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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字[2005]70号)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㈠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㈡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㈢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㈠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编排结构及其规则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表:


  具体编排规则:


  1.省别号(第1-2位)


  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大连,23-吉林省,24-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宁波,35-安徽省,36-福建省,37-江西省,38-山东省,39-青岛,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深圳,46-广西壮族自治区,47-海南省,51-重庆市,52-四川省,53-贵州省,54-云南省,55-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顺序号(第3-6位)


  表示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36个,顺序号填写“0036”;第105个,顺序号填写“0105”。


  3.组织形式代码(第7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4.内、外资代码(第8位)


  1-中资企业


  2-外资企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5.分支机构序号(第9-12位)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编码前8位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相同。第9-10位表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1-12位表示该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码规则同省别号。如“0711”表示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第七家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设在北京。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在第9-12位填写“0000”。


  6.年序号(第13-16位)


  表示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时间,以年为单位,由公元年号组成。如:1991年批准设立的,填写“1991”。


  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的管理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期,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换证时,原编码不变。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补发时,原编码不变。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在本省内变更住所等事项,且组织形式、内外资性质没有变化的,换发新证时,经营批准证书编码不变。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生组织形式变更或者内外性质变化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作废,重新编码,换发新证。


  5.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分支机构撤销或者被撤销的,其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不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作废;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联系人:蔡勇 陈跃红


  联系电话:010-85226393 85226390


  传真:010-65129571


  附件: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2.二手车购销情况月度报表


  3.二手车拍卖情况月度报表


  4.二手车交易情况月度报表


  5.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式样)(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附件2:


  二手车购销情况月度报表


  填报单位:


  20××年××月 单位: 万元 辆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E-Mail: 填表日期:


  说明:


  1.本表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填写;


  2.购进栏中,收购是指以支付现款方式收购的车辆,置换是指通过以旧换新或以旧换旧形式置换所得的车辆,竞买是指参加拍卖会竞买的车辆;


  3.金额是指收购车辆所支出总额,包括竞买、置换和现金收购。其中置换以成交时的折价计算;


  4.在销售栏目中,合计为本月销售的数量;本地用户是车籍不需要迁出本行政区的车辆;外地用户是指销售的车籍需要迁出本行政区的车辆;


  5.销售栏目中,售出是指以收回现款形式将车辆出售;置换是指以旧换旧形式将车辆出售;


  6.销售车辆按行驶证所载明的初次上牌日期计算其使用年限,分为3个档次;


  7.销售车辆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公车和私车两种,由单位购买的车辆计入公车数量,由个人购买的车辆计入私车数量;


  8.销售金额为当月二手车销售总额,置换车辆按当时折价计入;


  9.库存是指当月月末库存数量。


  附件3:


  二手车拍卖情况月度报表


  填报单位:


  20××年××月 单位: 万元 辆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E-Mail:


  说明:


  1.本表由拍卖企业填写;


  2.按车型分类按国家新的分类标准分为乘用车、商用车、其它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挂车、摩托车6个车型;


  3.拍卖金额按实际成功拍出车辆的数量,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所标明的金额为准;


  4.拍卖成交量合计是指实际拍卖成交车辆的数量;买受人为最终客户的,车籍需要迁往外行政区的填到外地客户一栏中,车籍不需要转往外地的填本地


  客户栏中;买受人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计入经销商一栏;


  5.成交车辆按使用性质分为公车和私车两种,由单位购买的车辆计入公车数量,由个人购买的车辆计入私车数量,拍给经销企业的车辆填其它;


  6.成交车辆按车辆原产地分国产车与进口车,分别进行统计填入产地栏中;


  7.成交车辆按行驶证所载明的初次上牌日期计算其使用年限,分为3个档次分别统计成功拍卖各年限的车辆。


  附件4:


  二手车交易情况月度报表


  填报单位:


  20××年××月 单位: 万元 辆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填表日期: E-Mail:


  说明:


  1.本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写;


  2.按车型分类按国家新的分类标准分为乘用车、商用车、其它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挂车、摩托车6个车型。


  3.交易金额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所标明的金额为准;


  4.将直接交易的数量与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数量分别进行统计;


  5.交易车辆转往外行政区的车辆应填到转籍一栏中,本地过户填本地过户;


  6.交易车辆按其原来使用性质分为公车和私车两种,由单位购买的车辆计入公车数量,由个人购买的车辆计入私车数量;


  7.交易车辆按国产车与进口车分别进行统计填入产地栏中;


  8.交易车辆按行驶证所载明的初次上牌日期计算其使用年限,分为3个档次。


  附件5:


  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填报单位:


  20××年×季度 单位: 万元 辆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E-Mail:


  说明:


  1.本表由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填写;


  2.按车型分类按国家新的分类标准分为乘用车、商用车、其它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挂车、摩托车6个车型。


  3.营业额为本季度总营业额


  4.利润总额为本季度利润总额


  5.鉴定评估车辆按原使用性质分为公车和私车两种,由单位购买的车辆计入公车数量,由个人购买的车辆计入私车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