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本条第 7 部分规定的基金和公司的重组(以下简称重组)是根据民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进行的,同时考虑到本条规定的具体情况和经本联邦法修正的俄罗斯联邦立法。
9. 自本联邦法律生效之日起,公司与基金合并和同时转型相关的活动终止(以下简称为至重组完成之日),公司应根据2007 年 7 月 21 日第 185-FZ 号《关于住房和公共服务改革援助基金》的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运营,考虑到本文提供的细节。
10. 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至重组完成之日起,第 185-FZ 号联邦法第 3 条第 1-5 部分、第 4、5、12、13、21 和 24 条的规定2007 年7 月 21 日“关于住房和公共服务改革援助基金”(在本联邦法律生效之日之前修改),考虑到本条第 16 部分。
11. 从本联邦法律生效之日起至重组完成之日,公司应以俄罗斯政府确定的方式和条件从国家福利基金筹集资金,包括通过发行无担保债券。联合会,并利用所筹集的资金向法人实体提供贷款,包括在法人实体初始配售时购买债券,以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重建、现代化项目,同时考虑到规定的要求由2007 年 7 月 21 日第 185-FZ 号“关于住房和公共服务改革援助基金”的联邦法第 20 16条(经本联邦法修订)。
12. 关于第 4 条第 2 部分第 5 2款、第 5条第 4 部分第 1-5 款、第8 条第 1 部分第1-8 款、第 9 条第 6 款第 5 和第 6 款规定的问题的决定2007 年 7 月 21 日第 185-FZ 号联邦法“关于住房和公用事业部门改革援助基金”第 13 条第 10 条第 2 和第 3 条的规定(经修订,在该日期之前生效本联邦法生效),以及公司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配售债券的决定,包括2007 年 7 月 21 日第 185-FZ 号联邦法第 20 16条《关于住房和公共服务改革援助基金》(经本联邦法修订),关于债券方案的批准自基金新组成批准之日起由基金监事会通过根据本文第 3 部分。在根据本条第 3 部分批准基金监事会的新组成之前,有关这些问题的决定由在本联邦法律生效日期之前成立的公司监事会作出.
13. 2007 年 7 月 21 日第 185-FZ 号联邦法第 8 条第 1 部分第 5 款、第 10 条、第 12 条第 2 部分规定的问题的决定“关于援助基金的改革住房和公共服务”(经修正,直至本联邦法律生效之日)由基金董事会根据本条第3部分从任命新的基金董事会之日起通过. 在根据本条第 3 部分任命新的基金董事会之前,有关这些问题的决定由在本联邦法律生效日期之前成立的公司董事会作出。
14. 有权在没有授权书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行事的人是基金的总经理,自他根据本条第 3 部分任命之日起,他行使本条第 3 部分规定的权力2007 年 7 月 21 日第 185-FZ 号联邦法第 11号《关于住房和公用事业部门改革援助基金》(本联邦法生效前生效的修正),包括签署债券计划、批准和签署其他文件、作出决定由俄罗斯联邦证券立法、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监管法案规定,在债券发行、流通和赎回程序的框架内,文件、决定、批准、通过这是归属于公司监事会或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在根据本条第 3 部分任命基金总经理之前,上述权力应由在本联邦法律生效日期之前任命的公司总经理行使。
15. 根据本条第 3 部分和第 14 部分的规定,对法人统一国家登记簿的修改,有权在没有授权书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应在以下基础上进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根据本条第 3 款任命基金总干事的法律文件,以及该基金总干事关于修改国家统一法人登记簿的申请。
16. 公司履行2017 年 7 月 29 日第 218-FZ 号联邦法律“关于公共法律公司“领土发展基金”和对某些立法法案的修正案第 4 部分规定的职能和权力俄罗斯联邦”(经本联邦法修正)。同时,本基金直至重组完成之日才行使上述职权。
17. 直到2014年7月21日第209-FZ号联邦法第7条第11部分的规定重组完成之日“关于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国家信息系统”,第12条2017 年 7 月 29 日第 267-FZ 号联邦法第 17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行为的修正” ,2019 年 12 月 27 日第 469-FZ 号联邦法第 14 条第 1 部分“关于修正俄罗斯联邦的某些立法文件”适用于不考虑本联邦法律所做的修改。
18.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2016 年 7 月 3 日第 236-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的上市公司和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法案的修正”,其他联邦法律与基金的重组和活动,适用于不与本联邦法律相抵触的部分的基金重组和活动。
19.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57 条第 4 款第 3 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60 条、1996 年1 月12 日联邦法第 17条第 6 款的规定8 月 8 日第 129-FZ号法, 2001 年“关于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的国家登记” ,2016 年 7 月 3 日第 236-FZ 号联邦法第 20 条第 3 部分“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法公司和对单独立法行为的修正”俄罗斯联邦”。
20、本次重组期间,基金为公司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公司在民事、仲裁、刑事诉讼、行政违法诉讼中的程序继承人,以及公司在排他性诉讼中的法定继承人。对公司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
21、发生重整时,债权人无权要求提前履行相关义务、终止义务并赔偿与之相关的损失。
22、自重组完成之日起:
1) 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包括协议(合同、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均原样转移至基金。同时,不需要对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协议)签订附加协议;
2) 本基金凭公司颁发的许可证、其他许可证和认可文件运作,在上述许可证、其他许可证和认可文件的有效期内,无需强制补发或补发。同时,基金有权向许可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更改国家登记册和(或)发布考虑到重组的文件;
3) 基金接受俄罗斯联邦国家计划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计划在指定日期由公司执行。
23. 重组通知须在重组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人实体、个体企业家和其他经济实体的活动事实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信息列入《联邦统一公报》。
24. 重组不是终止或修改重组决定日期之前产生的义务的依据,包括公司作为一方的合同产生的义务。
25. 重组不是终止根据联邦法律产生的产权负担和义务的基础。
26. 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决定提交申请在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中登记的人,以终止公司的活动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文件。对法人实体进行国家登记的联邦执行机构的属地机构。提交这些文件时,不提交转让契据。
27. 重组时,无需拟定转让契据。
28. 负责州法人登记的联邦执行机构的领土机构通知负责州地籍登记、州权利登记、维护统一的州房地产登记册以及提供包含在统一国家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在国家统一法人登记簿中 公司因重组而终止的记录。
29. 根据联邦法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基金有权将资金转移给俄罗斯联邦,其数额不超过俄罗斯联邦转移给公司的初始财产出资额。2007 年 7 月 21 日第 185-FZ 号“关于住房和公共服务改革援助基金”(在本联邦法生效前有效的措辞),以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
30. 国营公司——住房和公共服务改革援助基金、上市公司“领土发展基金”为公民从公寓楼的住宅安置提供财政支持,根据2017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既定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因物理磨损而需要拆除或重建的紧急情况,根据2007 年 7 月 21 日第 21 号联邦法第 6 章第 14、16 条执行。 185-FZ “关于住房和公共服务改革援助基金”(经本联邦法修订)。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情况下,根据联邦法律提供此类财政支持2017 年 7 月 29 日第 218-FZ 号“关于公法公司领土发展基金和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法案的修正”(经本联邦法修正)。
31. 自本联邦法生效之日起,“公法公司”公民权利保护基金-共享建设参与者“更名为“公法公司”领土发展基金”,根据2021 年 12 月 6 日第 390-FZ 号联邦法“关于 2022 年联邦预算和计划2023年和2024年期间”,为公法公司“公民权利保障基金-共享建设参与者”提供补贴。
32. 自重组完成之日起,基金由联邦预算提供补贴,费用为2021 年 12 月 6 日第 390-FZ 号《关于2022 年联邦预算以及 2023 年和 2024 年计划期”,用于提供补贴公司。
33. 自本联邦法律生效之日起适用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名为“公法公司”的联邦执行机构的法令保护公民权利基金—— “共享建设”和“公法公司”“发展基金领土”的参与者被视为等效。
34. 自重组完成之日起,在适用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政府法案、联邦执行机构法案时,名称为“国家公司——住房和公共服务改革援助基金”和“公法公司”的“领土发展基金”被认为是等效的。
第二十四条
本联邦法律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总统 V. 普京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2021 年 12 月 30 日
№ 436-F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