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条(经营计划的公布等) (1) 市长/道知事根据本法第 11 条第 8 款公布批准经营计划时,应公布以下事项相关地方政府公报,并张贴在相关市/郡/区和邑/面/东的公告板上: <2013 年 10 月 30 日修订;2019 年 10 月 1 日>
1. 批准日期;
2、经营计划的主要内容;
3、检查地点;
4、检查期限。
(2) 市长/Do 州长应将管理计划的批准副本、管理计划文件和图纸发送给 Si/Gun/Gu,以供公众查阅。
(3) 司/枪/顾长收到根据第(2)款发送的文件等时,应将其提供给公众查阅至少14天或更长时间。
第十三条(符合许可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种类)(一)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种类和建造、安装的范围见附表一。
(二)限制开发区内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邻的专用区建设、安装允许的建筑物、构筑物: <2013年10月30日修改;2016 年 3 月 29 日>
一、限制开发区界线跨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在依第十二条规定的限制开发区划定时已按有关规定取得许可后已开工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该法第 7 条)从指定开发限制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场地(指构成功能体的土地被围栏等分隔,从指定开发时起)限制区);
2.自开发限制区划定之日起,其中不到1/2并入开发限制区的地块,以及划为场地的土地(包括按界线划分的土地)开发限制区指定后的开发限制区)。
(3) 本法第12条第(1)款1-2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设施”是指以下设施: <2016年3月29日新增;2018 年 2 月 9 日>
1. 城市公园和绿地法第二条规定的城市公园或绿地;
2、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物流仓库(指物流设施建设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之二项下的物流仓库):
(a) 储存物质不得为高压气体安全管理法规定的高压气体、有害物质安全管理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危险物质或第 2 款规定的有毒化学品。化学物质管理法第2条;
(b) 高度不得超过10米;
(c) 容积率不得超过 120%;
3. 在重新布置项目区内拆除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建筑物后,为与前一建筑物相同目的而新建的建筑物。
第 14 条(不伴随建筑物建设的土地的形态和质量的变更范围)本法第 12 条第 1 款第 4 项中的“以农业为目的或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原因改变土地形态和质量”表示如下: <2009 年 8 月 5 日修订;2013 年 3 月 23 日;2014 年 11 月 24 日;2016 年 2 月 11 日;2017 年 7 月 11 日;2020 年 2 月 18 日>
1. 为农业、林业或渔业开垦或创造牧场。在这种情况下,计划开垦的土地坡度不超过21度,计划开垦的土地坡度不超过36度;
2. 收集土壤和石头,用另一块土地代替正在耕种的稻田或田地或从另一块土地倒土,收集伴随着用另一块土地代替稻田或田地的骨料,创造稻田或开垦土地(在开垦土地的情况下,仅适用于坡度不超过五度且没有树木的土地);
(三)改变土地形态和质量,设置农用道路、林道、私家路的;
4. 删除; <八月 5、2009>
5. 因实施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工程项目而填埋至少 50 厘米高的土壤,用于耕种水田或田地,其表面低于周围土地的地表。公共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公共工程项目”)或因灾害征用土地等;
6. 删除; <十月 14, 2010>
7.改变土地形式和质量,将现有墓地在墓地边界内转变为公共墓地;
8. 改变土地形态和质量,设置农业沼泽和农业供水设施;
9. 为设置通往下列任何一项设施的通道而改变土地形式和质量的:
(a) 开发限制区内的住宅或邻里生活设施(仅限于指定开发限制区时已建造的或拟按照第 5 款(c)项新建的住宅或邻里生活设施) (i) 附表 1 或 (d) (ii) 相同分段);
(b) 附表第 5(e) 项规定的居民社区公共设施中,在划定开发限制区时已建设或安装的社区车间、社区会议厅、合作社会员店、联合市场或公共澡堂。表格1;
9-2。根据韩国传统寺庙保护和支持法,改变土地的形式和质量以安装通往传统寺庙的通道。在这种情况下,通路的宽度不得超过四米,但在确保安全的必要地方,如迎面而来的车辆通过、疏散等,宽度可以扩大至八米;
10.改变土地形态和质量,清除划定开发限制区前遗留的矿渣、矿渣和矿渣;
11. 实施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村区调整工程所需的土地形式和质量的改变;
12.改变土地形态和质量,开辟土地、拆除建筑物、毗邻土地绿化等;
13. 为实施《公共工程征用土地等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工程项目而收集土石料;
14、河带土、石、砂、骨料的收集及水库、集水区疏浚后的骨料收集;
15. 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地下资源勘探开发(包括其构筑物的安装);
16.改变用地形式和质量,在转为建筑工地的土地上设置露天停车场(包括设置停车管理临时建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是指按照相关法规的许可等依法程序划定的土地,其上无树木、建筑物或构筑物,属于建筑工地、工厂用地、铁路用地、道路用地、学校用地。 、供水场所或杂地;下同);
17. 改变土地的形式和质量(仅适用于无法在现有场地安装的情况),以根据《停车场法》安装附属于建筑物的停车场;
18. 改变土地形式和质量,根据《农渔村重组法》在周末农场设置露天停车场(仅适用于露天停车场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的情况)。
第十五条(砍伐的竹树的大小和数量)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规模”是指砍伐树木面积500平方米或砍伐树木体积5立方米。
第 16 条(土地的分割)第 12 条第 1 款第 6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范围”是指分割后每个地块的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超过 330 平方米的,属于建筑用地的土地被细分以进行建设)房屋或邻里生活设施):条件是,在以下任何一项适用的情况下,土地可以细分为小于以下大小的地块: <2020 年 2 月 18 日修订>
一、实施《公用事业工程征用土地等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公用工程项目时;
2. 打算与连续包裹合并时;
3. 根据《私家路法》、农用路、林道或通往建筑物所在地的通道设置私家路的;
四、依附表二第三项(一)项规定改变土地形态及质量的,但其他地块面积经分地后形态及品质未发生改变的,除外。不超过60平方米。
第 17 条(物品的储存) (1) 本法第 12 条第 1 款第 7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物品”是指沙子、砾石、土壤、石头、石制品、木制品、钢铁制品、聚氯乙烯 (PVC)容器、混凝土制品、桶、瓶及其他不属废物管理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之废物,重量超过五十吨,或体积超过五十立方米之物品。
(2) 本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期间”是指1至12个月。 <2009 年 8 月 5 日修订>
第 18 条(使用目的的变更)(1)《总统令》第 12 条第 1 款第 8 项中的“将总统令规定的任何建筑物的用途更改为总统令规定的其他用途,包括用于附近便利设施的用途”。法案的含义如下: <2009 年 8 月 5 日修订;2011 年 9 月 16 日;2011 年 12 月 8 日;2012 年 5 月 14 日;2013 年 3 月 23 日;2014 年 11 月 24 日;2014 年 12 月 9 日;2015 年 9 月 8 日;2016 年 3 月 29 日;2017 年 3 月 29 日;2018 年 2 月 27 日>
一、房屋用途变更为下列设施之一的: 但1999年6月24日以后在某一区域(不包括下水道第二条第十五款规定的需处理区)新建房屋的水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水源上游的河岸两侧河流(指河流法规定的国家河流或地方河流)边界直线一公里以内。 《供水和自来水设施安装法》规定,除《汉江流域改善水质和支持居民生活法》第五条规定不得安装的设施外,仅允许附近便利设施改变使用目的:
(a) 《建筑法实施令》附表 1 第 3 小节规定的 I 类邻里便利设施(不包括按摩院);
(b) 建筑法实施令附表 1 第 4 项规定的 II 类邻里便利设施(不包括卡拉 OK 酒吧、按摩练习场所和卡拉 OK 室);
(c) 《建筑法实施令》附表 1 第 6 项规定的宗教设施;
(d) 《建筑法实施令》附表 1 第 11 项规定的老年人或儿童设施;
(e) 博物馆和美术馆支持法第 2 条规定的博物馆和美术馆;
2.改变附表一第五项(四)项下的邻里便利设施的使用目的(仅适用于1999年6月24日以后改建的住宅或新建的)使用目的前往以下任何设施:
(a) 住宅;
(b) 《建筑法实施令》附表 1 第 3 小节规定的 I 类邻里便利设施(不包括按摩院);
(c) 《建筑法实施令》附表 1 第 4 项规定的 II 类邻里便利设施(不包括卡拉 OK 酒吧、按摩练习场所和卡拉 OK 室);
(d) 《建筑法实施令》附表 1 第 6 小段规定的宗教设施;
(e) 《建筑法实施令》附表 1 第 11 项规定的老年人或儿童设施;
(f) 博物馆和美术馆支持法第 2 条规定的博物馆和美术馆;
(三)将建筑物的使用用途再次变更为房屋,使用用途由房屋变更为其他用途的;
4. 改变使用目的(包括改变使用目的后将建筑物的使用目的重新变更为下列设施之一的),禁止在开发限制区内建设的下列设施之一: 条件是,(这仅适用于改变工厂使用目的的情况下,使用目的改变为属于第(d)或(g)项的设施):
(a) 《建筑法实施令》附表 1 第 3 项规定的第 1 类邻里便利设施(按摩院除外);
(b) 《建筑法实施令》附表1第4款规定的第2类邻里生活设施(不包括卡拉OK酒吧和信息练习场所);
(c) 《建筑法实施令》附表 1 第 6 项规定的宗教设施;
(d) 建筑法实施令附表 1 第 10 项 (b) 和 (e) 项下的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
(e) 《建筑法实施令》附表 1 第 11 项规定的老年人或儿童设施;
(f) 博物馆和美术馆支持法第 2 条规定的博物馆和美术馆;
(g) 《物流设施建设管理法》第2条第5-2项规定的物流仓库(指储存根据《高压气体安全管理法》不属于高压气体的任何物质的仓库、《有害物质安全管理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危险物质或《化学物质管理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有毒化学品);
5. 删除; <九月 8、2015>
6. 将封闭学校的使用目的变更为自然学习设施、青少年训练设施(仅限青少年训练中心、青少年训练馆、青少年露营地)、研究所、教育中心、培训机构、图书馆现有设施总建筑面积内的博物馆、美术馆或宗教设施;
7. 将根据畜禽粪便管理和利用法第8条限制畜牧业的地区内现有畜舍的用途变更为储存该地区生产的农产品和水产品的仓库在现有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内;
8.根据机场设施法第7条第1款规定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计划,改变现有机场和机场的使用目的,以在总楼层范围内利用现有机场的闲置设施现有设施的面积;
9. 删除; <八月 5、2009>
10.在附表1的建设或安装范围内改变设施之间的使用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现有建筑的规模、位置等适合于现有建筑,无需扩建现有设施。新的使用目的,以及将使用目的改变为房屋或邻里生活设施的,只有在当时被归类为建筑工地的土地上划定开发限制区后建造建筑物或安装结构的,才允许开发限制区的指定;
11. 改变现有公共办公设施(指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其所属机关)的政府建筑物)的使用目的,依照《创新城市建设发展特别法》的规定迁往别处;本款同)一般事业设施(指事业单位管理法规定的事业单位的事业事业设施(包括依民法第32条或其他法律设立的非营利法人)经首尔都市区调整委员会根据首尔都市区调整规划法第 21 条审议后,允许使用现有公共办公设施的用地)。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可以根据第 (1) 款第 1、2、4 项将使用目的变更为休息餐厅、面包店或综合餐厅,以及总建筑面积改变用途的建筑物的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2016年3月29日修订;2020 年 2 月 18 日>
一、自申请许可之日起,在限制开发区内居住满五年的人(以下简称“在限制开发区内居住满五年的人”);
2.自申请许可之日起在相关开发限制区内拥有和管理相关设施至少五年的人;
3. 指定开发限制区时居住在相关开发限制区的人(包括指定开发限制区时居住在相关开发限制区的人,拥有在限制开发区内的房屋或土地,并在限制开发区外居住至少三年从事职业;在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地方居住并接受教育的期间户主及其直系后裔等,视为其在开发限制区内居住的期间;以下简称“开发限制区内居住的人”。指定”)。
(三)根据第(二)项规定变更使用目的的休息餐厅、面包店、综合餐厅,可以利用相邻土地设置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停车场;停车场用途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停车场用地恢复原用地类别。 <2013 年 10 月 30 日修订>
第 18-2 条(允许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种类改变其类别)本法第 12 条第 1 款第 9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建筑物”是指第 5 款(附表 1 的 c) 和 (d)。
[本文于2014年4月28日新插入]
[根据第25325号总统令(2014年4月28日颁布)的附录第2条,本条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报送事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报送的事项列示如下: <2009年8月5日修改;2010 年 10 月 14 日;2011 年 1 月 28 日;2012 年 5 月 14 日;2013 年 10 月 30 日;2014 年 1 月 28 日;2015 年 9 月 8 日;2016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2 月 18 日>
1. 对房屋或邻里便利设施进行扩建、改进或实质性维修,其中任何一项适用:
(a) 包括现有面积在内的总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的;
(二)扩建、改建或者大修的房屋或者社区便利设施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的;
2. 对农业、林业或渔业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包括管理员建筑物)进行扩建、改进或实质性维修,其中任何一项适用:
(一)扩建、改建或者大修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50平方米的;
(b) 包括现有牲畜棚、动物养殖棚、农作物种植棚、堆肥场(包括发酵堆肥场)和温室在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c) 包括仓库现有面积在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
2-2。兴建10至20平方米的农用温室(指无围墙的只有屋顶和柱子的),用于周末农场经营,使用人数在50人以上,租用土地进行周末耕作农渔村整治法第二条第十六款(三)项规定的周末农场经营者:但不经营周末农场的,应及时撤除,恢复土地;
3、邻里便利设施之间的使用目的互换:但使用目的变更为休息餐厅、面包店或综合餐厅的除外;
4. 砍伐竹、林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者砍伐的竹、树体积小于5平方米的;
五、囤积下列物品之一:
(a) 储存第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物品少于一个月;
(b) 储存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物品,重量不超过50吨或者体积不超过50立方米,至少存放15天;
6.《埋藏文化遗产保护与检查法》规定的文化遗产检查与发掘用地形式和质量的变化;
7. 临时搭建的临时帐篷(包括墙壁或屋顶为合成纤维材料的帐篷)的安装(仅限在现有工厂或制造公司现场安装),用于存储产品;
8. 设置堤防、挡土墙、杂物护栏等,防止地面塌陷或其他灾害或恢复原状;
9、在经许可安装的建筑物(住宅除外)上加装高度不超过2米的围栏;
10. 改变土地的形式和质量,使水田变田;
11.改变土地形态和质量,将水田、田地改为果园;
12. 改建工地为水田、田地、果园、牧场的土地形态和质量变化;
13.在划定开发限制区之日起已存在的现有住宅小区的场地内安装地下水开发和利用设施(仅限于未安装供水系统的地方)。
[标题于 2012 年 5 月 14 日修订]
第 20 条(住宅建设或土地形态质量变更及其程序) (1) 总统令规定的“建筑物建设或土地形态质量变更”本法第十二条第(六)款的主句是指下列建设或形态和质量的改变: 前提是,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主句,建造建筑物或改变土地形态和质量该法第5条应予排除: <2009年8月5日修订;2011 年 4 月 4 日;2013 年 10 月 30 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