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在船旗变更前注册的外国船舶登记簿的摘录,说明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登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或船舶的登记产权负担如果抵押权或产权负担成立,则性质相同;
2) 船舶所有人、船舶登记抵押权或同类船舶登记债权的质权人书面同意将船舶移交俄罗斯联邦国旗;
3) 船舶在换旗前注册的外国主管当局出具的文件,并确认在船舶授予期间暂停悬挂该国国旗航行的权利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的权利;
4) 光船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 计量证明;
6)旅客证明(客船);
7) 国际海事组织分配的船舶识别号信息;
8) 证明光船租赁的承租人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船东的要求的文件。
2. 船舶在光船租赁登记册、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册或俄罗斯公开船舶登记册上进行国家登记后,颁发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证书,有效期不超过光船租赁期限。(经2018 年 8 月 3 日第 29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经2011 年 6 月 14 日第 14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
(经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物品名称)
1. 船舶国家登记以船东(所有者)名义在国家船舶登记处或小型船舶登记处进行。(经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下列基本信息被录入国家船舶登记簿或小型船舶登记簿:
船舶的注册编号及其国家注册日期;(经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船舶名称(现在和以前)、船舶先前国家登记的港口(地点)和取消日期(如果有的话);(经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船舶登记港(地)名称和国际海事组织分配的船舶识别号码;
船舶呼号;
船厂名称、建造地点和建造年份;
船舶的类型和用途,航行区域;
船舶的主要技术特征,包括吨位(总吨位和净吨位)、总运载能力和船舶主要尺寸;
所有者的姓名、国籍和地址;
如果有多个所有者,则每个共同所有者在共同共有所有权中的份额;
船舶或船舶部分所有权出现的理由(销售合同、船舶建造合同等);
船东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他不是船舶的船东的话;
船舶移交其管理时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根据本规则第 376 条和第 377 条设立的船舶登记抵押权的数据;
船舶从国家船舶登记或小型船舶登记中排除的依据和日期。(经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船舶临时改挂外国国旗时,还应在国家船舶登记簿或小型船舶登记簿中登记以下基本信息:
作出将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转让的决定的联邦执行机构的说明,以及作出该决定的日期;
允许转让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的期限;
允许该船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名称;
光船承租人的名称和地址;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利的中止日期。
第四十条
(名称经2018 年 8 月 3 日第 29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船舶的国家登记以光船租赁下船舶承租人的名义在光船租赁登记簿上进行。(经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光船租赁登记簿应录入以下基本信息:
船名;
船舶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光船承租人的名称和地址;
光船租赁的签订日期及其有效期;
船舶被授予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利的期限届满日期;
船舶在换旗前登记的外国船舶登记信息,表明该登记所在国的法律适用于船舶的所有权,以及在该登记册中登记的船舶抵押或相同性质的船舶产权负担。
应船舶抵押权或同质船舶抵押权人的请求,将抵押权人名称及与船舶抵押权或同类船舶抵押权有关的其他资料,登记船旗变更前在外国船舶登记簿中,可记入光船租赁登记簿。
3. 船舶在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处或俄罗斯公开船舶登记处的国家登记以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下船舶承租人的名义进行。(经2018 年 8 月 3 日第 29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以船舶所有人名义对船舶进行国家登记时,应将本法第 39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规定的信息登记在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处或俄罗斯公开船舶登记处。 .
在光船租赁下以船舶承租人的名义对船舶进行国家登记时,本条第 2 款规定的信息被登记在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处或俄罗斯公开船舶登记处。
(由2005 年 12 月 20 日第 168-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的条款;经2018 年 8 月 3 日第 29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四十一条
登记在国家船舶登记处、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处、俄罗斯公开船舶登记处、小型船舶登记处或光船租赁登记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承租人下的信息的任何变更光船租赁必须在获悉此类变更之日起两周内通知船舶登记当局。 (经2018 年 8 月 3 日第 29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四十二条
(名称经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船舶的初始状态登记是针对船舶进行的:
1) 其所有权已在在建船舶登记簿中登记;
2) 在俄罗斯联邦以外获得。
(经2017 年 12 月 29 日第 46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2. 船舶的初始国家登记由船舶国家登记机构进行,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颁发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临时证书。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证书由船舶国家登记机关签发,以换取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临时证书,不迟于在船舶符合国家登记要求的情况下,自船舶初次国家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引入的条款 - 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
(经2011 年 6 月 14 日第 14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四十三条
1. 应船东申请变更船舶国家登记港(地)。变更船舶国别登记港(地)时,将原船舶国别登记港(地)船舶登记簿中的信息全部记入新港(地)船舶登记簿。 ) 船舶的国家登记,根据船长提交的原船舶国家登记港口(地点)的文件。
2. 在船舶国家登记新港口(地点)保存的船舶登记簿中的船舶国家登记由新签发的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证书或船票。
(经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四十四条
如果由于事故或任何其他原因,该船舶不再符合先前登记在船舶登记册中的信息,则该船舶按照第 33 条第 4 款规定的方式被排除在船舶登记册之外。本规则,船舶检验后,可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重新登记。 (经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丢失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权利证书或船票,该船舶文件的副本由船舶登记机构签发。 (经2017 年 12 月 29 日第 46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名称由2011 年 6 月 14 日第 14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
1.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的国家注册、对船舶的权利和与船舶的交易可能会被拒绝:
不适当的人申请国家登记;(经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不符合本法第 37 条第1款第 1 款规定的要求;(该段由2017 年 12 月 29 日第 46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未满足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关于将船舶排除在原船舶登记册之外的要求;
提交国家登记的文件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要求;(经2011 年 6月 14 日第 14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号联邦法律修订)
签发船舶所有权文件的人无权处分船舶权利;
船舶上的所有权文件表明申请人对该船舶没有权利;
申请人要求进行国家登记的船舶权利和与船舶的交易,不属于根据本法进行国家登记的权利和交易;(经2011 年 6月 14 日第 14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号联邦法律修订)
主张的权利与已登记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该款由2011 年 6 月 14 日第 141-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2. 拒绝对船舶进行国家登记、对船舶的权利和与船舶的交易,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法院提出上诉。(由 2011 年 6 月14 日第 141-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的条款;经2012 年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四十七条
(名称经2018 年 8 月 3 日第 29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在国家船舶登记、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小型船舶登记或俄罗斯公开船舶登记中,船舶被强制排除:
死亡或失踪;
结构上死了;
由于重建或任何其他变化导致船舶质量下降;
不再符合本规则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的要求(光船租赁下以船舶承租人名义在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处登记的船舶除外);(由2005 年 12 月 20 日第 16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本守则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是沉没的财产。 (该段由2021 年 12 月 30 日第 47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2. 在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处或俄罗斯公开船舶登记处登记的船舶也因下列理由被强制排除在该登记册之外:
船东声明;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船舶国家登记期限届满;
船东延迟支付在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处或俄罗斯公开船舶登记处每年确认船舶国家登记的国家费用。
在俄罗斯公开船舶登记处登记的船舶,如果用于执行本法第 4 条规定的活动,也必须从该登记册中强制排除。
(由2005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