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山西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山西省的作法对解决资产评估管理,特别是房地产评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望你们借鉴他们的作法,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及时地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得到政府的支持,结合各地情况以政府的名义发一个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文件,使国务院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得以顺利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3年11月16日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3>14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最近,一些部门违反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以行业、系统层层设置资产评估机构、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并擅自审批资产评估资格,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给我省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一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不经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91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我省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资产评估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二、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审批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统一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三、从事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房地产和其他专业性、行业性国有资产价值评估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定,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专业性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四、凡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一律不予确认。
五、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据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处理的一律无效,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六、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是进行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清算等经济行为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均必须由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结果,该经济行为的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