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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的决定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的决定


(民计函[1996]130号  1996年6月17日)



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和促进廉政建设的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对部属司(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经济实体(公司)目前存在的管理混乱、资本金缺位、亏损严重,以及隐瞒真实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私设“小金库”,非法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问题,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整顿,并责成由部计划财务司牵头,部人事教育司和社团管理司配合搞好这次清理整顿。现将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的第一批清理整顿的部属司(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经济实体(公司)清理整顿清单(附后)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列入1996年度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
    凡是拥有经济实体(公司)的部属司(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第一把手都要亲自挂帅,把清理整顿本单位所属经济实体(公司)工作作为一项反腐倡廉的政治任务来抓,一抓到底,不走过场,不打埋伏,不重不漏。要在1996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本单位所属经济实体(公司)的清理整顿任务。
    经济实体(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经济实体(公司)的主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主管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主管单位写出清理整顿的书面报告,并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统一报送部计划财务司审核。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
    凡是拥有经济实体(公司)的主管单位,在这次清理整顿中,无论是确定为撤销、合并、脱钩的,还是属于暂时保留的,均应进行清理整顿。其原则是:部机关各司局一律不许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公司);社会团体创办的经济实体(公司)原则上应予撤销或脱钩;事业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公司),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三、清理整顿工作程序
    (一)凡确定为撤销的经济实体(公司),属于主管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由主管单位聘请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对其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并报告投资损益情况,清理后有剩余的资金和财产的,应全部收回;发生的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需要核销的,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报部计划财务司审批,数额较大的由计划财务司报部领导审定。
    经济实体(公司)虽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属于空壳企业的,或者注册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由批准开办或申报的主管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撤销的经济实体(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撤销经济实体(公司)的债务,主管单位只能用自有资金弥补,不准动用预算内资金弥补。
    确定为撤销的经济实体(公司)资不抵债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理的工资、生活费;
    2.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3.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4.其他债务。
    经济实体(公司)的剩余资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债权债务清理后,主管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公司)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主管单位在办理完所属经济实体(公司)的撤销手续后,应向部计划财务司报送的材料包括:
    1.债权债务清理清单和文字报告资料;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3.人员分流、安置结果;
    (二)凡是挂靠主管单位的经济实体(公司),主管单位和所属经济实体(公司),必须在名称、人员、财务、职能四个方面彻底脱钩。已脱钩的经济实体(公司)不准再以民政部所属经济实体(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主办单位在办理完所属经济实体的脱钩手续后,应向部计划财务司报送以下材料:
    1.主管部门和所属经济实体(公司)脱钩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隶属关系的批文;
    3.截止到脱钩之日起经济实体(公司)应认缴的管理费清理情况。
    (三)凡确定为合并的经济实体(公司),属于民政部系统内部合并的,由计划财务司牵头并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其债权债务,主管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公司)和兼并方配合;债权债务理清后,由计划财务司办理合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以及随同经营业务一并有偿或无偿移交给兼并方的有关手续;兼并方应当按照《民政部直属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对合并方实施管理。
    (四)凡确定为保留的经济实体(公司),由主管单位聘请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于1996年9月30日前向计划财务司报送债权债务清理清单,以及历年的经营状况和上交主管单位资产占用费或管理费情况,经计划财务司审核确定后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手续,正式授权经济实体(公司)经营国有资产。否则,将列为第二批撤并转经济实体之列。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时间:这次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的时间统一定为1996年3月31日。
    (二)凡在1996年4月4日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上确定为撤销、合并的经济实体(公司),应先停业清理整顿,不准签订新的合同;凡在4月1日后对外签订的新合同或协议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经济实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凡确定为合并的经济实体(公司),合并方在1996年4月1日前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一律由合并后组成的公司继续执行。
    (三)为保卫国有资产的安全,严禁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滥发奖金和补贴,挥霍浪费等,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属于撤销或合并的经济实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在清算和移交工作基本结束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五、部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其所属经济实体(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按照上述要求同步进行,于10月底前将清理整顿结果报计划财务司

    附件:
民政部司(局)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所属经济实体(公司)清理整顿清单

  一、撤销或脱钩的经济实体(公司),共21个
    1.中国抗灾救灾协会所属海南中赈投资有限公司、合力物资经贸发展公司和中抗正泰投资有限公司;
    2.中国行政区划研究会所属北京国正实业总公司;
    3.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所属北京原野发展总公司;
    4.中国福利企业协会所属兴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部文印中心所属北京文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6.部地名档案馆所属北京领先工商公司;
    7.《乡镇论坛》杂志社所属北京中民商贸公司;
    8.中国社会出版社所属北京博大经济文化发展公司和北京桂冠文化图书经营公司;
    9.中国社会报社所属北京国中开发服务公司;
    10.民政管理干部学院所属北京民泰经贸开发公司;
    11.长沙民政学校所属湖南民海实业公司、校办彩印厂、校办综合商场;
    12.一0一研究所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和哈尔滨市学研复印部;
    13.重庆民政学校所属重庆锦筑建材厂;
    14.老干部局所属西城区丰益福利开发公司。
  二、合并的经济实体(公司),共2个
    1.中国殡葬协会所属北京民政公益事业开发服务公司,合并到民福公益服务公司,作为民福公益服务公司的二级企业;
    2.北京假肢科学技术研究所所属的精博现代假肢矫形器技术开发公司和经营部合并。
  三、保留的经济实体(公司),共8个
    1.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所属北京中彩印制有限公司;
    2.部信息中心所属北京民信技工贸公司;
    3.北京假肢科学技术研究所所属的北京精博现代假肢矫形器技术开发公司;
    4.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所属的北京智纳决策咨询服务中心;
    5.民政管理干部学院所属招待所和民苑酒家;
    6.济南民政学校泉南商店和校办工厂。
  四、部机关服务局所属经济实体(公司),由机关服务局按照本《决定》进行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