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外法律法规库

韩国-劳动就业与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执行法令-执行日期 2012 年 6 月 8 日(中文版)(1)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6-22 17:28:37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执行法令

[执行日期 2012 6 8 ] [总统令第 23845 号,2012 6 7 日,其他法案的修正]

就业和劳动部 (职业安全和健康政策司-过失罚款、适用范围、公布、地方政府/董事会报告),044-202-8809881088138815 就业和劳动部(职业安全标准司-合同安全措施,认证/检查,安全经理-制造),044-202-8854, 8857, 8856 雇佣和劳动部(职业健康标准课-传染病/石棉,健康检查,工作环境测量/有害物质,健康经理/健康措施) , 044-202-8878, 8877, 8813, 8875 就业和劳动部(职业健康促进组 - 休息设施/客户服务, 微尘/高烧, 工作压力/过度劳累) , 044-202 -8893, 8895, 8894 雇佣劳动 部(安全卫生监督企划课 - 工业事故报告), 044-202-8910 雇佣劳动 部(工业事故预防支援科 - 教育、观察委员会/管理经理/监督员) , 044-202-8928, 8927 雇佣劳动 部(建设产业事故预防课-安全管理费用/防灾指导机构, 转换事故率, 安全经理 - 建筑业) , 044-202-8942, 8939, 8940 就业和劳动部(化学事故预防科 - MSDSPSM

 

 

 

 

 

 

 

 

 

 

 

 

 

, 044-202-8971, 8967

 

第一条(目的)

 

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授权的事项以及执行授权事项所需的其他事项。

 

[本文由 2009 7 30 日第 21653 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二条(定义)

 

除非本法令另有规定,本法令中使用的术语定义与职业安全和健康法(以下简称“法令”)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本文由 2009 7 30 日第 21653 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2-2条(适用范围等)

 

(1) 根据本法第 3 条第 1 款但书的规定,排除在本法一部分适用范围之外的业务或工作场所(以下简称“业务”)的范围,以及本法规定的范围相关业务所适用的行为,应依附表一之规定。

 

(2) 本法令中的业务分类应符合国家统计局局长根据统计法公布的韩国标准行业分类表。

 

[本文由 2009 7 30 日第 21653 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三条(事故多发场所事故预防政策措施)

 

雇佣劳动部长官应根据该法第 4 条第 1 款第 2 项,制定与预防事故技术的研究和传播、健康和安全技术支持和教育相关的政策,以防止在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  <根据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改>

 

[本文由 2009 7 30 日第 21653 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3-2条(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推进等)

 

(1) 雇佣劳动部长官应研究和推广企业可应用于自主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的技术,以便根据第 4 条第 1 款第 5 项在每个企业中建立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该法案的。  <由总统令第 22269 号修改。2010 7 12 日;2012 1 26 日第 23545 号总统令>

 

(2) 雇佣劳动部长官为了建立健康安全管理体制,可以实施对各事业的健康安全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制度。  <根据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改>

 

(3) (2) 款所指的评估制度运作所必需的事项,由雇佣劳动部长官决定并公布。  <根据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改>

 

[本文由 2009 7 30 日第 21653 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3-3 条(采取提高健康安全意识的措施)

 

(1) 雇佣劳动大臣应根据该法第 4 条第 1 款第 6 项,制定与以下各项相关的政策,以提高对健康和安全的认识:   <由第 22269 号总统令修改。7 12 日, 2010>

 

1. 建立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期;

 

2. 宣传和传播健康安全教育信息;

 

3. 促进健康和安全相关人员进行的健全和独立的活动等。

 

2)根据第(1)款提高健康和安全意识的必要事项由雇佣劳动大臣决定。  <根据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改>

 

[本文由 2009 7 30 日第 21653 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三条之四(无事故运动的推进)

 

(1) 雇佣劳动部长官应制定与以下各项相关的政策,以有效地促进该法第 4 条第 1 6 项下的无事故运动:   <由总统令第 22269 号修改。7 12 日, 2010>

 

1、在工作场所开展无事故宣传活动及其推广方法;

 

2. 对已实现无事故运动目标的工作场所开展无事故运动,如援助等;

 

(2) 促进第(1)款规定的政策所必需的事项,例如无事故运动的促进方法,由雇佣和劳动大臣确定。  <根据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改>

 

[本文由 2009 7 30 日第 21653 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三条之五(调查统计的维护与管理)

 

雇佣劳动大臣应根据该法第 4 条第 1 款第 8 项调查工业事故并维护和管理相关统计数据,以防止工业事故。  <根据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改>

 

[本文由 2009 7 30 日第 21653 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3-6条(健康促进项目的实施等)

 

(1) 雇佣劳动部长官根据该法第 4 条第 1 款第 10 项,制定政策以有效实施保护和促进工人健康的下列事项:   <由第 22269 号总统令修改。 20101212>

 

1. 促进职工健康项目的宣传和推广;

 

2. 为工人创造清洁的工作环境。

 

(2) 实施第(1)款所指政策所需的事项,由雇佣劳动大臣规定。  <根据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改>

 

[本文由 2009 7 30 日第 21653 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3-7条(业主等的合作)

 

企业主、工人或其他相关协会应积极参与第 3 条和第 3-2 条至第 3-6 条所指的国家政策。

 

[本文由 2009 7 30 日第 21653 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四条删去。  <根据 2010 2 24 日第 22061 号总统令>

 

第五条删除。  <根据 2010 2 24 日第 22061 号总统令>

 

第六条删除。  <根据 2010 2 24 日第 22061 号总统令>

 

第七条删除。  <根据 2010 2 24 日第 22061 号总统令>

 

第八条删除。  <根据 2010 2 24 日第 22061 号总统令>

 

8-2 条删除。  <根据 2010 2 24 日第 22061 号总统令>

 

第八条之三删去。  <根据 2010 2 24 日第 22061 号总统令>

 

第八条之四(以公示为对象的工作场所)

 

该法第9条之21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以下工作场所:

 

(一)年工业灾害发生率等于或超过同类型、同业务规模的工作场所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在前百分之十的工作场所;

 

2.每年因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在2人以上且每万人死亡率(指每年每万名全职工人死亡人数计算)等于或超过2000年的工作场所同类型、同规模的单位万户平均死亡率;

 

三、近三年未依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报告工业意外事故之工作单位两次以上者。

 

四、发生本法第四十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之重大工业事故之工作场所。

 

[本文由 2009 7 30 日第 21653 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9条(健康安全管理负责人的指定等)

 

(1) 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聘任安全卫生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管理负责人”)的业务种类和规模。是雇用 100 名或更多全职工人的企业或雇佣和劳动部法令从雇用少于 100 名全职工人的企业中确定的企业。  <根据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改>

 

(2) (1) 款规定的管理负责人是实际全面控制和管理有关业务的人。

 

(三)经营者任命管理负责人的,应当保存任命证明文件。

 

[本文由 2009 7 30 日第 21653 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十条(监事职责)

 

(1) 本法第 14 条第 1 款主句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检查安全和健康等职责”是指以下职责:   <由总统令第 22269 号修改。2010 7 12 ; 2010 11 18 日第 22496 号总统令>

 

1. 与主管在相关工作场所监督和监督的工作(以下简称本条“相关工作”)有关的机器、设备或设施的安全卫生检查和其他定期检查;

 

2. 对在主管监督下的工人的工作服、防护服和设备进行检查,对工作服、防护服和设备的穿戴和使用进行培训和教育;

 

(三)在开展相关工作和采取应急措施时发生的工业事故的报告;

 

4. 相关工作的工作地点的安排,以及与工作地点安全通行有关的确认和监督;

 

5.配合工业卫生医生、安全员(指任何工作场所委托安全管理机构承担安全员职责的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负责人)的指导和建议。本法第 15 条第 4 款)和卫生官(指任何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机构的卫生管理负责人,如果该工作场所委托卫生管理机构承担第 16 条规定的卫生官职责时) 3)法案);

 

6. 雇佣劳动大臣令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的安全卫生的事项。

 

(2) 企业主应授予监督者履行第(1)款规定的职责所需的权限,并为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支持和其他事项。

 

(3) 本法第 14 条第 1 项但书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工作”应如附表 2 所示。

 

(4) 该法第 14 条第 1 款但书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安全和健康义务,例如为雇员提供特殊教育”是指以下义务:   <由第 22269 号总统令修改. 2010712日;2010 11 18 日第 22496 号总统令>

 

1. 依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从事有害或危险工作时所实施的特殊教育中的安全教育;

 

2. 根据本法第 36-2 条第 1 项检查有害或危险机械等的安全相关性能(仅限于主管属于本法第 36-2 条第 2 项各款的情况) ;

 

3. 其他防止相关工作性质上的伤害或危险的职责,由雇佣和劳工部长令确定。

 

[本文由 2009 7 30 日第 21653 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十一条删除。  <根据 2006 9 22 日第 19691 号总统令>

 

第十二条(安全负责人的任命等)

 

(1) 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之安全员之业务种类及规模、安全员人数及指定方法,依附表三规定。 .

 

(2) 在第 (1) 项的企业中,雇用不少于 300 名全职工人的工作场所[在建筑业的情况下,是指建筑工程量超过 120 亿韩元(150 亿韩元)的工作场所。建筑业基本法施行令附表1所示土木工程或雇用不少于300名全职工人的工作场所]应任命一名安全官员专门负责第3条规定的职责。该法令第 15 条第 1 款和本法令第 13 条第 1 款的每一项。

 

(3) 在本法第 18 条第 (1) 项所指的业务中适用第 (1) (2) 项时,与该业务在同一地点进行的承包工程的数量,或承包商(包括分包商;下同)雇用的全职工人人数分别视为建筑工程量或相关业务的工人人数。承建工程量或承建商工人数列于附表 3

 

(4)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同一企业主经营的不少于两个工作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指派一名联合安全官到该工作场所。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工作场所的全职员工总数不得超过 300 人:   <2010 11 18 日第 22496 号总统令修改>

 

1. 工作场所位于同一司//区(指自治区)的;

 

2. 该工作场所位于各工作场所边界15公里以内。

 

(5) 尽管有第 (1) (3) 款的规定,作为承包商的企业主根据雇佣和劳动部令的规定,任命一名安全官专门负责分包商的工人的安全管理,不得任命分包商的安全官。  <根据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改>

 

(6) 如果任何企业主根据该法第 15 条第 4 款任命安全员或将安全员的业务委托给安全管理机构,他/她应向部长提交证明该任命或该委托的文件雇佣和劳动部的法令规定的雇佣和劳动,在这种任命或委托之日起 14 天内。这也适用于根据该法第 15 条第 3 款更换安全官员的情况。  <根据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改>

 

[本文由 2009 7 30 日第 21653 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13条(安全官的职责等)

 

(1) 每位安全官根据该法第 15 条第 2 款应履行以下职责:   <由总统令第 22269 号修改。2010 7 12 日;2012 1 26 日第 23545 号总统令>

 

一、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或本法第二十九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安全卫生劳动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的职责,以及本法规定的职责。依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有关工作场所之健康及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健康及安全管理条例”)及雇佣规则;

 

2. 购买本法第34条第2项主句规定的必须取得安全认证的机械、工具等(以下简称“必须取得安全认证的机械、工具等”时,选择合适的产品) ) 以及本法第 35 条第 1 款主句上各款中的自愿安全确认对象机械、工具等(以下简称“自愿安全确认对象机械、工具等”) ;

 

3. 制定和实施有关工作场所的安全教育计划;

 

(四)对有关工作场所进行例行检查,指导并就拟采取的措施发表意见;

 

5、工业事故原因的调查和防止其再次发生的技术指导和建议;

 

6. 对工业事故统计的维护和管理提供指导和建议(仅限于安全问题);

 

7. 对违反本法、依本法发布的命令或任何有关安全和健康管理条例和雇佣规则的安全规定的工人采取措施的建议;

 

八、履职记录的保存和保存;

 

9. 雇佣劳动部长官为安全而规定的其他事项。

 

(2) 在派驻安全员时,企业主应考虑相关工作场所的工作形式,例如加班、夜间和节假日工作。

 

(3) 为顺利进行安全管理,企业主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评估指导。  <2012 1 26 日第 23545 号总统令新增>

 

(4) 安全官员应与卫生官员合作履行第 (1) 款规定的任何职责。  <2012 1 26 日第 23545 号总统令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