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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财政部复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函


((62)财农字第427号  1962年10月4日)



湖南省财政厅:


  (62)财农字第1082号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湖田,甩亩征税问题,新围垦的湖田,甩亩,围堤作埂费工多,投资大,成本高,为了奖励围垦湖田扩大耕地面积,在农业税负担上,同意按开垦熟荒的规定给予优待。

  二、关于山区烧垦土地征税问题,山区烧垦土地,在征收农业税上是否比照湖田甩亩处理,请报经省人委决定。

  三、对于本油料的征实问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果他们同意征收茶籽,桐籽,仍应征收实物;如果不便于征收茶籽,桐籽,可以征收代金,但是,对于有余粮的,仍应征收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