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下,会设定违约处罚 依法。这种做法在该领域很常见 消费者法,正如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除了, 通常在其他领域制定法律处罚,例如 尤其是在谈判严重失衡的情况下 机会,几乎没有机会弱 合同的一方将能够协商将其纳入合同 合同罚款。通常是自愿的唯一选择 在此类合同中包含罚款是该罚款 设置有利于合约的强方。有利于 较弱的一方,根据当事方的意愿,它最常被建立 极其微不足道、象征性且明显“补偿不足” 一种处罚,或仅一种特殊处罚(即 限制较弱方的损害赔偿权,减少 对违反收回此类处罚的权利的赔偿)和 而且,通常,尺寸非常小。在这种情况下 立法者试图弥补这种谈判的不平等 机会,引入法律处罚。 施加法律处罚可能还有其他理由。 例如,立法者可以建立一个法律上的排他性 罚款,试图限制合同一方的风险。 我们不会在这里尝试分析可行性。 在某些立法行为中确定法律处罚。 显然,在某些情况下,这样的步骤是完全合理的, 而其他人则没有。让我们注意一个重要的细微差别, 源于本文的上下文。通过修复合法 没收法可能会试图提供过度补偿 债权人保护。这项任务的实现程度 法律处罚的规模开始超过最 债权人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在一定程度上 它具有惩罚性(即,它不是以补偿方式收集的,而是以 与债权人实际损失的累计比率)。 在我们看来,这样的步骤对立法者来说是合理的 在合同法的那些领域从事(a)它是高度 受害者提起诉讼和成功的可能性低 证明其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并且 (b) 存在明确的 谈判机会的结构性失衡,最大限度地减少 将合同的有效金额纳入合同的机会 处罚。最明显的竞争者是消费者 对<65>。因此,我们普遍欢迎将俄罗斯联邦法律纳入 02/07/1992 N 2300-I“关于消费者保护”的一些 对违反消费者合同权利的法律处罚,以及 显着的,明显的过度补偿,并且,作为一般规则, 具有惩罚性质(《权利保护法》第 13 条第 2 款 消费者)。例如,法律规定的处罚金额为 0.5、1 甚至每延误一天的消费者索赔金额的 3% 商家在履行某些义务时 (第 1 款、第 23 条、第 3 款、第 23.1 条、第 5 款、第 28 条等)。算上 按年利率计算,每天 3% 的罚款相当于 每年 1000%。 也不记得第 6 条艺术的规范也是不可能的。本法第 13 条, 据此,如果企业家拒绝满足 消费者在申请时自愿提出的金钱要求 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者向被告追讨罚款金额为 理赔金额的50%。 俄罗斯法院可能会减少此类法律处罚的金额 基于艺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33 条。以及对自愿的规定处罚 不满足消费者要求,以及相应的处罚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惯例以处罚形式进行处罚(定义 2013 年 29 月 10 日 N 8-KG13-12) 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应被告人的请求降低 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这种可能性有点 降低了这种过度补偿性处罚的预防效果。 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如果我们假设即使有 鉴于此,此类处罚具有一定的预防效果, 在消费者立法中确立,保留。在 消费者关系的背景下,消费者不能 指望在合同中包含合同超额赔偿 放弃对他有利,他几乎没有机会证明和 收回所有损失(其中大部分通常是 完全无形的),这样的立法方法不能 酌情识别。 因此,在制定新的权利保护法时 消费者,重要的是要记住法律处罚及其必要性 过度补偿和对规模违规者敏感。 同时,完全排除法院的权利似乎是可取的 减少消费者制定的此类法律处罚 法律(至少在无辜的情况下除外 违反合约)。 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律处罚在 对于其他违约案件,立法者(如果不是 努力解决显而易见的问题的特殊原因 过度补偿)应该非常小心地处理 从补偿的想法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大小,试图 使法律处罚金额更接近最高水平的机会 债权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的可能数额。这是特别重要的 当法律规定的不是惩罚,而是普通的 可信的甚至更特殊的没收。这里的立法者 必须考虑到,在现实中,这个数额要么是 用尽对违规者的制裁(例外处罚),或 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不太可能获得更多 这个数额是由于证明损害赔偿的问题(信用 惩罚)。错误方法的经典示例 对违反合同的制裁程度的立法确定—— 这是俄罗斯每年利息法中的规定,但须遵守 由于未履行货币义务而应计的,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再融资利率水平。这种方法并不直接 载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艺术。民法典第395条,我们正在谈论当前 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利率贴现率。那 贴现率并不意味着平均 周转参与者在 贷方所在地区的银行,以及联邦利率 再融资,商业银行本身也被记入贷方, 1996 年合并俄罗斯高等法院<66> 由于再融资利率自然 (由于明显的经济模式)低一个数量级 经济中的平均贷款利率(尤其是与 无抵押贷款),债务人通常更有利可图 不是通过向银行申请以文明的方式贷记,而是 通过使用欠债权人的钱。 实现什么是自愿贷款 2-3 倍 比申请银行贷款便宜,并考虑到, 债权人不可能证明损失金额超过 再融资利率(在不付款的情况下,损失证明 是一项特别艰巨的任务),债务人经常 很自觉地去违反付款条件。这很简单 事实证明,这比按时付款更有利可图。结果,当前 应用艺术的实践。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95条实际上宣布优惠 欠他人非法使用关税 金钱,从而刺激愤世嫉俗的违法行为 合同纪律。 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非常明显。要么是 设置逾期还款利率不在水平 央行再融资利率,不反映真实价值 经济中的信用货币,并且在平均利率水平上 无抵押短期贷款,或利率乘数 中央银行按一定系数再融资(现在采用的方案) 在所有欧洲国家关于逾期付款 商业合同<67>), 或两种类型的回收假设 按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计算的年利率百分比(1-in 作为法律处罚,第二个 - 作为支付 强制借贷<68>)。 几年前我们已经不得不写这篇文章了。 问题和解决方法。然而,不幸的是 目前还没有解决。如果债权人没有 坚持包含在合同中的机会的金钱义务 一分钱,事实证明他在合同之前几乎毫无防备 付款人的机会主义。债权人被迫 忍受这样一个事实,至少在从债务人收款之前的这段时间里 法庭上的债务,除了他的遗嘱外,他还给债务人机会 超低利率的自愿贷款;(b) 预计 在这方面,不付款的可能性很高;(c) 抵押 他们的相关成本计入他们的价格。 这反过来, 引发上述交叉补贴问题,恶化 选择和无谓损失,这使得可以表征 俄罗斯每年因延误而感兴趣的研究所不仅像 公然不公平,而且成本效率极低。 追回债务人因违反事实而取得的收入 协议 我们感兴趣的另一种补偿性保护工具 合同下的债权人在艺术中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5 条 收取债务人因以下行为而获得的收入的机构 违规行为。 如前所述,这个研究所是一个幸运的发现 私法,不仅为俄罗斯人所知,而且为契约人所知 一些(但绝不是全部)外国的法律<70>。他在 理论能够剥夺债务人从违约中获得的任何利益 合同,防止有效和无效 违反合同,从而刺激债务人 在决定之前与贷方协商 违规行为。 在国外文学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这种制裁的可接受性,因为它允许 债权人获得的收益超过其实际损失,因此 背离了补偿性的严格原则 责任<71>。在我们看来,这些反对意见绝对是 牵强附会,基于对严格原则的认知 作为圣牛的补偿。无疑, 追讨债务人因违反事实而取得的收入, 可以给债权人比他实际损失的更多。和这个, 确实,违反了矫正正义的原则。但 绝对不可能将这些收入留给违规者,首先, 道德立场,作为另一个同样基本的立场 正义原则,根据该原则,任何人都无法提取 从他的进攻中获益;其次,从经济 立场,因为上面我们得出了关于功利主义的结论 抑制无效和有效的理由 机会主义的违反条约。因为这个想法 将此福利发送给预算或某些第三方 如前所述,似乎很奇特, 除了以有利于受害者的方式奖励他们之外的其他出路 债权人,我们没有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这可以使它更容易 在证明自己的损失被证明是 比罪犯的收入还难。所以在一些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形式的补偿不仅可以看作 强制惩罚性制裁(她实际上 是),但也作为解决某些证明问题的一种方式 案例。 同时,特别希望加强实践 应用这个工具来打击合同机会主义,我们 由于福利证明存在明显问题,因此不喂食 违反者。 追讨惩罚性赔偿 作为一项规则,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追偿, 不允许。不仅在欧洲大陆的国家, 而且在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国家也是如此。在美国,惩罚性赔偿 主要在侵权法中收集。对于违约 义务,它们仅在某些情况下在美国收集(在 主要是在机会主义拒绝支付保险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报销)。更强烈更宽广 适用违约惩罚性赔偿 仅在美国的某些州<72>。同时,最近 文献中开始出现有利于传播这种做法的声音 追讨惩罚性赔偿,在故意的情况下, 不公平地违反任何合同<73>。 如前所述,收集惩罚性的想法 损失在于事后预防犯罪的任务 所判给的损害赔偿金额增加, 能够补偿他们实际的事前低概率 处罚。关于违约案件的逻辑 这个机构的结果将导致以下情况:概率越低 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事实越多 金额越大,赔偿金额应越高 债权人的实际损失金额 设法证明了他们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确立 相应乘数的最大值以避免 虐待。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想法是否如此荒谬? 俄罗斯合同法?看来,鉴于锐度 我们的证明和实际损害赔偿问题 法律现实,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认真 讨论。没有专门的研究,我们还没有准备好 评估所有利弊来捍卫广义假设的想法 合同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很明显 在某些特别愤世嫉俗的情况下将这种保护方法合法化 严重侵犯债权人的权利可能导致 强化合同纪律。但在这里有必要比较一切 这种法律解决方案的相关成本和收益。 正如文章第一部分已经指出的那样,该机构的介绍 俄罗斯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为合同) 任何广泛的格式都需要非常认真的分析。 此类决定仍未得到解答的最重要问题之一 很难提供,这是内疚程度的定义 为过度补偿辩护的犯罪者(仅 意图、意图和重大过失或某些特定的 不诚实的意图或重大过失)。如何 概述此类违法行为的范围,法律应针对这些违法行为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科学 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献目前正处于极其激烈的争斗中。 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依据 适用于 (a) 任何故意违约 (故意/故意违反);(b) 违约涉及 违反诚信原则(恶意违约);(在) 机会性违约 等等。本次讨论尚未明确 共识。 例如,我们严重怀疑一些人的意见 作者(例如,R. Pozner)认为法律应该 区分故意无效和 故意有效违规并允许过度补偿 仅对第一个<74> 进行处罚。波斯纳认为是故意的 无效的违规行为是机会主义的,并允许 过度补偿的使用 收回(至少以收回债务人提取的 收入)<75>。正如卖家 R. Posner 所写的那样, 收到预付款,而不是交付承诺的货物,使用 收了钱给自己建了个游泳池,当之无愧 将一本书<76>放入其中。深思熟虑但有效 在卖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犯下的违法行为, 因为他发现了从中受益的机会 向第一位客户承诺的产品的替代用途 金额大于买方的损失,他认为相当 可以接受,不值得特别指责。 R. Posner 用来区分的标准 机会主义和可接受的故意违规行为,不成立 批评。毕竟,事实上,游泳池的建设情况 如果卖方认为 受益于延迟交付和优先使用 为其他目的收到的预付款超过了买方的损失 未按时收到货物。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R. Posner 宣布应得的机会主义违规行为 超额赔偿的罚款,以及卖方拒绝交货的原因 收到向买方出售所承诺的替代要约 给第三方的东西,卖方的利益大于损失 买方,他准备考虑相当正当的行为吗?在 真的没有理由宽恕有效 违规,因为事实上,考虑到补偿不足的风险 此类事后发生的很大一部分初步有效的违规行为 结果是。更不用说法院事后确定的内容 违规行为在许多方面的有效性或无效性 案件将非常困难,这使得手段的区分 根据这一标准进行的保护是非常成问题的。在我们的 查看,与欲望有关的任何故意违规行为 债务人获得额外利益,应受到同等谴责 措施。 另一方面,对这些作者的立场存在疑问 (例如,W. Dodge),谁要求使用 超额赔偿(此外,惩罚性赔偿) 任何故意违反合同的行为<77>。关键是在某些 在某些情况下,很难承认某些故意违反条约的行为 不诚实或特别应受谴责的。正如我们已经 当债务人违反合同以提取 额外的好处,他的行为必须得到承认 不诚实和机会主义。但在其他一些情况下 意图并不意味着不诚实。例如,这样的 发生违约时发生的情况,尽管发生 有意识地,但被各种困难的环境所激怒, 据此,合同的履行可能导致债务人 损坏或需要费用,其金额是一个数量级 超过贷款人的潜在损失。这篇论文当时 由 D. Friedmann<78> 提出。最近,在发展这个想法中 美国文学被要求考虑刻意和 应受到超额赔偿处罚的违规行为, 可以在没有显着成本的情况下避免<79>。在这 情况引起注意和欧洲法学家, 开发故意违反合同的问题<80>。 我认为这些言论是有常识的。从角度来看 诚信原则,有本质区别 以提取机会的名义故意违反其义务 损害债权人合法期望的额外利益,以及 故意违反与相关的义务 债务人希望防止发生 不成比例的高损失。 关于这个意图问题的最终结论 惩罚性赔偿的合法性因素要求 独立的深入分析。让我们首先注意 我们通常对识别为的想法印象深刻 不诚实和应得的特殊法律反应,例如 由欲望引起的故意侵犯 对债权人造成伤害,渴望获得额外收入 或因与需要无关的其他原因而发生 避免产生不成比例的成本。主要问题 这样的定义是在民法中, 营业额的主要参与者是商业组织, 基于心理评估的内疚概念的使用 被告人对其行为的态度,明显为难。谁的 态度和应考虑谁的目标?如果 主任不知道这些问题和不执行的决定 一些监督交易的经理接受了执行?与 许多人表示批评和值得注意 关于刑法方法转移的评论 民法中的意图确定。也许,鉴于这些 当无法确定违规的真正目标时的问题 应视为故意违约 违约,同时具有以下情况 特征。首先,它必须发生在某种情况下 当债务人有真正的机会履行合同时。 其次,没有任何理由或障碍,尽管他们没有 不可能执行并且不是释放的理由 债务人免于承担责任,但可以证明不履约是正当的 合同中的诚信原则。例如, 债务人恶意驳斥债权人的指控 故意违反可以证明他是被迫去的 由于需要避免而故意违反 不成比例的成本,其他实质性不利的 后果,侵犯其他债权人或其他人的权利和 等等<81>我们可以考虑这些标准值得进一步 批判性反思和讨论。输出更有效的东西 本文范围内的假设还为时过早。 特别是还出现了下面的问题,没有答案 很难提出一个连贯的惩罚学说 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如果整个法律开始允许 追讨故意失信的惩罚性赔偿 违反条约,适用同一制度是否不合逻辑 责任和违约发生在 由于以故意的形式表现出的重大过失 债务人无视最低合理性标准和 对违约风险的审慎和冷漠 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有名气的地方吗 间接意图概念的刑法(俄罗斯联邦刑法第 25 条) 违反条约?<82> 例如,如果我们通常允许 故意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不公平地违反合同,使用它是否不合逻辑 对于违反本身的情况的类似制裁 也许是无意的,但这种可能性 违规是故意无视最低限度的结果 应有的注意和勤勉标准?例如,这很容易 想到承包商允许无意的情况 由于故意为了节省而造成的工作缺陷 使用非熟练工人或有缺陷的成本 设备或完全脱离实施工作的控制 分包商。 但是,如果我们试图区分模式 根据有罪程度的标准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在 这一标准是如此彻底背离 传统的责任补偿性观念,应该 在确定有罪的程度时要非常小心, 这将产生一种特殊类型的责任。 还有很多其他原因需要谨慎假设 合同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范围比较广 格式。我们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写了其中一些。 关于惩罚性过度补偿防御模式 一般来说。那些没有提到的,可以在 特别是确定这种制裁与其他制裁的相关性的问题 过度补偿的制裁(合同或法律 没收,要求追回犯罪者的收入<83>)。 我们再说一遍,背离赔偿原则绝不是 不可能,但需要非常仔细的计算 监管影响和拟议的具体设计 研究所。 也许是唯一已经有可能的领域 足够大胆地介绍这个机构(受制于在 允许最大值的正律 乘数)是消费者法。收藏 如果违反,可以允许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的合同权利,至少在以下情况下 相关违法行为,法律未确立敏感 法律处罚。但是,没有必要澄清 有罪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追偿 允许作为保护权利的普遍方式是有意义的 消费者在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原因是 正是在消费者法中证明了如此大胆的一步, 传统的并且在于事实上,否则大多数消费者 由于有限的财务和其他机会不会有 保护他们被侵犯的权利的动机,这将导致 对大多数商人来说,他们会受到强烈的激励 权利受到系统性侵犯。现在执行类似的功能 索偿金额的50%的法定罚款 自愿对商家不满意的消费者 好的。也许有理由增加它的价值 乘数并设置为其条件 适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一些结论 上述分析表明,在保持在 合同权利的纯粹补偿性保护制度,民事 法律可以通过优化普通损害赔偿制度或 使用某些惩罚性的、过度补偿的元素 惩罚(对过度补偿的更宽容的态度 合同处罚,在一些重大领域引入 法律处罚,加强征收收入的做法 违反合同的人,源于违反的事实,以及 可能扩大该机构的许可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为预防创造一定条件 违反合同纪律的案件。 但是这些激励措施总是足够吗?甚至 考虑到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主席团决定中的法律立场 09/06/2011 N 2929/11 损坏证明将保留很长时间 大问题。引入或可能受到法律处罚 在非常有限的合同关系领域中引入。 过度补偿的合同处罚通常会变成 不可能同意。关于证明好处的问题 我们还写了罪犯。终于不用着急了 对超出范围的违反条约施加惩罚性赔偿 无需额外研究和误判的消费者法 风险。最后,与任何止赎相关 货币代理保护模型巨大的性能问题 法院关于近期拨款的裁决 不太可能蒸发。所以很明显,在很多情况下 补偿性保护不足。 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合同法应该 至少对绝对的工具更友好 合同权利的保护。 三、合同权利绝对保护措施 要求奖励以实物形式履行义务和 禁令 强迫债务人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是一种通过提供来防止违规的工具 债权人对其合同债权的绝对保护。这场官司 众所周知的欧洲大陆法律秩序,是 有几种公共权利保护选择之一 债权人,可以接受,但有一些例外。这场官司似曾相识 盎格鲁-撒克逊司法管辖区。没错,他在这里被录取 在更有限的范围内并由法院酌情决定(通常 转让个别定义的物品、股份和 一些其他类别的财产)<84>。 如果债务人理解债权人,面临 侵权,可诉以实物强制执行, 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他违反合同的动机 债权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并迫使其订立 谈判终止或修改合同并建立 终止(变更)的补偿。最后一个,不再 一旦注意到,实际上保证终止或 修改合同以考虑自愿同意的赔偿 将是帕累托改进的,双方都将从中受益 当然,前提是债务人的利益大于债权人的损失。在 如果债务人的利益较少,则不构成违约和终止 是有效的。因此,债务人将无法提供 债权人赔偿后者的损失,以及失败 谈判将证明这一点。 因此,债权人可获得强制工具 债务人对实物合同的履行极为重要 经济观点,一种组织文明的工具 营业额的制度条件。为此,我们做 民法不应当的规范性结论 避免这种保护合同权利的方式。对此,我们 法国科学教义和法律的观点 一般来说,毫不妥协地强迫被告遵守 合同和拒绝执行有效理论 仅通过索赔来限制债权人的权利的侵权行为 损失<85>。 一些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支持者最初 提到这种形式的合同权利保护若干 持怀疑态度,认为他是对他们心爱的人的威胁 有效的违反和相当昂贵的保护形式 程序实施的观点<86>。 但最近,在认真对待问题后 由法院确定事后损害赔偿,这方面的许多代表 美国法律科学的潮流开始提到 实物奖更优惠<87>。这尤其 涉及执行奖励的情况 标的物比较独特的义务 (房地产、控股权、艺术品、 专利等)。这里的债务人不能轻易更换 债权人,因此,由于缺乏发达市场 绝对相似的商品、工程或服务的确切定义 通过吸引市场价格来损失损失是困难的<88>。还 许多美国法学家认为实物处决 更有利,在没有困难的情况下 执行法院判决<89>。形成后 对这种说法的一种更互补的方法的科学 英美法律正逐渐开始为所有人提供 普通法最初承认的更多例外情况 禁止强迫履行合同的规则。什么已经 在欧洲大陆的传统中注意到 这种索赔的可用性(除了少数例外)被认为是普遍的 过去几个世纪的统治<90>。 当然,有时针对这种保护方法,可能会有 提出严肃的政治和法律反驳。它涉及 尤其是在义务方面, 没有当事人的参与是不可能强制执行的 债务人,以及这种胁迫和控制的程序支持 背后的执行过程是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一切都应该 取决于贷方是否可以轻松找到替代品 债务人<91>。如果是这样,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