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破产(破产)的联邦法”(经2017 年 5 月 1 日第 8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第 189 38条第 1 款,在信贷机构的权力中止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如果有其第 189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理由26(在任命临时管理机构管理信贷机构的情况下 - 以目前的措辞),俄罗斯银行有权暂停满足信贷机构债权人的债权,期限不超过超过三个月;暂停适用于在任命临时行政当局管理信贷机构之前产生的货币义务和强制性付款义务(以目前的措辞——在暂停实施之日之前)。破产专员根据债权人的债权登记簿与债权人进行和解(本联邦法第 189 96条第 1 款)。
每位存款人的存款赔偿金额是根据发生保险事故的银行对该存款人的存款负债金额确定的(联邦法律“银行存款保险”第 11 条第 1 部分)俄罗斯联邦”)。
在这种情况下,在引入破产程序后,对信贷机构财产处置的限制由《关于破产(破产)的联邦法》第 189 91条和第 189 96条的规则规定,该法直接遵循从这些规则。它们的目的是在信贷机构破产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这方面不能被视为违反宪法权利和自由,因为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的债权是在牺牲和限度内得到满足的。列入破产财产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债权登记。根据本法第 189 条第 31 款设立96联邦法律禁止在信贷机构破产的情况下通过在破产程序中抵消债权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防止其财产减少和侵犯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同时考虑到某些债权人的债权不能优先受偿的原则。
撤销银行执照后限制履行义务的问题已成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议的主题,因此在1999 年 11 月 5 日的第 182-O 号裁决中他制定了以下法律立场。《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的联邦法》第 20 条第 4 部分第 4 款规定,正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当时的现行版本指出的那样,旨在保护资金和财产的临时措施信贷机构直到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这条规则的意思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银行自身的利益,有必要对它的所有应付账款进行固定。本规范禁止在以规定方式设立清算委员会之前完成交易并履行交易义务(其本身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的联邦法》第 20 条第 9 部分第 4 款的上述规定,该法规范了与从信贷机构吊销银行执照直接相关的关系,旨在保护信贷机构的债权人和存款人及其本身的合法利益不能被视为侵犯了 I.V. Rekhina 的权利和自由,她在申诉中列出。本规范规定的禁止与信贷机构的财产进行交易、禁止履行支付义务的义务以及通过抵消同类反诉来终止对信贷机构的义务,自其撤销之日起生效。银行牌照,主要是为了创造条件,未来,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债权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是可能的。同时,此类禁令的存在并不妨碍信贷机构行使收债权,包括先前发放的贷款(该条第十三部分第 1 款)。
3.2. 在司法实践中,对所研究的规范存在矛盾的解释,即通过将资金存入为此目的而专门开设的账户,提前承认消费贷款协议下的义务的可能性。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制定了以下法律立场。自根据“俄罗斯联邦银行存款保险”联邦法第 11 条第 7 部分的规定在银行引入暂停有义务将各方因签订贷款协议而产生的相互赠款与资金所在方存在银行账户相关联,并确定一方义务的最终金额相对于另一个,即 建立相互授予的平衡,这不是反诉的抵消,而是一种计算最终付款金额的方法,本质上应该是自动发生的,不需要额外表达当事人的意愿,也不需要意味着一个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满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合议庭 2019 年 12 月 20 日第 11-KG19-22 号决定)。还注意到,将用于偿还贷款的资金存入在同一家银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借款人是该银行的债务人,而不是该银行的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将资金存入债权银行以其名义开立的账户来履行债务的事实,不改变双方关系的性质和债务人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地位,不能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依据。银行以暂停履行债权人债权为由逃避接受债务人的适当履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合议庭2018年6月5日第11-KG18号决定) -5)。在这一立场的指导下,法院从这样一个事实出发,即在本案中,借款人向银行偿还的债务不能被视为抵销,
在I.V. Rekhina一案中,一审法院采用上述解释,认为她是债务人,而不是银行债权人;通过将资金存入银行以债务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提前偿还贷款不会改变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不会让银行因暂停接受债务人的适当履约;在偿还 I.V. Rekhina 的钱之前,银行对她没有任何财务义务。法院还考虑到银行在计算债务时考虑了她随后为偿还贷款而投入的资金。但是,上级法院坚持相反的做法,得出的结论是,一审法院在解决将提前存入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问题时,错误地适用了实体法:《破产法》第96条规定,在信贷机构破产的情况下,不允许在破产程序中通过抵消债权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
4. 因此,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相互矛盾的方法,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进行解释——考虑到上述解释选项中哪一个更符合宪法规范和原则。为此,应参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制定并反复确认的法律立场,据此立法者和执法者不应仅限于正式承认当事人的法律平等。与他们实际的不平等,平等的宪法原则并不妨碍立法者为不同情况的人制定不平等的规范。
根据消费贷款协议承担义务的债务人和银行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存款或银行账户协议下的存款人,代表不同类别的人。从经济目标的角度来看,它们的本质区别尤其明显。公民借款人在签订消费贷款协议时的目的是按照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条款获得资金,并承担随后偿还债务的义务。签订银行存款协议时,一方(存款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另一方(银行),成为债权人,另一方(银行)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返还这笔款项,同时考虑到因使用而产生的利息(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834 条第 1 款))。存款人的经济利益不是获得使用银行资金的机会,而是把它们放在那里并增加他们的资金。(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834 条第 3 款,本法典第 45 章“银行账户”的规定适用于银行与存款账户存款人的关系,除非其第 44 章“银行存款”的规则另有规定或遵循基本的银行存款协议)。
消费贷款协议的条款由2013 年 12 月 21 日第 353-FZ 号联邦法第 5 条确定“关于消费信贷(贷款)”,而协议的一般条款是由贷方单方面制定的,用于多次使用(第 3 部分),包括借款人偿还贷款以及支付利息的方法(第 4 部分第 12 段)。使用银行为此目的开立的活期账户偿还贷款的过程作为银行执行的技术性内部操作呈现给借款人。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他以债务人的身份将资金转移到银行,而后续所有注销债务的动作都由银行自己执行。在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借款人可以正式被视为银行的债权人,可以取消(更改)贷款还款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应该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性,因为这样一个经常账户本身是与银行贷款相关的并且为了偿还它而开设的,即 可以假定借款人在维持这种账户方面的独立利益不存在。因此,为偿还贷款而将资金存入在同一家银行专门开设的账户的借款人仍是债务人。债务人与债权人银行之间关系的性质得以保留,因此银行在接受债务人适当履行的权利方面不受限制,尽管对债权人的债权实施了暂停偿付 - 与银行的债权人,对他们来说,禁止抵消同质债权是有道理的,因为它追求一个合理的目标,以防止一个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另一债权人得到满足。因为这样一个经常账户本身是与银行贷款相关的并且是为了偿还贷款而开设的,即 可以假定借款人在维持这种账户方面的独立利益不存在。因此,为偿还贷款而将资金存入在同一家银行专门开设的账户的借款人仍是债务人。债务人与债权人银行之间关系的性质得以保留,因此银行在接受债务人适当履行的权利方面不受限制,尽管对债权人的债权实施了暂停偿付——与银行的债权人,对他们来说,禁止抵消同质债权是有道理的,因为它追求一个合理的目标,以防止一个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另一债权人得到满足。因为这样一个经常账户本身是与银行贷款相关的并且是为了偿还贷款而开设的,即 可以假定借款人在维持这种账户方面的独立利益不存在。因此,为偿还贷款而将资金存入在同一家银行专门开设的账户的借款人仍是债务人。债务人与债权人银行之间关系的性质得以保留,因此银行在接受债务人适当履行的权利方面不受限制,尽管对债权人的债权实施了暂停偿付——与银行的债权人,对他们来说,禁止抵消同质债权是有道理的,因为它追求一个合理的目标,以防止一个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另一债权人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