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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第九十七章下(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8 14:02:39  

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分割不动产或其他行为形成不动产,且不动产在当年 1 1 日列入清单纳税期限,指定的新建房地产标的,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标准的前提下,在其列入清单前,按照入统一之日确定的地籍价值纳税。国家房地产登记信息,是确定此类对象的地籍价值的基础。(该段由2014 4 2 日第 52-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经2016 11 30 日第 40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1. 出于税收目的,保存合伙人共同财产记录的人有义务在报告期后一个月的 20 日之前向每个参与者报告一份简单的合伙协议(关于联合活动的协议),投资合伙协议,除本法典第 377 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包括构成同志共同财产的不动产地籍价值信息。 (经2019 4 15 日第 6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2. 税基确定为地籍价值的财产的税额和预缴税额的计算,按照本法典第 382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同时考虑到以下特点:

1) 报告期末后预缴税款按不动产地籍价值的四分之一乘以相关税率计算; (经2019 4 15 日第 6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如果本条第 1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规定的不动产的地籍价值在纳税(申报)期间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并且(或)该不动产不属于于纳税年度11日列入清单,该不动产当期税基的确定及税额(预缴税额)的计算以本章规定的方式执行目标,而不考虑本条的规定;(经2016 11 30 日第 40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 如果本条第 1 款第 3 或第 4 款规定的不动产的地籍价值在纳税(报告)期间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则税基的确定和该不动产标的当期税额(预缴税额)的计算,以在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簿登记之日确定的地籍价值为基础计算。作为确定此类对象地籍价值的基础的房地产信息;(该分段由2017 9 30 日第 286-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2 ) 如果本条第 1 款第 1款、第 2款和第 4 款规定的不动产的地籍价值  未确定,则确定税基和计算税额(预缴税额)支付)在与不动产数据对象有关的当前纳税期间按本章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不考虑本条的规定; (本项由2019 9 29 日第 32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经2020 11 23 日第 37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本项已失效-2019 9 29 日第 325-FZ 号联邦法)

4)对于共有财产的不动产,按照共有权的份额,按每个共有人的份额计算税额(预缴税款)。这样一个不动产的物件。纳税人对不动产共有权的份额在纳税期间发生变化的,其税额(预缴税额)按照第五款确定的系数计算。本法典第 382 条。 (该分段由2021 7 2 日第 30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13. 以地籍价值确定税基的不动产对象的组织,向每个不动产对象所在地的预算缴纳税款(预缴税款),金额确定为这些不动产所在的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领土内的现行税率与该财产的地籍价值(地籍价值的四分之一)的乘积。(经2014 4 2 日第 5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十四、本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的不动产,如尚未确定地籍价值,则该不动产的税基假定为零。

15. 在确定本纳税期和以前纳税期的税基时,不考虑征税对象在纳税期间的地籍价值变化,除非俄罗斯联邦有关国家地籍估价和通过本段。

如果征税对象的地籍价值由于其市场价值的确定而发生变化,则在确定税基时会考虑在房地产统一国家登记簿中输入的改变地籍价值的信息。更改的地籍价值信息开始用于征税目的的日期。

(由 2014 10 4 日第 284-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的条款) (经2020 11 23 日第 37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文由2013 11 2 日第 30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79  报告期

1. 一个日历年被确认为一个纳税期。

2. 除非本段另有规定,一个日历年的第一季度、六个月和九个月被确认为报告期。(经2015 11 28 日第 32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按地籍价值计算税款的纳税人的报告期为一个日历年的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该段由2015 11 28 日第 32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代表)机构在确定税收时,有权不确定报告期。

(本文由2003 11 11 日第 13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80 条。税率

 

1. 税率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税率不得超过 2.2%(经2013 11 2 日第 30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 以地籍价值为计税基础的不动产标的,除本条第 3 款第1款和第32款规定的标的物外,税率由组成实体的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不得超过 2%(由2013 11 2 日第 30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的条款;经2019 9 29 日第 3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允许根据纳税人的类别和(或)被认定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确定差别税率。

3.  (引入的条款 - 2012 11 29 日第 202-FZ 号联邦法;无效 - 2019 9 29 日第 325-FZ 号联邦法)

1 . 以下类型房地产的税率设定为 0%

主要输气管道、产气设施、氦气生产和储存设施的对象;

技术项目提供的用于开发矿床的对象和其他项目文件,用于执行与使用地下地块相关的工作,或基本建设对象的项目文件,并且是确保房地产对象功能所必需的本段第二段。

本条规定的房地产对象适用0%的税率,前提是这些对象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2015 1 1 日起的纳税期内,该对象首次投入运营;

物品全部或部分位于萨哈共和国(雅库特)、伊尔库茨克或阿穆尔州境内;

对象在本法第 342 4 5 款第 1 项规定的组织的资产负债表上进行核算。 (经2021 11 29 日第 38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条规定的与不动产有关的财产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由 2014 11 24 日第 366-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的条款;经2016 7 3 日第 2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 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公共铁路及其技术组成部分的税率在 2017 年不能超过 1%2018 年不能超过 1.3%2019 年不能超过 1.3%,从2020 年到 2023 -  1.6%。与上述物品有关的财产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2016 12 28 464 -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的条款)

3 . (该条款由2017 11 27 日第 33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由2018 8 3 日第 302-FZ 号联邦法律无效)

4. 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未规定税率的,按本条规定的税率征税。(由2012 11 29 日第 202-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的条款;经2014 4 2 日第 5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引入的条款 - 2014 11 29 日第 379-FZ 号联邦法;无效 - 2019 9 29 日第 325-FZ 号联邦法)

(本文由2003 11 11 日第 13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81 条 税收优惠

 

免税:

1)监狱系统的组织和机构 - 与用于执行分配给他们的职能的财产有关;(经2004 6 29 日第 5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宗教组织——与其用于开展宗教活动的财产有关;

3)全俄残疾人公共组织(包括作为残疾人公共组织联盟成立的那些),其成员中残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至少占80%,与他们使用的财产有关退出他们的法定活动;

组织,其法定资本完全由指定的全俄残疾人公共组织的捐款组成,如果其雇员中残疾人的平均人数至少为 50%,并且他们在工资基金中的份额至少为25%,与他们用于生产和(或)货物销售的财产有关(应税货物、矿物原料和其他矿物,以及根据政府批准的清单的其他货物除外)俄罗斯联邦与全俄残疾人公共组织达成协议)、工作和服务(经纪和其他中介服务除外);

机构,其财产的唯一所有者是指定的全俄罗斯残疾人公共组织 - 与他们用于实现教育、文化、健康改善、体育、科学、信息和其他目的的财产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护和康复,以及向残疾人、残疾儿童及其父母提供法律和其他援助;

4) 主要活动是生产药品的组织 - 与它们用于生产用于抗击流行病和动物流行病的兽用免疫生物制剂的财产有关;

5)  (条款不再有效 - 2012 11 29 日第 202-FZ 号联邦法)

6)  (条款已失效 -  2003 11 11 日第 139-FZ 号联邦法)

7)  (条款已失效 -  2003 11 11 日第 139-FZ 号联邦法)

8)  (条款不再有效 -  2003 11 11 日第 139-FZ 号联邦法)

9)  (条款不再有效 - 2012 11 29 日第 202-FZ 号联邦法)

10)  (条款不再有效 - 2012 11 29 日第 202-FZ 号联邦法)

11) 组织 - 与作为其不可分割的技术部分的联邦公共道路和结构有关。与上述物品有关的财产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经2012 11 29 日第 20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2)  (条款不再有效 - 2012 11 29 日第 202-FZ 号联邦法)

13)假肢骨科专业企业的财产;

14)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的财产;

15) 被授予国家科学中心地位的组织的财产;(经2014 11 4 日第 34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6)  (条款不再有效 -  2003 11 11 日第 139-FZ 号联邦法)

17) 组织,除本条第 22 款规定的组织外 - 与记录在组织资产负债表上的财产有关 - 经济特区的居民,为在该领土内开展活动而创建或获得经济特区,在经济特区设立协议框架内使用,位于该经济特区境内,自次月起计十年内上述财产的登记;(引入的条款 - 2005 7 22 日第 117-FZ 号联邦法律;经2006 6 3 日第 7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07 7 24 日第 216-FZ 号; 2011 11 7 日第 305-FZ ;2011 11 30 日第 365-FZ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