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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的声明1993年9月2日第35号第1条上(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4-06 09:42:01  

俄罗斯联邦 劳动安全立法 的基础 这些基本原则为工人行使劳动保护权利提供了保障,并为规范 所有企业、机构和组织的 雇主和雇员之间在劳动保护领域的关系 提供了统一的程序。 所有制形式,无论经济活动的范围和 部门从属关系如何,旨在创造 满足在 工作过程中和与之相关的保护工人生命和健康要求的工作条件。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劳动保护的概念 劳动 保护是保障 劳动者在劳动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制度,包括 法律、社会经济、组织技术、 卫生卫生、医疗预防、康复等。 和其他措施。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 劳动 保护立法 及其 适用范围 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的规范性法案 。 俄罗斯联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 劳动者劳动保护权利保障和劳动保护 监管要求 不得低于本 基本原则规定的保障和监管要求。 本基本原则的效力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 企业),不分 经济活动范围和部门隶属关系; 雇主; 与雇主有劳动关系的雇员; 合作社工人; 高等和中等 职业教育机构 的学生,中等、初级职业教育和 基础普通教育教育机构的学生, 从事行业实践; 从事企业工作的军人; 在企业工作期间在法院服刑的公民 。 在其他国家就业的俄罗斯联邦公民 受劳动保护法的约束 除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协议) 另有规定外,在俄罗斯联邦 管辖下的企业工作的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受俄罗斯联邦劳动保护立法的约束。 第 3条 _ _ _ _ 由其各自机构代表的工会和 员工授权的其他代表机构,以改善工作条件和 劳动保护,预防工伤和 职业病。 劳动保护 领域国家政策的主要方向是: 承认和规定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与企业 生产活动成果的关系 ; 协调劳动保护 领域、其他经济和社会政策领域 以及环境保护领域的活动; 为各种所有制企业 制定统一的劳动保护监管要求,不分 经济活动范围和部门隶属关系; 国家对劳动保护领域活动的管理 ,包括国家对遵守 劳动保护立法和其他规范性行为的监督和控制; 员工通过各自机构代表的工会 和员工授权的其他代表机构 对员工在工作中的劳动保护领域 的合法权益的遵守情况进行公共监督; 国家 行政、监督和控制机构与雇主、 由其各自机构代表的工会和 由雇员授权的其他有兴趣 制定和实际实施 劳动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代表机构的互动与合作; 推行有效的税收政策,促进 创造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开发和 实施安全设备和技术、集体和 个人保护工人的手段; 实施经济制裁以遵守 企业和员工对劳动保护的监管要求; 为雇员提供特殊服装、特殊 鞋类、集体和个人防护设备、 治疗和预防营养、必要的预防 措施,费用由雇主承担; 对工作中的每起事故和 职业病进行强制调查; 为辛勤工作和具有 现代生产技术水平和劳动组织 不能消除的有害或危险工作条件的工作建立补偿和福利; 保护受事故影响的工人的利益 工作中或职业病 患者及其家庭成员; 培训劳动保护领域的专家,包括 高等和中等职业 教育机构; 建立关于 工作条件、工业事故和 职业病的国家统计报告; 向员工通报企业的条件和劳动保护状况 ; 采取措施促进 劳动保护领域的最佳做法; 解决劳动保护问题的国际合作。 由立法和行政 当局代表的国家,在考虑与雇主 协会、由其各自机构代表的工会和其他 授权的雇员代表机构协商的情况下, 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 劳动保护领域的商定政策。 第二章劳动者劳动保护权的 保障 第四条 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每个劳动者都 享有 劳动保护权,包括: 可能导致职业伤害、职业病或绩效下降 的危险生产因素 ; b) 因 与履行劳动职责有关的伤害、 职业病或其他健康损害对他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c) 从雇主或 国家和公共机构 获得有关员工工作场所的条件和劳动保护状况、现有的健康损害风险 以及为保护其免受 有害物质接触而采取的措施的可靠信息或危险的生产要素; d) 在对他的生命和健康 构成直接危险的 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对他造成任何不合理的后果,直到这种危险消除为止; e) 根据劳动保护立法和其他法规 的要求, 提供集体和个人保护手段,费用由雇主承担; f)由雇主 承担安全劳动方法和技术的培训; g) 在企业、车间、现场或工作场所清算的 活动中止或关闭的情况下,由雇主 承担费用的专业再培训 由于工作条件不理想,以及 因工作事故 或职业病而致残; h) 由国家 监督和控制机构或公共控制对劳动条件和 劳动保护进行检查,包括应员工在其工作场所的要求; i) 就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不满意向 国家有关当局以及工会和其他 雇员授权的代表机构提出投诉; j) 参与相关问题的验证和审议 改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 劳动者劳动保护权的保障 国家以立法、行政和 司法机关为代表 ,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 。 雇佣协议(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 有关 劳动保护的立法和其他监管行为的要求。雇佣协议(合同)应明确工作条件的可靠特征、对 辛勤工作和在有害或危险工作条件下工作 的员工的补偿和福利。 在企业、车间、 现场、工作场所因违反 劳动保护法规、无过错的劳动保护监管要求、 工作地点、岗位和平均水平而停工的期间 收益被保留。 如果由于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或 无法确保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而导致 企业停业或关闭, 并经国家监督和控制机构确认, 该企业的员工将在 根据适用法律。 雇员在其生命和健康受到直接威胁 的情况下拒绝工作,或在劳动合同未规定的 有害或危险工作 条件下从事艰苦工作和工作,不会对其造成 任何不合理的后果。 如果由于无法确保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而应 国家监督和控制机构 的要求清算车间、场地、工作场所, 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 与其资格相符的新工作场所,或免费提供 培训新职业(专业)的员工,同时在再培训期间保持 其平均收入。 禁止未经按规定方式接受劳动保护 规则、规范和说明知识培训、指导和测试的 人员进入工作岗位。 因辛勤工作和在有害或危险工作条件下工作而 有权获得补偿和福利的雇员的类别, 此类补偿和福利的性质和范围由 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内各共和国的 相关立法和其他法规规定. 第 6 条. 限制繁重的工作和与 有害或危险的工作条件 在艰苦的工作和在有害或危险的工作条件下工作, 禁止使用育龄妇女和 21 岁以下的人,以及 健康禁忌的人。原因。 员工 因接触 有害或危险的生产因素而出现职业病或健康恶化迹象的,用人 单位必须根据医疗报告,按规定方式将其调往另一 工作岗位。 繁重工作和有害或危险工作清单 工作条件由部长会议 - 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同时考虑到与 雇主协会、各自机构代表的工会和 雇员授权的 其他代表机构的协商。俄罗斯联邦主体有权补充 此类作品的清单。 第三章 保障劳动保护第七 条国家 劳动 保护 行政管理部门 这方面的要求,以及对保证工人健康 和安全工作条件 的生产资料、技术和工作组织的要求。 国家劳动保护管理由 国家机关实施,其在劳动保护领域的职能和权力 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或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表总统确定。 经本国家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批准的劳动保护规范和规则,俄罗斯联邦各部委 、各种形式的企业在俄罗斯 联邦境内 强制执行 财产,无论经济活动的范围和 部门从属关系如何。 国家劳动保护管理机构的官员 有权自由访问 各种所有制企业,不分经济活动范围和 部门隶属关系,并获得必要的信息。 第八条企业及其协会的 劳动保护管理机构 俄罗斯联邦各部委和部门 以及企业的关注、协会和其他协会有义务提供 劳动保护服务。 组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 如有必要,建立劳动保护服务或 以合同形式聘请劳动保护专家。 企业劳动保护服务人员的结构和人数 由雇主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管理机构的建议确定。 为了组织 雇主和雇员和(或)他们在 雇员超过 10 人的企业的代表之间的劳动保护合作,成立了一个 劳动保护联合委员会(委员会),在平等的基础上, 包括雇主、贸易工会和 员工授权的其他代表、机关。 企业的状况和劳动保护 由雇主负责。 第 9 条 雇主确保 企业劳动保护的 义务 雇主 有义务确保 :集体和个人保护设备的有效 运行; b)每个工作场所 符合劳动保护法规要求的工作条件; c) 适当的卫生和家庭组织和 工人的医疗和预防性维护; d) 法律规定的员工工作和休息制度 ; e)按照既定标准向从事 有害或危险工作条件的行业以及 与污染有关的工作的员工 发放特殊服装、特殊鞋类和其他 个人防护设备、洗涤剂和中和剂; f) 有效控制有害或 有害生产因素对工人健康的影响程度; g) 因工伤给员工造成的损害赔偿, 职业病或其他 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健康损害; h) 对员工进行培训、简报和测试员工 对劳动保护规范、规则和说明的了解; i) 告知员工 工作场所的条件和劳动保护状况、现有的健康损害风险和 员工有权获得的个人防护设备、 补偿和福利; j)国家监督和控制机构和公共控制 的代表可以畅通无阻地 对企业的条件和劳动保护状况进行检查 遵守劳动保护法规,以及 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 ; k) 及时缴纳国家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 劳动保护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的罚款 ; l)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 保护工人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措施,包括 为受害者提供急救的适当措施; m) 向监督和控制当局提供 有关企业条件和劳动保护状况的必要信息, 遵守他们的指示,以及所有可记录 的事故和对工作中工人健康的损害 ; n) 雇员因病暂时残疾以及工伤事故 和职业病 的强制保险。 第 10 条 员工确保 企业劳动保护的 义务 员工有义务: a) 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规范、规则和指示; b) 正确运用集体和个人 保护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