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国际公司在收到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赎回)收入之日按照本法第 24 条第2款被确认为国际控股公司,则适用本条规定的税率。该组织的股份(在法定资本中的股份)。
(本文由2018 年 8 月 3 日第 294-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284 条8.博物馆,剧院,图书馆适用0%税率的特点,其创始人是俄罗斯联邦或城市的组成实体
1. 博物馆、剧院、图书馆的创建者是俄罗斯联邦主体或自治市,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下,有权适用 0% 的税率。
就本条而言,博物馆、剧院、图书馆的活动,其创建者是俄罗斯联邦或城市的主体,被确认为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文化活动类型清单中的活动。 .
2. 本条规定的 0% 税率适用于整个税基(本法第 284 条第 3 和第 4 款规定的税基除外),如果在根据本章确定税基时考虑的博物馆、剧院、图书馆、创建者作为俄罗斯联邦或自治市的组成实体的活动的收入至少占考虑的所有收入的 90%依据本章确定计税基础时。
三、为适用零税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在本章规定的报税期限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的收入份额。
本款规定的信息呈现形式由有权控制和监督税费的联邦执行机构批准。
(本文由2019 年 7 月 26 日第 21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284 条9。具有纳税人身份的组织(特别投资合同的参与者)确定的税基适用税率的特点
1. 纳税人——特别投资合同的参与人按本条规定的数额适用税率:
根据本章确定的整个税基,如果销售作为已签订特别投资合同的投资项目实施的一部分而生产的货物的收入占所有收入的至少 90%根据本章确定税基时的账户(不包括本法第 250 条第 2 部分第 11 款规定的正汇率差形式的收入);
作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一部分而进行的活动的税基,该投资项目已签订特别投资合同,但应单独核算从作为投资项目的一部分进行的活动中收到(发生)的收入(费用)指定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在其他活动过程中收到(发生)的收入(费用)。
同时,所选择的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必须在会计政策中确定,并且在特别投资合同签订期间不得变更。
2. 本法典第 284 条第 1 款第14款规定的税率适用于按照第本条第 3 条。
3. 参加特别投资合同的纳税人,可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将向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缴纳的税款的税率减至0%。
本款规定的税率,从按照税务会计资料,销售作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一部分而生产的货物取得的第一笔利润的纳税期间开始生效。签订特别投资合同,直至报告(税)期,在此期间,该组织将失去纳税人身份 - 特别投资合同的参与者,但不迟于报告(税)期,其中总金额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预算的支出和收入损失,是为根据特别投资合同实施的项目实施刺激工业活动的措施而形成的,超过投资项目资本投资额的50%,具体投资金额由专项投资合同规定。
俄罗斯联邦预算系统预算支出总额和收入损失总额的计算程序,该程序与根据实施的投资项目采取措施刺激工业部门活动有关特殊投资合同,根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第 488-FZ号联邦法律第18 条第 2 部分第 8 款规定的方法制定,“关于俄罗斯联邦的产业政策”。
4. 如果由于法院判决组织不履行(不当履行)特别投资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俄罗斯联邦拒绝履行特别投资合同,则俄罗斯联邦的组成实体俄罗斯联邦,直辖市根据第 18 条第 9 部分执行特别投资合同62014 年 12 月 31 日第 488-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的产业政策”,适用本条规定的减税税率而未缴纳的税款应计算并缴纳至预算。已签订特别投资合同的投资项目的整个实施期间,该税款的计算不考虑适用本条规定的减免税率。计算的税款应在特别投资合同终止的报告期或纳税期届满时,不迟于按照规定缴纳报告期预缴税款或该纳税期税款的期限缴纳。本法典第 287 条第 1 款第 1 款和第 2 款。
(本文由2019 年 8 月 2 日第 26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285 条纳税期限。报告期
一、纳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日历年。
2. 一个日历年的第一季度、六个月和九个月为纳税申报期。
按实际利润计算每月预缴款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为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等,直至日历年年末。(该款由2002 年 5 月 29 日第 5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 国际公司和外国组织被认定为俄罗斯联邦税收居民的第一个纳税(报告)期分别为外国组织登记为国际公司之日或承认俄罗斯联邦税务居民之日起的期间。按照本法典第 246 条第2款规定的方式作为俄罗斯联邦税务居民的外国组织。(引入的条款 - 2018 年 8 月 3 日第 294-FZ 号联邦法律)
(本文由2001 年 8 月 6 日第 11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286 条:计算税款和预付款的程序
1. 税收定义为根据本法第 274 条确定的税率对应的税基的百分比。
二、除本条第四款、第五款和第七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纳税期结果计算的税额由纳税人独立确定。(经2011 年 11 月 16 日第 32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各申报(税)期末,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当按照自纳税期期初至期末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款额。报告(税)期。报告期内,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计算每月预缴金额。(经2002 年 5 月 29 日第 5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期纳税人当期第一季度每月预缴款额取与上一纳税期最后一季度纳税人每月应缴款额相等。假设当期第二季度的每月预付款金额等于当年第一报告期计算的预付款金额的三分之一。(该款由2002 年 5 月 29 日第 5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本期纳税期间第三季度每月预缴款的金额,取为根据上半年业绩计算的预缴款金额与本年度预缴款金额差额的三分之一。根据第一季度业绩计算的预付款。(该款由2002 年 5 月 29 日第 5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当期第四季度的每月预缴款金额取为按九个月结果计算的预缴款金额与根据九个月业绩计算的预缴款金额之间的差额的三分之一。关于半年的结果。(该款由2002 年 5 月 29 日第 5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如果以这种方式计算的每月预付款金额为负数或等于零,则不会在相应季度支付这些款项。(该款由2002 年 5 月 29 日第 5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纳税人有权根据实际收到的利润,改用按月预缴的方式计算,以计算为准。在这种情况下,预付款项由纳税人根据税率和实际收到的利润计算,从纳税期开始至当月月底按权责发生制计算。
同时,考虑到之前应计的预付款金额,确定应付预算的预付款金额(税额)。 除本条第 2 款第1 项另有规定外,纳税人 有权在不迟于转入本条纳税期前一年的 12 月 31 日通知税务机关,转为按实际利润支付月预缴款。实行预付款制度。同时,纳税人在纳税期间不得更改预缴制度(本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本段规定的程序也适用于报告期内从按实际利润支付月预付款过渡到按月预付款的情况。 (经2002 年 5 月 29 日第 57-FZ号、2014 年 11 月 24 日第 366-FZ号、2020 年 4 月 22 日第 12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合并的纳税人群体中,该群体的预付款金额由责任参与者根据本条规定的规则计算和支付。(该款由2011 年 11 月 16 日第 321-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纳税人以实际利润计算月预缴款的纳税人在报告期内转为月缴款时,该纳税期间第一季度的规定月缴款金额视为等于纳税年度的三分之一。根据九个月的结果计算的预付款额与根据上一个纳税期间半年的结果计算的预付款额之间的差额。(该款由2014 年 11 月 24 日第 366-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2 1 . 纳税人在申报(税)期内按月预缴2020年纳税期的,可在2020年纳税期结束前按实际利润转为按月预缴。同时,这些纳税人有权从四个月、五个月等报告期开始,直至日历年末,转为按实际利润支付月预缴款。应付预算的预付款金额是根据之前应计的预付款金额确定的。
计算预缴税款程序的变化应反映在组织的会计政策中。为使用本款规定的权利,纳税人有义务在不迟于当月 20 日通知组织所在地(最大纳税人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报告期末,转为按实际利润支付月预付款。改按实际利润按月预缴时,从四个月的报告期开始,纳税人有义务不迟于2020年5月8日通知税务机关。
(引入的条款 -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 121-FZ 号联邦法律)
3. 根据本法第 249 条确定的销售收入在前四个季度平均每季度不超过 1500 万卢布的组织,以及预算机构(剧院、博物馆、图书馆、音乐会除外)组织)、自治机构、通过常驻代表处在俄罗斯联邦开展业务的外国组织、不从商品(工程、服务)销售中获得收入的非营利组织、简单合伙企业的参与者、与俄罗斯联邦有关的投资合伙企业他们从参与简单合伙企业、投资合伙企业、生产共享协议的投资者中获得的收入,以执行这些协议所获得的收入计算,根据报告期的结果,信托管理协议下的受益人仅按季度支付预付款。(经 2002 年 5 月 29 日第 57-FZ 号联邦法律、2010年 5 月 8 日第 83-FZ 号、2010年7 月 27 日第 229-FZ号、2011 年 11 月 28 日第 336-FZ号联邦法律修订; 2013年 7 月 23 日第 215-FZ 号; 2015 年 6月 8 日第 150-FZ 号)
剧院、博物馆、图书馆、音乐会组织是预算机构,不计算也不支付预付款。(该款由2013 年 7 月 23 日第 21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3 1 . 从事创意活动的组织、艺术和娱乐领域的活动、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设施的活动,免征2020年和2021年纳税期间预缴税款的义务。这些组织开展的经济活动类型由主要经济活动类型代码根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国家统一法人登记簿中包含的全俄经济活动类型分类法确定. (引入的条款 - 2021 年 7 月 2 日第 305-FZ 号 联邦法律)
4. 如果纳税人是从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收入的外国组织,与在俄罗斯联邦的常设机构无关,则有义务确定税额,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该数额并将其转移预算税分配给俄罗斯组织或外国组织,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开展活动,或为 向纳税人支付指定收入的个人企业家(税务代理人)。 (经2021 年 7 月 2 日第 30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税务代理人确定每次支付(转移)资金或其他收入的税额。
5. 俄罗斯组织以股息形式向纳税人支付收入,以及按照本章征税的国家和市政证券的利息形式,分别确定每个纳税人的税额。支付上述收入:
1) 如果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是俄罗斯组织,则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缴税款并将其转入预算的义务由该收入来源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预付款形式的税款从纳税人每次支付的收入中扣缴;
2)出售国有、市政证券时,其流通规定将累计利息收入(累计票面收入)的金额确认为卖方以利息形式获得的收入,纳税人-收入接受方应自行计算支付对此类收入征税。(经2002 年 5 月 29 日第 5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出售(处置)国家和市政证券的情况下,其流通不规定将累计利息收入(累计票面收入)确认为卖方以利息形式收到的收入,纳税人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收入接受者按照本法第 284 条第 1 款规定的税率独立计算和缴纳该等应税收入。(引入的段落 - 2005 年6 月 6 日第 58-FZ 号联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