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外法律法规库

2022 年 4 月 25 日第 17 号俄罗斯联邦立法大会,艺术。29330(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5-30 10:23:53  

 

 

俄罗斯联邦政府

 

解析度

 

2022421日第731

 

莫斯科

 

关于批准确保运输安全的要求,考虑到航空运输车辆的安全水平,并废除俄罗斯联邦政府 2020 10 5 日第 1604 号法令

 

根据运输安全联邦法,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1. 考虑航空运输车辆的安全等级,批准附加的运输安全要求。

2. 本决议批准的要求的第 5 “e”项和第 11 “b”项的规定应适用:

对于 2025 9 1 日之后 - 2025 9 1 日起包含在运输基础设施实体的运营商证书中的飞机;

对于本段第二段中未指定的飞机 - 2027 9 1 日起。

3.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20 10 5 日第 1604号令由交通基础设施主体批准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航空运输车辆的运输安全护照中的考虑到航空运输车辆安全等级的运输安全保障要求的批准,将被取消根据确保运输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在批准指定护照的同时,考虑到本决议批准的航空运输车辆的安全级别,并在批准后 7 天内将该护照发送给联邦航空运输署。

4. 承认俄罗斯联邦政府2020 10 5 日第 1604 法令关于批准确保运输安全的要求,考虑到航空运输车辆的安全水平无效(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联邦,2020 年,第 41 号,第 6445 条)。

五、本决议自2022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91日。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
席米舒斯京

 

 

经俄罗斯联邦政府2022 4 21 日第 731
号法令批准

 

确保运输安全的要求
,考虑到航空运输车辆的安全级别

 

1. 本文件规定了保障运输安全的要求,同时考虑了航空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等级。

2.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车辆:

a) 用于商业航空运输和(或)执行航空工作的民用航空器;

b) 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运输安全联邦法(以下简称运输安全法” )第 1 条第 11 “c”项确定的通用航空器。

3、本文件为强制执行:

a) 俄罗斯联邦运营车辆的交通基础设施主体和(或)承运人(以下简称交通基础设施主体和(或)承运人);

b) 外国承运人从出发地到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目的地(沿海运输),从俄罗斯联邦到俄罗斯联邦,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以下简称称为外国承运人)。

4. 交通基础设施主体和(或)承运人为保证车辆的运输安全,有义务:

a) 按照法律 6 条第 4 部分的规定,向联邦航空运输署提交完整和可靠的信息,以维护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的登记;

b) 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批准根据第 34部分的规定制定的航空运输车辆的运输安全护照(以下简称车辆护照)和法律 9 条第5根据用于商业航空运输和(或)从事航空工作的航空运输车辆(车辆组)运输安全的护照标准格式,按照附录1,和(或)按照按照附录2规定的用于保障通用航空器车辆(车辆组)运输安全的护照标准格式,技术和工艺要素,可以为一组车辆开发一个车辆护照;

c) 制定和批准车辆护照附件中规定的组织和行政文件;

d) 对车辆护照进行更改(添加)并在本文件规定保护车辆免受非法干扰行为的规定或车辆护照中包含的信息更改之日起 1 个月内重新批准(本款“d”项规定的信息和数据除外),包括具有确保车辆运输安全的技术手段的设备的信息,或用于管理确保运输的力量的组织结构(方案)车辆的安全性;

e) 当更改运输基础设施主体的车辆护照中包含的联系信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有关运输安全部门参与的信息时,将更改通知联邦航空运输署自此类更改之日起 14 天;

f) “b”“d”“i”3 段规定的情况下,自联邦航空运输局批准之日起 7 日内将两份批准的车辆护照及其电子副本发送给联邦航空运输局本段;

g) 实施车辆护照规定的措施,对于运营的车辆,不迟于本文件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对于在本文件生效后投入运营的车辆 - 不迟于自投入运营之日起9个月;

h) 实施车辆护照变更(增加)规定的措施,不迟于引入之日起 6 个月;

i) 在车辆所有权转让或在其他法律基础上转让使用权(以下简称车辆权)时:

取消先前批准的车辆护照,并在车辆权利转让之日起 14 天内,将有关取消的信息发送给联邦航空运输署,说明车辆权利转让的原因和日期(对于批准指定护照的运输基础设施实体);

自车辆权利转让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并批准车辆护照(对于车辆权利已转移的交通基础设施主体);

j) 确保根据车辆护照保护车辆免受车辆运输安全部队的非法干扰行为;

k) 确保车辆护照中包含的信息按照法律 5 条第 8 部分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l) 按照本法 10 条第1款第 1部分规定的方式检查与确保运输安全直接相关的工作或从事此类工作的人员;

m) 不允许从事与确保车辆运输安全直接相关的工作,涉及该法 10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况的人员;

o) 按照车辆护照规定的方式,以清晰易懂的形式告知车厢内的乘客有关确保运输安全领域的立法要求,包括:

禁止将禁止用于这些目的的物体和物质移动到车辆的运输安全区;

禁止没有合法理由进入车辆运输安全区的个人上车;

o) 确保根据该法第 12 条第1 款第 1 和第 2 部分规定的程序,从运输基础设施实体(承运人)的人员中对车辆的运输安全部队进行培训和认证。在没有按照本法第 12 条第1款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培训和发证的情况下,由飞机机组人员任命的负责确保飞行期间运输安全的人员,为航空保安领域教育课程的指定人员;

p) 沿车辆外部构造边界确定车辆运输安全区的边界;

c) 根据法律 4 条第 7 款规定的程序,核实有关对车辆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威胁的信息;

r) 立即将威胁和(或)委托通知联邦航空运输局和俄罗斯联邦安全局的授权部门、内政机构以及联邦运输领域监督局的机构以俄罗斯联邦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方式进行非法干预的行为;

s) 根据根据第 7 条第 2 款规定的程序采取的改变非法干扰行为的威胁程度的决定,立即宣布(确定)和取消车辆的安全级别法律的

t) 在收到有关非法干扰行为的威胁程度变化的消息后 1 小时内,如果安全级别发生变化,则实施车辆护照中规定的附加措施;

x) 确保保护用于确保车辆(通用航空飞机除外)运输安全的技术手段免遭未经授权访问数据的控制、处理和积累(存储),以及在运输和登机过程中的持续运行,下机乘客;

v) 在车辆通信设施运行期间保持随时可用;

h) 不允许乘客(与乘客一起,在他们的个人物品,手提行李中)运输武器、弹药和弹药筒,以及有适当的储存和携带许可的特殊工具,而不是将它们转移到飞行中在隔离车厢内(在没有绝缘行李舱的飞机上,武器在驾驶舱内装在由致密织物制成的密封袋中运输),但战斗用小武器、弹药筒、员工的特殊设备和(或) 军事人员:

俄罗斯联邦国家快递服务局、政府间快递通讯公司,以及《联邦快递通讯法》和《政府间快递通讯协议》规定的信件;

俄罗斯联邦安全局、俄罗斯联邦安全局、俄罗斯联邦国民警卫队和俄罗斯联邦内政部的部队,伴随国家保护对象,确保安全受国家保护的人员,以及根据联邦法律并根据其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其他人员。

本项中规定的雇员和(或)军事人员必须持有适当的旅行证明,并附有关于携带军用手持小武器、弹药筒、特殊工具的说明以及印有该国国徽复制品的印章俄罗斯联邦和政府间快递通信公司的雇员 - 一份适当的旅行证明,附有关于存在军用手持小武器、弹药筒、特殊工具的说明以及颁发该证明的国家快递服务机构的公章旅行证明还必须包含旅行目的的记录 - 护送和确保国家保护(国家保护)和人员安全或护送信件;

x) 按照车辆护照规定的方式(如果有相关信息),将车辆上武装人员所占用的每个座位的位置告知航空器指挥官和所有机组成员。

5. 运输基础设施和(或)承运人的主体,以确保用于商业航空运输和(或)执行航空工作的民航飞机的运输安全,除本文件第 4 段规定的要求外, 需要:

a) 如果车辆不止一辆,在运输基础设施实体(承运人)指定一名负责确保运输安全的人员;

b) 在飞行期间从机组人员中指定一名负责确保车辆运输(航空)安全的人员。特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俄罗斯联邦航空法典规定的要求在工作说明(条例)中确定;

c) 在运输基础设施没有涉及运输安全单位的情况下,指定一名人员负责确保在没有机组人员的情况下停放在停车位的一辆或一组车辆的运输安全。这些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描述(法规)中确定;

d) 确保负责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空飞行期间确保车辆运输安全的人员拥有通过俄罗斯联邦统一空中交通管理系统机构与运输基础设施的对象,即航空运输的目的地(航空工作的执行);

e) 确保根据批准的车辆护照,用于载运旅客和行李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 45,500 公斤的飞机配备符合本条第 8 部分要求的运输安全技术手段12 2 法律和提供视频监控和视频监控的录像对象在车辆的驾驶室,在通过路径到车辆的驾驶室(驾驶室)和在车辆的驾驶室;

f) 确保将从本款“e”项规定的确保运输安全的技术手段收到的视频信息存储至少 30 天。允许在飞机外的交通基础设施主体存储指定的视频信息;

g) 向俄罗斯联邦联邦安全局、内政机构和联邦监管局的单位提供本款“e”项规定的确保运输安全的技术手段的数据访问权限在运输领域,以及按照该法 12 条第 2 部分第 5 款规定的方式将此类数据传输给这些联邦机构的行政权力单位;

h) 自车辆护照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表格(表格)和(或)吸引运输安全单位(单位)保护车辆,包括运输安全单位的员工团体、特殊装备、移动、全天候执行任务,以应对在车辆运输安全区实施或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准备;

i) 对个人、货物、行李、邮政物品、手提行李和个人持有的个人物品、其他实物(以下简称检查对象)进行准入车辆运输安全区的依据经批准的车辆出入制度指令(以下简称出入控制指令),包括进入航空器、进入车辆运输安全区、进入系统、单元、机制、控制和确保飞行器的乘客和机组人员、其他个人、实物的车辆(以下简称为关键要素)的功能,以及核对和(或)验证文件的程序,其中描述了对航空器的要求一次性和永久通行证的内容;

j) 根据门禁指令,限制乘客、无合法理由进入车辆运输安全区域和关键要素的人员进入;

k) 根据访问控制说明,组织车辆进入运输安全区的以下程序:

执行公务的机组人员凭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标准和航空规则规定要求的民用航空机组人员证明,允许进入车辆运输安全区俄罗斯联邦(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飞机机组人员)和飞行任务(包括电子形式)或一般声明(适用于外国航空公司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

乘客凭按规定程序(包括电子形式)签发的身份证件、运输证件或登机牌,并有乘客通过检查的标志(如果登机牌以电子形式签发 - 如果电子数据库中存在有关乘客通过安检的信息的安检信息);

本项第 2 款和第 3 款未规定的个人,如果持有由交通基础设施对象的交通基础设施主体签发的一次性或永久通行证,则可以进入车辆及其关键部件的运输安全区域。是技术交互,或由主体运输基础设施和(或)运营车辆的承运人;

乘坐车辆抵达的联邦行政当局的授权代表被允许进入运输安全区,乘坐车辆的关键部件,根据服务证书和任务、命令、旅行证书执行公务任务和职能,并由各部门代表陪同。俄罗斯联邦联邦安全局,拥有永久通行证的内政机构,可进入与技术交互的运输基础设施对象,指定车辆,或确保运输基础设施对象运输安全的部队中的人员与之有技术互动的,或承运人;

l) 确保运输基础设施的运输安全部门的雇员在车辆与运输基础设施的技术交互过程中保护车辆免受非法干扰;

m) 确保检查、附加检查和重新检查,以确保运输人员在车辆与运输基础设施的技术交互过程中通过(移动)进入车辆运输安全区域的检查对象的运输安全运输基础设施安全单位;

o) 确保检查,以确保在乘客(非乘客个人)上车之前,通过运输基础设施的运输安全单位进行装载操作,确保与车辆有关的运输安全。开展旨在检测武器、爆炸物或其他装置、物体和物质的活动的框架,为此,根据为确保运输安全而进行检查、补充检查和重新检查的规则,根据该法第 12 2条第 13 部分 ,规定禁止或限制车辆或部分车辆进入运输安全区(以下简称禁止或限制移动的物品和物质),识别没有合法理由进入的个人车辆的运输安全区;

o) 在运输基础设施没有运输安全单位的情况下,确保运输安全领域的立法未规定其参与,确保在飞行前检查乘客和行李,包括乘客携带的物品、航空器机组人员、民航人员、机载航空器用品、由航空器机长或其指定的航空器机组人员提供的货物和邮件;

p) 采取措施防止个人在车辆运输安全区边界上已确定(标记)的地点以外进入车辆,在该地点将检查对象转移到车辆上;

c) 确保对出于运输目的通过(移动)到车辆运输安全区的个人以及货物、行李、邮件的文件进行验证和(或)验证;

r) 在联邦行政当局代表的参与下独立进行,根据他们的能力、练习和培训,以每年至少 1 次的频率评估车辆护照实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不迟于 2 个月前通知他们持有联邦行政当局的分支机构,以使他们能够参与。

6. 为保障用于商业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的运输安全和(或)执行航空工作,并在附加声明安全等级二的情况下,运输基础设施和(或)承运人的主体根据本文件第 5 段规定的要求,要求:

a) 确保限制乘客在车辆住宿地点的活动;

b) 确保进行选择性附加检查,以确保至少 10% 的个人被转移到车辆、个人物品和手提行李的运输安全区的运输安全,至少 10% 的货物和行李被转移到车辆、邮件、机上餐食和机上用品的运输安全区。在运输基础设施没有运输安全单位的情况下,由航空器机组人员检查(检查)检查对象;

c) 通过交通基础设施的交通安全部队以每 12 小时至少 1 次的频率巡逻车辆周围区域,确保发现实施或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威胁。

7. 为保障用于商业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的运输安全和(或)执行航空工作,运输基础设施和(或)承运人的主体,在声明安全等级为第三级的情况下,本文件第 5 和第 6 段规定的要求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