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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公告 2015 年 11 月 24 日第11号第11章(中文版)完4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3-14 17:58:03  

俄罗斯联邦 《版权及相关权法》第 16 条在作者 允许广播组织 通过广播使用其作品的情况下,这并不意味着他因此 授权对其作品的任何后续使用 (转播、传播在公共场所使用 扬声器,然后录制广播 作品等),为了合法使用,在每种情况下, 都需要作者的 额外许可。 在本案中,提供 有线电视网络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的公司 未与作者或RAO签订协议, 因此未取得 本案利益代表作者作品的使用权。由饶。 在考虑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时,法院 需要确定 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何种法律关系,是否使用了作者的作品,以及是否 有,那么谁是这样使用的主题。 法院没有这样做,这导致严重违反实体 法和程序法。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该公司 既是“广播公司”,又是“有线网络运营商”。在 解决争议时,法院必须确定被告的 法律地位,具体取决于被告在使用 原告申请 的利益相关作者作品的 程序中所履行的职能。 法院的结论是,在本案中,公司仅 “有线网络运营商”,因为只有在发布自己的节目时 才是“广播公司” ,并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 义务签订许可协议以尊重 作者的权利,所以被认为是不正确的,不是基于材料的情况。 从联邦国家单一企业“俄罗斯电视和 无线电广播网络”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该协议是为 以ORTPC(地区) 的技术手段为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服务而签订的。广播电视 传输中心)以及随后通过有线电视 网络进行的重新传输。 协议的主题是电视节目的广播 在 ORTPC 的技术手段上播出,随后 通过 Teleseti(被告)的有线电视网络重新传输。 根据协议,ORTPC承诺通过在空中 传输承载节目的电视信号来保证电视网络节目的传送 ,电视网络承诺 按照质量标准播放节目,仅使用 有线电视播放的节目。网络。 从合同中可以看出,这些节目已交付给被告, 他随后在有线电视网络上播放了这些节目。 法院没有对合同的指定条款进行评估,也没有说明 为什么他认为原告关于在本案 中作品被用于有线通信( 包括转播)的论点是没有根据的。 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被告根据 合同获得的不是使用版权作品的权利,而是 通过有线网络播放电视节目的许可。同时 ,为了保护原告申请的被侵犯的 使用权,以及传播 作品的事实, 法院并未考虑到作者的作品是在电视节目中使用的。电缆是使用工作。 法院判决中提到,公司有义务确保节目的播出没有按照ORTPC 播出时间表 进行更改和修改 ,无权中断节目的播出、 部分替换或补充节目通过 酌情将其自己的视频材料或其他 公司的产品纳入被告未使用该 作品的结论的理由,也被认为是不正确的。 该合同条件决定了使用 交付的节目及其在有线电视 网络上播放的程序,并不表示在通信时 包含在程序中的作品,没有 使用它们的事实。禁止更改节目并不意味着 这些节目中包含的作品 在以不变的形式通过电缆传播时不被使用。 在拒绝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法院还 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使用了诉讼请求 书中提到的音乐作品这一事实出发 。 但是,法院没有考虑到被告没有对播放联邦国家统一企业“俄罗斯电视和 广播广播网”提供的 电视节目的事实提出异议。 此外,法院,违反艺术。56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错误地分配了证明 当事人提到的情况的责任。 根据2006 年 6 月 19 日第 15 号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决议第 14 段“关于法院在 审理与适用 版权和相关权立法有关的民事案件时出现的 问题”应由哪一方证明 与著作权 或相关权保护案件有关情况的问题,法院必须考虑到被告有义务 证明其在使用作品时符合本法的规定 和(或)相关权利的对象。在 否则,根据俄罗斯联邦 法律,个人或法人实体将被认定为 侵犯版权和(或)相关权利并 承担民事责任。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合议庭决定 ,2008 年 10 月 14 日 N 86-В08-18) 21. 有线网络运营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者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 版权。 RAO向公司提起诉讼以追回 版权侵权赔偿,是指该 公司是一家商业组织,根据与 订户 签订的合同,从事向公众提供有偿有线电视服务的 创业活动。在采取行动保护RAO管理的权利时, 被告 违反专有专有版权 通过电缆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事实被揭露。 经一审法院判决, 经地方民事案件司法合议庭判决不变 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合议庭基于以下 理由 撤销了法院对该案的裁决,并将案件发 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 2005 年 12 月 30 日,RAO 与广播公司签订了一项许可 协议,根据该协议,RAO 授予广播公司在俄罗斯 联邦境内传播与以下内容有关的作品 的非排他性许可。RAO 曲目 通过他们的电视广播获得一般信息。 2007 年 2 月 1 日,广播公司与一家 从事向民众提供付费有线电视服务的创业活动的公司 签订了 权利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广播公司 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有偿授予公众转播 电视内容的 所有作品的 非专有权利(通过电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广播公司正在制作的节目。 根据该协议,公司于 2007 年 2 月 在有线电视台转播了一档电视节目, 使用外国 作者的音乐作品,其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的财产权 由 RAO 管理。 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是 ,被告作为 有线网络运营商,没有使用版权对象 ,因为该公司不参与电视 节目的制作,只提供人口。与通信服务,获得 电视公司的许可以行使 通过电缆传播节目的权力,因此有义务 向版权所有者支付费用以使用其 作品不能分配给被告。 同时,根据 RAO 与广播公司于 2005 年 12 月 30 日签订的许可协议的条款, 关于通过电视广播传播已发表作品的 条款,该许可不适用于 通过有线电视传输的作品传播,电线和 其他类似的手段。 此外,根据协议,广播公司无权将 根据本协议接收的属于 RAO 剧目的作品 的转播权转让给第三方 ,包括转播该等作品的权利。 从艺术第2段的内容如下。1993 年 7 月 9 日俄罗斯 联邦法第 16 号 N 5351-I“版权及相关 权”,在出现有争议的 法律关系时生效,在作者允许 广播组织使用的情况下他的作品 通过广播,这并不意味着他因此 授权对其作品的任何后续使用 (转播、通过 扬声器在公共场所传播、广播作品的后续录制 等),以合法使用在 每个单独的案例都需要作者的额外许可 。 在本案中,提供 有线电视网络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的公司 未与RAO签订适当协议, 因此未取得 在本案中以RAO为代表的外国作者作品的使用权。 案件材料证实,RAO是 集体管理产权的组织之一 ;是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 (CIZAC) 的成员,其成立是为了确保保护和 保护精神价值的创造者并协调 作家和作曲家协会之间的技术活动。 作为证明RAO 管理外国作者财产版权的权力的证据, 原告提交了RAO与外国版权协会之间相互代表 利益的协议,以及IPI系统关于外国作者归属于 成员 的摘录外国版权组织。 因此,RAO 也有权代表作为版权 组织 成员的外国作者的利益。 同时,IPI 列表是国际作者列表, 用于在 全球范围内分配所收取的版税和保护版权, 仅以电子形式存在和分发给 CISAC 成员,因此 其中包含的信息只能是通过打印相关 报表在 有形介质上获得。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来自 IPI 系统的关于外国作者属于外国 作者协会成员的打印件不能 作为本案可采信的证据的结论被认定为不正确。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合议庭决定 ,2009 年 10 月 27 日 N 16-В09-18) 22. 雇主只能在工作范围内 分配创作 作品为雇员(作者)确立的职责。 B.和T.向股份公司提起诉讼,要求 追回侵犯版权的资金,指 的是被告未经与 著作权人 协议且未达成一致意见,对作者的作品进行工业复制和分发的事实。获得 RAO 的适当许可, 据原告称,这构成了侵犯版权。 根据法院的判决,二审法院的裁决保持不变 ,B.和T.的诉讼请求被 驳回。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 不同意下级法院的结论。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如下。E.创作了 6件工艺品。这些 作品是他在 1968 年至 1976 年期间创作的,并被 艺术委员会的结论认定为艺术品。 著作权E.的继承人为B. 法院认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适用于 1993 年 7 月 9 日第5351-I 号《关于版权及相关权 的俄罗斯联邦法》,该法在被告 对 E 创作的作品进行 工业复制和发行期间生效。 拒绝满足在 B. 的诉讼请求中,法院的出发点 是,作者 E. 创作的 所有装饰和应用艺术作品都是他在工作时间在 其公务过程中以企业为代价创作的,因此 使用该作品的专有权属于 被告。 法院在作出裁决时认为,被告无需 支付 B. 为使用E 创作的作品 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和补偿。 同时,法院没有考虑到俄罗斯联邦 《版权及相关权法》于1993年8月3日生效 ,即 后创作E. 工艺美术作品。 法院由艺术指导。该法第 16 条规定, 作者对其作品 享有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方式使用作品的专有权 ,包括复制和分发 作品副本的权利。 E. 在工厂做金刚石磨工。 没有提供证据表明 E. 的公务包括创作 艺术和手工艺品,法院判决中也没有 表明这一点。工作分配只能由 雇主在雇员的劳动职能范围内进行。 被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表明 引起争议 的装饰和应用艺术作品是官方的,因为它们是由 E. 在 雇主的公务任务中或在履行雇主规定的公务过程 中创作的。雇佣合同 。 E. 创作期间在 国企工作,1983年在股份公司成立前 ,因年老退休被工厂开除。 该厂承认E.的作者身份,及时 通过全联盟版权局支付版税。 承认装饰 艺术产品上的 E. 和被告 - 一家股份制公司的作者身份。 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满足了 RAO 的要求, 为作者(继承人)(包括 E.)的利益,针对 股份公司追回特许权使用费。 另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确立 股份公司侵犯了 E. 的著作权 ,RAO 为 E. 的利益提起的索赔,要求追回 侵犯著作权的资金,得到了满足。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没有说明 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如果 作品不被认为是官方的,则被告未经许可 使用 由 E. 创作的装饰和实用艺术作品。作者并没有向他支付版税。 法院在作出裁决时提到了原告未能提供 证据证明非法使用 E.. 为确认被告生产并销售 E.创作的装饰艺术作品,原告 参考了互联网上发布的关于该 股份公司截至2008年6月生产的产品的信息, 价格表对于制成品,CD-ROM 的复印件, 在被告的商店购买,带有收据和 有关产品发布的官方信息、截至 2004 年 4 月 8 日的图像和目录 ,来自 CD-ROM 的目录。 因此,原告根据2006 年 6 月 19 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决定第 14 段 的解释 N 15“关于法院在审理与适用版权及相关权立法有关 的民事案件时出现的问题 ”,向法院提供证据,确认被告 使用了装饰和实用艺术作品 。 证明股份公司 在使用E.创作的作品时 符合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及相关权法》的要求的证据 ,被告未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