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1. 如果承租人和(或)与他同住的家庭成员将住宅用于其他目的,系统地侵犯邻居的合法权益或管理不善,任由其毁坏,房东有义务警告租户及其家庭成员需要消除违规行为。如果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住宅遭到破坏,房东也有权为租户及其家庭成员分配合理的时间来消除这些违规行为。如果该住宅的租户和(或)与他同住的家庭成员,在警告房东后,不消除这些违法行为,有罪的公民应房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在法庭上被驱逐,无需提供另一个住所。
2. 被剥夺亲权的公民与被剥夺亲权的儿童同居经法院认定为不可能的,应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监护机关或除非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检察官可以在不提供其他居住场所的情况下在法庭上被驱逐出居住场所。 (经2018 年 7 月 29 日第 26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III 节1
根据住房公积金的住宅物业租赁协议提供的住宅物业作社会用途
(该部分 由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第八章1 . 出租社会用房存量住宅
第 91 条1 . 社会用房存量住宅租赁协议
1. 根据社会用途住房租赁合同,一方——本法第 91 条第2款第 1 部分规定的人(房东)承诺将另一方——部分规定的公民本法典第 91 条第3条第 1 款(租户),本法典第 91 条第5条规定的住宅,在本法典规定的条件下占有和使用。
2. 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本合同的有效期、住房租赁支付金额、变更手续和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条件。住房公积金在原合同期满后的新期限。
3.社会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4. 根据社会住房租赁合同产生的对住房所有权的限制(产权负担),须按照联邦法律第 218-FZ 号规定的方式进行国家登记。 2015年7月13日《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登记》。 (经2016 年 7 月 3 日第 36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住房公积金社会用途住房租赁合同,以业主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住房的决定为基础订立。
6. 社会公积金住房租赁标准合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本文 由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第 91 条2 . 出租房屋公积金房屋供社会使用合同的房东
1. 社会用途存量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的房东可以是:
1) 国家权力机构、被授权分别代表俄罗斯联邦行事的地方自治机构、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作为国有或市政住房所有者的市政机构,或由该机构授权的组织;
2) 作为私人住宅的住宅业主或由住宅业主授权并符合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要求的组织。
2. 住房公积金社会用房出租合同中,一栋社会公用房屋的出租人不得为一人。
3. 住房所有人授权的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宅租赁合同中的房东,不得以协议、委托书或者其他方式将订立的权力转让给他人。这些协议。
4. 由住宅业主授权的组织作为业主在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宅租赁合同下的遵守情况的控制,以及本守则规定的签订和执行的强制性要求。这些合同是由该所有者执行的。这种控制是根据住宅业主制定的程序或根据业主与住宅业主的协议进行的。
(本文 由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第 91 条3.社会用途住房存量住房租赁协议下的租户
1. 住宅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的住宅租赁合同提供给根据本法规定的需要住宅的理由的公民,以及根据另一联邦规定的理由认可的公民。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或地方自治政府代表机构的法令,要求根据住房公积金住宅租赁合同提供住宅用于社会用途,如果:
1) 由地方政府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的公民及其永久居住的家庭成员的收入及其应税财产的价值不超过根据本条第 2 部分确定的最高金额;
2) 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主体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公民不被承认且没有理由被认定为穷人。
2. 公民及其永久居住的家庭成员的最高收入额、本条第 1 款第 1 款规定的应税财产的价值及其应税财产的价值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不得超过允许该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以自有资金、贷款或用于在相关市政当局境内购买住宅物业的贷款。
3. 除非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否则不得根据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宅租赁合同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提供住宅。
(本文 由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第 91 条4。根据社会用途房屋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使用住宅房屋
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项下的住房使用,按照本规范和本协议执行。
(本文 由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第 91 条5。住房公积金社会用途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
住房公积金社会用途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社会用途租赁房屋中的住宅,但房间(公寓的一部分)除外,也可以是作为出租房屋的住宅。用于社会用途。
(本文 由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91 条6.住房公积金社会用途房屋租赁合同期限
一、社会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的签订期限不少于一年,但不超过十年。
2.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期限由承租人根据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的选择确定,除非本条第 3 款、第 91 条第 2 款另有规定9或根据本法典第 91 条第17条第 3 部分第 2 款。
3、公积金住房公用房租用合同在公用公租房或者属于出租屋的住宅办理房屋抵押赎回手续期间签订,期限为一年。根据 1998 年 7 月 16 日第 102 号联邦法律-FZ“关于抵押(不动产抵押)”的社会用途。
(本文 由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第 91 条7.住房公积金社会用途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享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二款第3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 3 部分第 1-3、5 和 6 条、第 4 部分第 67 条、本法第 70、71 和 80 条,并承担本法第 66 和 68 条规定的责任。
2. 住房公积金公租房合同规定的房屋的维护和当前维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房东负责。
3、承租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住房存量租赁合同转让或部分住房公积金转租或无偿使用合同转让,不得调换住房公积金。 .
(本文由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第 91 条8 . 住房公积金社会用途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房屋承租人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住房公积金社会用途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房屋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子女以及与承租人一起永久居住的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亲属、残疾家属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其他公民,经用人单位安置为家庭成员的,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家庭成员。
2. 住房公积金社会用途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房屋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必须在该协议中注明,并具有本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代码。
(本文 由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第 91 条9 . 承租人有权签订新的社会用房存量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1. 公积金社会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有权签订新的公积金社会住房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符合本法典第 91 条第3款第 1 款第 1 款或本法典第 91 条第17条第 3 款第 3 款规定的条件,则属于同一住宅。
2. 社会住房存量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符合本条第 1 款规定条件的承租人,有权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在没有其他有权签订本协议的公民,或者有其他可以根据住房租赁合同提供给这些公民的住房的情况下,与同一住宅有关的新的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社会用途场所。本案住房公积金社会住房租赁合同为一年。
(本文 由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第 91 条10。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的终止和终止
一、社会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随时终止。
2. 社会公积金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承租人,经其常住家庭成员同意,有权随时通知房东解除本合同。在上述合同终止之日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
3. 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根据房东的请求向法院解除:
1)在十二个月内不完整和(或)不及时支付住房和水电费超过六次,或者租户有债务支付住房和水电费的租金超过前十二个月平均每月支付的租金月;
2) 根据转租协议、无偿使用合同转让住宅或部分住宅;
3) 租户和(或)与他永久居住的家庭成员在同一市镇(在俄罗斯联邦主体 - 莫斯科、圣彼得堡和塞瓦斯托波尔具有联邦意义的城市 -在俄罗斯联邦同一主体的领土上)根据社会租赁协议、社会住房基金的住宅租赁协议、无偿使用合同或基于住房、住房建设合作社的成员资格提供给他们或其他专业消费合作社或由他们拥有,如果每个特定租户及其家庭成员的此类居住区的总面积超过提供率,但第91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本守则第9条;
4) 本法第 83 条第 2 款、第 3 款或第 4 款规定的。
4. 公积金社会公积金住宅租赁合同因住宅损失(毁坏)、独居承租人死亡而终止。
5. 如果在租用住房公积金的住宅房屋的合同期限内,承租人不再遵守第九十一条第3款或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 1 款规定的条件本守则第17条,此变更不是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依据,但本条第 3 款第 3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6、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迁往其他居住地的,自迁出之日起,住房公积金社会住房租赁合同视为终止。
(本文 由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91 条11。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房屋租赁合同保全 房屋权转让、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房东
社会用途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协议项下住房所有权的转让、与该住房有关的经济管理权、该住房的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权利、变更本协议项下的房东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终止本协议或更改其条款。
(本文 由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 引入)
第 91 条12。将公民从
根据租赁协议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社会用途的住宅中搬迁
住房公积金社会用途住房租赁合同终止后,居住在该住房中的租户和其他公民,在不提供其他住房的情况下,根据法院判决被驱逐出该住房。
(本文 由2014 年 7 月 21 日第 21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八章2。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合同规定提供住房供社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