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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 2014 年 6 月 10 日决议 15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3-25 08:59:50  


 财产 联邦 联邦 意义 的文化 物品 -与企业家的销售。 随后将有争议的房屋从市政 所有权转移到企业家的私人所有权,尽管 该物品具有特殊地位和保护制度这一事实不 违反 2002 年 6 月 25 日 N 73-FZ 联邦法第 48 条“关于 人民的 文化遗产(历史和文化古迹)的物品”的规定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 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 决议 N 1792/14 莫斯科,2014 年 6 月 3 日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 包括: 主席 - 最高仲裁法院主席 俄罗斯联邦伊万诺夫 AA; 主席团成员:Amosova S.M.、Andreeva T.K.、 Goryacheva Yu.Yu.、Kozlova O.A.、Makovskoy A.A.、Pershutova A.G.、 Razumova I.V.、Sarbasha S.V.、Yukhneya M.F. - 审议布里亚特共和国文化部和布里亚特共和国联邦 国家财产管理局 领土管理局对布里亚特 共和国仲裁法院裁决进行监督审查的申请日期为2013 年 5 月 17 日,在 N A10-3732 / 2012 案件中,第四 上诉仲裁法院于 2013 年 9 月 9 日作出的决定和 东西伯利亚地区联邦仲裁法院于2014 年 1 月 16 日作出的决定案子。 在布里亚特共和国仲裁法院(Filippova BC 法官) 的协助下,通过使用视频会议, 以下代表参加了会议:申请人 - 共和国联邦国家财产管理局 领土管理局布里亚特 - Tarnueva V.V. , Fedorova T.N.; 来自申请人 - 布里亚特共和国文化部 - Tsydenzhapov M.V., Tsyrenov D.B.; 来自乌兰乌德 财产管理和土地使用委员会- D.S. Tsydypova; 来自个人企业家 Batueva L.V. - Astrakhantseva V.A. 主席团听取并讨论了 Makovskaya A.A. 法官的报告,以及 参与此案的人员代表的解释,决定 如下。 个人企业家 Batueva L.V. (以下简称 - 企业家)拥有该物业 - 一个总面积为 56.5 平方米的房间。米(以下简称争议处所) 在建于 1839 年的“Trading Rows”大楼内, 地址为:Republic of Buryatia, Ulan-Ude, st. Kuibysheva, d. 18 (以下简称房地产标的),根据 乌兰乌德物业管理和土地使用 委员会于 2005 年 7 月 1 日 N 164-P 签订的担保和租赁协议 (出租人;以下简称委员会)、市级 卫生保健机构“ 乌兰乌德康复医学与康复中心”(余额持有人)、国家机构“历史 文化 保护科学生产中心”布里亚特共和国的纪念碑”(国家纪念碑保护机构)和 企业家(租户)。 随后,企业家根据 2008 年 7 月 22 日 N 159-FZ 联邦法“关于转让 俄罗斯联邦主体 国有或市政财产 并由小型企业出租的房地产的特殊性”和中型企业,以及 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法案的修正案 ”(以下简称 - 法律 N 159-FZ)适用于 有争议的房地的私有化。根据乌兰乌德市 议会 2011 年 6 月 16 日 N 454-34 的决定, 2011年市政财产私有化预测计划 获得批准,其中 包括争议房屋,委员会于2011年9月16日决定 将争议房屋私有化,并于2011年9月22日 签订买卖合同N 37-11与企业家签订该处所的所有权(以下简称 买卖 协议)。 城市地区“乌兰乌德市”(以下简称市) 的不动产权利及其 交易的统一国家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 )。 然而,俄罗斯联邦政府 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通过了第 1018-r 号法令(以下简称法令),该法令 将该财产列入具有 联邦意义的文化遗产对象清单,直至 12 月 27 日, 1991 年是 不可移动的历史和文化的国家 (全联盟和共和) 意义的纪念碑。 联邦机构领土管理局 布里亚特共和国国有财产管理部(以下简称 联邦财产管理局)根据 俄罗斯 仲裁程序法第 49 条向布里亚特共和国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联邦反对委员会、 企业家和市政当局使争议房屋 的销售合同无效(无效),根据 接受和转让争议房屋 的行为以退货的形式申请双边归还 市政当局和 根据合同支付的金额返还给企业家,以及从企业家的非法占有中收回有争议的房屋 。 布里亚特共和国联邦国家登记、地籍 和制图局(以下简称 Rosreestr局)、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俄罗斯文化部 东西伯利亚司 联邦 就争议标的物提出独立主张 作为第三方参与本案,未 文化部)。 联邦财产管理署向仲裁法院提出申请 ,指出随着 争议房屋的命令的通过,所有权必须正式化 俄罗斯联邦。 然而,委员会在命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 按照 2002 年 6 月 25 日第 73-FZ 号联邦法律“关于文化 俄罗斯联邦人民的遗产(文化古迹)” (以下简称 - 第 N 73-FZ 号法律),并与企业家非法 签订销售合同。 根据布里亚特共和国仲裁法院 2013 年 5 月 17日的裁决,本案中关于俄罗斯 联邦税务局对争议房屋 所有权进行登记 的义务的诉讼程序于第 4 条的依据 俄罗斯联邦 仲裁程序法第 150 条第 1 部分;其余的索赔被驳回。 第四上诉法院于 2013 年 9 月 9 日作出裁决,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决。 东西伯利亚地区联邦仲裁法院根据 2014 年 1 月 16 日的决定,维持这些司法行为 不变。 在向俄罗斯 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交的对上述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审查的申请中,该 部和联邦财产管理署部要求撤销这些行为,指 的是违反了统一的规定。仲裁的解释和适用 实体法和程序法法院,将案件 提交初审法院重新审理。 作为对这些声明的回应,企业家、乌兰乌德 市政府和委员会要求保持有争议的司法行为 不变。 俄罗斯联邦文化部 东西伯利亚司在对申请的答复中支持 申请人的论点。 主席团核查了陈述中提出的论点、对陈述的 答复以及 参与案件的人代表的发言是否属实,认为该陈述不属实, 理由如下。 拒绝满足所述要求,一审法院 提到,在委员会决定 将有争议的房地私有化时(2011 年 9 月 16 日),该房地的所有权 是为市政府登记的,并且 是最后一个权利,根据法律 N 73-FZ,没有被拒绝, 俄罗斯联邦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要求。 企业家符合第 N 159-FZ 号法律的要求, 委员会的这一决定未被上诉或取消。有争议的前提 不适用于限制 私有化的对象,企业家非法拥有的事实 有争议的前提索赔人没有得到证明。 上诉法庭维持 原讼法庭的裁定。 最高法院根据 1997 年 7 月 21 日 N 122-FZ“关于 不动产权利的国家登记及其交易”的联邦法第 2 条第 1 款指出 ,市政财产权 与企业家买卖合同签订时有争议的房屋由市政府按照 第 N 73-FZ 号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在 登记簿中登记,放弃对 文化遗产对象的所有权未发布,同意结论 下级法院认为俄罗斯联邦 没有获得有争议的房屋的所有权,并且所述 索赔不受满足。 因此,法院拒绝满足 联邦财产管理机构的要求,包括要求 证明有争议的房屋不受他人非法占有的要求,法院 仅根据该财产为市政所有,并且该权利已在 规定 的登记方式,并且原告没有证明 俄罗斯联邦对该物体的所有权。 同时,法院没有评估该部的论点,即 房地产标的物,包括有争议的房屋,根据1960 年 8 月 30 日 N 1327 的俄罗斯联邦部长理事会决议 “关于进一步改善俄罗斯联邦文化古迹的保护” 被列入批准的 作为国家重要古迹保护的建筑古迹清单。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 1991 年 12 月 27 日 N 3020-I 号决议附录第 1 节第 3 段 “关于将俄罗斯 联邦的国家财产划分为联邦财产 ,俄罗斯联邦内的共和国,领土, 地区、自治区、自治区、莫斯科市和 圣彼得堡市和市政财产“(以下简称 第 N 3020-I 号决议)具有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和艺术价值的物品, 位于全俄罗斯意义 的文化机构 1995 年 2 月 20 日第 176 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第 2 条“ 关于 批准联邦历史和 文化遗产物品清单 (所有-俄语) (全俄)意义包括根据 1960 年 8 月 30 日 N 1327的俄罗斯联邦 部长会议法令, 作为国家重要古迹受到保护的历史和文化古迹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指出第 N 3020-I 号法令 附录 N 1 第 I 节第 3 段所载的关于将具有 全俄罗斯意义的 纪念碑归于联邦财产的法律规范意味着 ,为了划定国有 财产的所有权,在此类划界,相关对象 被归类为完全属于联邦财产的对象,并且, 因此,通过这种区别,它们不能成为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所有权,也不能成为市政 财产(例如,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 2002 年 12 月 3 日 N 3424 的决定/02,日期为 30.11.2010 N 10478/10,俄罗斯 联邦法院判决日期为 05.07.2006 N 11159/04)。 由于法院没有 对该部的上述论点进行法律评估,考虑到第 N 3020-I 号法令的规定,也没有 调查联邦所有的房地产对象 后来如何成为 市政的问题财产,他们没有理由 得出的结论是 市政府是有争议的房屋的所有者,为了使房地产对象 成为联邦财产,市政府必须 根据第 N 73-FZ 号法律的规定 放弃对该对象的所有权,并且市政府 根据第 N 159-FZ 号法律的规定, 与企业家签订了销售合同,从而 合法地处置了该物品。 但是,从案件材料中可以看出,并经涉案 人员代表确认,争议房屋 已从联邦所有权转移到所有权 根据企业名录建立城市, 财产转为城市所有, 布里亚特共和国国家财产委员会于 1992 年 6 月 30 日登记, 编号为 642,根据《 确定联邦组成条例》编制,国家和 市政财产以及登记财产权的程序 ,由俄罗斯 联邦总统 1992 年 3 月 18 日 N 114-rp 的命令批准。相关行为的合法性 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质疑,包括涉案人员在内。 因此,市政财产对争议的权利 该房地是根据这些行为产生的,随后 以规定的方式登记。 市政当局没有将有争议的房屋转让给联邦所有权 ,而是根据第 N 159-FZ 号法律的条款进行处置,并 与企业家签订了销售合同。 根据买卖协议 将有争议的房屋从市政所有权转移到 企业家的私人所有权不违反第 N 73-FZ 号法律第 48 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文化遗产对象,无论 类别如何其历史和文化意义,可能位于 联邦财产、俄罗斯联邦主体的 财产、市政财产、私有财产 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除非 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有争议的司法行为 应当保持不变。 仲裁法院对具有类似事实情况的案件具有 法律效力的仲裁法院的司法行为,在 法治基础上作出的解释与本决定所载的解释不同的 ,可以 根据第5款的规定进行审查。仲裁程序第 311 条第 3 部分 俄罗斯联邦法典,如果没有其他 障碍的话。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俄罗斯联邦 仲裁程序法第 303 条、第 305 条第 1 部分第 1 款、第 306 条, 俄罗斯 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决定 : 仲裁法院的决定布里亚特共和国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在 N A10-3732 / 2012 案件中,上诉仲裁法院第四届裁决 09/09/2013 和 东西伯利亚联邦仲裁法院裁决 01 /16/2014 在 相同的情况下保持不变。 布里亚特共和国文化部和布里亚特共和国联邦 国家财产管理局 领土管理局的声明应予以 驳回。 主席 A.A.伊万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