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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0〕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2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工作,加快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我部对现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内资企业(不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企业)申请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资格,须按规定填报《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及其附表(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以下简称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上盖章。
授权发证机关和中央企业向我部的报文要简明,除规定需要申报的材料,或我部另有要求申报的材料以外,不再报送其他报告或说明材料。
二、对现行进出口经营资格条件和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对生产企业控股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按外贸流通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其经营范围为: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生产企业设立进出口公司后,我部不再办理注销原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如原生产企业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由企业所在地授权发证机关办理注销。
原已批准设立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由授权发证机关办理扩大经营范围。各授权发证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凭外经贸部原批准成立进出口公司的文件,单独办理或在下年度年审时统一办理。
(二)中央企业所属企业申请进出口权,或中央企业在其他地方设立外贸流通公司,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企业应是中央企业控股的企业,或由中央企业的二级公司控股的三级公司;
2、申请企业注册资金标准与地方外贸流通公司的标准相同,即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在中西部的公司为300万元);
3、除中央企业所在地之外,在同一城市一般只允许中央企业设立1个进出口公司。
(三)对经济特区自批外贸公司,不再核定总量。取消总量控制后,须审核申请企业注册资金,即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对在上海浦东设立的外贸公司,其注册资金的条件也按上述标准办理,同时取消原母公司出口实绩的审核条件。
经济特区自批外贸公司和上海浦东外贸公司,如在经济特区以外或上海以外经营进出口业务,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外经贸部批准。
(四)授权原省会计划单列城市按规定办理本地公有制生产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登记手续。
(五)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如符合进出口经营资格规定的条件(注册资金、出资比例等),可同时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对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
三、对现行各类进出口企业变更名称、变更形式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外经企业名称变更,不再报我部批准或核准,由授权发证机关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名称变更手续。
中央企业在地方设立的企业更名,由授权发证机关凭中央企业申请更名的文件,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属于外经企业的,除按以上规定办理外,还需到我部合作司办理《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的名称变更手续。
(二)各类进出口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企业)改制,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如仍属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或集体经济成分占50%以上)且主要股东单位未改变的,我部不再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核准手续。
(三)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二级或三级公司),变更主管部门或所属关系(如移交到地方或划转到其他企业),我部不再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由企业按国有资产或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并到授权发证机关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但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变更主管部门、所属关系和划转经营权仍需报我部批准。
(四)公有制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将进出口经营权划转到其所属或控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发证机关办理。
对1998年底以前经我部审批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如因改制申请将经营权划转到其改制后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对该新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作要求,并按以上规定办理划转经营权。
(五)企业办理更名、划转或撤销等手续时,应向企业所在地授权发证机关交还原企业《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授权发证机关须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将数据通过网络传送我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各授权发证机关应将企业变更办理情况每季度报部备案。
(六)流通领域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划转工作仍报我部办理。
(七)外贸流通公司设立非法人分公司,不再报我部审批,由企业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申请企业: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盖章) 传真:
<font size=+1>
┌─────┬──────────────┬─────────────┐
│ │ │ │
│申请事项 │ 类(按申请事项类别填报) │申请事项类别: │
│ │ │A.外贸流通公司进出口经营│
├─────┼──────────────┤资格 │
│ │ │B.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成立外│
│ │ │贸流通公司 │
│企业名称 │ │C.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
│ │ │口经营资格 │
│ │ │D.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
│ │ │经营资格 │
├─────┼──────────────┤E.外经公司(设计院)进出│
│ │ │口经营资格 │
│企业地址 │ │F.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
│ │ │G.私营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
├─────┼────────┬─────┼─────────────┤
│注册资本 │ 万元│成立时间 │ │
├─────┼────────┼─────┼─────────────┤
│上年出口额│ 万美元│海关注册号│ │
├─────┴────────┴─────┴─────────────┤
│按申请事项类别,专项申报材料(已附的,打√): │
│1.经工商部门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盖有年审章)复印件(除新成立公司的│
│以外,均提供) │
│2.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成立公司的提供) │
│3.工商部门或审计(会计)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及出资者所有制性质(有限│
│责任或股份公司及新成立公司的提供,属D类、G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明│
│确属公有制的企业可不提供) │
│4.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属B类的提供) │
│5.原公司或母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复印件、经年审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
│书复印件、经工商部门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盖有年审章)复印件(属B类、│
│C类、F类的提供) │
│6.外经贸部颁布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属D类的提│
│供) │
│7.税务部门确认的依法纳税证明、统计或税务等部门确认的销售收入证明(│
│属G类的提供) │
│8.外贸企业确认的近两年出口供货证明(属G类生产企业的提供) │
│9.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属G类高新│
│技术企业的提供) │
│10.自产产品目录(属G类的提供) │
├─────────────────┬────────────────┤
│地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企业审核盖│
│审核盖章 │章 │
│(不再另附报告,授权发证机关可直接│ │
│受理的免此项)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font>

注:1、本表可自行印制(A4格式打印),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随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的报告报外经贸部,一份由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留存。
2、属C类、F类的,需按原公司或母公司的上年出口额、海关注册号填报“上年出口额”、“海关注册号”项。其他类别的均不填报。

附件之附表 经工商、税务、统计、外贸
企业确认的专项材料报表

企业名称:
<font size=+1>
┌─────────┬──────────────────┬─────┐
│ 内容 │ 情况(括号内的由企业填报) │ 确认盖章 │
├─────────┼──────────────────┼─────┤
│工商部门或审计(会│注册资金总额: 万元人民币。其中: │ │
│计)部门 │(出资者名称)(所有制性质)占 % │ │
│确认的出资比例及出│(出资者名称)(所有制性质)占 % │ │
│资者所有制性质 │ │ │
│ │ │ │
│ │ │ │
│ │ │ │
│(注:有限责任或股│ │ │
│份公司及新成立公司│ │ │
│的需办理此项,但属│ │ │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 │ │
│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属自然人出资的,“出资者名称”按“ │ │
│已明确属公有制的企│自然人”填报,不需单独分别列出资人 │ │
│业不办理此项) │名单 │ │
├─────────┼──────────────────┼─────┤
│税务部门 │该企业依法纳税 │ │
│确认依法纳税 │ │ │
│ │ │ │
│ │ │ │
│ │ │ │
│(注:私营企业申请│ │ │
│进出口经营权需办理│ │ │
│此项) │ │ │
├─────────┼──────────────────┼─────┤
│统计或税务等部门 │( )年销售收入( )万元人民币│ │
│确认的近两年或上年│( )年销售收入( )万元人民币│ │
│销售收入证明 │ │ │
│ │ │ │
│ │ │ │
│ │ │ │
│(注:私营企业需办│ │ │
│理此项。私营生产企│ │ │
│业报近两年的销售收│ │ │
│入、高新技术企业和│ │ │
│科研院所报上年的销│ │ │
│售收入) │ │ │
├─────────┼──────────────────┼─────┤
│外贸企业 │( 外贸企业名称)确认该企业: │ │
│确认的近两年出口供│(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 │
│货额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 │
│ │ │ │
│ │ │ │
│ │ │(注:若有│
│(注:私营生产企业│( 外贸企业名称)确认该企业: │多个外贸企│
│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业,需分别│
│办理此项)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确认) │
└─────────┴──────────────────┴─────┘
</font>

注:1、申请企业可参照本表格式,选项自行制表(统一用A4格式打印)。
2、如提供经有关部门盖章的相关报表或证明,在“确认盖章”栏中注明“另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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