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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5 月 1 日第 5 号俄罗斯联邦部委和部门规范性法案公报第3条(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4-06 09:55:25  

关于执行联邦法的措施 “关于国家保护法院,官员 执法和监管机构 俄罗斯联邦内政部令 1995 年 12 月 20 日 N 483 (萃取) 为了确保联邦法“关于 国家对法官、执法人员和 监管机构” p r i a z y v a y: 1. 批准所附的程序临时说明 确保国家对法官、官员的保护 执法监管部门设立前 内部事务机构的安全单位 第 12 条第二部分规定的受保护人 《关于国家保护法官、官员的联邦法》 执法和监管机构的人员”。 2. 主要部门负责人(俄罗斯内政部各部门, 内政部长、主要部门负责人 俄罗斯联邦主体内部事务(部门),内务部, 俄罗斯内政部第八总局内政司(OVD),负责人 教育和研究机构: 2.1。确保无条件执行《联邦法》 国家对法官、执法人员和 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其潜力 用于保护受保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2. 组织研究《联邦法》 国家对法官、执法人员和 监管机构”和所有机构的此命令, 机构和部门。接受至 1996 年 2 月 20 日 内政机构人员,直接 提供安全措施,对指示的知识进行测试 规范的法律行为。 2.3. 向公共当局提出建议 俄罗斯联邦各组成实体关于额外拨款的分配 有效保障措施的后勤手段 受保护人员的安全。 2.4. 关于根据 1995 年结果实施联邦法 在年度报告中作为单独的部分进行报告。 法务部登记 俄罗斯联邦 1996 年 1 月 16 日 注册号 101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 根据俄罗斯内政部的命令 1995 年 12 月 20 日 483号 临时指导 关于确保国家保护法官的程序, 执法和监管机构的官员 一、一般规定 1.1。本临时指令适用于程序 执行《关于国家保护法官的联邦法》, 执法和监管机构的官员" 1995年4月20日的N 45-FZ(以下简称联邦法)制定前 内务部系统特设单位 俄罗斯联邦。 1.2. 当局实施的国家保护 内部事务受制于: 所有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和仲裁法院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陪审员、法警; 检察官; 检察官办公室和内部事务机构的调查员; 在内政机构进行调查的人员; 从事业务搜索活动的人员 内部事务机构; 负责安全的执法人员 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 还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决和决定 (法官)在刑事案件中,调查机关的决定和 检察官; 俄罗斯联邦总统控制机构的雇员, 俄罗斯联邦各组成实体的行政首长,执行 控制法律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的实施, 侦查和制止犯罪; 监督遵守狩猎规则的机构的雇员 国家狩猎基金,鱼类保护当局的领土, 国家森林保护、卫生防疫机构 财政部监察审计司 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主体的金融当局 对相关执行情况进行控制的联合会 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侦查和制止 罪行; 上述人员的亲属。 1.3. 为保障本条例所列人员的生命和健康 本临时指令第 1.2 款(以下简称 “受保护的人”),以及他们的财产安全由内部 案件可适用于下列具体情况 安防措施: 人身保护、住房和财产保护; 发放武器、特殊个人防护装备和 危险警报; 临时安置在安全的地方; 确保有关受保护人员的信息的机密性; 转移到另一个工作(服务),改变工作地点 (服务)或学习; 搬迁到另一个居住地*; 更换文件,改变外观。 为了实施所提供的安全措施, 业务搜索活动以这种方式进行 由联邦法律“关于操作搜索 活动”。 ___________ * 根据联邦法律第 22 条签订 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1.4. 在创建特殊单位之前 受保护人员的安全所有服务和 内部事务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和 依照其职权范围。协调 内部事务机构为确保安全措施而开展的活动 受国家保护的人员被分配到 有组织犯罪司。 1.5。关于安全措施的应用及其执行的决定 为服务于受保护人员的实施 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检察长办公室 俄罗斯联邦,在联邦政府机构中, 以及他们的亲属被该部的负责人接受 俄罗斯联邦内政。 就安全措施的应用做出决定并确保 它们在俄罗斯主体中与受保护人有关的实施 联邦由内务大臣、酋长执行 俄罗斯主体内政的主要部门(部门) 联合会,以及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内政部负责人, 俄罗斯内务部第八总局内务部(OVD),城市铁路机关 国内事务。 二、采取安全措施的原因和依据 2.1。采取安全措施的原因 受保护的人是: a) 该人的声明; b) 法院院长或院长的上诉 相关执法或监管机构, 或联邦国家保护机构负责人; c) 由提供操作安全的机构接收 以及有关对指定人员的安全存在威胁的其他信息。 2.2. 应用安全措施的基础是 有足够的数据表明威胁的真实性 受保护人的安全。 2.3. 在第“b”和“c”项规定的情况下 2.1 本临时指令,决定 实施安全措施需要得到被保护人的同意。 3. 决定安全措施的应用 3.1。在收到材料是原因 对受保护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主管 内政部及时采取措施 注册、验证和决策。 3.2. 受理和审议申请、上诉、有关信息 威胁的存在由内部事务机构的负责人或 他们的代表。不允许拒绝接受申请。声明 在特殊的保护上诉登记册中登记 法官、执法和监管机构官员 和他们的亲人(附录 1)*。 3.3. 自收货之日起三天内 声明,呼吁,信息,这些领导人组织 验证,最后一个有动机的 申请决定(附件 2)或拒绝申请 (附录3)关于指定人员的安全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头部, 在同意的情况下考虑了申请、上诉、信息 受保护人应立即就申请作出决定 安全措施并确保由现有部队实施 方法。 裁决明确了受保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指明联邦法第 17 条规定的人员 给出了与被保护人约定的具体措施 必须遵守的规定,以确保 安全。在这里,他被警告有关罪犯 披露有关采取措施的信息的责任 确保其安全,如果此披露会导致严重 对他人的后果。公布通过的决议 在受保护人的签名下。 3.4. 有必要参与实施措施时 组织官员对官员的安全 具有特定内容的决定的摘录 实施说明和截止日期(附录 4)。 该声明提到了遵守的义务 组织官员关于采取措施的决定 根据联邦法律第 16 条提供的安全保障,以及 还记录了这些官员的警告 根据现行刑事责任 立法。 3.5. 该法令规定的安全措施正在实施 机构的特定部门准时 内政部基于经认证的摘录(附录 4)。关于 所有正在进行的活动,这些部门的负责人 向负责执行措施的官员报告 一般安全。 3.6. 决定取消措施的理由 安全性是: a) 消除对受保护人员安全的威胁; b) 其他理由的发生。 3.7. 拒绝采取安全措施可以上诉 受保护的人,以及法院院长(院长 适当的执法或监管机构), 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该人的上级机关, 为检察官办公室或法院提供安全保障。 向上级内政机构投诉 立即考虑。 ___________ * 附件不包含在公告中。- 大约。编。 4. 应用安全措施的程序 针对受保护的人 4.1。确保人身保护,保护住房和财产 受保护人员的人身(身体)保护由 GUOP、RUOP、UOP、PLO 的特殊快速反应单位。到 如有必要,可能会涉及此活动 内务机构其他部门的雇员(OMON 和 其他)。 个人安全可以全天候或在 在居住地的某个时间,在路上,在那个地方 工作、其他受保护的人,以及在他们逗留的其他地方。 住房和财产的保护由部门进行 私人保安,巡逻服务,参与, 如有必要,机构其他部门的员工 国内事务。 在实施强制外保住房和财产 巡逻服务制定了住宅的计划方案,接近 他。内政机构负责人,提供 直接保护,所需数量确定 涉及的力量和手段、布阵和路线 移动。 当被安全部门联系时, 私营保安单位采取措施 优先为受保护人员的住宅配备安全手段 和警报信号,与控制台连接 集中监控。在没有技术的情况下 组织集中保障住房保障的可能性 人配备了自主信号装置。 对受保护人的住宅和财产进行保护 私人保安单位根据与 安全机构。 4.2. 发放武器、特殊个人防护装备 和危险警报 向受保护人员发放武器的程序,人员除外 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携带和保管武器 俄罗斯政府设立的官方职位 联邦根据联邦法第 7 条。 给有权携带和保管的受保护人 服务或军事武器,个人的特殊手段 保护,其发行按照程序确定 按部门规定设立。 如果需要使用武器,受保护的人员 有义务遵守第 24 条规定的申请程序 俄罗斯联邦“武器法”。 获得武器和特殊手段的受保护人 永久存放和佩戴,有义务确保其安全和 工作条件。应用此安全措施的当局 为受保护的人提供一个特殊的金属盒 在受保护人的永久居住地存放武器。 如果武器、弹药、特殊物品损坏或丢失 受保护人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资金, 授权接收它们,指定控股 内部审计,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 武器和特殊物品的损坏或丢失造成的损害赔偿 发给受保护人的资金是在规定的 立法有序。 4.3. 临时安置在安全的地方 4.3.1。临时放置在安全的地方用于 情况下,如果通过其他措施,并在这个特定的地方,以确保 受保护人的安全是不可能的,并且 经已达到的受保护人的同意进行 多数,以及关于未成年人 - 经同意 父母或替代他们的人。 4.3.2. 放置在安全的地方进行一段时间, 确保被保护人的真正安全。 4.3.3. 安全的地方包括: a) 特选居住区(公寓、房屋) 个别建筑物、别墅等); b) 内部事务机构的办公房地,经过改造 临时居住; c) 位于部分领土上的住宅楼宇 内部部队、国防部军事单位、联邦 安全服务,联邦边境服务,使用 指定单位的指挥官允许的; d) 未成年人儿童教育机构 受保护人的子女;社会保障机构 受保护的成年残疾家庭成员 面孔; e) 确保被保护物可靠安全的其他场所 人。 4.3.4. 用于安全目的的地方 受保护的人必须符合既定的 卫生和卫生标准,并有生活所必需的 财产。 4.3.5。根据安全部门的决定 受保护的人,可以配备一个安全的地方 安全警报和 操作和技术控制。 4.3.6. 受保护人的登记,他们按照 联邦法第 10 条,临时搬迁 居住地(place of stay),在登记机关 未发布俄罗斯下属内政部的注册。 4.4. 确保有关受保护信息的机密性 人 4.4.1。如果决定采取安全措施 以确保受保护人员信息保密的形式 决定的摘录立即送交执行 总务部地址和参考局、中央内务局、内务部、市和区内务机构 在被保护人登记地,向所在地的市区主管部门 由受保护的人、国家的一个部门获得护照 汽车检查,帮助台自动 电话沟通等信息和参考资金。 受托机关偏远时 以安保形式实施安保措施 有关受保护人员的信息的机密性,不包括 立即交付有关实施这些措施的决定,该指示可 通过电报、传真发送,然后确认 通过邮寄。 4.4.2. 在收到行使机构的决定后 安全,关于以确保保密的形式采取的措施 内务部地址和参考局局长,中央内务局局长指示的信息, ATC,受保护人员的到达地址表被没收。一般来说 在地址和参考文件中为这些人放置传单 抵达 - 替代品仅指示姓氏,姓名,父名, 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主要地址 传单由地址和信息局负责人保存 以规定的方式。 4.4.3. 包含有关受保护人地址信息的证书不属于 发出。收到个人和法人实体的请求后 (口头或书面)关于受保护人员雇员的地址 内务部地址局、中央内务总局、内务总局向其报告 经理及时通知 提供安全的机构的雇员,并根据其行事 指示。 4.4.4. 保安措施实施期限届满后或 根据该机构发布的决定将其取消, 提供安全性,地址表被布置在一个共同的 地址和参考卡文件,以及到达表 - 代表 被摧毁。 4.4.5。市区当局护照和签证服务负责人 内部事务或取代他们的官员,在收到后 来自负责安全的机构关于收养的决定 以确保有关受保护信息的机密性的形式采取的措施 人, 抓住, 存储地址表, 问题 以各款规定的方式为受保护人颁发证书 本临时指令的 4.4.2-4.4.4,以及这些的放置 市区当局总地址和参考文件的传单 期限届满或取消措施后的内部事务 安全。 同时,从普通文件柜中撤回N 1 形式的申请 由受保护人取得护照并由负责人保管 市区当局或官员的护照和签证服务,他的 代替。而是将表格发送到通用文件柜 表格 N 1 中的申请,仅注明姓氏、名字、父名、 出生日期,参考申请本身由 城市和地区内务部护照和签证服务负责人。 发布 N 1 表格申请信息以及安置信息 最迟到一般卡档期满或取消措施后 安全以上述方式进行。 4.4.6。更换州牌照时 车辆、登记和驾驶文件 有关他们的数据以规定的方式输入相关的 寄存器。 在机动车登记证的正面应用 印有“特殊会计”的印记,卡片放置在一般 文件柜。 提供信息披露所有权 更换状态的车辆 注册标志和文件,以及收据 (更换)受保护人禁止驾驶证件, 现行规定的情况除外 立法行为。进入交警部门后 书面请求,它被发送到 内政机构的相关部门,提供 保护。 4.4.7. 关于第 1.2 项所列人员 根据本临时指令,信息的机密性可能 在他们上任的同时获得保障或 任命一个职位。 4.5. 更换文件,改变外观 4.5.1。更换文件,改变外观适用于 例外情况,如果受保护人的安全 其他措施无法保证的,按其规定执行 申请或征得他的同意。 4.5.2. 保安人员, 送交市区内政厅厅长或其 向受保护人居住地的代理人,作出关于 向受保护人签发身份证件 (护照),由共和国内政部长批准 俄罗斯联邦的一部分,中央内政局局长,该主题的内政局局长 俄罗斯联邦。连同上述决议, 一份完整的表格 N 1 申请,用于签发带有修改后的护照 受保护人的个人资料和签名,两张照片 尺寸 50x60 毫米,他的护照。 4.5.3. 市区内政厅厅长或其 副手根据提交的文件,给出书面的 发给市区当局护照和签证服务负责人的指示 给被保护人的护照和其他修改过的文件 问卷数据。 4.5.4. 市政当局护照和签证服务负责人 内部事务或替代他的官员,在 提供保安的机构的授权雇员, 检查转移给他的文件,在“护照”栏中记下 根据“申请表 N 1 中的可用数据”发出 在护照和有条件入境的受保护人手中“第11条 《关于国家保护法官、官员的联邦法》 执法和监管机构的人员”。在“请 与...有关的问题(交换)带有标记 “……发现记录中的不准确之处。” 4.5.5。护照的登记并将其移交给受保护的人 以规定的方式进行。同时,旧护照 仍由护照和签证处负责人保管 市内政机构。 4.5.6。提供安全的当局的法令, 作为签发修改后护照的依据 个人数据,归档在单独的文件夹中并存储在 为表格 N 1 中的申请确定的发行期间的过程 护照。 4.5.7。申请表 N 1 发给受保护人 更改个人资料的护照放在一般 文件柜。 4.5.8. 收到发给受保护人的请求后 更改个人数据的护照,包括事实 它的损失,对他们的答复是在与当局同意的情况下发送的, 提供安全。 4.5.9。被保护人损失事实材料的登记 更改个人资料的护照在一般情况下制作 理由,但将此通知提供给机构 安全。 4.5.10。如果,根据第 18 条 联邦法律将承认有必要废除指定的 安全措施,向受保护人签发护照,并附上他以前的 个人数据是根据规定的方式产生的 安全机关的规定。同时,在 N 1“签发护照所依据的文件”表格的栏目 条目“联邦法第 18 条“关于 国家对法官、执法人员和 监管部门。” 4.5.11。更换其他文件 内政机构的业务和技术单位 根据俄罗斯内政部的规定,调节 执行具体操作和技术措施的程序,以及 以及文件的制作、会计和使用程序, 加密公民的身份,在收到相应的 安全机关的规定。 4.5.12。安全措施的顺序、实施和应用 外观变化的形式将另外确定,之后 联邦法第 11 条生效。 4.6. 更换车辆上的国家登记牌 资金、登记和司机文件 4.6.1. 更换国家登记牌 车辆和登记文件给受保护的人 由国家交通监察部门负责人负责 车辆登记地点或强制临时 被保护人的住所,以及更换驾驶执照和 在当地驾驶车辆的临时许可证 被保护人的居留或强制临时居留 基于合理的决定(摘录), 由这些临时指示建立。 4.6.2. 更换国家登记牌, 车辆登记和驾驶文件, 属于受保护的人是基于 有关机构负责人的决议(摘录) 内政部关于安全措施的应用,这表明 更换国家登记牌、登记的期限 和驾驶文件。 向被保护人出具变更文件时 决议中的个人数据表明新的个人数据 数据。该决定由公章证明。 更换国家车辆牌照 资金和登记文件的办理方式 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 拖车给他们,由国家汽车公司批准 检查。 将驾驶执照和临时许可证替换为 驾驶车辆,以及登记 文件是在更换证明文件后制作的 身份,在适当的时候,但没有参加考试。 与更换国家登记相关的费用 车辆、登记和驾驶员的标志 按照既定程序将文件退还给受保护人。 回到交警单位状态 车辆登记牌、登记和 驾驶文件须由以下人员保管并归还给车主 更换期限届满。 4.6.3. 有关更换状态的文件 受保护的车辆牌照和文件 人,但机动车登记卡和记录除外 登记,根据秘密办公室工作规则进行。 所有与更换状态相关的材料 车辆登记牌、登记和 受保护人的驾驶文件单独归档 案件并在国家交通检查局的分支机构中存储 5 年 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它们的条件。 4.7. 转移到另一个工作(服务),改变工作地点 (服务)或学习 4.7.1. 将受保护人转移到另一份工作(服务), 工作(服务)或学习地点的变化是根据他的 声明或经上级同意 受保护人的(负责人)根据一项决定 本保护措施的应用。 4.7.2. 将受保护人员转移到另一份工作(服务), 工作(服务)或学习地点的改变是独立进行的 经受保护人的直接上级命令同意 高级领导。 4.8. 搬迁到另一个居住地 4.8.1. 以搬迁形式实施安全措施时 受保护人的其他临时或永久居住地 提供担保的机构,经与此人达成协议, 确定他进一步居住的可能地点。 4.8.2. 新址内务机构负责人 向受保护人的进一步住所发送副本 关于选择此安全措施的决定与附件 必要的文件。 4.8.3. 收到上述材料后说明需要 搬迁到另一个临时或永久居住地 被保护人,视具体情况,头部 内政部以规定的方式适用于各机构 州或地方政府,以及 利用局的可能性来交换生活空间和其他 参与此活动的组织选择所需的 选项。 4.8.4. 在选择必要的住房时,这 该选项得到内政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提供安全,以及与受保护的人,之后 其中进行了适当的法律形式化。 4.8.5。支付选房、登记、搬迁费用 被保护人的财产的运输按照程序进行 联邦法第 21 条规定。 4.8.6. 被永久安置的被保护人登记 居住地,按规定方式签发 城市和地区内政部门的护照和签证服务。在 内务部地址和参考局、中央内务局、内务局和 市和地区内政部门的护照和签证服务 一套措施,以确保有关信息的机密性 本临时文件第 4.4 段规定的受保护人 指示。 5. 被保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5.1。受保护人的权利 决定所涉及的受保护人 应用安全措施,有权: a) 了解适用于他的安全措施; b) 要求申请或不申请 本条第 1.3 段中列出的具体安全措施 临时指示; c) 来自机构的要求,内部事务的细分, 确保安全,与之相关的应用程序,除了 实施,联邦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法律,或废除正在实施的任何措施; d) 向更高的内部从属机构求助 案件,向检察官办公室或法院提交非法决定和行动 内政机构的官员提供 安全。 5.2. 受保护人的义务 受保护人有义务: a) 符合机构、单位的法律要求 内部事务提供安全保障; b) 立即通知上述当局, 单位关于每个威胁或非法行为的案例 关于他; c) 小心对待指定人给予他的财产 身体,单位供个人使用,以确保 安全; d) 不披露有关对他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未经机构、内务部许可的安全保障, 落实这些措施。 5.3. 提交申请、上诉或录取后 有关单位或机构负责人存在威胁的信息 内部事务,被保护人被宣布他的权利和 职责。 6. 安全措施的取消 6.1。消除对受保护人的安全的威胁或 如果有其他理由取消安全措施, 授权官员发布决定 宣布取消安全措施(附件 5) 受保护的人免于签名。 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以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的利害关系人 联邦法令。 7. 活动筹资 7.1。措施的筹资和后勤保障 本临时文件规定的国家保护 根据第 21 条执行指令 联邦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