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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5 月 16 日第 20 号俄罗斯联邦立法大会,艺术。3316(中文版)中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6-14 16:13:24  

如果无法识别小批量车辆(底盘)中包含的车辆(底盘),则出具车辆类型评估结论和(或)底盘类型评估结论这小批量的车辆(底盘),申请人没有签发,并保留在保存制造车辆(底盘)数量记录的专家组织中,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签发结论的核证副本关于车辆类型的评估和(或)底盘类型的评估结论,其中表明车辆识别号(底盘)。

针对少量车辆(底盘)发布的结论对车辆类型评估和(或)底盘类型评估的影响,仅适用于指定的车辆(底盘)很多。

15. 在评估使用基础车辆(底盘)制造的车型的符合性时,有车型评估结论,和(或)底盘类型评估结论,和(或)批准车辆类型和(或)底盘类型的批准,确认符合此类车辆的技术要求:

在提交基础车辆(底盘)制造商的技术要求的许可证时,由基础车辆(底盘)制造商执行(以下简称许可证)。为基础车辆(底盘)出具的车型评估结论,和(或)底盘类型评估结论,和(或)车型认可,和(或)底盘型式认可;

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专家组织对作为发布车辆类型评估结论和(或)底盘类型评估结论的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或)车辆类型的批准,和(或)底盘类型的批准,以确定对基础车辆和(或)底盘设计所做的更改和添加对评估的技术要求的影响。根据审查结果,专家组织针对每项技术要求制定审查方案,作为对车辆类型评估得出结论的证据材料。

16. 专家组织对车辆(底盘)技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控制,对此进行了本规则要求的符合性评估,在生产阶段按照技术规范的第 V 节进行。规定。

17、在车型评定结论和(或)底盘类型评定结论有效期内,需要对车辆设计进行变更的,申请人、在开始进行更改之前,通知专家组织并根据本规则第 9 款提交申请。

18. 如果发现车辆类型评估结论和(或)底盘类型评估结论不准确,专家组织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将这些结论发送给联邦技术局按照本规则第 11 款规定的方式审议和批准的法规和计量。

19. 在单车投放流通前验证单车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由专家组织在识别出每辆单车后,以使用远程交互工具对其设计进行技术检查的形式进行。

只有完整的单一车辆需要进行验证。单车属于已取得车型批准的车型的,以该车型批准为基础制定单车评估意见。

20、为评估单个车辆的符合性,最大制造商或其授权人向专家组织提交申请,申请中注明申请人名称、所在地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详细资料、车辆类型、以前颁发的车辆型式认可或底盘型式认可的信息,并附上技术法规附件第12号第3节规定的清单(以下简称申请)。

21. 专家组织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议并决定签订工作协议,以评估单个车辆的符合性,并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申请符合本规则第 20 条规定的要求,决定拒绝缔结此类协议。

22. 如果决定就单个车辆的合格评定工作的执行达成协议,专家组织:

a) 3 个工作日内,就单个车辆的合格评定工作的执行达成一项协议,其中包含有关提交车辆样品的信息、考虑成本和证据材料的分析等信息,以及作为结论的执行,根据成本计算方法计算得出的证据材料的考虑和分析,以及对车辆类型的评估提出意见,和(或)对评估的意见本规范附录六规定的车辆底盘类型和(或)对单个车辆的评估意见;

b) 使用远程交互的方式对单个车辆进行识别;

c) 检查单个车辆技术要求的满足情况(包括通过使用远程交互工具对设计进行技术检查)。如果对在不影响内燃机系统的批量生产条件下制造的车辆的设计进行更改,则验证是否符合与该单一车辆有关的技术法规附录第 4 节第 4 节的要求不执行,也不评估防抱死制动系统的存在(对于特殊和专用车辆,对技术法规附录第 6 号规定的要求的满足情况进行额外评估);

d) 为单一车辆设计的技术审查准备一份协议;

e) 按本规则附录4规定的形式执行单车评估结论,并入单车评估结论名册;

f) 以电子形式存储与验证是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要求相关的文件至少 10 年。

23. 如果不能将技术要求应用于车辆(底盘)和(或)单车技术要求的单车,则评估此类车辆(底盘)和(或)单车的符合性的程序,以便由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贸易部与俄罗斯联邦内政部达成协议,决定将其放行流通。

 

____________

 

 


对某些轮式车辆实施强制性要求及其合规性评估的规则附录 1

 


车型合格评定技术要求清单

 

技术要求或监管对象


 
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类别

包含技术法规或技术法规的文件

1. 近光灯和远光灯

男,女

联合国条例第 1-02

关于批准提供不对称近光灯和/或远光灯并配备 R2 / HS1 类白炽灯的机动车辆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2. 反光板

男、女、女

联合国条例第 3-02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反光装置的统一规定》

3、后车牌照明装置

男、女、女

联合国条例第 4-00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号牌照明装置的统一规定》

4. 方向指示灯

男、女、女

联合国条例第 6-01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转向灯的统一规定》

5.停车灯、刹车灯

男、女、女

联合国条例第 7-02

《机动车及其挂车侧灯、后位灯、制动灯和轮廓灯审批的统一规定》

6. 近光灯和远光灯

男,女

联合国条例第 8-05

关于批准带有非对称近光灯的机动车前照灯和/或与卤素白炽灯
 
(灯泡 H1H2H3HB3HB4H7H8H9HIR1HIR2 /H11)"

7. 无线电干扰水平

男,女

联合国条例第 10-01

关于批准车辆与其设备相关的用于抑制无线电干扰的设备的统一规定

8.锁和门铰链

1 , 1

联合国条例第 11-02

关于批准车辆使用锁和门锁装置的统一规定

9. 安全转向

1 , 1

联合国条例第 12-03

关于批准车辆在保护驾驶员免受转向系统冲击方面的统一规定

10. 制动系统的效率

男、女、女

联合国条例第 13-07

关于批准 MN O 类车辆制动方面的统一规定

1, N 1

联合国第 13-H 号条例

《关于批准乘用车制动的统一规定》

11. 安全带连接点

男,女

联合国条例第 14-03

《关于批准车辆安全带固定装置的统一规定》

12. 为车辆配备约束系统

男,女

联合国条例第 16-04

《关于批准成年乘客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统一规定》

13. 座椅及其紧固件的耐用性

1 , 1

联合国条例第 17-05

《关于批准车辆座椅、固定装置和头枕的统一规定》

14. 保护车辆免遭未经授权的使用

男,女

联合国条例第 18-02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以防止未经授权使用的统一规定

15. 前雾灯

男,女

联合国条例第 19-02

《机动车前雾灯审批统一规定》

16. 近光灯和远光灯

男,女

联合国条例第 20-03

关于批准带有非对称近光灯和/或与卤素灯(H4灯)一起使用的行驶灯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

17.倒车灯

男、女、女

联合国条例第 23-00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尾灯和操纵灯的统一规定》

18. 排放

男,女

联合国条例第 24-03

"关于以下方面的统一规定:

一、压燃式发动机在可见污染物排放方面的批准

二、批准安装型式认可的压燃式发动机的机动车辆

三、压燃式发动机车辆排放可见污染物的批准

四。压燃式发动机功率测量"

19. 座椅头枕

男,女

联合国条例第 25-04

关于批准头枕的统一规定,无论是否安装在汽车座椅上

20. 外部突出物的安全

1 , 1

联合国条例第 26-03

关于批准车辆外部预测的统一规定

21.配备声音信号装置

男,女

联合国条例第 28-00

《关于批准声音信号装置和机动车辆的声音警告信号的统一规定》

22. 舱室防护性能

ñ

联合国条例第 29-01

《关于批准车辆在货车驾驶室人员保护方面的统一规定》

23. 装上轮胎

男、女、女

联合国条例第 30-02

《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轮胎的统一规定》

24. 消防安全

1

联合国条例第 34-01

《关于批准车辆预防火灾风险的统一规定》

男、女、女

联合国条例第 34-02

《关于批准车辆预防火灾风险的统一规定》


  25. 22
人以上车辆的一般安全要求

2 , 3

联合国条例第 36-03

《大型客车总体结构审批统一规定》

26. 后雾灯

男、女、女

联合国条例第 38-00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雾灯核准统一规定》

27. 测速机制

男,女

联合国条例第 39-00

关于批准车辆的车速表和里程表,包括其安装的统一规定

28. 带安全眼镜的设备

男,女

联合国条例第 43-00

《关于批准安全玻璃和玻璃材料的统一规定》

29. 为间接视觉配备设备

男,女

联合国条例第 46-01

关于批准间接视觉设备和机动车辆安装这些设备的统一规定

30. 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设备

男、女、女

联合国条例第 48-02

《关于批准车辆安装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的统一规定》

31. 排放

1最大重量超过 3.5 吨,23123柴油发动机

联合国第 49-01 号条例
 
(环境等级 0

关于为控制用于车辆的压燃式和正燃式发动机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而采取的措施的统一规定

最大重量超过 3.5 吨的 M 1M 2 M 3  N 123与燃气和柴油发动机

联合国第 49-02 号条例,
  A
级排放(环境等级 1

关于为控制用于车辆的压燃式和正燃式发动机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而采取的措施的统一规定

最大重量超过 3.5 吨的 M 1M 2 M 3  N 123与燃气和柴油发动机

联合国第 49-02 号条例,
 
排放等级 B(环境等级 2

关于为控制用于车辆的压燃式和正燃式发动机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而采取的措施的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