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将于2009年8月10日正式运行启用,该系统运行启用后,各地应使用新的全国统一样式、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此前印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停止使用。
二、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样式附后,各地须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三、为便于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套打,《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内容、尺寸、表格边框间距必须与本通知规定样式一致,除注明监印单位外,各地不能自行更改,纸张规格应为适用于普通打印机的A4纸(80克)。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完成《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附件: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回收证明编号:
车主名称 | 车主身份证号 | 车主联系电话 | |||||||||||
车主地址 | 车辆类型 | 车辆型号 | |||||||||||
车辆使用性质 | 燃油种类 | 车辆总质量(Kg) | 车身长度(mm) | 核定载客(人) | |||||||||
注册登记日期 | 车辆牌照号码 | 交车时间 | |||||||||||
发动机号码 |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 查核号码种类 | |||||||||||
发证单位(章) | 市(地)主管部门(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收车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六联,一联收车单位存查;二联车主存查;三联用于申领补贴资金;四联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查;五联交控办存查;六联交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查。 | |||||||||||||
××××××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