (4)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5)出票人类别;
  (6)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7)出票人电子签名。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收票信息时,可选择填写“出票人备注”项。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提示收票申请信息,组成“提示收票申请报文(003)”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收票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出票人提示收票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提示收票申请报文(003)”后,对报文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提示收票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同时向收款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收款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收款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登记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收款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收款人展示该提示收票申请并通知收款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收款人回复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1.收款人回复提示收票申请的业务处理。
  收款人可以选择对提示收票申请签收或驳回。
  收款人签收提示收票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收款人类别;
  (4)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5)收款入账号;
  (6)收款人组织机构代码;
  (7)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8)回复日期;
  (9)收款人电子签名;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收款人签收提示收票申请的,如第(10)项为“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0”;如第(10)项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收款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收款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收款人驳回提示收票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4)收款人账号;
  (5)收款人类别;
  (6)收款人组织机构代码;
  (7)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8)回复日期;
  (9)收款人电子签名;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收款人驳回提示收票申请的,如第(10)项为“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0”;如第(10)项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收款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收款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收款人接入点根据收款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收款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收款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收款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根据收款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作不同处理:收款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收款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收票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收款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出票人接入点,并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回滚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收款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收款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收款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出票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收票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提示收票已签收”;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出票人接入点将提示收票申请回复结果通知出票人。
  四、电子商业汇票未用退回的处理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信息登记成功后,收款人对提示收票申请进行回复前,可以对票据状态处于“出票已登记”、“提示承兑已签收”的电子商业汇票作未用退回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称撤票)。
  (一)出票人发出撤票申请的处理。
  出票人选择需要办理未用退回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撤票申请信息。撤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出票人账号;
  (4)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5)出票人类别;
  (6)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7)出票人电子签名。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撤票申请信息,组成“撤票申请报文(004)”,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撤票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撤票申请报文(00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撤票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同时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如之前已作出了出票保证、提示承兑、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保证人接入点发送“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出票人接收撤票结果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将票据状态更改为“票据已作废”。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出票人接入点将撤票结果通知出票人。
  (四)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接入点接收撤票结果的处理。
  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接入点收到“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后,将票据状态更改为“票据已作废”并通知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

  第三章 转让背书业务处理
  企业之间基于商品交易、债权债务清偿或其他合法事由,可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转让背书业务。
  转让背书应遵守以下规则: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必须是企业;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一)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的业务处理。
  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处于以下状态时,可向被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转让背书已签收;
  3.质押解除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背书人选择要转让背书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转让背书申请信息。转让背书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转让背书申请日期;
  (4)不得转让标记;
  (5)背书人名称;
  (6)背书人类别;
  (7)背书人开户行行号;
  (8)背书入账号;
  (9)背书人组织机构代码;
  (10)被背书人名称;
  (11)被背书入账号;
  (12)被背书人开户行行号;
  (13)背书人电子签名。
  背书人在填写转让背书申请信息时,还可选择填写“背书人备注”项。
  背书人接入点根据转让背书申请信息,组成“转让背书申请报文(010)”,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背书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背书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背书人转让背书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背书人接入点发送的“转让背书申请报文(010)”,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转让背书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同时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被背书人接入点接收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被背书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被背书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被背书人展示该转让背书申请并通知被背书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被背书人回复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一)被背书人回复转让背书申请的业务处理。
  被背书人可以选择对转让背书申请签收或驳回。
  被背书人签收转让背书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被背书人类别;
  (4)被背书人开户行行号;
  (5)被背书人账号;
  (6)被背书人组织机构代码;
  (7)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8)回复日期;
  (9)被背书人电子签名;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被背书人签收转让背书申请的,如第(10)项为“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0”;如第(10)项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被背书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被背书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被背书人驳回转让背书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作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被背书人类别;
  (4)被背书人开户行行号;
  (5)被背书入账号;
  (6)被背书人组织机构代码;
  (7)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8)回复日期;
  (9)被背书人电子签名;
  (10)“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被背书人驳回转让背书申请的,如第(10)项为“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0”;如第(10)项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被背书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被背书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被背书人接入点根据被背书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被背书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被背书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被背书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根据被背书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作不同处理:被背书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转让背书已签收”;被背书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转让背书申请回复的处理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被背书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背书人接入点,并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让背书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被背书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若被背书人签收,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转让背书已签收”;若被背书人驳回,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回滚票据状态至转让背书申请前的状态。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背书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背书人接入点接收转让背书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背书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让背书申请前的状态。
  若背书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转让背书已签收”;若背书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让背书申请前的状态。
  背书人接入点将转让背书申请回复结果通知背书人。

  第四章 贴现业务处理
  贴现应遵守以下规则:
  贴出人必须为企业,贴入人必须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
  贴现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贴现业务的处理
  (一)贴出人发出贴现申请的处理。
  1.贴出人发出贴现申请的业务处理。
  当企业持有的票据为以下状态时,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转让背书已签收;
  (3)质押解除已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