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库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业部关于积极试行牛羊过秤收购方法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商业部关于积极试行牛羊过秤收购方法的通知

((79)商食字第36号 1979年12月27日)


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国发〔1979〕26号文件《关于保护耕牛和调整屠宰政策的通知》指出:在收购菜牛中,“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逐头过秤,分级定价,不许压等压价,不许看群估价。目前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到。”目前全国许多地区都还是实行眼看手摸“估净肉”计价的办法,由于缺乏科学性和估肉技术水平不同,往往一眼高、一眼低,估高了国家损失,估低了群众吃亏。因此,这种“估肉”收购的办法,必须积极研究改进。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的上述指示,结合目前有些地区收购牛羊实行过秤办法的情况,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积极试行逐头过秤分级定价办法,认真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根据一些地区的试点材料,收购牛羊如果按毛斤定等、毛斤计价的办法,不能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因此,收购牛羊是否可仿照收购生猪按“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的办法由你们考虑确定。为了积极稳妥起见,也得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至于牛羊的收购等级规格标准,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当地牛羊品种和质量情况,因地制宜地规定。但价格水平不能提高或降低,可在现行收购价格基础上,换算新的规格、价格,报省、市、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二、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试行宰后收购牛羊肉的办法;在屠宰厂(并有冷库)的周围,组织社队将牛羊赶到屠宰厂加工白条肉后,按肉质膘肥等情况分等计价过秤收购。
三、要加强收购力量,积极培训收购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机构设备条件,特别在牧业边远地区,收购牛羊可以采取固定磅秤和流动磅秤相结合,定时、定点进行收购,尽量做到方便交售。
四、要依靠各级党委加强领导,做好牛羊过秤收购的宣传工作,努力搞好经营管理。不能因为改变收购方法而影响农牧民交售牲畜的积极性,一定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促进牛羊生产的发展,不断改善市场供应。
以上各点,望各地研究执行,并将试点经验及时告诉我们。

c26348--001228c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