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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1997年8月19日 财税字[1997]106号)



海关总署: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现将1997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符合“海洋”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通知你署。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物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7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docx


    抄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