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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接受土改胜利果实房屋等财产所有权问题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接受土改胜利果实房屋等财产所有权问题


      ((67)合财字第244号 1967年8月25日)



  最近有河北、山东、浙江等地基层供销合作社来信、来电报,或来人反映,目前有些生产队社员或革命群众组织,向供销社提出要求,将供销社建立初期,当地拨给供销社使用的土改胜利果实,房屋、庙宇、祠堂等财产,退给生产队,同时要求供销社支付十几年来的房租费。要求总社明确处理办法。
  关于供销社接受使用的土改胜利果实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在一九五0年十二月九日,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制定的《各级合作社资金财产清理办法》中,曾规定“土改时未分果实,或其他相同性质的资金及财产,由合作社代管者,应征询有关群众同意,作为合作社所有;无法征询或意见分岐时,得经地方政府同意,收归合作社所有。此项资金及财产的全部价值(重新计价)收入特别公积金科目。”这个办法,经中央财经委员会转知各级政府及财委协助办理。当时,各地供销社根据这个规定,对土改胜利果实的房屋产权问题已经解决了。现在有的地区又重新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对当时情况不了解。我们意见,土改时,未分的胜利果实,拨给供销社使用的房屋等财产,以及供销社使用多年的庙宇、祠堂等,应仍按照一九五0年十二月九日,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所发文件规定的原则处理。对于当时已经办理手续的,仍然有效;尚未办理手续的,应即向当地的区或公社补办手续,收入“固定资金”。同时,要向社员群众,作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