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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俄罗斯联邦立法大会,第 10 条。1595(中文版)上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4-07 14:53:14  

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

 

解决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关于审查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3 条第1款第 7 部分与公民 V.N. Egorov 的申诉有关的合宪性案件

 

圣彼得堡市 2022 2 24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主席 V.D. Zorkin、法官 K.V. AranovskyG.A. GadzhievL.M. ZharkovaS.M. KazantsevS.D. KnyazevA.N. KokotovL.O.KrasavchikovaS.P.MavrinaN.V.MelnikovaV.G.Yaroslavtseva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5 条(第 4 部分“a”款)、第一部分第 3 款、第 3 条第 3 4 部分、第 21 条第 1 部分、第 36 条、第 471 条、第74条、第86 条,联邦宪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9697 99 条,

未经听证的会议审议了俄罗斯联邦刑法第53条第1 款第7部分合宪性核查案件。

考虑此案的原因是公民 VN Egorov 的投诉。审理此案的依据是申请人所争议的法律条款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不确定性。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听取了法官兼报告员 A.N. Kokotov 的报告,审查了提交的文件和其他材料

 

安装:

 

1.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3 1 条第 7 部分,不得对未成年人、第一类或第二类残疾人、孕妇、有 3 岁以下儿童的妇女进行强迫劳动,年满五十五岁的妇女,年满六十岁的男子以及军人。

1.1。本案的申请人,公民 V.N. Egorov,于 2017 12 5 日被莫斯科地区法院判处十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在严格的制度管教所服刑。在服满一半以上的刑期后,他向法院申请以剥夺自由的形式以强迫劳动代替未服刑的部分。

在审议提交的请愿书的过程中,梁赞地区斯科平斯基地方法院确定,VN Egorov 在到达惩教所后被雇用,由于达到退休年龄而被解雇。他真诚地对待工作,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 106 条无偿从事的工作,并且没有拒绝工作。他没有违反既定的服刑顺序,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他获得了几次奖励。它不在预防清单上。一套衡量教育影响的措施对罪犯的行为有积极的影响。同时,参照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3 1条第 7 部分 法院拒绝满足请愿书,因为强迫劳动不分配给年满 60 岁的男性,而 V.N. 上级法院同意这一决定(梁赞地区法院 2021 6 3 日的上诉裁决和第二普通最高法院法官 2021 7 12 日的裁决)。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在未考虑案情的情况下退回了申请人的申诉,因为该申诉违反了管辖权规则(2021 7 15 日的信函)。

根据 V.N. Egorov 的说法,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3 条第1 款第 7 部分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9 条(第 2 部分),因为它没有规定 60 岁以上的男子被判刑因犯下特别严重的罪行而实际上已服刑至少一半的人——与未达到该年龄的男性不同——有权以剥夺自由的形式以强迫的形式代替未服刑的部分劳动。

1.2. 根据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第 367496 97 关于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申诉,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受理公民关于规范性法案侵犯其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申诉,如果得出的结论是:由于在他参与的特定案件中适用有争议的规范性法案而导致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迹象,在解决该案件时已用尽所有其他国内补救措施,以及不确定性该法案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同时,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仅就申诉中指定的主题作出裁决,并且仅针对该法案的合宪性受到质疑的部分,评估被质疑的字面意思。规定和含义,

在申请人的具体案件中,法院考虑了以较轻的惩罚(强迫劳动)取代剥夺自由形式的未服刑部分的问题,仅适用于第 53 条第 7 部分规定的一类人1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年满 60 岁的男性。

因此,俄罗斯联邦《刑法》 53 条第1 款第 7 部分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本案中审议的主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它作为法院拒绝以强迫劳动剥夺 60 岁以上男子自由的形式取代未服刑部分的依据。

2.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对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刑事和刑事立法的管理和保护属于俄罗斯联邦的管辖范围,允许通过联邦法律限制权利和自由的可能性仅限于为保护宪法秩序的基础、道德、健康、权利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需的(第 55 条第 3 部分;第 71 “c”“ o"); 国家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不分年龄,包括被判有罪的人请求赦免或减轻处罚的权利(第 19 条,部分1 2;第 50 条,第 3 部分)。

正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所指出的那样,这项权利直接体现了尊重个人尊严、人道主义和正义的宪法原则,对每个被定罪的人都意味着——无论其犯罪的性质如何他被定罪、施加的惩罚和执行条件 - 包括在法庭上寻求减轻他的命运的机会,直至完全取消有罪判决对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所有限制(法令2002 11 26 日第 16-P 决定,2009 1 15 日第 285-O-O 号决定)。

联邦立法者在规范刑事处罚的实施和执行、确定刑罚的理由和程序方面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联邦立法者有义务遵守包括刑法在内的一般法律原则,产生于俄罗斯联邦宪法并被俄罗斯联邦承认为立宪国家的责任,如正义、平等、相称性、合法性、有罪、人道主义。因此,联邦法律确定刑事责任和处罚需要考虑犯罪者的身份和其他具有客观合理理由并有助于对犯罪行为本身和个人的社会危险进行充分法律评估的情况。谁犯的,以及责任措施的适用,同时考虑到施暴者个性特征的情况。其他任何事情都将违反宪法禁止歧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2003 3 19 日第 3-P 2016 11 15 日第 24-P )。

从给定的法律立场来看,特别是需要在刑事和监狱立法中对惩罚类型、服刑的理由和条件、豁免刑事责任和惩罚,以及以一种惩罚代替另一种惩罚。代刑制度的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正义、平等和人文主义的要求,不能导致同一类罪犯的权利差异,更不能减损犯罪人的权利。要求减轻处罚。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54 条(第 2 部分),该条规定了公认的法律原则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犯罪,不得处罚),该行为的犯罪性为其处罚和其他刑事法律后果仅由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3 条第 1 部分)确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犯罪的主要处罚和附加处罚类型,这不超出可用于实现区分刑事责任和处罚的宪法正当目标的手段,加强其对罪犯的纠正作用,防止新的犯罪和从而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免受犯罪侵害(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2020 11 12 日第 2597-O 号决定)。主要的惩罚类型包括那些规定在规范固定的限度内使用罪犯的惩罚。这些是强制劳动,矫正劳动,强迫劳动,剥夺自由一段时间,无期徒刑(第“d”“e”“h 1“l”“m”44 条和俄罗斯联邦刑法 45 条第 1 部分)。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 至第 4 条)规定了执行和服刑的程序和条件、法律地位和改正罪犯的方法,其规范必须由各方商定。他们自己以及与他们一起 - 影响该地区的其他法律行为的规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0 12 28 日第 50-P 法令)。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9条,将罪犯惩戒定义为对个人、社会、工作、规范、规则和人类社会传统的尊重态度的形成以及对守法行为的激励(第一部分) , 指这种矫正的主要手段(适用于考虑到处罚的类型、所犯罪行的性质和社会危险程度、罪犯的人格及其行为)、既定的执行和送达程序惩罚(制度)和对社会有益的工作(第二和第三部分)。

联合国大会 2015 12 17 日第 70/175 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定,被定罪的囚犯应能够工作,但须经医生或体和精神健康的其他合格医疗专业人员(规则 96,第 1 款),应为囚犯分配足以填补正常工作日的有用工作(规则 96,第 2 款)。根据欧洲监狱规则(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 2006 1 11 日批准),在监狱工作应被视为囚犯拘留制度的积极因素(第 26 条第 1 款)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1998 12 21 日第 199-O 号、2001 4 20 日第 145-O 号、2015 5 21 日第 1115-O 号等),是一种手段的改正犯人。

3.为了给减轻处罚提供法律保障,联邦立法者制定了反映立法对犯罪公共危险性质的评估并考虑表明实际情况的刑事处罚种类。所犯罪行的危险程度、肇事者的身份和确定执行(服刑)的适当制度、减轻责任的理由和条件(以较轻的处罚代替处罚)。这些措施的实施主要是由于罪犯的行为、人格的积极变化、社会正义的恢复(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674344 60条,第 1 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 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50 条(第 3 部分)规定的确保每个被定罪者有权要求减轻对其施加的处罚的权利的措施,以及原则出于人道主义和正义的宪法原则所产生的刑事镇压的经济性,其中涉及仅使用必要和充分的手段来实现其刑法反应的强制措施的目标,联邦立法者认为用未服刑的部分代替罪犯的可能性强制劳动监禁的判决(俄罗斯联邦刑法 53 条第 2 部分,第 80 条第1和第 2 部分)。

3.1。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53 条第1 款,在本 法典特别部分的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犯有中轻罪或为第一次犯下严重罪行(第一部分);强迫劳动包括将罪犯带到监狱系统的机构和机构确定的地点工作(第三部分);强迫劳动的任期为 2 个月至 5 年,但根据本法 80 条以强迫劳动形式代替惩罚的情况除外(第四部分);从被判处强迫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给国家,转入监狱系统相关领土机构的账户,数额为法院判决确定的数额,范围为百分之五至二十(第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