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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财务制度》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财务制度》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的通知


(教财[2000]12号)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
  为适应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教育外事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商财政部、外交部,我部制定了《驻外使、领馆教育处 (组)财务制度》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财务制度》
  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

教育部
财政部
二000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以下简称“教育处(组)”)的财务行为,加强教育处(组)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外事工作的开展,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费独立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由使、领馆代管并独立核算的外事教育经费收支和管理按本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亦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外交的方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努力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执行有关支出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确保国家各类资金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要求合理编制教育处(组)预决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教育处(组)各项事业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教育处 (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教育处(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教育处(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教育处(组)的财务管理活动必须接受教育部的统一领导,由主持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工作的负责人(参赞或组长)集中管理,财会人员具体分工负责。

  第六条 教育处(组)的财务工作实行教育部领导下的参赞(组长)负责制。经费独立核算的教育处(组)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对各项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和实施细则,委托使、领馆代管经费的教育处(组)应与所在使、领馆协商制定有关审批权限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教育处(组)的下列各项财务活动,除特别授权委托外,必须向教育部办理申报手续,由教育部财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审批:
  1.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调整)、决算;
  2.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购置房地产,以及租赁(包括增租、续租和换租)房屋等;
  3.购置、更新、调拨、报废汽车、摄像机、照相机、复印机、音响设备及单价在5000元(折合人民币,以下同)以上的设备等;
  4.公费留学人员奖学金和其他费用开支范围、标准的确定或调整;
  5.设立尚无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确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6.按照公私划分有关规定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7.因特殊原因为国内有关单位垫付款项;
  8.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
  9.其他需要报批事项。

  第八条 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规定不能在公用经费中列支,而因情况特殊需要开支的费用,如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情况等,教育处(组)负责人在请示使馆同意后,可先行决定开支必需的费用,事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凡经费独立核算的教育处(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在参赞(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没有条件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的教育处(组)可委托所在使、领馆代管。

  第十条 教育处(组)中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按岗位责任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有权参与教育处(组)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对各项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的制定和执行以及资产管理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按照教育部“中心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承担“中心会计”任务的财会人员,应对所负责的教育处(组)财务工作实施业务指导、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设有中心会计的教育处负责人应加强对中心会计工作和报账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和出纳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分设岗位,不得由一人兼管。会计人员的配偶不得担任出纳或从事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专职财会人员的任免、调动,应由教育部人事司商财务司决定,教育处(组)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兼职财会人员由参赞(组长)负责指定,报教育部财务部门备案。
  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的主要内容有会计专用账册、凭证、票据、报表、印章及其他未完事项,交接清单上必须有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签名。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教育处(组)根据教育外事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各教育处(组)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教育处(组)的各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对于事前可以测算确定的收支项目,在预算中编列;对于事前不能预计到的收支项目,应按实际发生额在决策中全面如实反映。不得搞账外账,更不能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教育处(组)预算编制的总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六条 教育处(组)预算的编制方法是,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教育外事工作计划和任务及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分类确定并编制各类经费的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教育处(组)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1.在编馆员和配偶人数及相关的费用标准;
  2.公用经费开支项目及有关定额标准;
  3.专项经费开支项目,如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房租费、基建费等;
  4.按公私划分原则确定的应由馆员个人负担的学习、生活开支(冲减相应项目的支出预算数);
  5.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和配偶人数及相关的费用标准;
  6.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全部或部分公费的实有人数及相关费用标准;
  7.外宣经费开支范围和相关费用标准;
  8.国内外报刊杂志订数及定价;
  9.驻在国物价、通货膨胀率的分析预测;
  10.其他影响预算收支的因素。

  第十八条 教育处(组)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方案,经负责人(参赞或组长)核签后,报教育部财务部门审批。教育处(组)根据教育部财务部门的批复意见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于教育部核定的各项经费支出预算,在预算执行期间,教育处(组)原则上不得申请追加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的,必须报请教育部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同意,教育处(组)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驻外机构经费、出国教师经费、出国留学生经费、外宣经费及报刊专项经费等各项经费相互之间不得混用。
  经审核批准的驻外机构经费的预算支出项目,除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房租费和基建费等专项支出外,其他的预算支出项目在不突破年度预算总额的前提下,教育处(组)可统筹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教育处(组)应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时向教育部财务部门报送年度决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教育处(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从事某些特定的工作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教育处(组)收入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即教育处(组)从教育部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预算拨款。具体包括:
  1.驻外机构经费,指由国家财政拨付的用于教育处(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的资金。
  2.出国教师经费,指由国家财政拨付的用于支付给国家公派教师国外费用的资金。
  3.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指由国家财政拨付的用于支付教育部按计划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在规定学习期间内奖学金资助和实报实销项目,以及与留学人员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等有关费用的资金。
  4.外宣经费,指由国家财政拨付的用于向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集体活动以及开展对外宣传工作的资金。
  5.报刊专用经费,指由国家财政拨付的用于留学人员订阅报纸、刊物的资金。
  (二)外事服务收入,即教育处(组)在对外提供教育外事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国际组织临时雇员工资及劳务收入、出国教师及其他人员工资和劳务收入、留学人员办理护照和豁免手续费收入、来华留学生报名考试费收入、对内接待客房和交通服务费收入、小卖部收入、录像带复制服务收入以及按规定取得的其他外事服务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购物退税收入及折扣、零星杂项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教育处(组)各项财政预算拨款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各项外事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出具统一的收款收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教育处(组)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有关规定上交或留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教育处(组)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教育处(组)的支出包括:
  (一)驻外机构经费支出,指教育处(组)用于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维持教育处(组)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项目包括:
  1.工资:发给馆员的国外职务工资、地区补贴;
  2.公务费:用于日常公务活动的办公费、水电燃料费、差旅费、车辆维持费等费用;
  3.设备购置费:用于购置车辆、家具、电器等设备的费用;
  4.修缮费:用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维修费用;
  5.业务费:用于对外交流、交际、调查研究等业务费用;
  6.房租费:用于租赁办公和生活用房的费用;
  7.基建费:用于购置房地产及馆舍大型改造的费用;
  8.其他费用: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其他必要费用。
  (二)出国教师经费支出,指教育处(组)用于支付给按计划派出的国家公派出国讲学教师在规定任期内的部分国外费用。
  (三)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支出,指教育处(组)用于支付给教育部按计划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在规定学习期间的奖学金资助和实报实销项目,以及与留学人员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等有关的费用,具体项目包括:
  1.奖学金资助费用:用于支付给留学人员个人在驻在国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包括:伙食、住宿、交通、个人零用、医疗保险、交通保险(限进修生、研究生)及教材书籍补助费等。此项费用以包干形式按月或按季度发给留学人员掌握使用,不定月的按日计发(全月按30天计算)。
  2.休假和回国国际旅费:用于支付给留学人员公费回国休假和按期结业回国的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此项费用凭单据在核定的标准内按实报销。
  3.其他费用:指在奖学金和休假及回国国际旅费之外按规定项目据实报销的费用。如留学人员学术活动补助费开支、经批准开支的留学人员短期回国服务的有关费用开支等,其具体报销范围、项目和标准由有关教育处(组)根据所在国家的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方案,报请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四)外宣经费支出,指教育处(组)用于对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集体活动,以及开展对外宣传工作的经费,具体项目包括:
  1.业务费:用于留学人员开展集体活动、学术交流以及购买录音录像带等费用;
  2.设备费:用于购置对外宣传工作必需的专用设备的费用;
  3.修缮费:用于为留学人员集体活动租用场地、设备等费用;
  4.其他费用:未包括在上述项目中的其他必须支出的费用。
  (五)报刊专项经费支出,指教育处(组)为留学人员订阅报纸、刊物的费用。
  (六)外事服务支出,指教育处(组)在对外提供教育外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处(组)应加强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面支出的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应由主持教育处(组)工作的参赞(组长)按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批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列支。重大支出项目应按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事先报经教育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育处(组)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实际发生数或包干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和拨款数列支。

  第二十八条 教育处(组)的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应优先保证支付人员经费和教育处(组)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下,从严控制对外宴请、赠礼及差旅费开支。
  馆员的国外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及配偶补贴,按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批准的国外职务工资级别执行;凡与个人学习、生活有关的费用,应严格按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公私划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办公、生活场所尚未分开的单位,个人应分摊的水、电、煤气等费用,按照我驻外使、领馆有关规定执行。使、领馆没有规定的,由教育处(组)提出分摊方案,报使、领馆批准后执行。对国际长途电话、上网等费用需进行登记,按季公布并保存登记资料,以备国内检查。属于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教育处(组)应本着既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力求节约经费的原则,加强留学人员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公费期限和发放办法,以及审批程序支付留学人员经费,不得随意开支。

  第三十条 教育处(组)应加强外宣经费支出和报刊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明确外宣经费中下发到有关留学人员团体、组织的活动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要求和支出报销等有关管理规定,并随时检查落实经费使用情况和效益。
  教育处(组)应建立、健全宣传品管理使用制度及报纸、刊物订阅管理制度,加强对宣传资料及报刊杂志征订、发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减少宣传资料的积压和浪费。

  第三十一条 对于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教育处(组)应当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指定的项目及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和购置房屋,应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办法。

  第六章 结余与分配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指驻外教育处(组)各类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驻外机构经费结余、出国教师经费结余、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结余、外宣经费结余、报刊专项经费结余、外事服务收支结余。

  第三十四条 驻外教育处(组)外事服务收支结余应先按规定比例办理上缴,其余部分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其他各类结余不得提取专用基金,应全额分类结转下一会计年度,经教育部财务部门批准后与下一年度各类财政预算拨款统筹使用。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教育处(组)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馆务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馆务基金是按照规定从驻外机构经费中提取转入的,用于开展单位集体活动,支付特殊开支及对馆员进行奖励的资金。
  事业发展基金是按照外事服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的,用于弥补教育处(组)驻外机构经费不足及改善教育处(组)办公条件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外事服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的,用于改善的馆员生活福利条件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可用于改善馆员集体福利,但不得向馆员个人发放现金。

  第三十七条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教育部财务部门会同财政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先提后用,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超支,不得相互挪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教育处(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固定资产等。

  第四十条 教育处(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现金收付手续,规定库存现金限额,加强对现金的核查工作,确保账款相符。
  教育处(组)在选择驻在国银行开户时,事先应认真做好调查,选择可靠的、安全的银行,并报教育部财务部门批准后,以教育处(组)名义在所在国的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或所在国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

  第四十一条 教育处(组)不得用公款炒汇和参与证券买卖等金融交易活动。

  第四十二条 教育处(组)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项的支付,不得将公款借给馆员用于个人用途。暂付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部财务部门批准后核销列支。属于个人责任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教育处(组)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电器设备、家具设备、陈列品、图书等。

  第四十四条 教育处(组)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财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使用人员的责任。财会人员负责建账核算,资产管理人员负责采购及登记,使用人员负责保管使用。教育处(组)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 教育处(组)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财务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教育处(组)需要报废或转让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向教育部财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教育处(组)负责对租住和购置的房产进行维护保养,并保证安全使用。属于通过外交途径购建的房屋建筑物,房产资料原件保存国内,教育处(组)保留复印件备查。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教育处(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教育处(组)的负债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是指教育处(组)依法取得应当上缴财政或主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外事服务收支结余,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公费留学生偿还的培养费等。
  暂存款项是指教育处(组)在业务活动中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预收的,且尚未结清的各类待结算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教育处(组)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也应纳入教育处(组)财务管理,如实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并按代管单位要求办理财务事项。

  第四十九条 教育处(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各类应缴款应及时、足额地上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各种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将应当纳入教育处(组)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更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教育处(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一条 教育处(组)向教育部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外事服务收支明细表、专用基金收支表、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表、基本数字表等有关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反映:教育处(组)当年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增减的情况;影响教育处(组)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财务管理工作经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五十二条 教育处(组)应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处(组)财务管理需要,定期开展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教育外事事业计划完成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结果,资产使用与管理情况,本年收入与支出情况,专用基金变动情况以及教育处(组)财务管理状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教育处(组)的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包括单项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定编人员占有车辆比例等。

  第五十三条 教育处(组)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并认真进行财务分析,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财务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应定期向单位负责人(参赞或组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中心会计”应负责编制所辖报账单位教育处(组)财务会计报表,认真进行分析,将有关经费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和报账单位负责人,并负责向教育部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与财经纪律

  第五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保证。教育处(组)的一切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活动应接受单位财会人员和教育部财务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教育部财务司为教育处(组)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教育处(组)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对教育处(组)负责人(参赞或组长)及专职财会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等。

  第五十五条 教育处(组)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核实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检查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发现并纠正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教育处(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处(组)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或单项制度,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教育处(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八条 教育处(组)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对于经过检查确认执行财务制度情况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和必要的奖励;对于执行财务制度情况不好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参赞或组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和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填制审核记账凭单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开支费用的;
  (五)不按规定严格执行公私划分的;
  (六)不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或编报的会计报表不真实,不完整的;
  (七)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国家财产物资,致使国家财产物资受到毁损、灭失以及事后隐瞒不报的;
  (八)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上缴或划转应缴上级财务部门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及擅自提留收入的;
  (九)不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制约机制的;
  (十)不按规定向国内请示、报告有关事项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教育部商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二: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  说  明

  一、为了适应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外事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以下简称“教育处(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外事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教育处(组)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亦执行本制度。

  三、教育处(组)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四、各教育处(组)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在与本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视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备案。

  五、会计核算应以教育处(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教育处(组)的各项资产,均应纳入单位会计核算。

  六、教育处(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九、会计核算原则上以所在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下同)货币教育处 (组)应以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其他货币设辅助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会计核算应当依据教育处(组)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十一、会计核算要准确、及时,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必须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十二、指定用途的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单独核算反映。

  十三、各项财物资应当按照取得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十四、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各教育处(组)资金活动情况的总账及明细科目,非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增、减或合并,也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教育处(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各教育处(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十五、本制度没有专门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本制度由教育部商财政部、外交部后负责解释。

  十七、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6年发布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教财[1996]14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 顺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顺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
│ │ │ 一、资产类 │ │ │ 五、支出类 │
├─────┼───────┼────────────┼──────┼───────┼────────────┤
│ 1 │ 101 │ 现金 │ 22 │ 501 │ 驻外机构经费支出 │
├─────┼───────┼────────────┼──────┼───────┼────────────┤
│ 2 │ 102 │ 银行存款 │ │ 50101 │ 工资 │
├─────┼───────┼────────────┼──────┼───────┼────────────┤
│ 3 │ 103 │ 暂付款 │ │ 50102 │ 公务费 │
├─────┼───────┼────────────┼──────┼───────┼────────────┤
│ 4 │ 104 │ 固定资产 │ │ 50103 │ 设备购置费 │
├─────┼───────┼────────────┼──────┼───────┼────────────┤
│ │ │ │ │ 50104 │ 修缮费 │
├─────┼───────┼────────────┼──────┼───────┼────────────┤
│ │ │ 二、负债类 │ │ 50105 │ 业务费 │
├─────┼───────┼────────────┼──────┼───────┼────────────┤
│ 5 │ 201 │ 暂存款 │ │ 50106 │ 房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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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202 │ 应缴款项 │ │ 50107 │ 基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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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203 │ 代管款项 │ │ 50108 │ 其他费用 │
├─────┼───────┼────────────┼──────┼───────┼────────────┤
│ │ │ │ 23 │ 502 │ 出国教师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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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净资产类 │ 24 │ 503 │ 留学人员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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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301 │ 固定基金 │ │ 50301 │ 奖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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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302 │ 馆务基金 │ │ 50302 │ 国际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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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303 │ 事业发展基金 │ │ 50303 │ 其他费用 │
├─────┼───────┼────────────┼──────┼───────┼────────────┤
│ 11 │ 304 │ 职工福利基金 │ 25 │ 504 │ 外宣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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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305 │ 结余 │ │ 50401 │ 业务费 │
├─────┼───────┼────────────┼──────┼───────┼────────────┤
│ │ 30501 │ 驻外机构经费结余 │ │ 50402 │ 设备费 │
├─────┼───────┼────────────┼──────┼───────┼────────────┤
│ │ 30502 │ 出国教师经费结余 │ │ 50403 │ 修缮费 │
├─────┼───────┼────────────┼──────┼───────┼────────────┤
│ │ 30503 │ 留学人员经费结余 │ │ 50404 │ 其他费用 │
├─────┼───────┼────────────┼──────┼───────┼────────────┤
│ │ 30504 │ 外宣经费结余 │ 26 │ 505 │ 报刊专项经费支出 │
├─────┼───────┼────────────┼──────┼───────┼────────────┤
│ │ 30505 │ 报刊专项经费结余 │ 27 │ 506 │ 外事服务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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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顺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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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306 │ 外事服务结余 │ │ │ │
├─────┼──────┼───────────┼──────┼──────┼────────┤
│ 14 │ 307 │ 外事服务结余分配 │ │ │ │
├─────┼──────┼───────────┼──────┼──────┼────────┤
│ │ │ 四、收入类 │ │ │ │
├─────┼──────┼───────────┼──────┼──────┼────────┤
│ 15 │ 401 │ 驻外机构经费拨款 │ │ │ │
├─────┼──────┼───────────┼──────┼──────┼────────┤
│ 16 │ 402 │ 出国教师经费拨款 │ │ │ │
├─────┼──────┼───────────┼──────┼──────┼────────┤
│ 17 │ 403 │ 留学人员经费拨款 │ │ │ │
├─────┼──────┼───────────┼──────┼──────┼────────┤
│ 18 │ 404 │ 外宣经费拨款 │ │ │ │
├─────┼──────┼───────────┼──────┼──────┼────────┤
│ 19 │ 405 │ 报刊专项经费拨款 │ │ │ │
├─────┼──────┼───────────┼──────┼──────┼────────┤
│ 20 │ 406 │ 外事服务收入 │ │ │ │
├─────┼──────┼───────────┼──────┼──────┼────────┤
│ 21 │ 407 │ 其他收入 │ │ │ │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库存现金数额。
  3.教育处(组)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两种以上货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按各种货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两种以上货币现金业务时,必须将有关货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并同时登记有关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其他货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当地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当地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应将其他货币现金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当地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作为其他货币现金账户的期末记账本位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其他货币账户的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其他支出。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存入银行的种种存款。
  2.将款项收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银行存款数额。
  3.教育处(组)应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会计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份终了,教育处(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由会计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两种以上货币存款的教育处(组),应在本科目分别按各种货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两种以上货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货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并同时登记有关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其他货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当地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当地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应将其他货币存款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当地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作为其他货币存款账户的期末记账本位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其他货币账户的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其他支出。
  第103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发生的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如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
  2.发生应收及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应收及暂付款累计数。
  4.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104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固定资产的原价。教育处(组)的固定资产按照房屋及建筑类、交通工具类、电器设备类、家具用具类和其他类五类划分。
  2.教育处(组)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费、保险费、安装费、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调入单位原价或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的完全价值入账。
  (7)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有偿调出、变卖、盘亏、报废和销毁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有偿调出、变卖所取得的收入和销毁、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销毁和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作为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借记“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5.教育处(组)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发生的应付、暂存等待结算的款项。
  2.发生应付及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应付及暂存款数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  应缴款项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依法取得应上缴财政或主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外事服务收支结余,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公费留学生偿还的培养费等。
  2.计算应缴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教育处(组)应缴未缴款项数额。
  第203号科目  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2.收到代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各项代管款项及退回多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各类代管款项的数额。
  4.本科目应按代管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固定基金总额。
  第302号科目  馆务基金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按规定从驻外机构经费中提取转入的,用于开展集体活动、支付特殊开支以及对馆员进行奖励的资金。
  2.提取时,借记“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已经提取,但尚未使用的馆务基金数额。
  第303号科目  事业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按照外事服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的,用于弥补教育处(组)驻外机构经费不足及改善教育处(组)办公条件的资金。
  2.提取时,借记“外事服务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已经提取,但尚未使用的事业发展基金数额。
  第304号科目  职工福利基金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按照外事服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的,用于改善馆员生活福利条件的资金。
  2.提取时,借记“外事服务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已经提取,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基金数额。
  第305号科目  结余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年度内除外事服务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本科目设置驻外机构经费结余、出国教师经费结余、留学人员经费结余、外宣经费结余、报刊专项经费结余五个明细科目,其他收支经费含在驻外机构经费结余内。
  3.年终,将“驻外机构经费拨款”、“出国教师经费拨款”、“留学人员经费拨款”“外宣经费拨款”“报刊专项经费拨款”(以上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相应的明细科目,借记有关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所属的“驻外机构经费结余”明细科目;将“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出国教师经费支出”、“留学人员经费支出”“外宣经费支出”“报刊专项经费支出”等科目发生的支出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相应的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
  4.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教育处(组)除外事服务收支结余以外的各项经费滚存结余。
  5.本科目应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06号科目  外事服务结余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一定期间内外事服务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外事服务结余时,应将“外事服务收入”科目的余额全部结转本科目,借记“外事服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外事服务支出”科目的余额全部结转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外事服务支出”科目。
  3.期末结转收支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已实现的外事服务结余累计数额。
  4.年末应将实现的外事服务收支结余全额转入“外事服务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外事服务结余分配”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号科目  外事服务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当年外事服务收支结余分配情况和结果。
  2.结转外事服务收入结余,借记“外事服务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结转应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和“应缴款项”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驻外机构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主管部门拨入的用于驻外教育处(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的资金。
  2.本科目应按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
  3.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款累计数。
  4.年终结转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不含收到上缴单位预拨下年度经费)转入“结余-驻外机构经费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驻外机构经费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如有余额为预收下年度拨款。
  第402号科目  出国教师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按照经费领拨关系,由主管部门拨入用于支付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国外费用的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款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不含收到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经费)转入“结余-出国教师经费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出国教师经费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如有余额为预收下年度拨款。
  第403号科目  留学人员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主管部门拨入用于支付教育部按计划派出的国家公费留学人员在规定学习期间内奖学金资助和实报实销项目,以及与留学人员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等有关费用的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款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不含收到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经费)转入“结余-留学人员经费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留学人员经费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如有余额为预收下年度拨款。
  第404号科目  外宣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主管部门拨入的用于向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集体活动以及开展对外宣传工作的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款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不含收到上缴单位预拨下年度经费)转入“结余-外宣经费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外宣经费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如有余额为预收下年度拨款。
  第405号科目  报刊专项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主管部门拨入的用于留学生订阅报纸、刊 物的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款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不含收到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经费)转入“结余-报刊专项经费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报刊专项经费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如有余额为预收下年度拨款。
  第406号科目  外事服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在提供对外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
  2.取得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外事服务收入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外事服务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外事服务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可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其他资金收入的情况,包括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规费收入、退税收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驻外机构经费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驻外机构经费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本科目可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驻外机构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用于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维持教育处(组)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房租费、基建费和其他费用等八个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时,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支出收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驻外机构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4.年终结账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结余-驻外机构经费结余”科目。借记“结余-驻外机构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5.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6.本科目应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02号科目  出国教师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用于按计划派出的国家公派出国讲学教师在规定任期内的部分国外费用。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出国教师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结余-出国教师经费结余”科目,借记“结余-出国教师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留学人员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用于支付教育部按计划派出的国家公费留学人员在规定学习期间的奖学金资助和实报实销项目,以及与留学人员从事科研学术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