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者在日常教学活动过程中 使用印刷(复制)书籍进行 讲授不能视为个人使用,因为在 这种情况下,它不是用于自己(家庭, 家庭)的需要,也不是解决个人的个人问题。过程中的事务 工作,但为了学生的需要。教师的专业 活动不是他的个人领域,也不 是为个人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因为在 师生之间的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不是个人 联系,而是学习关系,其最终结果 是迁移。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 同时,在教学活动中,除其他外, 在讲课时使用复制的作品, 伴随着被告收取报酬(酬金), 构成其收入(利益)。付费活动 教师不是慈善非商业 活动。被告未 收取作品出版费用的事实,对本案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没有法律意义。 在这方面,V. 在他的书中复制, 由大学出版社印刷,另一本书的章节,其作者 是 M.,违反了 Art 制定的规则。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73 条,即使 是多份副本也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专有权 。 此外,根据艺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74 条允许未经 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同意且无需支付报酬,但 在引用目的合理的范围内, 必须注明使用其作品的作者姓名,以及 出于科学、辩论、批判或信息目的 而在原文和翻译中借用引用的来源 ,包括 以新闻评论的形式复制报纸和杂志文章的摘录; 在目标合理的范围内,将合法 出版的作品及其摘录用作 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 具有教育性质的录音和录像的插图。 在 V. 的书的印刷复制品中,在关于 推荐文献是包含 原告作品的书籍。同时,未注明他人使用的本 作品页数和V.书中原告姓名,未加 引号,借用金额不符合引用目的, 被告违反了引用规则。在申请人看来,作为“推荐阅读”的指示 不能被 视为关于 受访者使用推荐给读者的文献的引文、脚注或信息。 此外,引用规则不允许对 曾经给出的作品的脚注不在 引用的地方,而是在文本的另一个地方。 ( 2011 年 5 月 24 日俄罗斯联邦 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合议庭的决定N 5 - В11-32 ) 电影制片厂(或其继任者)。 在规定期限内参与漫画创作的个人不 享有对漫画及其人物的专有权。 美国对该组织提起诉讼以追回 侵权赔偿和禁止分发 以描绘 卡通人物的玩具形式制作的USB驱动器,表明他是这些 人物的作者,被告未经与人物作者达成协议, 在以描绘 文学人物的玩具形式出售,从而 非法使用 原告创作作品所创造的版权对象。 二审法院维持不变的法院判决基于 以下理由 拒绝满足索赔要求。 根据第 7 条艺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59 条,版权延伸到作品的 一部分、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性质,如果 它们的性质可以被认为是 作者创造性作品的独立结果并符合 守则本条第 3 条规定的要求。 因此,版权保护整个 作品和该作品的任何原始独立 部分、其标题、特征,无论其 优点和目的如何,如果它们以任何客观 形式表达。 凭借艺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59 条作为独立的版权对象 版权与文学作品和剧本作品一起属于 视听作品。 作为作品一部分 的动画电影角色的 专有权所有者是动画电影专有权的所有者,即 为整个工作。 视听作品的版权 ,因此,对于动画电影的角色 - 作品中的演员,由法人实体 - 拍摄电影的企业承认,这符合 艺术第 1 部分的要求。1964 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86 条,于 制作动画电影的时刻。 按照艺术。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86条规定, 电影著作权属于作为 拍摄企业的联盟电影制片厂,无限期有效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98条)。电影制片厂的版权范围由 Art确定。RSFSR 民法典第 479 条,其中包括 以法律允许的一切方式 出版、复制和分发其作品的权利。 即使在1993 年 7 月 9 日俄罗斯联邦法 N 5351-I“关于版权和相关权利”(第 4 条) 生效后, 电影制片厂的电影版权仍由其保留 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 1993 年 7 月 9 日第 5352-I 号法令 “关于制定俄罗斯联邦 “版权及相关权法”的程序 ,2006 年 12 月 18 日联邦法第 6 条 N 231-FZ). 2006 年 12 月 18 日 N 231-FZ 联邦法第 6 条 指出,法律实体的版权产生于1993 年 8 月 3 日之前,即在 7 月俄罗斯联邦 法律生效之前9, 1993 N 5351-I “关于版权和相关 权”,自作品合法出版之日起七十年后终止 ,如果尚未 公开,则自作品创作之日起终止。 法律关系,以此类推,适用俄罗斯联邦 民法典第四部分的规则。出于应用的目的,此类法人实体被视为 作品的作者。 动画电影独家版权的所有者 目前为联邦国家统一企业 “美国电影收藏”(更名前- 联邦国家统一企业“Soyuzmultfilm”电影制片厂的Filmofund), 授予被告权利使用版权的相关 对象——Soyuzmultfilm电影工作室制作的视听作品 (动画电影)的角色 。 原告根据 著作权协议参与了电影的 制作,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创作卡通剧本的协议,确定了原告的权利和 义务,以及电影制片厂的权利和义务。通过 这些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参与动画电影创作的剧本作者 无权要求使用这些电影及其 角色的 专有权。 反过来,电影制片厂必须尊重 剧本作品的独家版权。同时,作者没有被剥夺 有权自行决定使用由他的创作作品(包括他的角色)创作 的剧本作品,包括将 其转让给他人以 通过不同的原创电影改编、分期创作新作品,这 完全符合国际法,特别 是 1886 年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 的伯尔尼公约,以及艺术的要求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60、1263 条也规定了 剧本作品作者在创作视听作品 或创作衍生作品时的权利。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认定动画电影剧本作者侵犯著作权 ,原告 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作者与其签订 的动画片剧本创作协议条款被侵权人违反。第三方,也未证明第三方 将原告拥有的著作权转让给某人或转让给原告 使用的剧本作品中的人物。 电影制片厂“Soyuzmultfilm”是其制作的 动画电影的 独家使用权的唯一所有者;目前表明的权利 属于电影制片厂的受让人——联邦国家统一企业“美国 电影收藏”。 因此,Soyuzmultfilm 电影制片厂 与被告签订了一项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获得 了一项简单(非独占)许可,可以通过在 空间和体积 上复制和发行 动画电影视听系列中记录的角色来使用这些角色。形式为 USB 驱动器盒的形式。同时 ,法律并不要求这些动画 电影的剧本作者同意签订本许可协议 ,因为剧本作者不是所有者。 视听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及其部分——角色——的 专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 被告以人物雕像形式发布、分发U盘, 不侵犯原告 对其文学作品及其人物的合法权益, 因为在制作这些U盘的过程中, USB驱动器这些版权对象- 分别没有使用 童话故事和动画电影 剧本,没有侵犯作者和动画电影剧本作者的版权 。 (莫斯科市 巴斯曼区法院2011 年 4 月 19 日 的裁决,莫斯科市 法院 2011 年 11 月 21 日的裁决维持) 这样的(即,它是否由作者)。 法律用尽原则,它规定 了作品复制品参与民间流通的可能性, 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进一步同意的情况下合法引入此流通, 并不赋予民事流通参与者 自行决定使用智力 活动成果本身(而不是其在有形媒介上的副本)而不 支付报酬的权利给版权所有者。 “互联网”网络不是 艺术意义上的免费访问的地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76 条。 B. 对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提起 版权保护诉讼,表明 他是一个乡间别墅和浴室项目目录的作者, 被告在互联网上的网站包含他自己的 侵犯其版权的作品。 根据一审法院的决定, 地区法院的上诉裁决保持不变,这些 索赔被驳回。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基于以下 理由不 同意下级法院的裁决。 受艺术第 1 款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28 条,在 审理与智力 活动成果的作者身份有关的案件时,为了正确解决争议,法院必须确定 谁是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以及该成果 是否可以被认为是这样的(即,它是否被创建 作者的创意作品)。 获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实体、 商品、作品、服务和企业 的智力活动成果和 等同的个体化手段(知识产权)包含在 艺术第 1 款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25 条,详尽无遗。 一审法院在解决纠纷时,并未确定 B提交的草图 属于何种受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 同时, 一审法院不服诉讼请求,得出结论认为: B、没有 证明他是在 互联网上的被告网站上发布的作品的作者。同时,在 听证会上确定,2012 年俄罗斯 作家协会“Copyrus”交存了 目录的副本,其作者是 B.,因此,根据 艺术第 1 段的规定. 1300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他的作者被推定。 一审法院还得出结论, 根据艺术的权利。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72 条。 同时,该原则规定了在未经版权所有人进一步同意的情况下,合法引入该流通的作品的复制品 可以参与 民间流通的可能性, 不赋予民事流通参与者自行决定 使用智力活动结果本身 (而不是其在有形介质上的副本)的权利,而无需向 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 按照艺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76 条,未经 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同意,不支付报酬 ,复制和分发复制品, 广播或有线传输,向公众 提供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 始终位于开放 免费访问的地方的作品,除非图像 作品是主要使用对象或 作品形象用于营利。 允许通过复制和 分发复制品、广播或 有线方式免费使用,以 位于向公众开放的地方的建筑作品、城市规划和花园和公园艺术 作品的图像形式向 公众展示,或从这个地方可见。 参考艺术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76 条,作为 拒绝满足 B. 索赔的另一个依据,法院没有考虑到 原告认为是其 创造性工作成果的图形草图,不属于 名列法治的智力活动成果。 此外,“互联网”网络是一个 信息和电信网络,不是 艺术所指的免费访问的地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276 条, 法院也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合议庭决定 ,2015 年 5 月 19 日 N 84-KG15-1,2015 年 5 月 26 日 N 84-KG15-4) 14. 作者对 建筑项目实施的控制和监督权,根据其法律性质, 不是专有权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 在违反它们的情况下可能适用补偿机制 规定侵犯财产著作权。 某某向某有限责任公司、某设计院 提起诉讼,要求其承认著作权、 追讨其侵权赔偿金、精神 损害赔偿金,表明她已完成 兽医建筑工作文件的设计开发草案。诊所。原告认为 在施工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完成设计工作后 ,她没有机会对 设施的建设进行建筑监督。 经一审法院判决,部分满足诉讼请求:承认 被告人在建筑工程未 完工的建筑工程中 实施的某某建筑工程的著作权;J. 因侵犯作者监督权而获得赔偿 ,以及非金钱损失赔偿。 根据地方法院的上诉裁决,一审法院的判决发生了 变化,所收取的赔偿金额有所减少。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不 同意上诉法院的裁决,声明 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