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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部委和部门规范性法案公报1996 年 4 月 1 日第 4 号2下(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4-06 10:12:57  

业产权和马德里协定 商标的国际注册。 14.7. 拒绝注册商标的决定 如果作为对要求保护的名称进行审查的结果, 根据该法第 12 条第 1 款进行, 发现该名称至少不对应 其中第 2.3、2.4 段规定的要求之一 整个商品和服务清单的规则,申请人被发送 驳回商标注册的决定。 在做出决定之前,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 提出可作为拒绝理由的论据 在商标注册中,以及相关的链接 信息来源(如有必要)和建议 反驳论点,提供额外的 材料或在申请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15. 确立商标优先权 商标优先权由收到日期决定 向专利局提交包含注册申请的申请 作为商标的名称表明申请人及其 地点或住所、申请名称、其 商品和服务的描述和清单 商标注册。 如果申请最初不包含上述任何内容 列出的信息和/或文件,然后是优先日期 商标被认为是最后收到的日期 上述文件包含必要的信息 优先级设置。 商标优先级也可以按日期设置 在《巴黎公约》缔约国提交首次申请 或在他指定的展品公开展示的开始日期之前 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 在一个成员国的领土上组织 巴黎公约,如果要求 该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 确认请求的优先级的必要文件。 15.1. 确立约定优先权的条件 当根据规定要求约定优先权时 该法第 9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检查: 申请人在该州提交的第一份申请的副本的可用性 是《巴黎公约》的缔约方。如果提供了上述副本 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后, 申请人遵守规定的 3 个月期限 第一份申请的副本必须提交的日期 提出了; 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 6 个月的遵守 第一次申请,在此期间申请与征集 公约优先权必须提交给专利局; 提交建立公约的请求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优先 专利局; 声称的名称与商品和服务清单的一致性 第一份中包含的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和清单 申请,而在商品和服务清单中 指定,某些商品和服务可能会丢失, 在第一个应用程序中指定。 15.2. 确立展览优先权的条件 要求展览优先权时 该法第 9 条第 3 和第 4 款检查: 提供确认展览优先权的文件,以及 符合第(5)款的要求 本规则2条; 申请人遵守 6 个月的截止日期,从开始日期开始 在展会上公开展示展品,在此期间申请与 要求展览优先权必须提交给专利 部; 提交确定展览优先权的请求 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部; 要求保护的指定与指定的合规性 展示的货物,前提是货物,关于 要求展览的名称 优先,在展会上展出。 15.3. 检查是否符合确定优先权的条件 商标 如果申请人未能满足其中至少一项要求, 本规则第 15.1 和 15.2 条规定,优先 商标成立(事先通知 该申请人)根据第 1 段和第 2 段 本规则第 15 条。 16.检查附加材料 (一)收到提交的补充材料后 申请人应专利局的要求,符合 由申请人确定提交的截止日期。 这些材料必须在两个 自申请人收到请求之日起几个月。 检查申请人是否遵守截止日期时 应以本规则第五款第(二)项为指导。 如果申请人因未提交而违反了截止日期 根据本协议第 10 段提出的延期请求 规则或未答复审查请求,申请被考虑 撤回,并通知申请人。 (2) 收到提交的补充材料后 申请人主动或应专利请求 部门并接受审议,检查他们是否改变 它们是根据案情提出的申请。 附加材料被认为是根据 优点,如果更改影响声明的感知 指定作为一个整体或其主要(即,占据主导地位 位置和影响整个标志的感知)元素。到 这些变化尤其包括: 列入指定 或从其中排除口头或基本图片 元素; 语言元素的语音或语义变化; 主画面的图形或语义变化 元素。 其他材料也被认为会改变应用程序。 本质上,如果它们包含对商品和服务清单的补充 申请中未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3) 如果附加材料被认为发生变化 在决定注册前向申请人提出申请或 被拒绝注册商标的报告(在下一个 发送给他的检查文件)关于哪些包括在 信息的附加材料作为此类的基础 考试结论。 其他信息在考试期间被考虑在内。 17. 对审查决定提出上诉 根据该法第 13 条第 1 款的规定,申请人在发生 不同意初审决定或决定 对申报指定的审查有权提出上诉 专利局分庭(以下简称上诉分庭) 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异议应由上诉分庭审理 自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 18. 商标注册 基于注册商标专利的决定 一个月内根据本法第 14 条的规定 收到确认已支付既定费用的文件的日期 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 俄罗斯联邦的标志和服务标志。 19、商标注册信息的公示 在根据该法第 18 条发布有关信息时 注册 专利局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商标、服务标志和地名 货源”: 注册编号和日期; 注册截止日期; 收到申请的编号和日期 登记; 申请号、日期和国家代码(根据 WIPO 标准 ST.3) 确立约定优先权所依据的申请 如果根据第 2 款确定了优先权日期,则为商标 该法第 9 条; 展览优先日期,如果设置了优先日期 根据该法第 9 条第 3 款; 商标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他的 地点或住所; 商标图像,不包括商标, 本规则第2.2款第(五)项所指的; 商标的说明(如有必要) 是健全的; 商标的说明(如有必要) 很轻; 商标颜色或颜色组合的说明,如果 彩色注册商标; 商标的说明(如有必要) 体积庞大; 尼斯分类的类别(类别)在与其相关的列表中的指示 (对他们而言)商品和服务 商标; 表明商标是集体的(如果 集体商标已注册)和有关企业的信息, 有权使用集体商标,以及摘录自 集体商标章程第 21 条第 2 款的规定 法律; 先前注册的编号和日期,如果 有。 第 4 部分 过渡性规定 20. 生效 本规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版物。 21. 以前的规则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 准备和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则 作为 Rospatent 29 主席批准的服务标志 1992 年 12 月(俄罗斯司法部登记号 N 125 日期 21 1993 年 1 月)*。 ____________ * 见:《部委规范行为公报》 俄罗斯联邦”N 4, 1993 - 约编。 法务部登记 俄罗斯联邦 1995 年 12 月 8 日 注册号 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