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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2004 年 12 月 29 日第 188-FZ 号《俄罗斯联邦住房法典》91到91.18条 (中文版)2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8 16:38:46  

2. 因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需要提供住房的公民,凭该公民提交的登记申请和确认符合规定的必要文件进行登记。这些公民符合第 91 条第 1 部分规定的条件3根据本法典的规定,向记录需要提供住房的机构提供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在其居住地或通过多功能中心根据签订的协议签订的协议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关于上述机构与多功能中心互动的程序。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法规根据本条第 4 部分确定的情况下,公民可以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地方申请登记。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需要提供住房的无行为能力公民的登记,以申请登记为依据,

3. 社会用房存量住房租赁合同需要提供住房的公民的登记,按照提交登记申请的时间和规定的文件顺序进行。本条第 2 部分。本次公民登记受理时间为提交这些申请和文件的时间,2005 3 1 日之前登记的为随后向其提供社会租赁协议下的住宅的公民本次登记受理时- 根据社会租赁协议接受这些公民登记为需要住房的时间。

4. 社会公用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需要提供住房的公民的登记程序,包括登记、拒绝接受、撤离的程序,由规范性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

(本文 2014 7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91 14。业主对公民申请提供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提供住房的社会用途的核算

 

1. 经登记需要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提供住房的公民,可以自行选择提出住房租赁合同提供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用于社会用途的住宅(以下简称本条 - 申请)向此类住宅的业主提供,包括在本市境内正在建设的用于社会用途的出租房屋(在本条的主体中)俄罗斯联邦 - 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莫斯科、圣彼得堡和塞瓦斯托波尔 - 在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领土上),但须符合本法典第 91 条第17条第 3 部分第 1 款规定的条件.

2. 业主根据社会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需要提供住房的公民的登记时间,按优先顺序保存公民的申请记录。

3、如果申请数量已达到出租人根据社会用房租用合同可提供的住宅数量,出租人有权停止接受申请。

4. 不予受理公民申请的依据是对需要提供住房的公民未作出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的登记决定或者公民不遵守规定。根据本法典第 91 条第17条第 3 款第 1 款确定的类别可以由房东或房东根据本条第 3 部分作出的决定提供住所的公民。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受理申请。拒绝受理该申请的,公民可以在司法程序中提出上诉。

5. 业主对公民申请的核算程序如下:

1) 地方自治机构,如果出租人是地方自治机构、由这些机构授权或本法第91条第2款第1款第2款规定的组织和由这些机构设立的组织;

2) 联邦国家机关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如果出租人是联邦国家机关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这些机关授权的或第 1 部分第 2 款规定的组织本守则第 91 条第2款以及由这些机构创建的组织;

3) 本部分第 1 款和第 2 款中未规定的房东,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在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 - 莫斯科、圣彼得堡和塞瓦斯托波尔联邦城市 - 与相应组成实体的国家权力机构俄罗斯联邦,如果相关组成部分的法律没有确定这些权力由市内自治市的地方自治机构行使)根据这些地方自治机构或国家当局制定的规则。拒绝同意出租人申请备案程序的理由是违反本守则的要求。拒绝同意此程序,房东可以在法庭上提出上诉。

六、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向登记在册的公民告知合同可提供住房数量的程序、形式和时间要求社会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出租(包括信息清单、频率、形式和提供地点、频率、形式和地点)由地方政府(在住房公积金的组成单位俄罗斯联邦 - 莫斯科、圣联邦的联邦城市,如果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的法律没有规定,这些权力由市内自治市的地方政府行使)。

(本文 2014 7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91 15。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规定提供住房供社会使用

 

(一)公积金社会住房租赁合同的住房,提供给登记为社会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需要提供住房的公民,其业主根据本法典第 91 条第14条考虑了提供此类住宅场所的申请,并且在签订这些协议时,符合第 91 条第3条规定的第 1 部分或第 1 部分的第 1 款第 91 条第 3 17本法规定,按照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规定,按照这些公民进入需要提供住房的登记册的时间,按照优先顺序排列,除非政府另有规定。本文的第 2 部分。

2.本法典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公民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按照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用房租用合同,提供住房。

3. 住房公积金社会用途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每人住房总面积,由地方自治机关规定,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考虑到本法第 58 条的规定。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宅租赁合同登记需要提供住宅的公民申请表明同意提供总面积小于规定面积的住宅的住宅用房总面积中,包括低于规定标准的,提供的住宅用房总面积可能小于规定面积,包括低于规定标准,但不能低于会计准则。

4.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公民,在签订社会公用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时,应向房东提交:

1) 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项下需要提供住房的登记机关的确认,该公民的登记接受,不早于指定机关以书面形式出具这些合同签订之日前三个月;

2) 证明这些公民符合本法典第 91 条第17条第 3 款第 1 款规定的公民类别的文件,如果签订这些合同,则涉及出租的社会用途房屋的住宅。 ,其租户可能是既定类别的公民。

(本文 2014 7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第三节2
出租房屋

(该部分 2014 7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91 16。租来的房子

 

1. 出租房屋——出租房屋是指其房屋或全部房屋所有权归一个人所有,并拟提供给公民占有和使用的建筑物或所有房屋房屋。按照本文第 2-4 部分生活。

2、社会用途出租房屋中的住宅,按照住房公积金社会用途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根据住宅租赁合同提供用于商业用途的出租房屋中的住宅楼宇。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外,不得以其他合同形式在出租房屋中提供住宅用房供公民占有和使用,不得提供房间(公寓的一部分)。

4.社会住房存量住房租赁合同提供的住房占出租社会用房住房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占总面积的比例住宅用地总面积在出租屋中的所有住宅用地的社会用途也不能低于百分之五十。

5. 出租房屋或出租房屋中的房屋出售或转让,只有在出租房屋或住宅房屋中的所有房屋出售或转让给一个人的情况下,才允许出售或转让。 ,前提是保留使用此类出租房屋的目的,除非联邦法律 1998 7 16 日第 102-FZ 关于抵押(不动产的质押)另有规定。

6. 本条第 1-5 部分、第 91 条第17条第 2 部分和根据根据本法典第 91 条第17条第 3 部分第 4 款,按照 2015 7 13 日第 218-FZ 号联邦法律关于房地产的国家登记规定的方式进行国家登记。 (经2016 7 3 日第 36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文 2014 7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91 17。确立、变更出租房屋用途、终止出租房屋用途

 

1、将建筑物作为社会出租房屋或商业出租房屋的用途设立、变更(社会出租房屋变为商业出租房屋,商业出租房屋变为出租房屋)用于社会用途的房屋),或终止将该建筑物用作出租房屋,同时考虑到本条第 2 部分规定的要求:

1) 经授权分别代表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实体、作为建筑物或建筑物内所有场所所有者的市政府行事的公共当局或地方自治机构的决定,或除非本部分第 2 6 段另有规定,否则为该建筑物或其中处所的所有者的另一人;

2)根据以建设和经营商业用出租房屋为目的的领土开发协议或以建设和经营社会用出租房屋为目的的领土开发协议,缔结根据城市规划立法;

3) 根据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关于提供国家、市政府对社会用途出租房屋的创建、运营和(或)根据协议规定提供的支持的决定州、市支持;

4) 由其他人决定,除本部分第 3 款规定的人员外,为出租社会用房的创建、运营和(或)根据提供的协议提供支持这种支持;

5) 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或地方政府的法令和(或)协议,规定根据土地立法,提供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地块,用于建造出租房屋。社会用途或出租房屋为商业用途,或为开发领土为目的建造和经营社会出租房屋或为开发领土为目的建造和经营出租房屋为商业用途采用;

(六)私人所有的地块所有人关于在该地块上建设社会出租房屋或者商业出租房屋的决定。

2.改变将建筑物用作社会出租房屋或商业出租房屋的用途,该建筑物中至少有一处住宅的,不得终止该建筑物作为出租房屋的使用。出租给公民和(或)根据本法典第 5 部分第 4 款和第 91 条第19条第 6 部分规定的条件,除非 1998 7 16 日第 102-FZ 号联邦法律关于抵押贷款另有规定(不动产质押)

3. 根据本条第 1 款规定,将建筑物作为出租房屋用于社会用途或改变出租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决定、行为或协议。商业用途变成出租房屋供社会使用),可以成立以下条件:

1)根据第91条第3款第1部分规定的公民中属于一类或几类公民的公民的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宅租赁合同,在该房屋中提供住宅本守则;

2) 依照本法第九十一条第六款第一项与本部分第一款所列公民签订的社会公用住房公积金住宅租赁合同期限;

3) 与属于根据本部分第 1 款规定的公民类别的公民签订新的社会用途住房的住宅租赁合同;

4) 社会住房公积金住宅租赁协议项下提供的住宅在出租社会用房的住宅总数中所占的最低份额,以及在该等住宅总面积中的最低份额此类房屋中所有住宅楼宇的总面积,不得少于本法典第 91 16条第 4 款规定的份额。该决定或协议可以为根据社会住房存量的住宅租赁合同提供出租房屋中的所有住宅供社会使用建立条件。

(本文 2014 7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91 18。社会用途出租房屋的会计处理

 

1. 社会用途出租房屋和根据土地立法提供或拟用于建造此类房屋的地块,由市地方自治机构(在组成部分俄罗斯联邦实体——莫斯科、圣彼得堡和塞瓦斯托波尔联邦城市——由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管辖,除非俄罗斯联邦相应主体的法律规定这些权力由地方行使市内自治市的自治机构),这些房屋和地块所在的领土。

2. 用于社会用途的出租房屋和提供或拟用于建设的土地的核算程序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法规规定。

(本文 2014 7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