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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2004 年 12 月 29 日第 188-FZ 号《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156.1到157条 (中文版)1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8 16:37:05  

156 1.住房公积金社会公用住房租赁合同支付款

 

一、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项下的住房租赁支付金额(本条以下简称住房租赁支付),参照按照本条例确定的条件确定。本条第 3 部分,在本法典第 91 条第14条第 5 部分第 1-3 段中由公共当局、地方政府机构、业主与地方政府机构达成协议或根据关于开发以建造和经营社会用途出租房屋为目的的领土,按照城市规划活动立法规定的方式缔结。

2. 住宅租金的支付包括建造、重建、购置社会用途出租房屋或购买该住宅内所有房屋的费用,以及与该住宅的维护和当前维修有关的费用。 、此类房屋的大修,以及根据本条第 5 款规定的程序规定的其他费用。

3. 住宅用房总面积每平方米的租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支付金额。市政当局的不同方式,并取决于在市政教育,消费财产,改善水平,住宅面积的领土上的社会用途出租房屋的位置。

4. 租用住房的付款金额每三年最多可更改一次,但根据本条第 5 款规定的程序对所述付款金额进行年度指数化的情况除外。

5. 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了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下的住房租金年度指数的建立、变更和年度指数化程序。

(本文 2014 7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157 条:公共服务的支付金额

 

1. 水电费的支付金额按水电费的消耗量计算,由计量装置的读数确定,没有水电费的,按水电费的消耗标准(包括固体市政累计标准)计算。废物)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当局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程序批准。在计算公寓楼业主的公用事业服务费用时,这些业主有义务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为其物业 配备水计量设备 并且其场所没有配备这种计量装置,乘以系数适用于相应类型的公用事业服务的消费标准,其数量和方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经2010 7 27 日第 237-FZ号、2014 12 29日第 458-FZ号、 2015 6 29日第 176-FZ号、2017 12 31 日第 503-FZ号联邦法律修订, 2018 12 27 日第 522-FZ号、2020 4 24 日第 128-FZ号)

1向多公寓楼和住宅楼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暂停和限制提供公共服务的规则,向多公寓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某些类型公共服务的具体规定公寓楼和住宅楼,缔结相关协议的条件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除其他外,这些规则应包括确定配备集体(公共住宅)热能表且并非所有场所都配备个人和(或)普通(公共公寓)设备热能核算,(部分介绍 - 2020 4 24 日第 128-FZ  联邦法律)

2 . 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管理组织、业主协会、住房合作社或其他专业消费者合作社与资源供应组织、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区域运营商签订协议时的强制性规则。(部分介绍 - 2020 4 24 日第 128-FZ  联邦法律)

2. 本法典第 154 条第 4 部分规定的公共服务的支付金额,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当局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制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地方自治机构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本部分规定的关税制定领域被赋予单独的国家权力。在俄罗斯联邦供热领域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供热公用事业服务的支付金额按热能(容量)边际价格水平内确定的价格计算。 (经2010 7 27 日第 23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7 7 29 日第 279-FZ )

3. 住宅所有权形式的改变、住宅使用的理由、业主协会或住房合作社或其他专业消费合作社的成立或清算,不是改变公共支付金额的依据。服务。

4. 如果公用事业服务的中断时间超过规定的期限,和(或)违反质量规定,公用事业的支付金额将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进行更改。   (经2015 6 29 日第 176-FZ号、2020 10 27 日第 3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本条第4款规定的公用事业服务费金额的变更,由管理机构、业主协会或住房合作社或其他专业消费者合作社进行,在第157条规定的情况下本规范 2条,由资源供应组织或区域运营商处理城市固体废物。  (部分介绍 - 2015 6 29 日第 176-FZ 号联邦法律) (经2020 10 27 日第 3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6. 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如果违反了水电费计算程序,导致水电费金额不合理增加,则有义务向 公寓楼内非住宅房屋的所有者支付费用,或住宅楼宇的所有者, 或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或住宅租赁协议的住宅楼宇承租人的州或市政房屋存量,罚款金额为应计公用事业费超出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应收取的费用,除非是由于公寓楼内非住宅楼宇的所有者或住宅楼宇的所有者的过错而发生的违规行为  或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或州或市住房存量的住宅租赁协议的住宅租户,或在申请和(或)在上述人员付款之前被淘汰。收到 公寓楼内非住宅楼宇业主、住宅楼宇业主、 或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或住宅楼宇租赁合同的住宅楼宇承租人的申请后以书面形式申请缴纳罚款的国家或市政住房,提供公共服务的人,不迟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有义务核实金额计算的正确性支付公用事业服务,并做出以下决定之一: (经2021 6 11 日第 21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发现违规并支付罚款;

2) 在没有违反和拒绝支付罚款的情况下。

(该部分 2015 6 29 日第 176-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经2017 12 31 日第 48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7. 如果违反计算水电费的程序,公用事业提供者应确保自收到公寓非住宅业主的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罚款 建筑物,或住宅物业的所有者, 或根据社会租赁协议的住宅物业的承租人,或通过减少水电费支付的州或市政住房存量的住宅租赁合同,如果有未偿还的已生效的司法法案确认的债务,通过减少支付水电费的拖欠金额,直至全额支付罚款。  (部分介绍 - 2017 12 31 日第 485-FZ 号联邦法律  (经2021 6 11 日第 21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8. 根据俄罗斯联邦电力行业立法规定的方式和金额,将电力供应的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减至完全免除消费者的费用。(部分介绍 - 2018 12 27 日第 522-FZ  联邦法)

 

157 1.限制公民为公用事业服务支付的金额增加

 

1. 公民缴纳的公用事业服务费用不得超过经市政府批准的改变市内公民公用事业缴费数额的限额(最高)指标(以下简称限额指标)。俄罗斯联邦主体实体的最高官员(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主体最高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限制指数由市代表机构同意批准。

1 . 本条第 1 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政府在本法第 157 条第 1 部分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共服务消费标准应用递增系数的情况。 (部分介绍 - 2015 6 29 日第 176-FZ 号联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