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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2 月 30 日第 12 号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公告4(中文版)2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3-17 08:47:48  

人承担了不履行的消极义务 进行某些交易(例如,不转让索赔权 从合同到第三方或不授予您的权利 以前根据合同吸引的竞争对手的商标 对相关地区的用户进行特许经营),违反 该义务作出相应的交易。最多 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行为是故意的,并且 通过计算进行。 当第三方与债务人进行交易时 后者违反了其根据较早者对债权人的义务 订立合同,侵犯他人合同关系, 引发犯罪。如果是第三方(“干预”) 无意间闯入这些关系,不知存在 此类结论违反了有效义务 交易,他的行为是不应该受到谴责的。我们对这种情况感兴趣 当“干涉者”完全侵入他人的契约关系时 有意识地(特别是与其中一个交易对手签订协议) 一些先前达成的交易,他非常清楚通过这样做,他 助长其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受到侵犯 交易对手)。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的法律允许提出侵权索赔。 违反债权人赔偿合同的受害人 对这样一个肆无忌惮的“干涉者”造成了损失。用英语和 美国法律承认这种不法行为,并将其命名为 tortious 干扰合同<45>。类似的侵权机构 具有某些特征和或多或少的权利 大量用于法语、荷兰语、德语 法律和许多其他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在 在一些国家,作为一般规则,已证实的证据被认为是足够的。 知道他与债务人互动的“干预” 引起并直接导致后者违反其 对债权人的合同义务。因此,在这些 国家,这种主张的范围相当广泛。在一些 其他国家,对于此类侵权索赔的成功,有必要证明 在应受谴责的行为方面更多的东西 “干预”(意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矛盾 “干预者”对法律和秩序或道德基础的行为,以及 等等。)。在这里,只有在最激进的情况下,这种主张才可以接受。 情况。在许多其他国家,一般适用此标准的标准 在权利要求的理论中承认的没有完全阐明 46 。 由于欧洲人对欧洲经验的概括 平民起草了艺术的措辞。6.-2:211 DCFR,根据 这种侵权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可以受理的,但其 满意是由于“干预者”有意 债务人违反对某个债权人的义务(以及 不仅忽略了可能的负面影响 其交易对第三方合同权利的影响) 并且没有以自己合法的名义行事 利益。 原则上,损害赔偿不向违反其义务的债务人追讨。 义务,而从“干预”中可以很好地解决那些 债务人破产且无法对债权作出回应的情况 损失。 当然,我们在这里谈论的是补偿性保护。相比之下 通常的损害赔偿要求包括被告的数字。 我们认为接收该研究所是一个很好的决定。在 债权人无法赔偿其损失的情形 说明最合适的被告——合同违约者本人 (例如,由于后者的破产),这将是极其 让债权人在 “干预主义者”人物存在的条件,其行为,从 责备,但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它是相当的 可以说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债权人。 反对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演示的可能性 在针对“干预者”的侵权索赔中,可以提出一个反对意见 本着这种侵权责任的精神 不道德的第三方本质上意味着 保护相关合同法免受来自 第三方,这是绝对权利的特征。这 这种反对纯粹是教条的。但它也调用 怀疑。欧洲大陆主要国家的经验和 国内民间教条学的传统,允许与 理论立场绝对捍卫相对 索赔<47>,表明保护合同的思想 债权人通过侵权诉讼对不法行为的权利 干预主义者没有先验地与教条不相容 民法。根本的 这种主张与《俄罗斯民法典》<48> 不符。从 严重反对的政治和法律立场 我们没有看到我们的解决方案。因此,没有理由 避免在我们的法律中承认这种形式的侵权行为。 但是,我们不在这里提供该研究所的设计细节。 考虑。需要仔细分析多个 基本问题。首先,这是一个是否 “干涉者”是否知道他的入侵违反了条约 被视为不诚实的标志。或许 故意侵犯他人合同的情况 关系可以被评估为完全可以接受的 诚信原则?正如我们所见,在外国法中 问题也许是关键问题。几乎所有人都同意 这种针对无良“干涉者”的侵权诉讼是可能的, 但对于是否 不公平的任何故意闯入或行为 “干预”应确定更严重的程度 应受谴责。此外,还需要确定比例 “干预者”的这种侵权义务和合同 债务人的义务,以避免双重赔偿。有 支持团结和支持的某些论点 “干预者”责任的附属性质<49>。这些和 其他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在同一时间 抱着肆无忌惮的想法 “干预主义者”值得所有支持。 威胁成为此类侵权诉讼的被告可能 促使第三方意识到义务的存在 其债权人的潜在交易对手,这可能 因本次交易的缔结而被违反,债务人本人 有共同意愿进行此项交易的合同义务 与债权人进行谈判以达成协议 通过向债权人提供足够的资金来终止合同 补偿<50>。如果总“合作盈余”(即相互 受益)从债务人的第二次交易和新的 潜在交易对手高于原债权人的损失,则 他们可以很容易地放弃其中的一些好处,以便提供 债权人超过其损失的赔偿金额,然后是差额 原始条约将以文明、自愿的方式进行 格式。这将为重定向打开绿灯。 合同的对象落到了对其价值更高的人手中,但这会发生 没有对原债权人造成无偿损害的风险,并且 保证保持这种变化的帕累托效率 契约关系。 同时,不应认为上面提出的介绍 我国法律中的这种侵权构成可以从概念上解决 补偿不足的问题。一、损害赔偿证明问题 另一个被告人的身影的出现并没有消失。 其次,这种侵权索赔可能发生的情况范围 向第三方声明,是足够有限的。 中间结论 正如我们所展示的,证明和追回损害赔偿的困难和 法院对债权人履行的主观价值的确定, 没有它,法律不能将他置于冷漠的地位 违反并通过货币恢复现状 赔偿很严重。法律,改进 恢复机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风险 补偿不足,但要完全或至少在 很大程度上无能为力。结果,如果有 债权人在违约的情况下只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损害赔偿 实在法将产生动乱的诱因 合同纪律,同时,很多债务人将 无效违法的理由 合同。 结果,有效违反理论,看起来, 旨在确保经济效率,实际上,在 长期为它的破坏创造了条件。 对此,我们认为,合同法应当创设 故意违反义务的条件 债务人将没有理由。法律必须创造激励措施 会推动想要背离合同信条的债务人, 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并收回其同意 合同条款的变化。正如 R. Kuter 和 T. Uhlen,以货币形式委托解决这个问题的想法 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不是对法院,而是对当事人自己 严肃的美德<51>。这只有在 会刺激决定不履行合同的债务人, 向债权人赎回他对事前终止的同意。在后面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必须支付价格调整, 支付终止合同或其他柜台的费用 让步,但结果是,实际情况 不按比例单方面修改或终止合同 这种情况在价格和经济上的反映 这些调整的有效性。 如果债务人打算退出合同条款, 作为谈判的一部分,将向债权人提供至少 略大于债权人因这种变化而遭受的损失, 后者拒绝是没有意义的。由于这样的约定 变更各方确保交易保持在 帕累托改进和互利状态。此外,在 在宏观层面,这将有助于降低不稳定程度 合同关系和债权人风险,灌输做法 文明诚信经营,减少分摊费用 商品、工程、服务和资本的价格风险,因此 改善合同互动的制度条件。 法律可以提供哪些激励措施? 一方面,借助过度补偿保护机构。 另一方面,由于绝对保护模式。 2. 对违规的过度惩罚性制裁 协议 超额补偿的合同罚款 通过威胁防止违约的功能 过度补偿的处罚可以通过合同来执行 惩罚。 违约责任全额赔偿规则 本质上是决定性的,并且可以,考虑到某些 限制在各方的意愿改变,如在增加的方向 责任及其减少<52>。减少出现在 建立补偿不足的特殊处罚的形式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4 条第 1 款),排除失去的追回权 福利(俄罗斯联邦民法第 15 条),规定损失赔偿限额 金额(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00 条)或扩大豁免的理由 责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01 条)。靠边站 增加主要以建立在 具有明显超额补偿性处罚的合同(特别是 任意球)。因此,合同处罚仅此而已。 低于偏离的正常合同条款 既定的决定性规则,因此,应该 遵守评估此类偏离的普遍原则 合同法框架内的决定性规则。这个原则 是当事人意志的承认和执行,因为 除非 (a) 条件与基本面相反 治安或道德,或侵犯权益 第三方,或 (b) 内容完全异常 如果没有隐藏的意志缺陷,显然也无法达成一致, (c) 对较弱的一方施加了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件 合同(例如,与消费者或垄断者的对手方)<53>。 在这些情况之外,应承认合同的任何条款 并由法院强制执行。 换句话说,我们认为合同罚款没有理由 必须由法院根据除 合同的财务条款,如价格、折扣、 佣金、提款费等 或任何其他条件 合同。 这种处罚的显着优势之一是,当它 不是通过法律而是通过协议引入的,是它的大小 由当事人决定,并由他们的意志自治原则阐明。 除了尊重这种自主权的明显道德理由之外 对我们来说,显然拒绝积极和“盲目”的家长式作风 在合同法中,有必要突出极其重要的经济 支持过度补偿惩罚制度的论据<54>。 首先,支付合同违约金的威胁,这 在许多情况下,设定在超级补偿水平 剥夺了债务人机会主义地买断合同的动机 债权的价格将在事后确定 法院追讨损害赔偿,并迫使债权人订立 协商更改合同条款或其 终止。为了产生这种效果,有必要 罚款的水平超过了债务人可能从中受益的数额 违规行为。如果该罚款超过金额 债务人从违约中获得的预期利益,它成为一种工具 防止合同机会主义和防止两者兼而有之 无效和有效违反条约<55>。 正如我们在上面建立的,这种监管后果如下 考虑到证明损害赔偿的问题,被认为是有用的。到期的 处罚协议,当事人可以解除评估问题 债权人遵守合同的主观价值,在 实际上不可能证明损害赔偿制度<56>。 例如,如果一个人为婚礼订购了音乐家的服务,他的 兴趣是如此无形,而绩效 表演者的合同对他来说是一种主观的 重视任何可以交付的机会 通过在漠不关心的情况下追回已证明的损害 侵权行为几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 在合同中设立罚款可以让您证明 为客户执行合同的主观价值和 保证他的这种利益得到保护。 如果法院倾向于将金额判给债权人 由于存在问题,大大低于其实际损失 证明,法院承认当事人就罚金数额达成的协议 在许多情况下可以消除补偿不足的风险<57>。 二、合同约定明显 过度补偿没收可以执行一个非常有用的 信息功能,揭示可靠程度 相关债务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尖锐性 上面描述的降级选择问题<58>。 如果债务人提议在合同中包含此类罚款 (这种情况会发生,但很少发生),因此他试图解决 “信令”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号)。信息条件下的信号措施 合同法经济分析中的不对称性可以这样理解 允许一个人可靠地向交易对手传达信息的技术 有关其可靠性的信息。潜在的合作伙伴, 提议承担支付重大费用的义务 违反条件的超补偿没收 合同的可靠性,从而向交易对手发送有关其可靠性的信号 违约风险低。潜在的 债权人收到这样的信号后,解释如下:如果 潜在债务人同意支付如此重大的 如果违反则没收,这意味着他不打算违反 合同并将尽一切努力避免 这。当然,这样的信号并不是绝对可靠的,因为 因为有破产的风险。同时,在某个 他信息丰富。 获取这一重要的信用信息 潜在交易对手为达成交易创造条件 更准确地反映违约风险水平的价格,即 超过 该交易对手的价格比另一交易对手优惠的价格 考虑到平均水平的假设,该缔约方愿意接受 风险等级。换句话说,这里观察到的逻辑与 真正的安全性:债务担保越强,价格越低, 将根据该协议进行交易。这样的信号可能会消除问题 关于提供更昂贵的方面 个人交易成本(例如,担保, 银行担保)和财产(质押,保留法律 标题)安全。因此,从合同中确立的可能性 双方都赢得了过度补偿的没收。 同样的逻辑适用于那些更常见的 拟将超额罚款纳入其中的案件 潜在的贷款人协议。这里也有这样的惩罚 发挥澄清信用信息的功能 潜在的合作伙伴。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这个过程 在受苦一方的倡议下识别合作伙伴的特征 来自信息不对称的称为筛选。 在他们的合同形式中设置高而清晰 违反义务的超额赔偿 交易对手方,从而试图从结论中删除 不可靠的合作伙伴的合同并吸引可靠的合作伙伴。 对于不可靠的合作伙伴,采用这种过度补偿 罚款无效:罚款金额乘以 他们违反合同的比例很高,会给他们 相当高的预期成本。求和 后者连同为他们履行合同的其余费用将是 通常意味着没有帕累托效率,他们会 被迫不接受这样的惩罚。这将允许 贷方意识到存在很高的违约风险,并且要么 避免与顽固拒绝的人签约 同意这样的处罚,或提供代替这样的处罚 罚高价,间接体现在这种方式 某些较高的违约风险。对于同一交易对手, 违约风险低(由于原则上拒绝 机会主义和谨慎的商业行为),例如 拟议的处罚不会造成重大问题。短的 违规概率的百分比,以及相应的支付金额 将支付它的预期成本打折到一个非常 次要指标。同时,可靠的交易对手接受 这种过度补偿没收的条件将允许 “应得”得到对方愿意付出的代价 仅同意此类准确和诚实的合作伙伴 合同违约风险低。 为了实现这些结论的逻辑,就足够了 请记住,合同的价格与整个结构相关 其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在 与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已经证明了这篇论文 有担保和无担保之间利率差异的示例 担保贷款。同样的逻辑适用于 抵押品不是质押或担保,而是一种义务 支付超额赔偿的罚款。因此,为了避免 有辱人格的选拔问题,并以提供条件的名义 进行帕累托改进交易,法律应努力 让各方有机会确定最佳方案 价格和所有相关条件的比率,包括 安全和处罚。当事人的这种自主权是可以摸索的 这样的比率将使价格更接近真实质量 接受风险,减少因选择恶化现象而造成的损害, 由于价格平均,交叉补贴。 这些和其他一些政治和法律论据形成 专家最近达成共识的基础 在法律的经济分析领域,与不受欢迎有关 法院对合同罚款金额的限制,特别是 对于纯粹的商业合同。如果在黎明 经济分析,这一趋势的一些支持者 意识到传统的英美拒绝惩罚性 同情刑罚机构的职能,在这样的刑罚中看到 近年来有效违反条约的障碍 大多数人倾向于认为法院在这件事上的家长式作风 有点道理。即使是该学说的主要思想家R. Posner 有效违规,得出不正当的结论 限制当事人订立合同处罚的自由, 即使过度补偿<60>。 当然,在真正的俄罗斯法律中,这一点很重要 过度补偿没收的监管潜力不起作用。 造成这种功能障碍的原因很明显:减轻处罚是法院的权利, 使其规模达到实际损失的水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33 条),以及 这些年来一直占主导地位的过度使用的做法 这个机会的法庭。减刑几率大 击倒信号,安全效果如上所述 合同罚款。因此,可靠的交易对手 违规风险的级别被迫使用更复杂和 昂贵的信号工具及其合作伙伴 - 诉诸更昂贵的交易 筛选工具的成本(例如抵押品或 提供担保)。并非所有可靠的交易对手 具有财务、时间和组织能力 使用或满足于如此昂贵的工具 克服信息不对称,经常被迫 拒绝交易,其中的必要元素是 如此昂贵的证券,它会导致损失形式的损失 资源有效流动的机会(所谓的 无谓损失)。任何可能失败的 帕累托改善交易意味着错失提高整体的机会 福利。类似的损失发生在 由于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价格中反映该特定风险的风险程度 合作伙伴,另一方提供的价格是在考虑到的情况下确定的 平均风险值。这最终导致 可靠的交易对手被迫多付,有时是由于 这种价格的缺点,并避免得出结论 合同。结果,再次出现了潜在的“崩溃” 在可靠的参与下进行许多互利交易 伙伴和上述恶化选择机制启动。 在限制法院权利方面的一些积极进展 随着全会决议的发布,概述了减刑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日期为 2011 年 12 月 22 日 N 81。但它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 本文件中确定的较低减排门槛(两种税率 再融资或经证实的平均利率 贷款)仅适用于罚款。同时,平均 贷款利率很难被明确地确认 过度补偿的意思。其实这种低 限制仅意味着该权利不允许债务人赚取 他必须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储蓄, 如果他不会延迟付款,而是会吸引银行贷款,并且 还清了他的债权人。当然是很 进步的想法,它应该只受到欢迎,但它不是 解决固定罚款问题,不把罚款变成 明确的过度补偿措施,能够创造 债务人的成本超过了他从违规行为中获得的收益。 在这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俄罗斯公民 放弃这种积极的家长式作风的权利 合同条款对违约金数额及恢复效力 合同自由原则,至少在涉及到 商家承诺的罚款。 关于公民承诺的处罚,情况 有些不同。在这里,一些温和的家长式作风可以 在许多情况下,通过关于有限的争论来证明是合理的 专业性和公众意识。足够简单 回想一下,显然,99% 的消费者合同 是盲目的依附,即 没有真实的 阅读,这是很多不是最大的交易 完全经济合理的策略(理性无知)。 很难想象交易成本会是多少 营业额,如果消费者真的研究了所有条件 坐地铁,在电影院看电影,还是规矩 住酒店,也花了精力、金钱和时间 提高他们在法律和金融领域的知识 充分理解所有这些法律文本。一切,那个 普通消费者对此类交易感兴趣,这主要是 价格,可能还有 2-3 个其他参数。在这些条件下,而不是 惩罚消费者对周边环境的不注意 完成交易,法律相当合理地保护他免受 盲目接受的合同条款中的各种意外。 此外,行为经济学领域的现代工作 法律分析很好地表明了系统性失败 个人的理性(包括人的倾向 低估风险和高估机会的意识, 忽略挂起和实现 风险等)可能导致包含在合同中 未经计算,甚至不会导致条件的帕累托改进 当消费者已阅读合同条款时。 这种有限理性的表现,根据 大多数律师一般都可以原谅普通消费者。 这一因素也为 对合同自由的某些家长式限制,在 特别是关于“外围”合同条款, 规范的不是合同的主体和价格,而是后果 违约或其他类似情况,可能 发生率小,执行能力强 合理选择常规的最优调节 外行是有限的<61>。在司法控制的中心 这种消费合同条件的公平性是相当的 可以预见的是(除了限制条件或 免责、提款费等) 和合同处罚<62>。 但关于商人,可能的反驳 有限的专业性、意识和理性,以及 肆无忌惮地接受未经计算的财务 当涉及到的承诺是相当有说服力的 消费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贬值。 不专业、非理性的鲁莽和注意力不集中 对他们的事务以及与商家达成交易的条件 不可原谅,不应该被正确地鼓励。商家必须 把他们对价格和价格的误判喝到杯底 合同主体及其他周边条件 合同,包括罚款,以便对未来产生强烈的激励 从你的错误中学习。一旦支付了巨额罚款, 下次商家会仔细研究的 条约并更加认真地对待那些 拟订的合约条款拟强加给他。 同时,几乎不值得引入禁止减少的规则 商家承诺支付的违约金,无需任何 预订。可能存在明确的滥用例外情况 谈判能力(例如,在与 垄断者)。因此,足以证明法院没有 有权减少此类罚款的数额,除非有 滥用合同自由的迹象。作为例外 到达时可以谨慎地允许法院干预 商定的特定阈值的惩罚,在该阈值上,道德 矫正正义原则(以比例思想的形式 罪行和处罚的严重程度)将被践踏到它的程度 会“震撼良心”,就像一些外国的 律师。除了道德方面的考虑,这也是因为 关于罚款金额的这种明显异常的情况可能 成为存在隐藏和 难以证明的意志缺陷(代表的阴谋、欺骗和 等等。)。但只要罚款的大小不超过这个 道德“不可容忍”的条件门槛,法院必须尊重 契约自由。此外,比率越相等 谈判的机会发生在这样的结束 合约,越高的应该是“不堪”的临界水平 合同罚款的大小,反之亦然,较弱的是 债务人的谈判能力越低,关键 没收的不公平程度。 民法典改革项目目前也包含了类似的规范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于 2012 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新版艺术的一部分。333. 这是值得欢迎的。根据提议的新 艺术版。民法典第333条,法院将有权减轻承诺的刑罚 仅在特殊情况下由商家付款。它会带来 我们对德国的惩罚制度。据了解,最新消息 凭借《德国商法典》(§ 348)中向法院的直接指示 明确禁止适用减轻处罚的一般规则, 《德国民法典》(§ 343)规定,在 关于商人承诺的惩罚,实际上法院 仅在此类合同中拒绝关于罚款的合同条款 明显的恶意案例<63>。 同时,在我们看来,我们不应忽视 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这是一个不诚实的因素。 违规行为。当法庭清楚债务人违反了 非常有意识和恶意地提取额外的 收入,并且不被环境的力量强迫这样做,没有 根本没有理由降低处罚。为了防止这种 首先是过度补偿处罚的案件和 成立,或者至少为了防止它们,它已经 重要的经济意义,作为对文明人的激励 与债权人同意更改合同并为此购买 同意和不协调地违反条约权利的障碍 债权人。因此,将处罚减少到实际水平 这种情况下的损失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因为 它将破坏没收资产的这种经济作用。在同样的情况下 因某些正当的客观原因违反合同, 其本身不足以免除债务人的 责任(例如,商家无意违反合同), 但足以排除行为的资格 这个商人完全不诚实, 过度补偿惩罚的经济功能在某种程度上 不太明显。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减轻了刑罚 case 将具有较小的破坏性值<64>。说了些什么 诚然,这并不意味着相对于这种新机会主义 违反合同,法院应该感到绝对自由 减少商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时。但 不成比例的道德“不可容忍”的条件阈值 可能允许法院干预的责任,这里 可能比违规情况低一个数量级 投机取巧。 在俄罗斯法律中形成更尊重的 法院与商人当事人自由的关系 确定罚款金额可能会开始逐步展开 重要但仍然隐藏的经济潜力 惩罚作为对抗信息不对称的工具 和退化的选择,以及一个刺激因素 自愿交易(以自愿协议的形式 保证债权人覆盖所有债权人的合同条款的变化 他的损失)和防止非自愿交易(形式为 机会性偏离义务和实际 合同内容发生变更,需后续报销 法庭证明的损害赔偿金额)。 但即使所有这些建议都得到实施,谈论 过度补偿的没收可能会变得普遍 执行上述经济功能的刺激措施是困难的。 这是因为双方并非总是能达成一致 在合同中对所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进行此类处罚。 此类交易费用 协议和缺乏足够的 谈判的力量。此外,问题不会在任何地方消失。 债务人破产,其中,由于具体情况 破产法获得机会 判罚(尤其是处罚)实际上可以忽略不计。所以 经典诉讼无效造成的问题 作为恢复工具恢复损害 违约的经济效率和激励 预防违约不能仅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该机构的帐户。 法律处罚 在某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