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根据既定程序确认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个人 - 用于证明购买住宅的交易,全部或部分由联邦预算提供的款项支付,俄罗斯各主体的预算联邦,地方预算,联邦领土“天狼星”的预算; (经2007 年 11 月 29 日第 284-FZ号、2021 年 6 月 11 日第 19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3) 内政机构雇员的继承人、在俄罗斯联邦国民警卫队服役并具有特警级别的人员、俄罗斯联邦国民警卫队军事人员和武装部队军事人员俄罗斯联邦,参加国家强制人身保险程序,因执行服务活动而死亡或因受伤(脑震荡)被解雇之日起一年内死亡,在执行期间患疾病服务期限 - 签发继承权证明,确认国家强制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继承权; (经2016 年 7 月 3 日第 22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29 日第 108-FZ 号)
14) 个人 - 获得养老金和福利的授权证明;(引入的条款 - 2005 年 12 月 31 日第 201-FZ 号联邦法律)
15) FIFA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FIFA 子公司、联合会、国家足球协会(包括俄罗斯足协)、Russia-2018 组委会、Russia-2018 组委会的子公司、货物(工程、服务)供应商) FIFA、FIFA 媒体制作人、FIFA 广播公司、FIFA 商业合作伙伴、《联邦法》中规定的 FIFA 承包商“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筹备和举办 2018 年 FIFA 世界杯、2017 年 FIFA 联合会杯、2020 年欧洲足球锦标赛 UEFA 和修改俄罗斯联邦的某些立法法案”——关于法人国家登记、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外国组织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认可的公证行为,以开展规定的活动由上述联邦法律; (引入的条款 - 2013 年6 月 7 日第 108-FZ 号联邦法律) (经2019 年 5 月 1 日第 10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6) 个人 - 用于证明转让位于需要拆除的紧急建筑物中的不动产的交易,如果这些交易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需要进行强制性公证。(由2016 年 11 月 30 日第 401-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的条款)(经2018 年 10 月 11 日第 35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文由2004 年 11 月 2 日第 12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333 条39。公民身份行为国家登记的好处
民事登记处和其他授权机构进行的公民身份行为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国家登记免缴下列国家费用:
1) 个人:
更改与收养(收养)有关的出生证明记录,包括签发新出生证明;(经2013 年 11 月 2 日第 30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因执行公民身份登记行为的雇员的过错,更正和(或)更改公民身份记录并出具与公民身份登记行为中的错误有关的证明;
颁发公民身份行为登记证书,以提交给授权机构任命或重新计算养老金和(或)福利;
根据政治压迫受害者康复法,更正和(或)更改被无理压制并随后康复者的死亡证明记录,包括签发死亡证明,此类人员的重复死亡证明;(经2013 年 11 月 2 日第 30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发出没有民事身份记录的通知,以按规定方式恢复丢失的民事身份记录;
用于出生、死亡的国家登记,包括颁发证书;(该款由2005 年 12 月 31 日第 201-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该款被引入 - 2005 年 12 月 31 日第 201-FZ 号联邦法;无效 - 2009 年 12 月 27 日第 374-FZ 号联邦法)
2) 教育、监护和未成年人监护机构和委员会及其权利保护领域的管理机构:(经2017年11月27日联邦法律第30号修订)
为失去父母照料的儿童签发重复出生证明、父母死亡重复证明(证明)、更改姓名、已故父母缔结和解除婚姻以及恢复这些证明来自外国领土的文件;
用于更正和(或)更改有关孤儿和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及其已故父母的公民身份记录,包括签发证明。
(经2009 年 12 月 27 日第 37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本文由2004 年 11 月 2 日第 12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333 条40条。退还或抵消州费的理由和程序
1. 在下列情况下,已缴的州费可部分或全额退还:
1) 缴纳超过本章规定数额的国家费用;
2) 申请、投诉或其他上诉的退回或法院拒绝接受或拒绝由授权机构和(或)官员进行公证行为。未退还国家费用的,如果自上一次决定之日起三年期限未届满,且再次提出索赔、行政索赔,则其金额应在缴纳的国家费用中抵扣。重复索赔、行政索赔附有缴纳国家费用的初始文件;(经2015 年 3 月 8 日第 2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法院不考虑终止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或放弃申请(行政诉讼请求)。
订立和解协议(协议)时,原告(行政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行政诉讼请求),被告(行政诉讼被告)承认诉讼请求(行政诉讼请求),包括调解程序的结果,在决定作出之前由一审法院作出的,他支付的国家费用的70%应退还原告(行政原告),50%在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的阶段 - 30%,在最高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的阶段,以监督的方式审查司法行为 - 30%。 (经2019 年 7 月 26 日第 19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原告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仲裁法院申请并作出受理裁决后,被申请人(行政被告)自愿满足原告(行政原告)的诉求,所缴纳的国家费用不予退还。诉讼的索赔声明(行政索赔声明); (经2019 年 7 月 26 日第 19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经2015 年 3 月 8 日第 2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子条款)
4) 已支付国家费用的人在向授权机构(向官员)申请执行(执行)该法律重大行为之前拒绝执行该法律重大行为;
5) 拒绝签发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和进入俄罗斯联邦的护照,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境外的身份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难民旅行证件;
6) 在注册日期之前向申请人发送撤回其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集成电路拓扑的国家注册申请的撤回申请的接受通知(关于第 1 款规定的国家费用)本法典第 330 条第30条);(该分段由2009 年 12 月 27 日第 374-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7) 在未经授权机构(官方)考虑的情况下退回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的申请和(或)文件,执行该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 (本项由2019 年 9 月 29 日第 32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2. 为结婚、离婚、变更姓名、更正和(或)公民身份行为记录变更所缴纳的国家费用,如果其后未对相关的公民身份行为进行国家登记,则不予退还。对公民身份记录进行了更正和更改。(经2009 年 12 月 27 日第 37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多付(收取)的州费的退还申请应由州费支付人提交给被授权执行已支付州费(收取)的重大法律行为的机构(官员)。 )。
多缴(收)州费申请退还,可使用州市政服务统一门户、州市政服务区域门户以及其他与统一身份认证系统集成的门户,在申请执行这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并以类似方式支付相应的国家费用的情况。 (该段由2019 年 9 月 29 日第 32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申请退还多付(收取)的州费,应附有支付文件原件(如果州费以现金支付)或支付文件副本(如果州费以非现金形式支付) )。 (经2019 年 9 月 29 日第 3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将多付(收取)的国家费用退还给付款人的决定应由执行已支付(收取)国家费用的行为的机构(官员)做出。
如果国家和市政支付信息系统中包含国家费用的支付信息,则无需提交确认付款人支付国家费用的文件。 (该段由2019 年 9 月 29 日第 32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多付(收取)的国家税款的退还由联邦财政部负责。
国家费用支付人向法院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以及由治安法官申请退还多付(收取)的国家费用的申请。案件被考虑。
法院就作为全额或部分退还多缴(收)州费的依据的情况作出的决定、裁定或裁定或证明,以及如果州费可以全额退还的,还应提供原始付款文件,如果可以部分退还 - 复制指定的付款文件。(经2014 年 6 月 28 日第 19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6 年 11 月 30 日第 401-FZ 号)
可以在支付指定金额之日起三年内申请退还多付(收取)的州费。
多缴(收)的州费自提出退还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由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3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经2005 年 12 月 31 日第 20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4. 为不动产对象的权利、权利限制和产权负担所缴纳的国家费用, 如拒绝进行国家登记,不予退还。 (经2019 年 9 月 29 日第 3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权利国家登记终止后,不动产权利的限制(产权负担)、与其进行的交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声明,退还已缴纳的国家税款的一半。
5. (条款不再有效 - 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37-FZ 号联邦法)
6. 国税缴纳人有权将多缴(征收)的国税金额与类似诉讼应缴的国税金额相抵销。
指定的抵消额是在付款人的申请下进行的,并提交给授权机构(官方),他向该机构(向该机构)申请了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行动。可以在通过有关法院从预算中退还国家费用的决定之日起三年内或自支付该金额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抵消多付(收取)的国家费用金额的申请到预算。申请抵消多付(收取)的国家费用金额的申请应附有:法院、机构和(或)官员执行已支付国家费用的行为的决定、裁决和证明,视情况为基础全额退还国家费用,以及带有真实银行标记的付款单或收据,
7. 应按照本法第 12 章规定的方式退还或抵消多付(收取)的国家税款。
7 1。根据第 333 条第 1 款第 94 项确定的国家义务的支付人33除为授予或延长酒类产品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性而支付的州费外,本法典的规定有权将已支付的州费金额与应付的州费的金额相抵消类似的动作。如果授权机构以 1995 年 11 月 22 日第 171-FZ 号联邦法第 19 条第 9 款规定的理由拒绝执行具有法律意义的重大行动,则进行指定的抵消,“关于生产和生产的国家监管”酒精、酒精和含酒精产品的流通以及限制酒精产品的消费(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