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1条.合议刑事案件法官会议程序
1. 在审议室作出判决时,如果刑事案件由法院合议庭审理,主审法官应按照本法典第299条规定的方式提出解决问题。(2002年5月29日第58-FZ号联邦法律编辑部)
2. 在解决每一个问题时,法官不得投弃权票,除非本条第三部分另有规定。所有问题均以多数票解决。主持人由后者投票。
3. 投票赞成为被告辩护并留在少数族裔的法官有权对刑法的适用投弃权票。如果法官对犯罪定性或惩罚程度的意见不一致,则对无罪释放的投票应加入根据刑法对罪行进行定性、规定较轻罪行和判处较轻惩罚的投票。
4. 死刑只能根据所有法官的一致决定判处有罪。
5. 对判决有特殊意见的法官有权在审议室以书面形式陈述。在提出其特殊意见时,法官不得在其中说明在讨论和作出判决时作出的判断、法院个别法官的立场或以其他方式披露法官会议的秘密。(2013年10月21日第272-FZ号联邦法律编辑部)
第302条.判决类型
1. 法院的判决可以是无罪的,也可以是有罪的。
2. 在以下情况下,将决定无罪释放:
(1) 未确定犯罪事件;
(2) 被告人不参与犯罪;
(3) 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2002年5月29日第58-FZ号联邦法律编辑部)
(4) 陪审团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
3.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理由,无罪释放意味着被告无罪,并应按照本法典第18章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康复。
4. 定罪不能基于假设,只有在审判期间被告的罪行得到法院调查的证据的证实的情况下才决定。
5. 定罪决定:
(1) 判处罪犯服刑的刑罚;
(2) 判处和免除刑罚;
3) 没有惩罚。
6. 在判刑时,法院应根据本条第五部分第2款的规定裁定定有罪:
(1) 颁布了一项大赦法,免除对被定罪者的惩罚;
(2)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72条规定的刑罚抵销规则,被告在本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时间吸收了法院对被告的惩罚。
7. 在决定定罪时,法院必须准确确定服刑类型、刑期和开始计算服刑期。
8. 如果在审判期间发现第24条第1至3款以及本法典第一条第1和第3款所述的终止刑事案件和(或)刑事起诉的理由,法院应继续正常审理刑事案件,直至其案情得到解决。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院裁定无罪,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及本法典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定罪,免除被定罪人刑罚。(2002年5月29日第58-FZ号联邦法律编辑部)
第303条.起草判决书
1. 一旦本法典第299条所述事项得到解决,法院将作出判决。它以审判的语言提出,包括介绍性、描述性动机和隔离性部分。
2. 判决书必须由参与判决的法官之一以技术手段写成或用技术手段作出。判决由所有法官签署,包括持有特别意见的法官。
3. 判决的更正必须由审议室内所有法官的签名规定和核证,然后才能宣布判决。
4. 如果在审判期间没有披露受害者、证人或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人的身份,法院在判决中提到这些人的别名(说明这一事实)。(部分推出 - 2013年12月28日第432-FZ号联邦法律)
第304条.判决的开头部分
判决的开头部分提供了以下信息:
(1) 关于以俄罗斯联邦名义作出判决的命令;
(2) 判决书的日期和地点;
(3) 判决法院的名称、法院的组成、助理法官、审判秘书、检察官、辩护律师、受害者、民事原告、民事被告及其代表的数据; (2018年7月29日第228-FZ号联邦法律编辑部)
(4) 被告人的姓氏、姓名和中间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居住地、工作地点、职业、教育、婚姻状况以及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被告人身份等数据;
(5) 《俄罗斯联邦刑法》中规定对被告所指控的罪行负责的条款、部分和条款。
第305条.无罪判决的描述性动机部分
1. 无罪判决的叙述和动机部分规定:
(1) 指控的实质内容;
(二)法院认定的刑事案件情节;
(3) 被告无罪释放的理由及其证据;
(4) 法院驳回控方提供的证据的动机;
(5) 民事诉讼的判决理由。
2. 不允许在无罪释放中列入质疑无罪释放的措辞。
第306条.无罪释放的隔离部分
1. 无罪释放的保留部分应包括:
(1) 被告人的姓名和中间名;
(2) 宣布被告无罪的决定及其无罪释放的理由;
(3) 如果当选,决定取消限制措施;
(4) 决定取消没收财产的措施,如果采取了这些措施,则采取措施确保损害赔偿;
(5) 解释刑事起诉损害赔偿程序。
2. 在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无罪判决、下令或决定终止刑事案件时,法院驳回民事诉讼。在其余案件中,法院驳回民事诉讼。法院不经审查而放弃民事诉讼并不妨碍随后的民事诉讼和审理。
3. 如果根据本法典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在未查明被告身份的人被起诉的其他人的依据下达无罪判决、命令或决定停止刑事起诉,法院应决定将调查当局的负责人或刑事调查机构的负责人转交初步调查和查明该人, 作为被告被起诉。(部分介绍 - 2003年7月4日第92-FZ号联邦法律;2007年6月5日第87-FZ号联邦法律编辑部)
第307条.定罪的描述性动机部分
定罪的叙述和动机部分应包括:
(1) 说明经法院确认的犯罪行为,说明犯罪的地点、时间、方式、过错形式、动机、目的和后果;
(2) 法院对被告的调查结果所依据的证据,以及法院拒绝其他证据的动机;
(3) 指明减轻和加重处罚的情况,如果发现任何部分的指控不合理或确定罪行的不规则性,则指明改变指控的理由和动机;
(4) 解决与刑事处罚、释放或服刑、采取其他影响措施有关的所有问题的动机;
(41) 法院结论所依据的证据,即被没收的财产是犯罪所得,或是该财产的收入,要么被用作或打算用作实施犯罪的工具、设备或其他手段,要么用于资助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极端主义)、有组织犯罪集团、非法武装团体、犯罪集团 (犯罪组织);(第2006年7月27日第153-FZ号联邦法律;2014年6月28日第179-FZ号联邦法律;从 31.12.2014 #530-FZ)
(5) 就本《规范》第299条所述其他事项作出的决定的理由。
第308条.定罪的隔离部分
1. 定罪的隔离部分应说明:
(1) 被告人的姓名和中间名;
(2) 裁定被告人有罪;
(3) 俄罗斯联邦《刑法》中规定对被告被判有罪的罪行负责的条款、部分和条款;
(4) 对被告人被判有罪的每一项罪行所判处的刑罚的类型和数额;
(5)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69至72条服刑的最后刑罚;(2002年5月29日第58-FZ号联邦法律编辑部)
(6) 被定罪者应服刑的教养所类型和惩教设施的制度;
(7) 缓刑的缓刑期和对被定罪者的责任;
(8)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45条决定增加的惩罚类型;
(9) 如果被告在判刑前被拘留,或受到拘留、软禁、禁止本法第1051条第六条第1款规定的某些行动的约束措施,或被安排在住院医疗设施或医疗组织,则决定减损审前拘留时间, 在住院环境中提供精神保健;(2013年11月25日第317-FZ号联邦法律;从 18.04.2018 #72-FZ)
(10) 在判决生效之前对被告采取限制措施的决定;
(11) 决定,如果被定罪者在定居点服刑,他如何前往服刑地点;(第271-FZ段 - 2008年12月22日联邦法律)
(12) 以限制自由的形式对被定罪者施加的惩罚限制。(第2009/12/27号联邦法律第377-FZ号)
2. 如果被告根据刑法的若干条款受到指控,判决的恢复部分应准确说明被告的无罪释放和定罪。
3. 在免除被告服刑、适用缓刑或不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判决的恢复部分也说明了这一点。(2017年3月7日第33-FZ号联邦法律编辑部)
4. 如果将罚款指定为主要或补充刑事处罚,判决的补给部分应说明根据填写计算文件的规则,列出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支付系统的法律规定的罚款数额所需的信息。(部分介绍 - 2017年12月31日第500-FZ号联邦法律)
第309条.在判决的隔离部分需要解决的事项
1. 除本法典第306条和第308条所述事项外,判决的保留部分应包括:
(1) 根据本条第二部分对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裁决;
(2) 解决物证问题;
3) 程序费用分摊决定。
2.必要时,对需要推迟诉讼的民事诉讼进行追加计算,法院可以认定民事原告有权审理民事诉讼,并将民事诉讼的赔偿金额提交民事诉讼处理。
3. 判决的保留部分还应解释根据本法典第451章的要求对其上诉的方式和时间,解释被定罪者和有理由申请上诉法院参与刑事案件的权利。(2010年12月29日第433-FZ号联邦法律编辑部)
第310条.宣判
1. 判决书签署后,法院返回审判室,主审法官宣布判决。所有在场的人,包括法院的组成,都站着听判决。
2. 如果判决是用被告不精通的语言作出的,译员应将判决大声翻译成被告人的语言,与宣判同时进行,或在宣判后。
3. 如果被告被判处死刑,主审法官应向他解释请求赦免的权利。
4. 如果根据本法典第241条第7款只宣布了判决的开场面和恢复部分,法院应向诉讼参与者解释如何阅读其全文。
5. 法官的特别意见应不迟于宣判之日起5天内提出。法官的特别意见与判决有关,不得在审判室公布。在宣布判决时,主审法官应宣布法官有特殊意见,并解释审判参与者有权在3天内提出请求,征求法官的特殊意见和审查期限。(部分推出 - 2013年10月21日第272-FZ号联邦法律)
6. 被定罪人、无罪释放者、其辩护人、法律代表、检察官、受害者、其代表有权要求听取法官的特别意见,如果法官的特别意见涉及民事诉讼的解决,则有权提出民事被告、民事原告及其代表。(部分推出 - 2013年10月21日第272-FZ号联邦法律)
第311条.释放被告
被羁押的被告在被起诉时应立即在法庭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