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政府
解析度
2022年3月10日第336号
莫斯科
论国家管控(监管)、市政管控的组织实施特点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1. 确定在 2022 年不进行计划的控制(监督)活动,在执行国家控制(监督)类型时进行计划检查,市政控制,组织和实施程序由联邦“国家控制法”(俄罗斯联邦监督)和市政控制”和联邦法“关于在行使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中保护法人和个体企业家的权利”,第 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本决议的。
2.允许开展2022年计划的控制(监督)活动:
a) 在联邦国家卫生和流行病学控制(监督)的框架内,与以下被归类为极高风险的控制对象有关:
学前教育和小学普通教育;
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完整)普通教育;
组织儿童娱乐和康复的活动;
假期期间儿童营的活动;
组织儿童公共餐饮活动;
妇产医院、围产中心;
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
水处理和供水活动;
b) 在联邦州消防监管框架内,与以下控制对象有关,归类为极高风险、高风险:
学前教育和小学普通教育;
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完整)普通教育;
组织儿童娱乐和康复的活动;
假期期间儿童营的活动;
妇产医院、围产中心;
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
c) 在工业安全领域的联邦国家监督框架内,对分类为危险等级 II 的危险生产设施进行监督;
d) 在联邦州兽医控制(监督)的框架内,对猪的饲养、繁殖和屠宰。
控制(监督)机构,控制机构有权进行预防性访问,而不是计划的控制(监督)措施,根据本款进行的定期检查。受控人无权拒绝对所审议案件的预防性探访。
3. 确定到 2022 年,在“俄罗斯联邦国家监督(监督)和市政监督”联邦法规定的国家监督(监督)和市政监督类型的框架内,其组织和实施和联邦法“关于在行使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的不定期控制(监督)活动中保护法人和个体企业家的权利,不定期检查仅基于以下理由进行:
a) 根据与检察机关的协议:
发生直接威胁生命危害、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说明危害生命、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事实;
对国防和国家安全造成直接威胁的,对国防和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事实;
在自然和(或)人为紧急情况的直接威胁的情况下,在自然和(或)人为紧急情况的情况下;
在确定违反与极高和高风险对象有关的强制性要求的风险指标时,在危险等级 I 和 II 的危险生产设施中,在 I 和 II 级的水工结构中,或带来直接威胁的风险指标时对生命和公民健康、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严重损害,或自然和(或)人为紧急情况的风险指标;
如果因执行命令期限届满需要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以采取措施消除直接威胁生命和严重损害公民健康的违法行为,国防以及国家安全、自然和(或)人为突发事件的发生性质。计划外的现场检查仅在无法根据文件和控制(监督)机构可获得的其他信息评估订单履行情况的情况下进行;
在地区国家许可的框架内,在公民为保护(恢复)其被侵犯的权利而提出投诉(投诉)的情况下,对公寓楼管理和地区国家住房监督的创业活动实施进行控制;
由联邦税务局局长、副局长在联邦国家控制(监督)框架内决定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收银机使用的立法,包括组织和个人收入核算的完整性企业家(除《俄罗斯联邦国家监督(监督)和市政监督法》第 7 条第 75 条规定的情形外);
b) 未经检察官办公室同意:
代表俄罗斯联邦总统;
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在本决议生效后通过;
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在本决议生效后通过并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俄罗斯联邦政府参谋长同意;
应检察官的要求,根据检察官办公室收到的材料和上诉,在监督法律实施、尊重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框架内;
在检查计划中规定的事件发生时(在实施国家建设监督、联邦国家环境控制(监督)、联邦国家控制(监督)对文化的状况、维护、保存、使用、促进和国家保护的过程中)文物);
在受控人提交文件和(或)有关执行命令的信息以更新先前暂停的许可证、认证或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文件时;
c)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联邦法》第 32 条第 4 2款第 2、3、5 和 6 项规定的理由,通知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检察机关,以及根据“关于良心自由和宗教结社”的联邦法第 25 条第 5 款第 3 款建立的宗教组织。
4. 如果采取控制(监督)措施的理由是对极高和高风险设施、危险等级 I 和 II 的危险生产设施、I 和 II 级水工建筑物的检查是对生命造成危害的事实,并且严重危害公民健康,危害国家防御和国家安全,发生自然和(或)人为的紧急情况,控制机构有权进行计划外控制(监督) 措施、检查立即以检察官办公室的规定方式通知有关控制(监督)措施、检查的实施。
5. 对于本法令生效后开始的、本法令规定不允许的控制(监督)措施、检查,控制(监督)机构、控制机构应采取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统一决定撤销。
有关此类控制(监督)措施的完成情况、因取消而进行的检查的信息由控制(监督)机构、控制机构在本决议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0 天的期限内输入。控制(监督)措施统一登记册,检查统一登记册。
不需要由控制(监督)机构、控制机构发布附加命令和决定。
6. 实施不定期控制(监督)措施,在本决议生效时尚未完成的不定期检查,在本决议第 7 段规定的行动实施前(除可以根据本决议第 3 段规定的理由进行的控制(监督)措施、检查)。
七、本决议规定不允许实施且在本决议生效之日未完成的控制(监督)措施、检查,应当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定控制(监督)法。)措施,由控制(监督)机构进行检查,控制机构进入控制(监督)措施统一登记册,相关信息检查统一登记册。
只有在控制(监督)措施期间,违反事实被揭露,立即威胁生命和严重损害健康,发生自然和人为紧急情况,损害国家国防和国家安全部门下达命令,以消除已查明的违规行为。
不允许在未与被控制人互动的情况下根据控制(监督)措施的结果发布指令。
8.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监督(监督)和市政监督”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法人和个体企业家权利保护法”发布的指令的执行期限行使国家监督(监督)和市政监督”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生效,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延长90个日历日在没有受控实体的请愿(申请)的情况下实施。
被控制人有权在不迟于本款第一款规定的倒数第二天向控制(监督)机构、控制机构发送请求(申请)以进一步延长执行命令的期限,自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考虑。
9. 有权提起行政违法案件的控制(监督)机构的官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行政违法的构成包括违反强制性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违法案件。仅在第 3 条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控制(监督)、市政控制(国家对国家当局和地方政府活动的控制(监督)除外)的合规性评估联邦法第 90 条第 2 部分“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国家监督(监督)和市政监督”(除了有必要采取措施以确保在行政违法案件中以临时禁止活动的形式进行诉讼的情况)。
10. 允许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联邦法和“保护联邦法”执行预防措施,防止违反对受控实体的强制性要求的措施实施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中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的权利”。
11. 本决议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联邦法》和《关于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的要求的组织和行为(实施)。实施国家管制(监督)和市管制“特殊国家管制(监督)制度、永久国家管制(监督)制度”时对法人实体和个体经营者权利的保护。
12. 本决议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
席米舒斯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