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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第12号国际条约公报1(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3-10 14:36:33  

协议

 

               关于会员国的合作

         集体安全条约组织

        在军事和其他编队的运输领域,

             其动产和产品

                        军事目的

 

 

     集体条约组织成员国

安全,以下简称双方,

     遵循《条约》的原则和规定

1992年5月15日并通过的集体安全

文档开发,

     从建立法律框架的必要性出发

缔约方在军事和其他方面运输领域的合作

编队,以及基于

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

     兹议定如下:

 

                             第一条

 

     就本协议而言,使用以下条款

和定义:

     军事和其他组织 - 协会,组织,

国家武装部队的军事单位和分队

双方的部队和其他部队,组建特种部队

从内部机构的特殊目的单位中

事务(警察),内部部队(国民警卫队),机构

安全和特殊服务,以及授权机构

在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后果领域

临时派往东道缔约方领土的缔约方

其动产;

     动产——武器和军事装备,

军事技术装备、特种装备和特种装备

手段、车辆和其他材料和技术手段,

由军事和其他编队拥有或运输到

维持其功能;

     军事产品 - 武器,军事装备,

文档,作品,服务,知识成果

活动,包括其专有权

(知识产权)和军事技术信息

地区,以及可归因于国家的任何其他产品

产品缔约方的立法、监管法律行为

军事目的;

     运输 - 军事和其他编队的移动,他们的

动产、军工产品、专家和

动产以及产品附带的防护装置

军事目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和(或)的领土上

通过非本缔约国的领土

协议,无论用于此目的的类型如何

运输;

     承运人 - 一方的法人或自然人,其

进行军事和其他编队的运输,其可移动

财产,以及军用产品;

     发送方(供应方) - 发送方

军事和其他编队,其动产或

向领土供应军用产品

主办方;

     主办方 - 暂时在其领土内的一方

军事和其他任务被放置以执行分配的任务

形成,其动产和(或)接收

向党提供军产品;

     过境方——通过其领土的一方

有过境的军事和其他编队,其可移动

属性,以及军用产品指导

缔约方;

     过境——通过缔约方领土和(或)通过缔约方领土的运输

非本缔约国的领土

协议、军事和其他组织、其动产、

以及属于他人的军用产品

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成员国,以开始和结束

在这些国家领土之外;

     发货人-提供方的组织

承运人动产、军用产品和

在运输和装运单据中提及

托运人;

     收货人——其缔约方的组织

动产、军用产品被移动,以及

在运输和装运单据中提及

收货人;

     授权机构 - 国家机构和(或)

负责执行下列事项的缔约方的组织

规划和控制军事和其他编队的运输,

其动产以及军用产品;

     主管当局——缔约双方的公共当局,

根据国家法律设立专员

对跨越国界实行管制

检查站,进行调查和司法程序

行动,以及执行检疫和其他措施;

     军事技术合作的主题-国家

缔约方的机构和(或)组织,根据

国家立法赋予行使权利

与军产品有关的外贸活动

任命;

     警卫队 - 国家机构的武装单位

执行保护和捍卫委托给他的人的任务的各方

财产(货物);

     专家 - 由发货人(收货人)指定

对房产有特殊知识的官员

随附军用产品并准备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跟进;

     跨越州边界的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

通票) - 铁路内的指定区域或

火车站(车站), 机场(机场), 海

(内河)港口,对国际交通开放

(国际航班),以及其他特别装备

进行边界的地点,如有必要,其他

控制和跨越国家边界的人员通道类型,

车辆、货物、货物和动物;

     不可抗力 - 不可预见的情况,

在各方控制范围之外,以及

阻止一缔约方履行其义务。   这样

情况不得是错误或

对缔约方的注意,并应包括军事风险,

地震,火山爆发,闪电,飓风的后果,

洪水,火灾,流行病,检疫禁令,禁运,

破坏,但仅限于这些情况

直接且可证明地对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有关缔约方履行其承诺;

     军事风险——封锁或实施的任何其他行为

一国、交战方或组织,

破坏、海盗行为或任何真正的战争或战争威胁,

军事行动、军事性质的行动、内战;

     紧急情况 -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情况

事故、自然灾害、灾难、自然或

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其他灾难

人员伤亡,对人体健康或周围自然的损害

环境、重大材料损失和违反条件

民生。

 

                             第二条 (全文修正)

 

     本协定规定了缔约双方之间的互动程序

军事和其他运输的规划和执行

编队、动产以及军用产品

目的地、过境双方领土和(或)过境

非本缔约国的领土

协议,以及确保这些运输的安全,在

包括在联合行动的情况下,或

指挥和参谋及军事演习,参加维和演习

运营,消除紧急情况的后果,运输

为达到其目的而前往永久或临时部署地点

功能和重要活动,在其他情况下

双方的协议。

 

                             第三条 (全文修正)

 

     运输、中转后进行其初步

由缔约方授权机构进行协调和规划。 大约

缔约双方应通知保存人。

同时通知国内实施情况

本协定生效所需的程序。

保存人应向缔约方送交一份受权机构名单。

各方。在授权机构发生变化时,每一缔约方

30天内通过外交渠道通知

保存人,在

按照既定程序。

     进行运输(过境)规划

缔约方根据申请情况设立的授权机构

货主。

     提供运输批准申请

由派遣方的授权机构向有关机构执行

不迟于接收方、过境方的授权机构

根据程序在相关运输开始前30天,

由有关规划的监管法律文件定义

以适当的运输方式运输接收物,

过境方。

     接收过境方对申请的审议期限不是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可能超过15天。

     运输(过境)许可证编号

应不迟于开始前5天通知发送方

交通。

     为了立即采取措施防止

危机情况,根据程序条例

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对

集体理事会决定批准的危机情况

安全条约组织下的集体安全条约组织

2010年12月10日,以及突击部队检查期间

和集体安全条约组织集体安全制度的手段

提交申请后不得超过三天

集体安全理事会的决定。 申请接受者,

过境缔约方应尽快考虑。 通过

运输在其领空的当事人

军事和其他编队,其动产,以及

为此目的运输的军用产品,

通常提供不间断的运输跨度

飞机。

     本公约生效后缔约方的授权机构

协定应酌情以武力制定

规范性法令、其他法令、文件(指示)和

进行相互交流。

     经双方授权机构达成协议,条款

申请的转介和审议时间可能会缩短。

     到运输批准申请,起草在俄罗斯

语言,附上关于人员人数的一般资料

军事和其他编队(警卫,专家),以及

运输动产和(或)产品清单

军事目的(以下简称货物)用于协调

接收方和过境方的主管当局。

     军事和其他编队人员个人名单

(警卫,专家)由授权机构提供

派遣方向东道国的授权机构,

过境方在派遣军队前至少10天,以及

从最初的运输点到另一个编队。

     军用产品运输规划应用

国防工业企业提供的目的地

行业(开发商,制造商)在单独的基础上

实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

军事技术合作,提供于

经授权的缔约方行政权力机构,在

负责这些货物的所在地。

 

                             第四条 (全文修正)

 

     在下列情况下跨越双方的国家和海关边界:

运输的实施在约定的接收中进行,

国际上确定的过境缔约方入境点

条约和国家立法。

     运输的军事和其他编队的人员

(警卫)以名义跨越双方的州界

人员名单和提交已设立的

根据文件发送方的国家立法,

证明他们的身份和属于军队和其他人

编队,警卫,除非国际另有规定

双方的合同。

     军事人员过境时

各方必须穿着军装

国家武装部队。 军用公务车辆

设备必须除注册号外

配有清晰可见的标志,表明它们

国籍。

     经任何一方领土的过境由

有关缔约方商定的路线。

     运输(过境)由缔约方优先进行

保密和验收程序

防止未经授权人员的适当措施

信息传播。

     对于性能运输,一个永久的

由缔约方授权机构进行业务控制。

 

                             第五条 (全文修正)

 

     提供资金和服务,以及房地产

(机场、港口、转运点)

运输军事和其他编队,以及

通过其领土的缔约方所载军用产品

过境发生,在以下条件下进行

自己的运营商。

     提供资金和服务,以及房地产

(机场、港口、转运和卸载点)确保

在政权中进行的军用产品的运输

计划中的军事技术合作,东道主和

由过境各方在下列条件下执行:

提供给自己的出口商,进口商和承运人。

 

                             第六条 (全文修正)

 

     确保运输(过境)的安全

根据缔约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是缔约方,以及缔约方的国家立法,

进行运输(过境)的领土。

 

                             第七条 (全文修正)

 

     货物可由托运人的专家陪同

(收货人)在整个运输路线(路线)上。

     陪同货物的专家必须做好准备

在紧急情况和其他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并由发货人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

材料和个人防护装备。

     随货同行的专家个人名单,

应由发送方的授权机构提供至该地址

接收方、过境方的授权机构不少于

货物装运前10天从初始运输点开始。

     设备、工具、材料和手段清单

随行专业人员的个人防护

货物,经授权机构初步同意

发送、接收和过境缔约方并提交

海关当局在跨越国界的检查站

这些缔约方。

     陪同货物穿越该州的专家

由东道国授权机构商定的边界

个人人员名单的缔约方和提交名单时

根据派遣国国家立法确定

证明其身份并有权获得的文件

跨越接收方、过境方的国界。

 

                             第八条 (全文修正)

 

     受保护和护送的货物清单,

应由参与运输的双方同意确定

货物数量,根据国家立法

供应、过境和接收缔约方。

     这些货物在整个航道上应由武装警卫看守。

由缔约国国家机构打扮的警卫运送,

负责这些货物的所在地。

     货物的保护是由警卫的一个组成从

从最后一个交通点开始。 不同的保护顺序

个别案件可通过双方协议确定

缔约方的授权机构。

     需要看守和护送的货物也可以

伴有接收,过境的适当服务

当事人在其国家领土的整个运输路线上。

     警卫的材料和家庭支持是根据

与在其领土内执行协定的缔约方达成的协议

货运。

 

                             第九条 (全文修正)

 

     发送方、过境方和接收方应便利

军事和其他编队、专家和人员

警卫在执行分配给他们的任务时,包括

如有必要,向他们提供通讯手段,

个人防护和物质、家庭的实施

提供和其他类型的服务,以及优先权

向各点派遣警卫人员、武器和弹药

永久性脱臼。

     将警卫武器进口到接收国境内,过境

缔约双方应分别经主管当局许可进行。

东道国、过境方的当局或根据

国际条约、缔约方规定的条件

其中是发送、过境和接收缔约方。

 

                             第十条

 

     缔约双方应允许使用武器和武力。

由军事和其他编队,警卫和

代表随行服务主持人,过境

缔约方在实施保护措施中的作用

运输货物和自身安全符合

本协议,如果您以其他方式履行

他们的职责是不可能的。

     必须先使用武器和使用武力

向他们反对的人清楚地表达和明显

应用,警告应用它们的意图,

除非其申请中的延迟将造成

对人类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或可能带来其他危险

严重后果。

     如果无法避免使用武器和武力,

属于运输军队和其他人员的人员

主持人的编队,警卫以及陪同服务,

过境缔约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便

确保公民的安全,以避免对他们造成伤害

健康、荣誉、尊严和财产。

     属于运输军队和其他人员的人员

主持人的编队,警卫以及陪同服务,

的过境缔约方有义务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到头)关于每个使用武器的案例,使用

体力,以及采取措施提供医疗服务

向在以下情况下受到身体伤害(对健康造成伤害)的人提供援助

由于使用武器和(或)武力。

     运输的军事和其他编队的领导,

警卫,以及接收,过境的陪同服务

各方有义务立即通知授权机构

有关缔约方对每一起健康损害案件的了解情况

因使用武器和(或)武力而造成的人员。

     在履行职责时,属于

运输军事和其他编队,警卫和

接收方、过境方的附带服务权

使用物理力量,包括肉搏战技巧

打击,防止和制止犯罪,拘留

犯下这些罪行的人,自卫,克服对他们的反对

法律要求,如果非暴力手段不提供

以及履行职责。

     属于运输军队和其他人员的人员

在下列情况下,编队,警卫有权使用武器:

     击退一群人或单一武装攻击

随行货物,运输人员

和其他编队,警卫以及专家;

     制止强行获取武器的企图,或

随行货物;

     保护作为运输军人和其他人员的一部分的人

编队,警卫,以及来自攻击的专家,

危及其生命或健康;

     制止对人员使用武器的企图

军事和其他编队,警卫,专家和

运输的货物;

     发出警报或呼救;

     中和直接威胁生命的动物和

(或)作为运输军队一部分的人员的健康,以及

其他编队,警卫和专家,以及平民

人。

     使用武器不得危及生命和

(或)其他公民的健康。

     属于运输军队和其他人员的人员

主持人的编队,警卫以及陪同服务,

过境方禁止使用下列武器:

     如果可以的话,与一大群人在一起

遭受未经授权的人;

     在易燃随行货物的方向上,

爆炸性或含有强效毒性

物质;

     与孕妇,有明显体征的人有关

残疾,未成年人,当他们的年龄很明显或

是已知的,但上述人员委托的情况除外

对属于

运输军事和其他编队,警卫和

专家。

 

                             第十一条

 

     边界和其他类型的国家控制

运输应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进行

作为优先事项,根据国家

缔约双方的立法,除非国际

双方的合同。

     与指南货物有关的海关业务

缔约方在摘录的基础上优先作出

从商定的有关运输(过境)计划中

接收方、过境方的授权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所有类型的关税,税费和费用。

     将货物转运到其他车辆,包括

通过批量拆分,在每个位置确定的位置生产

在缔约方授权机构的情况下。

     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应相互承认其适用的申请。

货物识别手段,以及所需的文件

货物和车辆的控制,不迟于

本协定生效后六个月

交换识别手段的样本以及文件,

对于货物和车辆的控制是必要的。

     属于军队和其他编队的人员,

双方授予携带警卫以及专家的权利

个人物品和货币价值,但货物除外,

国家立法禁止进出口

主机,中转方。

     当跨越双方的州界时,个人

海关免征物品和货币价值

在国家规定的规范范围内付款

根据双方的法律。

     属于

运输的军事和其他编队,警卫和

以动产和军用产品为幌子的专家

约会,禁止。

     缔约双方的海关当局和/或边境机构可以,

以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条件

依法进行人体搜查和行李检查

运输的军事和其他编队的人员,

警卫、专家和拘留违禁物品或

仅限于进出口。 如有必要,检查

动产清单中包括的项目(财产)

军事或其他编队,以及货物随行

派遣方的警卫,由海关当局和

(或)东道一方的边境机构,并有下列人员在场的情况下

该东道缔约方授权机构的代表。

 

                             第十二条 (全文修正)

 

     缔约双方应尊重属于《公约》成员的人员的法律地位。

运输军事和其他编队,警卫和

专家,为他们提供平民的丰满,

根据《公约》规定的社会经济和个人权利及自由

国际法规则,不允许有阻碍的行动

在其领土内执行任务,

采取与专员商定的一切必要措施

发送方的权威,以确保安全和保障

这些人,以及他们拥有的货物,其他

材料和技术手段,文件和官方

信息、个人物品和货币价值,包括衡量标准

防止和制止任何非法行为

关于他们。

     关于作为运输军人和其他人员的一部分的人

编队,后卫以及专家不适用

在东道国领土入口处进行签证控制,或

过境方和离开其领土时。他们也没有

应适用接收国或过境国的立法

与外国人登记和《公约》执行情况有关的部分的缔约方

控制它们。

     属于运输军队和其他人员的人员

编队,警卫以及专家不被视为

在领土内获得永久居留权的人

主办方或中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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