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
(1995年12月7日 财政部财会字70号发布)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勘察设计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勘察设计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现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五)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七)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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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编号│ 科目名称 ││顺序│编号│ 科目名称
号 │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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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类 ││34 │229 │ 其他应交款
1 │101 │ 现金 ││35 │231 │ 预提费用
2 │102 │ 银行存款 ││36 │241 │ 长期借款
3 │109 │ 其他货币资金 ││37 │251 │ 应付债券
4 │111 │ 短期投资 ││38 │261 │ 长期应付款
5 │112 │ 应收票据 ││39 │262 │ 应付施工准备费
6 │113 │ 应收帐款 ││40 │270 │ 递延税款
7 │114 │ 坏帐准备 ││41 │272 │ 专项应付款
8 │115 │ 预付帐款 ││42 │275 │ 住房周转金
9 │118 │ 应收补贴款 ││ │ │三、所有者权益类
10 │119 │ 其他应收款 ││43 │301 │ 实收资本
11 │123 │ 物资 ││44 │311 │ 资本公积
12 │124 │ 在途物资 ││45 │313 │ 盈余公积
13 │129 │ 低值易耗品 ││46 │321 │ 本年利润
14 │133 │ 委托加工物资 ││47 │322 │ 利润分配
15 │139 │ 待摊费用 ││ │ │四、成本类
16 │151 │ 长期投资 ││48 │401 │ 项目(工程)成本
17 │161 │ 固定资产 ││49 │407 │ 辅助生产
18 │165 │ 累计折旧 ││50 │408 │ 间接费用
19 │166 │ 固定资产清理 ││ │ │五、损益表
20 │167 │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51 │501 │ 营业收入
21 │169 │ 临时设施 ││52 │502 │ 营业成本
22 │171 │ 无形资产 ││53 │503 │ 营业税金及附加
23 │181 │ 递延资产 ││54 │504 │ 经营费用
24 │19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55 │521 │ 管理费用
│ │二、负债类 ││56 │522 │ 财务费用
25 │201 │ 短期借款 ││57 │531 │ 投资收益
26 │202 │ 应付票据 ││58 │532 │ 补贴收入
27 │203 │ 应付帐款 ││59 │541 │ 营业外收入
28 │204 │ 预收帐款 ││60 │542 │ 营业外支出
29 │209 │ 其他应付款 ││61 │550 │ 所得税
30 │211 │ 应付工资 ││62 │560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 │214 │ 应付福利费 ││ │ │
32 │221 │ 应交税金 ││ │ │
33 │223 │ 应付利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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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或合并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单独设置“116备用金”科目核算;
2.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内部往来款项,可增设“117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3.采用计划成本进行物资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设置“121物资采购”和“131物资成本差异”科目;
4.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设“137产成品”科目;
5.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15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单位可相应增设“30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6.企业为筹集资金,发行偿还期在1年以内的各种短期债券,可增设“205短期债券”科目;
7.企业从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与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承包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其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营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8.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有外币业务并按规定允许开立现汇帐户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人民币现金、各种外币现金的“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买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五、按规定允许开立现汇帐户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外币折合率可按以下几种方法确定:
1.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的汇率应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日元、港币的基准汇价作为折合率;
2.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币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
人民币的汇价 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如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等)和债务(如短期贷款、长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预收帐款等),均应比照外币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不允许开立现汇帐户的企业,仍应设置除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币帐户,用以核算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发生的信用证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并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如有多余款或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办理退款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申请办理信用卡,将现金存入银行办理信用卡时,按存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用信用卡支付有关费用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卡利息收入应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企业因透支,银行将按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企业支付的利息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补充信用卡存款时,按交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六、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本票的收款单位、信用卡的种类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经纪人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收到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已宣告尚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对外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品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营业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的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提供劳务、交付技术成果、结算项目(工程)价款等业务,应向有关单位(如委托单位)收取的款项。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4号科目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
不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提取坏帐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第115号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付给分包、转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购货款。
预付给分包、转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预付给分包、转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拨付分包、转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等科目;企业与分包、转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经审核的分包、转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工程款,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应付帐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资的发票帐单,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在途物资”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将预付的货款自本科目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收款项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帐款直接记入“应付帐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三、企业应随时检查本科目的明细记录,确定已经预付款项的物资是否已经到达、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保证预付的款项及时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予以转销,以避免重复付款。
四、本科目应按分包、转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8号科目 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和亏损补贴拨款。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补贴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贴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等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应收股利、备用金以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单设“备用金”科目的企业,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备用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23号科目 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购入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顿、挑选费用及应交纳的税金。
三、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投资者投入的材料物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接受捐赠的材料物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领用或发出的材料物资,借记“项目(工程)成本”、“辅助生产”、“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转出材料物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材料物资拨给分包、转包单位抵作备料款或工程款,借记“预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材料物资取得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材料物资实际成本时,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发出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物资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物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五、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物资,按实际成本(盘盈的材料物资,按照同类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六、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物资的保管地点(仓库)、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或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第124号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支付货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所有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
企业支付货款时,材料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的,可直接记入“物资”科目,可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货款已经支付但尚未到达,或虽已到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等科目;已经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借记“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或供应合同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
二、购入、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对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比照“物资”科目的有关进行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方法进行核算。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项目(工程)成本”、“辅助生产”、“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项目(工程)成本”、“辅助生产”、“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项目(工程)成本”、“辅助生产”、“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报废时,将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企业应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期末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等科目;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以及剩余的材料,应按加工收回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材料物资的运杂费等。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付或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成本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等。
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超过一年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期摊销,分期摊销时,借记“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三、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股票投资: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经纪人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因本期损益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企业应当计算确定其所拥有的数额,并将其计入本期投资损益,同时按照该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在增加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减少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被投资企业分来的利润时,企业应作为长期投资减少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于被投资企业因本期损益以外的原因,如接受捐赠、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企业应当计算确定所拥有的数额,按照计算确定的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的数额。
对于被投资企业因接受捐赠和对资产进行法定重估增值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对接受捐赠和确认的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应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被投资企业因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外币投资折算差额为贷方余额时,企业应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外币折算差额为借方余额时,企业应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2.债券投资: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分摊。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其他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物资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资产帐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数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为开发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和其他装置,应另设备查簿进行实行管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发生的改良支出直接记入“递延资产”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的标准和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和实际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投资者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数额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记帐。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安全价值记帐。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算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支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再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出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筑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
投资者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本科目下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租入时或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或“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本企业,应进行转帐,将租入的固定资产自“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六、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核算,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八、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明细帐”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帐页,按保管、使用单位分设专栏,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和顺序登记,只记金额,不记数量,按月结出余额,以反映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减结存情况。
“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分别设置,每一固定资产设置一张。卡片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保管、使用单位顺序排列,妥善保管。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模、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或购置年限、折旧率、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卡片的分类及其增减记录,必须与明细帐一致,以便相互核对。明细帐和卡片的格式、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16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三、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项目(工程)成本”、“辅助生产”、“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五、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6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67号科目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等。
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在本科目下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购建工程以自营方式进行的,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发生的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有关科目。
固定资产购建工程以出包方式发包给外单位施工的,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与承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补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在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用外币借款进行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在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少付的人民币,应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外购工程物资设置明细帐。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69号科目 临时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用施工准备费而建造的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用施工准备费购建临时设施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应付帐款”等科目;按规定在勘察项目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时,借记“应付施工准备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报废、毁损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施工准备费”科目。
三、本科目可设置“临时设施原值”和“临时设施摊销”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临时设施的购建和摊销。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市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应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确认的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收到转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在企业开始营业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或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理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固定资产等,借记“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盘亏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物资”、“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材料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物资的成本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借记“物资”、“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以及因分包、转包工程应付给分包、转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二、企业购入材料物资发生的应付帐款,应按全部金额,借记“物资”、“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上述物资的贷款已经预付定金或货款,则应将预付的款项自“预付帐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支付货款时,应扣除已付的定金或货款,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与分包、转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经审核的分包、转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工程款,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合同规定以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抵减应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计算分包、转包单位应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支付给分包、转包单位的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帐款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如“应付购货款”、“应付工程款”等,并分别按供应单位和分包、转包单位的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04号科目 预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单位或发包单位及有关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款项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帐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二、企业按照项目(工程)合同规定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委托单位或发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时,借记“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项目(工程)价款时,从应收款项中扣除的预收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预收帐款的类别设置明细帐,如预收勘察设计定金、初步设计费、咨询费、工程款等,并分别预收帐款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养老保险费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或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等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项目(工程)成本”、“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付职工工资”和“工资储备”明细科目,企业提取或分配的工资数,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工资”科目;提取的工资储备,借记“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工资”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工资储备”科目;动用工资储备时,应从“工资储备”明细科目转入“应付职工工资”明细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科、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交税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的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的利润。
第29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如增长率费附加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提计入成本、费用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借款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
二、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项目(工程)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照预提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者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第251号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一年期以下短期债券的企业,应另设“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
2.债券溢价;
3.债券折价;
4.应计利息。
三、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收金额与票面金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债券折价),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分期计提利息和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债券利息,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与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长期应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各种长期应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应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核算,发行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有关科目。
三、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有关费用以及外币折合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第262号科目 应付施工准备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