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因此,如果补救措施的趋同 损害赔偿诉讼鼓励不法行为,然后 显然,实施这一想法的法律制度最终会 最终将意味着侵犯权利的道德可接受性 邻居,以及促进机会主义实践的发展和 不诚实。从本质上讲,该制度是排他性和严格的 补偿保护只需打开总的绿灯 法律熵和法律文化的破坏。罪行 开始受到鼓励,迟早会被视为某事 相当道德,甚至是可取的。 法律发展的破坏性长期后果 “有效”犯罪的想法具有完全的经济意义 自然。现代经济增长主要基于 信任、诚实的文化、尊重权利和信守诺言的文化。这些 社会规范,如机油,减少交易 经济成本,让人们相互信任, 感到受到保护。正确的放纵越频繁 机会主义和鼓励犯罪,破坏性越强 对这个社会规范体系的影响,一种令人沮丧的影响 权利并最终破坏体制环境 经济正常发展。看起来是什么 目前有效,长期可以 导致无效的结果<41>。 想象一个拥有财产权的世界就足够了 在市场补偿的情况下可能被强行带走 所有者和所有者丢失的东西的价值不会是 既没有辩护要求,也没有启动刑事诉讼的可能性。 迫害小偷。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将被迫 为防止此类违规行为付出极高的成本 他们的权利,减少长期投资,在他们的商业计划中 将考虑到追讨损害赔偿的高额诉讼费用,以及 补偿不足的风险,会将这些成本转化为价格等。但, 我认为您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计算即可得出 关于这种法律环境状态的堕落的明确结论和 不符合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 K. Hilton 称这种负面后果为成本 经济关系的非规范化(非规范化成本)<42>。 F. Mikelman 称一套类似的破坏性监管 形成一个鼓励系统的后果 没有充分的权利被撤销的风险很高 补偿,士气低落成本<43>。 换句话说,从长远来看,一般的损失 因无法有效而产生的福利 冒犯可能远小于造成的损失 由于制度环境和法律文化的形成,在 在其中鼓励犯罪。 考虑到以上所有因素,以实现长期 目标 - 尊重权利、正直和拒绝的文化 机会主义,以及为志愿人员提供基础设施 互利交易,法律要坚决反对 任何违法行为,无论是无效的还是无效的 微观经济层面似乎是有效的。多么公平 文献中指出,保护自愿交换制度和 打击任意侵犯私权是 治安的最重要任务<44>。 至少在法律承认一个或另一个之前 民法,必须保证制度的适用 有效防止任何侵犯它的制裁措施。 实在法不能允许一个人对待它所承认的东西 私人当事人对权利的不尊重。无牙民法 面对潜在的违规行为毫无防备, 在制度上比法律制度的失败更糟糕 承认这种权利。 因此,如果实在法决定承认 以法院确定的付款条件侵犯他人权利 赔偿,它应该在框架内立法 相关权利的制度(例如,国家的权利 征用或国有化,执行权 劳役、通过法院确立强制许可的权利和 等等。)。但直到,由于某些政治和法律 考虑到,这种限制不为实在法所承认,我们 谈论犯罪,法律制度必须提供 有效保护私权,防止违法犯罪 请记住,在某些情况下,违规行为可能在 微观经济有效。 可以看到,Liability规则模式理论上可以 两种方式安装。首先是法律 承认各自权利的局限性,以及他人的侵犯 享有这些权利的人被视为犯罪,但限制 受害人只能通过损害赔偿来获得救济。这里 支付赔偿,尽管被视为一种措施 责任,制裁,但实际上变成了代价 赎金。第二个更诚实的选择是 法律明确承认他人有权采取或 以付费为条件限制著作权人的民事权利 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并且可以赔偿 (例如以损害赔偿的形式)不被明确视为 责任的衡量标准,但作为对强制赎金的支付或 妨碍他人权利。这两者之间的实际区别 选项并不那么重要。但第一个不太合理 法律文化变形的长期后果的观点。 如果法律承认限制的政治和法律可取性 公民权利,最好在 这些权利的法律制度,而不是通过隐藏的促进 自愿犯罪。同时,这并不意味着 实在法必须绝对自由 构建法律认可的机会 有条件的合法剥夺或保留公民权利 关于支付全额甚至更有限的赔偿。因素 由于法院无法充分补偿而导致的系统性补偿不足 评估丢失或受限的货币等值 法律在其非法的情况下同样表现出来 违规行为,以及合法的退出/限制。 如何增加获得全额退款的机会? 损失? 是否有可能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慢性代偿不足的问题? 恢复机制的优化,同时保持在模型内 责任规则?绝对是改进的明确资源 情况存在。 在拒绝索赔的做法传播的各种原因中 关于损害赔偿,应强调夸大的举证标准 损害和因果关系。 这种现象的明显原因之一是历史原因。在 苏联法律,赔偿损失的机制没有履行 它在发达国家已经和正在发挥的核心作用 资本主义国家,其损害赔偿的目的是 赔偿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并赔偿债权人的实际损失 债权人因下列原因无法获得的商业利益 违规行为。例如,在苏联合同法中,人们认为 损害赔偿不能令债权人满意,取而代之 实际业绩的价值,因为合同问题 纪律与其说是私法问题,不如说是私法问题 整个最复杂电路稳定运行的一个要素 计划行政经济。许多类型的损失要么 没有被收集,或者被一些特定的收集 计划经济的特点<45>。这导致 损害赔偿的证明标准(即确定程度 法院承认所必需的证据 损害证明)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定义。 这就是为什么现代法官没有一个完善的 实践和任何明确的方法来证明某些 损失,对可靠性提出了极其严格的要求 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证据,以及 任何疑虑往往被解释为支持缺乏证据的推定 这些事实。满足这些高要求 证据的可信度往往极其困难。 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不仅限于 缺乏确定证明标准的明确标准。有 另一个深刻且非常严重的原因, 这似乎加剧了法院对 关于损害赔偿的恢复和阻止方法的自由化 他们的证明。这是一个极低水平的商业和法律 我们社会中的文化。在这些条件下,评估 由内在信念提供的证据,简单地说 害怕,部分是有道理的,在减少的情况下 控制对原告造成损失的证据的可靠性 此补救措施将用于滥用目的 正确的。 通常,法官没有自己的业务经验,许多 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一直在法庭上工作,从来没有 没有看到真正的商业计划,有相当遥远的 关于可接受的回报率等的想法。在这样的条件下, 法官往往根本没有足够的经验来判断 因果关系可靠性的自我评估和 损失计算的可信度。区分完全牵强 原告的推测或虚构的“文件” 证明没有根据的损失金额,来自真实和 真诚地试图向法院本身获得全额赔偿 相当困难(尤其是在利润损失的情况下)。 因此,害怕成为不法分子手中的工具 原告,法官继续保持证据的可信度 (相同的证明标准)损害赔偿非常非常高。 由于使用传统 如此高标准的损害赔偿证明,特定的法官 事实证明,很难摆脱常规,大多数法官在任何 怀疑继续更有可能驳回这样的要求, 而不是大规模地满足他。在 因此,律师没有动力在 法院并支付州费用,成功的机会很小。司法 结果,损失的做法没有形成,而存在的做法,在 国内实践采用的不透明力量 法院关于证据评估的决定的理由不 允许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损害赔偿证明的细节。在 结果,科学家或高等法院几乎没有材料 概括证明损失的实践并发展某些 证明标准的指导方针。像我们 已经注意到,在许多方面缺乏此类指导方针,并且 预先确定了法院格外谨慎的策略的保留。最终 恶性循环结束…… 针对这个问题,法律应该刺激法院 降低举证标准。民事纠纷经典 证明的标准是相关事实(在 在这种情况下,损失的发生事实和金额,以及 因果关系)必须由原告证明 确定性的程度,对法官来说很明显 事实并非相反(所谓的标准“平衡 概率”)<46>。法官对以下事实存有怀疑的事实 原告建立他的主张,并不妨碍 承认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得以实现。 如果这些疑点不那么重大,法院根据评估结果 原告出示的证据,很明显,相关 最有可能发生的一组事实,法院应予以考虑 证明。 如果出于多种原因,有一种传统 索赔标准不合理 证据并要求提供不留下的证据 原则无合理怀疑(即使用标准 证据,而是刑事案件的特征)和这种情况 “车辙效应”的力量不会自然改变,那么它的 不改变法律规范就不可能改变。实在法 应该介入并以某种方式刺激澄清 证明标准。 但在这里不可能不注意到标准的降低 有证据表明损害赔偿金额和因果关系,并且 背面。要付出的代价 损害赔偿证明制度的自由化是为了 在某些情况下对原告权利的保护更大,我们略开 为不道德的人提供虐待和虐待的机会 在其他案件中不合理地收受被告人的资金。 当他们试图将损害赔偿作为赔偿时的例子 在公司战争的框架内选择财产的工具, 近几年读过商业报刊的人都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制定这样的 一方面,可以使原告更容易的激励措施 证明和追回损害赔偿的过程,另一方面, 减少降低负面影响的机会 证明标准。需要一些合理的妥协。 俄罗斯法律最近概述了这种选择。演讲 是关于艺术新措辞的草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3 条(本文第 5 条), 在撰写本州文本时通过 杜马在一读时作为民法典改革的一部分,以及法律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立场,载于主席团的决定中 2011 年 9 月 6 日 N 2929/11。拟设立国外知名企业 法律<47> 规定,为了获得损害赔偿,其大小必须 以合理的确定性证明。同时,根据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民法典草案和本判例法,法院不能拒绝 为满足原告的损害赔偿要求,基于 完全是他们缺乏证据,如果很明显有些损失 债权人有<48>。根据这种方法,当 案件的具体情况,无法确定赔偿金额 合理程度的确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必须 由法院根据合理性原则执行, 公平、相称并考虑到所有情况 案例<49>。 原则上,我们喜欢这种解决方案。可以欣赏 像这样的法院自上而下,标志着衰落并使衰落合法化 证明损失可靠性的要求,一般来说, 放开损害赔偿证明制度。该解决方案能够 克服阻碍更积极收集的障碍 损失。 当然,赋予法院确定损害赔偿的权利的想法 根据他们自己的假设计算,看起来 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危险延伸,背离原则 过程的竞争力,真正能激起 超过实际金额损失的收款风险 债权人的损失。但在我们看来,这些风险并不重要。 这里的计算与其说是司法自由裁量权 将取代原告的程序活动, 剥夺法院在没有绝对准确的情况下驳回诉讼请求的权利 特定数额的损害赔偿的证据将激励 降低举证标准。这里的解释很简单。现在法院 更容易遵循既定的传统,并承认原告的计算 不可靠,拒绝索赔胜过相信原告并追回 损失。但是当法律向法官宣布他不能拒绝时 仅因未能证明而要求赔偿 大小,但必须依职权确定损害赔偿金额,这使得 在一项相当困难的任务之前做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 事实证明,同意原告的计算比自己承担更方便 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责任。事实上,这 法律解决方案创造了激励措施,将迫使 法官降低索赔中证据可靠性的门槛 损失。结果,计算量并没有法院会 他们自己决定债权人的假设损失,多少钱换什么 法院将对原告的计算更有信心。 但上述滥用和过度使用的风险 奖项也不容忽视。确实,在条件 降低证据确定性的门槛,法院可以开始 满足基于有争议或不准确的损害索赔 原告的计算。这个问题可以部分缓解 下列的。 一、别忘了使用这个模式 只有当原告能够可靠地证明 他仍然有一些损失,以及不确定性 仅与确切的损害赔偿金额有关。 二是稳定损害证明做法 需要大量的分析工作和整合,可能在 详细推荐的最高法院法律职位的级别 证明损失的方法。获得起草实践 在当前条件下,这样的“手册”是不可能的,当要求 赔偿损失 - 法庭上的罕见客人。推测如此 提出足够详细的建议 难的。因此,我们将支付一定的时间 在某些纠纷中可能滥用获得极 重要的经验,积累了以后可以稳定下来 通过将证明损害赔偿的过程引入更多的情况 可预测的过程<50>。 第三,动荡的时期似乎是短暂的。 被告很快就会意识到此类诉讼的开始 满意。这将鼓励他们更积极地参与 驳回原告的证据。现在被告 关于损失通常是非常被动的,简单地声称 缺乏证据并依赖于关键任务的事实 法院将对此证据进行评估。现在在 如果法院真的开始降低标准 证据,被告面临失去此类的真正威胁 争议。这将迫使他们变得更加活跃并最终减少 做出不合理决定的风险,因为这对法官来说更容易 根据对抗性和 双方的举证活动。 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决定总体上是成功的。 只需要澄清一项。为避免过度 削弱原告的证据活动是有道理的 仅针对这些案件建立这种损害赔偿模式 当原告在客观上难以证明其损失时。 否则,一些原告可能会开始寄生于此类 机会并避免证明其损失的程度 即使这样做很容易。所以 因此指望在案件中启动司法自由裁量权 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和实际转移给被告 驳斥原告计算的责任只能是善意的 作出合理努力证明的原告。 最后,在证明因果关系方面, 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强化因果关系的观念 这种联系必须证明不是绝对的,而是合理的程度 可靠性。从本质上讲,法院必须承认损害赔偿是 与原告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有证据表明这种直接关系更有可能 存在多于不存在。例如,如果发生原告主张的索赔 从营业额的实际情况来看,亏损是典型且相当的 这种违规行为的预期后果,法院应假定 因果关系的存在。就是这个标准 因果关系的确定(充分理论 causality<51>)在许多外国(例如,在 德国)。现在有些法院经常要求实际 因果关系证据的绝对可信度, 这在民事案件中一般是不正常的。 损害证明规则的这些变化能否改善 公民权利有偿保护领域的现状? 当然可以。他们能彻底解决问题吗?确实 不。一、上述证明方式的变化都是 他们仍然不能保证原告能够证明一切 他遭受的损失(例如,间接或充分 偏僻的)。其次,损害赔偿的问题不在于 只是在一个高估的证明标准中,但是,正如已经指出的, 以及证明被侵犯权利的主观价值 (可能纯粹是无形的)在许多情况下 客观上是不可能的,即使考虑到更平衡的 证明标准。第三,问题仍未解决。 执行损害赔偿判决。 因此,旨在建立有效的法律 预防民事犯罪的一般制度 规则不能限制版权所有者可用的武器库 只能通过损害赔偿来解决。 当然,上述并不意味着该选项,当 只有通过全面或有限措施才能保护权利 补偿性保护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在一个数 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决定可能是非常合理的,考虑到 具体的政治和法律原因(例如,提交人违反 他写书的合同义务,关于 整个法律合理地认为不可接受的诉讼 履行实物义务)。但在我们看来,所描述的 更高的负面表现模式的完整甚至更有限 补偿保护作为唯一保护选项 权利是足够明显的,至少可以得出 结论是,作为一般规则,责任规则为 不应设置受害者唯一可用的选项 (尤其是在故意和明显不诚实的情况下 罪行)。可以合理地假设至少 根据一般推定规则,权利人必须拥有 补救措施不仅仅是对损害的赔偿。 2、过补偿保护模型 模型选项 在上述情况下,这并不奇怪 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国家的实在法开始保护 由于过度补偿的惩罚而导致的某些私人权利。经过 G. Calabresi 和 A. Douglas Melamed 的分类,这种防御模型 可以归类为属性规则,因为它的目标 为预防犯罪。 有几种过度补偿的选择 私法索赔。其中之一是惩罚性制度 损害赔偿(惩罚性/示范性损害赔偿),在美国很常见 侵权法,在民事索赔领域违反 反垄断法,在其他一些领域,以及 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有限应用 违反某些类别的合同。这个机构是众所周知的 英格兰的侵权法,虽然它在那里应用得更多 比美国受到限制<5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质是从 故意(有时严重疏忽)的人 侵权,除了已证明的损害赔偿, 通过乘法确定的一些惩罚性赔偿 按一定系数(以下简称 - 乘数)<53>。 这种惩罚性赔偿是什么意思? 首先,从经济角度(即从立场 改变行为的动机)<54> 此类惩罚性赔偿不 与针对特定受访者的内容一样多 以弥补上述折扣问题 吸引的预期成本的潜在犯罪者 对其概率的大小负责。正如我们所指出的 越高,将罪犯绳之以法的难度越大, 从他那里追回实际损失,预防的效果越小 一般要求全额赔偿,违反的动机越高 他人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权利有时会给受害者, 仍然设法吸引个人违规者 责任,以倍数获得损害赔偿的能力,其中 在其他潜在违规者的眼中导致增加 预期成本。如果法律本质上不能 增加以全额形式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补偿,开始达到预期的预防效果 通过增加制裁的名义价值。预防性 100%提供全额赔偿的效果 损坏的情况下,相当于恢复的效果 有概率的双重惩罚性赔偿 承担 50% 的责任,是金额的四倍——与 概率为 25%,概率为 10% 的十倍,以及 <55> 其次,追讨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是 作为对公民权利的司法保护和控制的激励措施 企业家在公民方面的活动。美国人 法律制度对这种控制缺乏信心 行政机关,侧重于私法模式 控制(私人执法)。这里的逻辑是:少 检查机构的能力,更多的控制机会 通过私人诉讼。但是通过控制实践的发展 令人发指的罪行受害者的私法保护他们的权利 不与行政当局联系就面临着 一个严重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机会主义受害者的损失 企业家的重要性不足以创造足够的 在诉讼环境中提起民事诉讼的动机 需要公民付出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与 这不是加强行政控制,而是美国 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 许多其他相关机构,例如承担成功费用和 集体诉讼)创造制度条件 公民自己有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受到良好激励而在以下框架内开始保护其权利的人 民事诉讼。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 充当私人索赔系统的一个元素 作为行政控制的一种替代方案<56>。 如果对企业进行积极行政监督的成本 发牌形式、卫生等管控重 有良心和不择手段的人肩上的担子 企业家的话,惩罚性威胁的监管作用 损失产生的预期成本主要仅用于 无良的企业家。 第三,这个机构还有一个纯粹的伦理任务。 它充当某种公共报复的工具。 特别愤世嫉俗和粗鲁的民事行为的罪犯 罪行。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在许多(尽管远非 不是所有的)状态不是由法官决定的,而是由陪审团的裁决决定的。 他们中的许多人在确定总和时,会确定所需的 与经济原因相关的乘数不大 与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多少公正 专注于他们的道德直觉并回应程度 被告人的错误行为以及他的财务状况 可行性。被告人越富有,规模越大 惩罚性赔偿可能非常敏感,以至于 他意识到了他的行为的全部责备<57>。 因此,理论上,对惩罚性赔偿的恐惧可以 阻止潜在的违规者投机取巧 故意侵犯他人权利。看起来很整齐 事实上,使用这种保护模式可以部分地 否认完整模型中固有的缺点 补偿性保护,尤其是在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 对罪行的回应(例如,公法 责任)不可用或非常无效,或可能性 发现不法行为和起诉 灾难性的小。 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接受产生了 很多问题不在这里分析。这里和 伦理问题(明显的不当得利 成功的原告和违反私法的基本原则 矫正正义),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问题, 尤其是肆无忌惮的成倍增长的风险 公民的司法活动,因此是不正当的 经济中的诉讼成本。 其中一些问题被证明是 有点夸张或者看起来不是无解。例如, 诉讼成本爆炸式增长的风险可能部分 被预防效果越强的事实所抵消 造成过度补偿处罚的威胁,案件越少 罪行本身和提起诉讼的原因较少<58>。 另一方面,不公平的主张可以被更多人阻止 争议获胜者的持续和完整的费用转移 被告对败诉的原告。 至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问题的严重性 可以通过设置限制值来移除 乘数。例如,最近在美国,Supreme 侵权法庭以稳定的名义倾斜 执法和预防案件难以预料的结果 对引入不超过门槛的惩罚性赔偿追回 惩罚性赔偿金额与金额之比的九倍 实际损失。法院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指出, 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比例, 用一个以上的数字表示,应该 没有特别的相反理由推定 违宪(所谓的个位数比例规则)<59>。 换言之,已证实的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的比率 根据法院的规定,作为一般规则,赔偿应为 限制在 1:9 的比例。美国许多个别州最近 设置更低的比率阈值 补偿性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某些州,惩罚性 损坏不能超过已证明的 1、2、3 或 4 倍 损失)<60>。在反垄断违规的私人诉讼领域 美国法律允许证明的数量乘以 三损(所谓三损规则)<61>。 在我们看来,当然,在一个理想的世界里,在 哪些人可以访问所有必要的信息,最优 解决方案是让法院将乘数设置为 这将使罚款金额达到这样的值成为可能, 这将提供 100% 的预防。但在条件 当有关概率百分比的信息相对准确时 法院无法获得全额损害赔偿,前提是 在确定金额方面具有无限酌处权的法院 乘数几乎没有道理。因此,在 决定承认惩罚性的现实世界法律体系 损害赔偿,应确定某些阈值,在该阈值范围内法院 允许乘以实际证明的损失金额。 具有一定形式的乘数阈值的变体 证明损害赔偿金额的系数并提供法院 决定超额赔偿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们的法律中,这些纯粹形式的限制还没有被发现。 同时,现在有一个接近(虽然不相同)的解决方案 载入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 财产。版权持有人向侵权人追讨 以固定赔偿代替普通损害赔偿 艺术的第 3 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52 条。此外,法院有权要求赔偿 在相关特殊规范中指定(第 1301、1311 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15、153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