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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口技术资料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口技术资料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六年三月五日)


  最近有些部门对引进新技术的技术资料费如何列支还不够明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通知如下:


  一、随同成套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其费用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二、随同单机(包括样机)进口的技术资料,应根据单机本身的用途,分别在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或科学研究费用(注:后三项即科学技术三项费用,下同)中解决。


  以上两项技术资料,如有受科学研究部门委托而随同设备进口的,其费用应由委托部门在有关费用中解决。


  三、不带设备,只进口技术资料的,应当根据技术资料的用途,分别解决:


  ⒈基本建设使用的技术资料(如建厂资料),由基建投资中解决。


  ⒉地质勘探、勘察设计使用的技术资料,分别在各部的地质勘探、勘察设计事业费中开支。


  ⒊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科学研究的技术资料,在新产品试制费和科研事业费中解决。


  各部门在分配基建投资、新产品试制费、科学研究费以及各项事业费时,应将进口技术资料所需费用,一并考虑,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