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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第六十四章上(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8 08:55:02  

银行在按照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规定的方式从信贷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核销贷款坏账时,将计入银行费用的贷款可能损失准备金数额使用。(该款由2007 7 24 日第 216-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当银行决定从信贷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核销贷款坏账时,该贷款债务的计息将终止,但按照约定提前终止计息的除外。(该款由2007 7 24 日第 216-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本行在报告(税)期内未足额用于弥补贷款坏账损失和与贷款等价的债务损失的贷款可能损失准备,可转入下一个报告(税)期。在这种情况下,新创建的准备金金额必须调整为上一个报告(税)期准备金余额的金额。报告(税)期新增公积金少于上一报告(税)期公积金余额的,差额计入银行营业外收入在报告(税)期的最后一天。新增准备金金额大于上一报告(税)期准备金余额的,(由2002 5 29 日的第 57-FZ 号联邦法律;2006 7 27 日的第 13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银行被吊销(注销)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时,按本条规定方式形成的未全部用于弥补坏账损失的贷款可能损失准备金金额在其开展银行业务的许可证被吊销(取消)之前等同于贷款的贷款和债务,不作为此类组织收入的一部分进行恢复。

同时,在银行吊销(注销)银行执照之日之前形成的贷款可能损失准备金,在执照吊销(注销)后,按规定的方式记录和使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引入的条款 - 2018 4 23 日第 105-FZ 号联邦法律)

(本文由2001 8 6 日第 11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293 条 保险组织(保险人)收入的确定特征

 

一、除本法第249条和第250条规定的收入外,根据本条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收入外,保险活动收入也属于保险机构的收入。

二、本章所称保险组织的收入,包括下列从事保险活动的收入:

1) 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合同项下的保费(供款)。同时,共同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分担)仅按照其在共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费份额的金额计入保险人(共同保险人)的收入;

2) 前一报告期形成的保险准备金的减少(返还)金额,考虑了再保险人在保险准备金中的份额变化;

3) 再保险合同下的报酬和奖金(保险人对再保险人的一种报酬形式);

4) 根据共同保险合同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的报酬;

5) 再保险人对转移给再保险的风险承担的保险金份额的赔偿金额;

6) 接受再保险风险保费的存款利息金额;

7) 将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索赔权出售给造成损害的责任人的收入,按照现行法律转移给保险人;

8) 不履行债务人自愿或法院判决认可的保险合同条款的处罚数额;(经2002 5 29 日第 5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九)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提供服务的报酬;

10) 保险人因提供验船师(检查接受保险的财产并出具保险风险评估结论)和紧急事务专员(确定损失的原因、性质和损失金额以防万一)而获得的报酬保险事故);

11) 提前终止再保险合同的部分保费(分担)的退还金额;(本项由2002 5 29 日第 5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11 1 ) 直接赔偿损失的保险人因超过从承保造成损害的人的民事责任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金的平均金额而产生的正差额,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以直接赔偿损失的方式向受害人支付的金额;(该分段由2010 11 15 日第 30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11 2 ) 承保造成损害的人的民事责任的保险人因车主强制民事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超额而产生的正差额,在直接赔偿损失的方式,超过向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直接赔偿损失的保险人偿还的保险金的平均金额;(该分段由2010 11 15 日第 30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12) 从事保险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经2002 5 29 日第 5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本条第 2 款第 1 款第 1 8 款、第 10 款、第 11 款、第 12 款规定的细节适用于从事出口信贷和投资保险的组织的收入,以应对商业和(或)政治风险根据 2003 12 8 日第 164-FZ 号联邦法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基础 (由 2013 6 7 日第 131-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的条款) (经2019 4 15 日第 6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文由2001 8 6 日第 11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294 条 保险组织(保险人)费用确定的特点

 

一、保险机构的费用,除本法第254条至第269条规定的费用外,还包括在开展本条规定的保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同时,本法第 254-269 条规定的费用根据本条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本章所称保险机构的费用,包括在开展保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

1) 保险准备金扣除额(考虑到再保险人在保险准备金中所占份额的变化),根据保险法以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批准的方式形成;(经2004 6 29 日第 5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0137 23 日第 25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 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形成的担保准备金和当期赔偿准备金的扣除额,数额根据结构确定保险费率;(本项由2004 12 29 日第 204-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2 ) 俄罗斯联邦加入的根据国际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要求形成的准备金(基金)的扣除额;(本项由2004 12 29 日第 204-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 ) 由专业的保险商协会根据联邦法关于承运人对乘客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强制保险和有关程序补偿地铁乘客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该分段由2012 6 14 日第 78-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4 ) 根据 2011 7 25 日第 25 号联邦法律在国家支持下实施的农业保险合同赔偿金基金的扣除额; (引入的小段 - 2012 10 2 日第 162 号联邦法律-FZ )

2) 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本章所称保险给付包括年金、年金、退休金和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给付;

3) 转移至再保险的风险的保险费(分)额。本款规定适用于俄罗斯保险机构与俄罗斯和外国再保险商和经纪人签订的再保险合同;

4) 再保险合同项下的报酬和奖金;(经2002 5 29 日第 5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分保风险保费的存款利息金额;(经2002 5 29 日第 5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6) 共同保险合同项下共同保险人的报酬;

7)在法律和(或)合同条款规定的情况下,退还部分保险费(分担)以及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合同项下的赎回金额;

8)保险代理人和(或)保险经纪人提供服务的报酬;

9) 向组织或个人支付其提供的与保险活动有关的服务的费用,包括:

精算服务;

签订人寿、健康保险合同时的体检,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体检费用的;

由获准从事与确定保险支付有效性相关的特定活动的组织提供的侦查服务;

专家(包括专家、估价师、测量师、应急专员、律师)的服务,包括评估保险风险、确定财产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评估保险事件的后果、结算保险付款,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直接赔偿;(经2008 12 25 日第 28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制作保险凭证(保单)、严格的申报表、收据和其他类似文件的服务;

组织为履行雇员书面指示以非现金支付方式从工资中转移保险费而提供的服务;

为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签发证书、统计数据、结论和其他类似文件的服务;(经2013 11 25 日第 3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收款服务;

1 ) 直接赔偿损失的保险人因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以直接赔偿损失的方式向受害人支付的超出部分而产生的负差额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超过保险人从为造成损害的人的民事责任投保的保险人收到的保险金的平均金额;(该分段由2010 11 15 日第 30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2 ) 投保加害人民事责任的保险人因赔付给直接赔偿损失的保险人的平均保险给付额超过该损失而产生的负差额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支付,按照俄罗斯联邦关于车主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在直接损失赔偿程序中进行;(该分段由2010 11 15 日第 30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10) 其他与保险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3. 本条第 2 款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至第 9 款、第 10 款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出口信贷和投资保险的组织的费用,以应对商业和(或)政治风险 2003 12 8 日第 164-FZ 号联邦法关于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监管的基础 (经2019 4 15 日第 6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根据 2003 12 8 日第 164-FZ 号联邦法关于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家监管基本原则,从事出口信贷和投资保险的组织的费用,以应对企业和(或)政治风险 还包括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形成的保险准备金扣除额,以及根据与俄罗斯和外国再保险人签订的再保险协议和其他再保险协议转移到再保险的风险的保险费(分摊)金额。有权签订再保险协议的组织。 (经2019 4 15 日第 6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引入的条款 - 2013 6 7 日第 131-FZ 号联邦法)

(本文由2001 8 6 日第 11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294 1.保险医疗机构收支确定特征——强制医疗保险参保人

 

一、保险医疗机构——参加强制医疗保险的参加强制医疗保险的人的收入,除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收入外,还包括强制医疗保险属地基金按照规定划转的资金。与强制医疗保险资金支持协议,用于支付强制医疗保险业务的费用,以及为履行特定协议规定的行为而获得的报酬的资金。

2.保险医疗机构——参加强制医疗保险的参加强制医疗保险的费用,除本法第254条至第269条规定的费用外,还包括这些机构在实施医疗保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强制医疗保险的保险活动。

(本文由2004 12 29 日第 204-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经2010 11 29 日第 31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95 条 非国家养老基金收入确定的特点

 

1. 非国家养老基金的收入,分别由配置养老金准备金收入、投资养老金储蓄收入和这些基金的法定活动收入分别确定。(经2004 12 29 日第 20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非国家养老基金存入养老准备金所得,除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收入外,特别包括将养老准备金用于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收入。根据非国家养老基金的立法设立。根据本法典规定的程序为相关收入类型确定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