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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第七十一章下(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8 09:07:15  

比目鱼-卡尔坎

2000

各种鲻鱼

1000

150

内存

150

鳀鱼

二十

图尔卡

二十

鲱鱼(鲱鱼)

二十

Rybets(生)

1800

红鲻鱼

1800

鲱鱼

450

香菇

450

鲟鱼*

5 500

黄貂鱼、剑鱼、katran 鲨鱼、竹荚鱼、紫貂、虾虎鱼、skafarka、鳕鱼、其他

10

其他水生生物资源(软体动物、藻类)

10

内陆水体(河流、水库、湖泊)


鲟鱼*

5 500

大西洋鲑鱼(波罗的海鲑鱼、鲑鱼)、奇努克鲑鱼、阿穆尔秋鲑鱼、银鲑、内尔玛鲑鱼、泰门鱼、红鲑鱼、鳗鱼

5000

凯塔、司马、鳟鱼

3000

贝加尔湖白鲱鱼、阔白鱼、穆克松

2 100

KunjaDolly VardenCharPaliya、各种鳟鱼、lenokwhitefishomulpizhyanpeledbarbelblackbackfish (raw)aspgraylingshemayakutumcatfish、七鳃鳗

1 200

草鱼、asp、鲢鱼、鲶鱼 r. 伏尔加

150

大块(不包括梭鲈)

150

赞德

1000

Ripus,公羊,蟑螂,文达斯

80

卤虫

2000

伽玛鲁斯

1000

小龙虾

1000

其他水生生物资源对象

二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在允许钓鱼的情况下收取费用。

(经2007 11 29 日第 28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5. 除非本条第 6 款另有规定,每种水生生物资源——海洋哺乳动物的收费标准如下:

 

水生生物资源对象名称——海洋哺乳动物

卢布税率 
(每吨)

虎鲸和其他鲸类(不包括白鲸)

30,000

白鲸

7000

太平洋海象

1500

海豹

10

环斑海豹(秋叶)

10

狮子鱼

10

海兔(海豹)

10

拉尔加

10

竖琴海豹

10

里海海豹

10

贝加尔海豹

10

 

(经2007 11 29 日第 28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6. 本条第 4 款和第 5 款规定的每种水生生物资源的收费标准为0卢布。

为水生生物资源的繁殖和驯化而捕鱼;(由2007 12 6 日第 33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用于研究和控制目的的渔业。(由2007 12 6 日第 33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7. 本条第 4 款和第 5 款规定的每个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的收费标准,适用于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名单中的城镇和村庄组成的俄罗斯渔业组织,以及俄罗斯渔业组织,包括捕鱼业(集体养殖场)的建立额为本条第 4 和第 5 款规定的征收率的 15%

就本章而言,俄罗斯城镇和村庄渔业组织被认定为符合以下标准的组织:

在其拥有的捕鱼船队的船只上进行捕鱼,或根据租船协议(光船租船和定期租船)使用它们;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注册为法人实体;

在销售货物(工程、服务)的总收入中,销售其收获(捕获)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或)由收获(捕获)的水生生物资源生产的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产品的收入份额) 在颁发水生生物资源提取(捕捞)许可证的前一日历年中至少占 70%

在水生生物资源提取(捕捞)许可证颁发的日历年的 1 1 日,雇员人数(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至少为相应定居点人口的一半.

就本章而言,渔业组织被认为是从事捕捞和(或)从水生生物资源(包括在根据租船协议使用的捕鱼船队的船上)生产鱼和其他产品并出售这些渔获物的组织和产品,但条件是在此类组织的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总收入中,销售其水生生物资源和(或)鱼类和由其制成的其他水产产品的收入份额生物资源至少占 70%

(经2008 12 30 日第 31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8.  (引入的条款 - 2007 12 6 日第 333-FZ 号联邦法;无效 - 2008 12 30 日第 314-FZ 号联邦法)

9. 本条第 4 款和第 5 款规定的每种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的收费标准,对符合本条第 7 款第 7 款为渔业组织规定的标准的个体企业家,确定为 15本条第 4 款和第 5 款规定的费率的百分比。(引入的条款 - 2011 4 21 日第 70-FZ 号联邦法律)

(本文由2003 11 11 日第 148-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33 4.费用计算程序

 

1. 动物世界物品使用费的金额根据本法第 333 条第 3 款第 1-3 款规定的每个动物世界物品确定,作为相应数量的物品乘积动物世界和动物世界的相应对象建立的费率。

2. 水生生物资源使用费的数额根据本法第 333 条第3款第 4-7 款规定的每个水生生物资源标的物确定,作为相应标的数量的乘积水生生物资源的收费标准和许可证起始日对相应水生生物资源标的物确定的收费标准。(经2007 11 29 日第 28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文由2003 11 11 日第 148-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33 5.支付费用的程序和条款。计入费用的程序

 

1.本法第333条第1款第1款规定的支付人,应在收到野生动物物品提取许可证后支付野生动物物品使用费。(经2009 7 24 日第 20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本法典第 333 条第1款第 2 款规定的缴费人应以一次性和定期缴费的形式缴纳水生生物资源使用费的金额,并在规定的情况下缴纳。由本章 - 一次性捐款。(经2007 12 6 日第 33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08 12 30 日第 31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一次性缴款的金额确定为费用计算金额的一部分,该金额等于 10%

领取水生生物资源开采(捕捞)许可证后,一次性缴纳费用。(经2007 11 29 日第 28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费用的剩余金额,确定为计算费用与一次性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在开采许可证的整个有效期内以定期缴款的形式等额支付(catch ) 每月不迟于第 20 天的水生生物资源。(经2007 11 29 日第 28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以水生生物资源开采(捕捞)许可证为基础,允许兼捕从其栖息地撤出的水生生物资源对象的使用费,以一次性支付的形式支付。不迟于水生生物资源开采(捕捞)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个月的次月二十日之前缴纳。(该款由2008 12 30 日第 314-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1 . (引入的条款 - 2007 12 6 日第 333-FZ 号联邦法;无效 - 2008 12 30 日第 314-FZ 号联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