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汇票的情况下 索取汇票债务时提供证据 当 向出票人索取汇票债务时,债权人 在没有汇票的情况下,必须提供 将担保转让给出票人为了收到付款, 并证明汇票义务本身的有效性 (符合形式和细节的要求)和汇票权利的存在 (在汇票上放置一系列连续背书)。 俄罗斯联邦 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的 决定 N 13404/13 莫斯科,2014 年 6 月 3 日。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 包括: 主席 -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 Ivanov A.A.; 主席团成员:Amosova S.M.、Andreeva T.K.、 Kozlova O.A.、Pershutova A.G.、Razumova I.V.、Sarbasha S.V.、 Yukhneya M.F. - 审议了国家单一企业 “圣彼得堡燃料和能源综合体”对西西伯利亚地区 联邦仲裁法院 2013年12月4日第A70号案件裁决的监督修改申请- 9973 / 2012 秋明州仲裁法院。 代表出席了会议: 申请人 - 国有单一企业 “圣彼得堡燃料和能源综合体” - Kozhevin G.A.、 Norvatova M.V.、Perepelitsa E.A.、Sudakova M.A.、Shvarts M.Z.; 来自有限责任公司“Corporation STS” - Mashentsev A.N.; 来自封闭式股份公司“Energy Assets”和 有限责任公司“Group of Companies ESE” - Kovalev S.I., Frolov A.S.; 来自圣彼得堡国家单一 企业“普希金燃料和能源综合体” - Mazhirin M.E. 主席团听取并讨论了法官 I. V. Razumov 的报告以及 涉案人员代表的解释, 确定以下内容。 作为Lenteplosnab Closed Joint Stock Company (以下简称Lenteplosnab Company,债务人)破产案的一部分 ,Energy Assets Closed Joint Stock Company(以下简称 Energy Assets Company)向秋明 地区仲裁法院申请与申请列入债权人的债权人名册的债权人的 本票债务 12,221,708 卢布 52 戈比和 2,812,011 卢布 44 戈比的利息用于使用他人 资金。 此外,ESE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ESE集团公司)向 同一法院申请将 36,431,169卢布65戈比的本票纳入债务人债权人的债权登记册。债务, 1,444,344 卢布 08 戈比使用他人 资金的利息,以及 3,154,265 卢布 36 戈比的贷款和 195,274 卢布 96 戈比的贷款利息( 根据仲裁第 49 条进行澄清) 俄罗斯联邦程序法典)。 秋明地区仲裁法院于2013 年 5 月 20 日和 2013 年 5 月 21 日作出的裁决,ESE 集团公司的要求 和“能源资产”被认为是合理的,并被纳入 “Lenteplosnab”公司债权人债权名册,并 满意地排在第三位。 2013 年 9 月 27 日,第八上诉庭决定, 变更 2013 年 5 月 20 日的裁定, 认定 ESE 集团公司的债权合理,并纳入 债务人债权登记册。债权人部分 3,154,265 卢布 36 戈比的贷款和 195,274 卢布 96 戈比的 贷款利息,其余部分被认为是 不合理的;2013 年 5 月 21 日的定义被取消,纳入 公司“能源资产”的要求 债务人的债权人否认。 西西伯利亚地区联邦仲裁法院于2013 年 4 月 12 日作出裁决 ,撤销上诉法院 2013 年 9 月 27 日的裁决,并维持初审法院 2013 年 5 月 20 日的裁决。 2013 年和 2013 年 5 月 21 日。 在向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交的对最高法院裁决 进行监督审查的申请中 ,破产债权人 - 国有单一企业“ 圣彼得堡 燃料和能源综合体”(以下简称企业“ TEK St. Petersburg") 要求取消它,理由是违反统一性 仲裁法院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 上诉法院的决定应保持不变。 圣彼得堡国有单一企业 “普希金燃料和能源综合体”、 有限责任公司“隔离技术”和封闭式 股份公司“UNR-628”(破产债权人),以及 “Lenteplosnab”公司的破产受托人回应申请 支持职位企业“TEK 圣彼得堡”。 针对公司的声明,要求能源资产和 ESE集团公司不予受理上诉的司法行为。 与现行立法一致的变化。 主席团因缺乏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规定的理由,并 考虑到 程序立法规定的监督案件法院审理案件的限制,拒绝 满足仲裁庭的要求。 圣 。 主席团对声明中 提出的论点、对声明 的答复以及涉案人员代表发言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认为TEK企业的声明 圣彼得堡”基于以下理由满足。 根据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规定, 从案件材料中可以看出,秋明州仲裁法院于 2013 年 3 月 11 日作出的决定 ,破产程序——对 Lenteplosnab 公司引入了监管 。2013 年)公司“能源 资产”和“ESE 集团公司”提交申请 ,要求将其纳入债务人债权人的债权登记册,特别是 本票债务和应计利息为使用 他人的钱财。 为了支持其索赔,该公司“能源 资产”指的是,它于 2010 年 7 月 5 日向 Lenteplosnab 公司(出票人)提交 了债务人于 2007 年 8 月 27 日、2007 年 9 月 24 日、2008 年 1 月 24 日发行的 五张期票,以供付款, 2008 年 4 月 25日和 2008 年 8 月 25 日, 总面值 12,221,708 卢布 52 戈比,付款期限 - 在提交时。 反过来,公司“ESE 公司集团”表示, 它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提交给该公司“Lenteplosnab” (出票人)用于支付 2010 年 11 月 22 日发行的 16 张期票, 总面值为 36,431,169 卢布 65 戈比,到期 日 - 即期,但不早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 根据债权人,账单由他们转给社会 “Lenteplosnab”以接收付款,但 迄今为止尚未收到这些付款。 为确认“能源资产”公司和“ESE 公司集团”公司 实际转让上述证券, 本案提交了日期为 07/05/2010 和 09/17/2012 的票据承兑和转让文件。文件。 由其董事代表的票据债务人 承认债务的存在,并解释说收到汇票后被 Lenteplosnab 公司销毁,有关该法案于 12/09/2011 和 04/ 04/2012 (2013)。 债务人的临时管理人也没有对 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Energy Assets和ESE集团公司确认了其 因本票而产生的债权的有效性。 上诉法院 在确定案件卷宗中没有汇票原件或副本后得出结论, 无法确定汇票符合 此类证券的形式和细节要求的事实, 债权人是否具有合法票据持有人的地位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 的权利是建立在连续多次 背书的基础上的。 在此基础上,上诉法院驳回了 将票据债务和应计利息纳入 公司“Lenteplosnab”债权人的债权登记册。 最高上诉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 ,指出 如果证明 有价证券已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之间没有汇票 本身不能作为拒绝将票据债权登记在册的依据。债务人 - 出票人以接收付款。法院 还提到债务人及其 临时管理人没有就本票债务提出异议。 同时,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未考虑 以下事项。 1937 年 8 月 7 日第 104/1341 号苏联 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令生效 的汇票和本票条例第 75 条 (以下简称期票的规定,条例),建立了 期票的强制性细节清单。 除《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对汇票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外,没有《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的文件,不 具有汇票效力。 《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汇票持有人要求履行汇票义务, 基于不符合形式和 细节可用性要求的文件,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此外, 本票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履行汇票义务,根据 汇票条例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一般规定,汇票义务是根据汇票 行使权利的人。一连串的背书。 正如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04.12.2000 N 33/14 联合决议第 9 段所述,“关于 审议与票据流通" (以下简称第N 33/14号决议),法院在审理 本票时,需要 在连续的一系列 背书下,检查原告是否是本票权利的最后获得者;一系列票据背书必须是 连续的。 根据第 N 33/14 号决议第 6 段,原告有义务向 法院提交他 提出索赔的原始文件;同时,如果法院 认定汇票是为了收款而交给被告 而原告没有收到,则原告没有汇票本身 不能作为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这笔付款。 如果债权人没有汇票,并且与此 相关,第 N 33/14 号决议第 6 段中规定的澄清 适用于有争议的关系, 汇票转让给出票人的证据,以便收款应 与汇票义务本身的有效性证据 (符合形式和细节要求)和 债权人对汇票享有权利的证据(在汇票上连续 背书)区分开来。 汇票转让收款的事实,确实 可以确认相关的双边行为。但是, 这种行为的存在本身并不能免除债权人的 需要证明 转让的汇票不存在形式缺陷以及存在一系列连续 背书的情况。作为这部分的证明手段, 可以使用汇票的副本,复制带有 背书和文件上其他标记的原件。 在本案中, Energy Assets 和 ESE Group of Companies 没有复制期票, 因此,它们没有出现在案件档案中。 一审法院就 汇票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连续汇票等问题提出质询 没有调查一些代言。事实上,上诉法院在 这一部分中只限于声明 债务人和临时管理人承认债务。 同时,对于破产案件 ,无论债权是否存在分歧, 法院都会对债权人债权的有效性和数额进行核实。 只有那些 有足够证据证明债务存在和 债务数额的债权才能被确认为成立。 债务人或仲裁管理人对债权人所依据的情形的承认 要求,并不能免除另一方证明此类情况的必要性(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 2012 年 6 月 22 日 N 35 号决议第 26 段“关于与审议 有关的 某些程序问题破产案件”)。 上诉法院关于 ESE集团公司和能源资产未提供证据证明 争议票据 的形式和细节符合《本票条例》第75条要求的结论 与案件材料相符. 特别是, 无法从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中确定是否 票据文本中包含的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是 简单且无条件的,无法确定 应向 谁或按其命令付款的任何具体人(第一个票据持有人), 不可能核实 出票人(出票人)的签名是否在场。根据案件材料和 上诉法院的结论,没有证据 表明“Group of Companies ESE”和“Energy Assets” 公司是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因此,在没有文件 可以确定哪些背书的情况下 附在汇票上的人,一系列 背书是否连续连续,最后一个 背书是否为空白或以ESE集团公司 和能源资产或其他人的名义作出。 上诉法院的这些结论没有 被最高法院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合理地认定 ESE 公司 和能源资产 集团的期票未经证实(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 65 条)。 最高上诉法院对存在的事实的参考 对 ESE 公司和能源资产集团的本票债务 由会计文件确认,违反 了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 第 286 条第 1 部分、第 287 条第 2 部分的要求, 据此,特别是,最高上诉法院无权确定或考虑初审法院或上诉 法院的决定或裁决中 未确定或被这些法院驳回的 已证实的情况。 一审法院 根本没有确定与会计凭证有关的情况。指定的 情况是 上诉法院评估和研究的主题。在这部分中,上诉法院合理地没有从内容中考虑到对案件结果感兴趣的 ESE 集团公司和能源资产公司 的内部会计文件的 单面打印,也没有考虑到 债务人的会计文件。其中 不可能可靠地确定在 公司“Lenteplosnab”的应付账款构成中包括 有争议的本票债务。汇票债务人签署 承兑和转让汇票的行为,其本身并不表示 对债务的承认。 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的 裁决违反了仲裁法院对法律规则的统一解释和适用,并根据俄罗斯 联邦 仲裁程序法第 304 条 第 1 部分第 1款, 有可能被取消。 关于将ESE集团公司 关于 贷款金额和 使用贷款利息 的债权纳入债权人债权登记册, 圣监管。 考虑到这一点,上诉法院的裁决 应予维持。 由于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 38 条第 4 款规定 了 唯一 的 破产(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此类情况应 在债务人所在地进行审议。 参与本案的人不质疑 Lenteplosnab 公司在本案启动时的事实 破产,目前在秋明 地区注册。 仲裁法院对具有类似事实情况的案件具有 法律效力的仲裁法院的司法行为,在 法治基础上作出的解释与本决定所载的解释不同的 ,可以 根据第5款的规定进行审查。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 法第 311 条第 3 部分,如果没有其他 障碍。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俄罗斯联邦 仲裁程序法第 38 条第 4 部分、第 303 条、第 305 条第 1 部分第 5 款、第 306 条 ,最高主席团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裁定 : 国家单一企业 “圣彼得堡燃料和能源综合体”将秋明州仲裁法院关于管辖权的案件 N A70-9973 / 2012 移交 仲裁 法院的请愿书圣彼得堡市和列宁格勒地区的行政长官 应该被解雇。 西西伯利亚地区联邦仲裁法院 2013 年 12 月 4 日 对秋明州仲裁法院 N A70-9973 / 2012 案件的裁决被撤销。 第八上诉庭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对本案作出的裁决应保持不变。 主席 A.A.伊万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