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外法律法规库

俄罗斯联邦法典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第八十二章下(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8 09:25:46  

19 1 ) 凝析油与可燃气体一起,专门用于生产液化天然气和(或)作为生产石化产品的原材料,在新的生产设施中,在完全位于北极圈以北,完全在阿尔汉格尔斯克州、涅涅茨自治区、科米共和国、亚马洛-涅涅茨自治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萨哈共和国(雅库特)、楚科奇自治区的边界内,直到该地块累计生产凝析油2000万吨,自第一批货物销售当月1日起计算,但不迟于该日起12年; (该分段由2020 3 18 日第 6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20) 从完全位于内海、领海、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或俄罗斯部分(俄罗斯部分)的底土块中的碳氢化合物原料矿床中提取的碳氢化合物原料里海底部,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截至 2016 1 1 日,从相应碳氢化合物矿床生产的各类碳氢化合物原料(不包括伴生气)的储量枯竭程度低于 0.1%

截至 2016 1 1 日,从相应油气藏中提取的油气原料储量未纳入国家矿产储量资产负债表。

就本项而言,从碳氢化合物矿床生产的各类碳氢化合物原料(伴生气除外)的储量枯竭程度由纳税人根据国家矿产余额数据独立计算。储量为该类烃原料的累计产量与相应的原料烃矿床(包括生产损失)除以相应烃矿床的初始储量(石油-初始可采储量)的商。

按规定程序核定的石油初始可采储量,考虑石油储量的增减,确定为指定烃类自开发开始以来各类可采储量和累计产量之和。订金。(经2016 4 5 日第 10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按照既定程序批准的可燃天然气(不包括伴生气)或凝析气的初始储量,考虑到可燃天然气(不包括伴生气)或凝析气储量的增加和核销,确定为指定碳氢化合物矿床开发以来各类可燃天然气或凝析气储量和累计产量的总和。(经2016 4 5 日第 10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款的规定应适用至纳税期限届满,即按照海上油气藏开发技术方案的既定程序第一次批准之日,其范围内相应的矿床 (deposits) 位于但不超过 60 个日历月,从当月的 1 日开始,下一个相应的烃类原材料矿床的任何类型的烃类原材料储量表的第一个月之后,是征税对象,对国家矿产储量余额。

(该段不再有效 - 2014 11 24 日第 366-FZ 号联邦法)

(本项由2013 9 30 日第 268-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21)  (本项由2014 11 24 日第 366-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由2018 8 3 日第 301-FZ 号联邦法律无效)

1 . (引入的条款 - 2011 7 21 日第 258-FZ 号联邦法;无效 - 2014 11 24 日第 366-FZ 号联邦法)

2 . (该条款由2013 9 30 日第 268-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由2014 11 24 日第 366-FZ 号联邦法律无效)

2. 除非本条第 1 段和(或)第 1段另有规定,征税按下列税率之一(取决于开采矿产的类型)乘以租金系数 RENTA,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本法典第 342 条第8款:

1) 1 吨钾盐 1 卢布。在这种情况下,规定的税率乘以系数 KS,根据本法典第 342 12条确定;

2) 4.0% 用于萃取:

泥炭;

油页岩;

磷灰石-霞石、磷灰石和磷矿石;

3) 挖矿时为 4.8%

黑色金属的标准矿石,铁矿石除外(不包括氧化的含铁石英岩);

形成自己的矿床的稀有金属矿石;

稀有金属是其他稀有金属矿石中的伴生成分,形成自己的矿床,其他矿物的矿石,多组分复杂矿石。

在提取经过处理的黑色金属矿石时,规定的税率乘以表征经过处理的黑色金属矿石的提取方法的系数 (K subz ) 该系数根据本法典第 342 条第1款确定。

开采稀有金属(锂、铍、钪、钇、镧、铈、镨、钕、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锗、铌、钽、铼)矿石时)、自成矿床、本款规定的稀有金属,在自成矿床的其他稀有金属矿石、其他矿物的矿石、多元复合矿石中的伴生成分,规定的税率乘以表征的系数根据本法第 342 7条确定的稀有金属提取特征 (K rm )

1 ) 1 吨铁矿石 1 卢布(不包括氧化的含铁石英岩)。同时,规定税率乘以系数 ZhR,根据本法典第 342 9确定。

提取铁矿石时,规定的税率乘以根据本法典第 342 条第1款确定的表征提取方法的系数 (K PODZ )

4) 5.5% 用于采矿:

放射性金属原料;

采矿和化学非金属原料(钾盐、磷灰石霞石、磷灰石和磷矿石除外);

主要用于建筑业的非金属原材料;

天然和纯氯化钠的盐;

地下工业和热水;

霞石、铝土矿;

5) 6.0% 用于萃取:

开采非金属原材料;

沥青岩;

精矿和其他含金的半成品;

不属于其他组的其他矿物;

6) 6.5% 用于采矿:

含有贵金属的精矿和其他半成品(黄金除外);

作为多组分复杂矿石的有用成分的贵金属(黄金除外);

压电光学原料、高纯石英原料和半宝石原料的标准产品;

7) 7.5% 用于提取矿泉水和治疗泥浆;

8) 8.0% 用于萃取:

调理有色金属矿石(霞石和铝土矿除外);

多组分复合矿石和多组分复合矿石的有用组分,贵金属和稀有金属除外,以及在全部或部分位于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地区领土内的地下地块中开采的多组分复合矿石除外;

天然钻石和其他宝石和半宝石;

9766卢布(含201511日至1231日期间)、857卢布(含201611日至1231日期间)、919卢布(201711日期间)每1脱盐、脱水和稳定生产的石油吨数(不包括在地下区域生产的石油,在整个纳税期间计算碳氢化合物原材料开采的额外收入税)。在这种情况下,规定的税率乘以一个表征世界石油价格动态的系数(C)。所得产品减少了指标 M的值,该指标表征了石油生产的特征。指标 M的值按照第 342 5规定的方式确定本守则。

如果按照本款第一款计算的差值为负值,则该差值假定为零;

1 ) 1 吨在地下区域生产的脱盐、脱水和稳定油 1 卢布,在整个税收期间计算碳氢化合物生产的额外收入税。同时,规定的税率乘以表征在地下区域生产的石油的征税水平的系数,据此计算、确定碳氢化合物原材料开采的额外收入税(To AIT )根据本法典第 342 6条。

如果根据本法典第 333 44条,向税务机关发出通知,免除纳税人对第本法典第 333 44条第 1 款第 1 款,如果在此类地下地块中进行脱盐、脱水和稳定开采的石油生产,则按照本款第 9 款适用矿物开采税率自第 25 章生效当年 1 1 日起4(从石油储量首次列入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的次年 1 1 日起 - 对于截至 2018 1 1 日此类储量不在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中的地下地块) )。

如果根据本法典第 333 44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发出通知(重复通知),要求免除纳税人对从地下地块开采碳氢化合物原料获得的额外收入征税本法典第 333 条第45条第 1 款第 5 款规定,在提取此类地下地块生产的脱水、脱盐和稳定油时,应适用本款第 9 款规定的税率:

2020 1 1 日起,对于石油储量被列入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的地下地块,至 2019 1 1 日;

对于截至 2019 1 1 日石油储量未列入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的地下地块,从石油储量首次列入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的次年 1 1 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