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条第 2 款第 1 项规定的船舶在北海航线水域航行许可证的签发,以船舶满足航行安全和保护船舶污染的海洋环境(与北海航线水域有关),由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立法、北海航线水域航行规则规定在本条第 2 款中,并提供文件证明污染损害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船舶损害立法造成的其他损害的民事责任的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的可用性。(经2018 年 12 月 27 日第 5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船舶破冰援助、船舶在北海航线水域的结冰引航的支付金额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垄断的法律确定,并考虑到船舶的能力。船舶、船舶的冰级、该船舶的引航距离以及航行时间。
船舶破冰援助、船舶在北海航线水域的结冰引航,按实际提供的服务量进行支付。
本款规定的规则也适用于军舰、军用辅助舰艇和其他俄罗斯联邦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或由其运营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该段由2017 年 2 月 7 日第 1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6. 核破冰船队的船舶在北海航线水域为船舶提供破冰援助服务的客户和承包商,和(或)商船提供的其他必要服务,由核破冰船队船舶在北海航道水域(以下简称引航等服务)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为船舶的引航等服务提供有偿服务。它们由承包商系统地提供。
提供船舶引航和其他收费服务的长期服务合同确定了合同期限、所提供服务的清单、规定中包含的每项服务的支付程序清单,承包商在使用核破冰船船队船舶时,确保其在整个合同期限内为船舶引航和其他服务做好准备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的责任或不当履行义务,以及提供此类服务的其他条件,如有必要,经双方协议确定。
(引入的条款 - 2021 年 4 月 20 日第 94-FZ 号联邦法律)
(本文由2012 年 7 月 28 日第 132-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6 条:对遵守本守则要求的控制
1. 控制遵守本守则和商船领域的其他监管法律行为、俄罗斯联邦商船和航运领域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以确保商船的安全,由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联邦监管条例,在商船和内河运输领域通过联邦国家监管(以下简称联邦监管)实施。
2. 联邦控制的对象是:
1) 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公民遵守俄罗斯联邦在商船和航运领域的国际条约、本守则、其他联邦法律和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的其他监管性法律行为的强制性要求商船安全领域,包括要求:
确保海上船舶、内河航行船舶、混(河-海)航行船舶、其他海上运输漂浮物作业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确保在俄罗斯联邦搜救区域内组织和协调海上遇险人员和船舶的搜救活动中组织和协调搜救服务活动的力量和手段的准备就绪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的系统;
确保功能子系统的力量和手段准备就绪,以组织工作,以防止和消除船舶和海上运输设施在海洋和内海水域的石油和石油产品泄漏,无论其部门和国家隶属于何处;
确保海上客运的运输基础设施和所提供的服务无障碍;
在捕鱼过程中确保捕鱼船队在捕鱼区的航行安全;
组织和实施海船引航;
确保残疾人可以使用所提供的社会、工程和交通基础设施和服务;
2) 法人、个体经营者(被许可人)开展海上旅客运输活动、海上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海上拖航活动的遵守情况(开展特定活动的除外)满足法人实体或个体经营者的自身需求)、海港危险货物的装卸活动、相关活动类型的许可要求;
(三)海港船长遵守商船运输领域对船长活动的要求,以确保港口航行和秩序的安全;
4) 制造商、执行者(履行外国制造商职能的人)、销售者遵守技术法规规定的要求,或根据联邦法律在技术法规生效日期之前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2002年12月27日的184-FZ“关于技术法规”。
3. 联邦控制法规应根据 12 月第 184-FZ 号联邦法律,指明技术法规的名称和结构要素和(或)在技术法规生效日期之前适用的强制性要求2002 年第 27 号“关于技术法规”,在联邦控制的框架内进行合规性评估,以及作为联邦控制对象的产品类型。
4.在行使联邦控制时,采取以下控制(监督)措施:
1) 考察访问;
2)现场检查;
3) 文件验证;
4)现场检查;
5) 监控强制性要求的遵守情况;
6)现场考试。
5. 在联邦管控框架内,以管控人员自愿参与为基础进行监控,并根据 2020 年 7 月 31 日第 248-FZ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控制”。实施永久性突袭的程序由联邦管制条例规定。
6. 在为确保捕捞区域内捕捞船队的船只在捕捞期间的航行安全而实施联邦控制时,未对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实施计划的控制(监督)措施。
7. 联邦监管的组织和行使受 2020 年 7 月 31 日第 248-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国家监管(监督)和市政监管”的规定。
8. 联邦监管条例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经2021 年 6 月 11 日第 17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6 条1 . 海上事故或事故调查
海上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调查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根据运输领域联邦执行机构批准的条例与联邦执行机构在运输领域的协议进行。渔业和国防领域的联邦执行机构。
(本文由2011 年 7 月 18 日第 242-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经2021 年 6 月 11 日第 17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七条 船舶
1. 在本规则中,船舶是指用于商船航行的自航或非自航浮式结构物。
2. 本规则所称捕捞船队船舶,是指为捕捞综合体服务的用于捕捞的船舶,以及接收运输船舶、辅助船舶和特殊用途船舶。(由2007 年 12 月 6 日第 33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三、本法所称小船,是指船长不超过二十米,乘员总数不超过十二人的船只。(引入的条款 - 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
4. 在本法中,游艇是指载人总数不超过 18 人,其中乘客不超过 12 人,用于非商业目的并用于水体娱乐的船只。(引入的条款 - 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
五、本法所称运动帆船,是指为进行体育活动而建造或改装的,以风力为主要动力,非商业用途营运的船舶。(引入的条款 - 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
6. 本规则中的海上浮动平台是指用于勘探和开发海底及其底土的矿产和其他非生物资源的船舶。(引入的条款 - 2013 年 7 月 23 日第 225-FZ 号联邦法律)
第八条 船东
在本规则中,船东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船舶的人,无论他是船舶所有人还是在其他法律基础上使用船舶。
第 9 条 海港
(名称经2013 年 7 月 23 日第 22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一、海港是指其领土和位于该领土边界内的一套海港基础设施,用于开展以商船运输为目的的活动,包括提供服务。(经2017 年 7 月 18 日第 17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该条款已失效 - 2013 年 7月 23 日第 225-FZ 号联邦法)
3. 海港活动依照联邦法律进行。
(经2007 年 11 月 8 日第 26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十条 船舶容量
为本规则第 320、326、331、336 6 - 336 8和 359 条的目的,船舶的吨位是指根据《国际船舶航行公约》附录 1 所载的船舶测量规则确定的总吨位。船舶测量,1969 年。(经2011 年 6月 14 日第 141-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11 条. 记账单位
一、本法第170条、第190条、第320条、第331条、第359条和第360条规定的记账单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单位。
2.按照特别提款权单位卢布的价值,进行卢布的转换:
在法院、仲裁法院或仲裁庭作出决定之日或当事人协议确定之日——本法第 170 条和第 190 条规定的金额;
自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之日起——本法第 320 条和第 331 条规定的金额;
自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之日起,支付或提供相当于支付的担保——本法第 359 条和第 360 条规定的金额。
以特别提款权为单位的卢布价值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有关日期为其业务和结算所采用的确定价值的方法计算。
第二章。血管
§ 1. 船舶所有权
第十二条
1. 船舶可能由以下所有人所有:
公民和法人实体;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
直辖市。
2. 拥有核电站的船舶只能归俄罗斯联邦所有,但核破冰船船队的核电站船舶可以归俄罗斯法人实体所有,该船可以归俄罗斯联邦批准的俄罗斯法人实体名单中的俄罗斯法人实体所有。俄罗斯联邦总统,可能拥有核设施。(经2010 年 11 月 22 日第 30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在俄罗斯公开船舶登记处登记的船舶可以归公民和法人(包括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镇所有。(引入的条款 - 2018 年 8 月 3 日第 296-FZ 号联邦法律)
第十三条 船东的权利
船舶所有人有权自行决定对船舶采取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且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任何行动,包括将船舶转让给其他人所有权,将船舶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转让给其他人,但仍属于所有人,在船舶上设立抵押权并以其他方式设押,以任何方式处分。另一种方式。
第十四条
1. 船东有权根据船舶信托管理协议将其转让给受托人,为期不超过五年,为船东的利益有偿管理船舶。
处于经济或运营管理中的船舶不能转入信托管理。
将船舶转让给信托管理并不意味着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
2. 船舶受托管理的转让,必须在船舶登记簿中进行强制登记。(经2005 年 12 月 20 日第 16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本规则第 15 条第 1 款要求的具有船舶管理及其经营能力的个体经营者或商业组织,但单一企业除外。(经2012 年 4 月 23 日第 3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4. 船舶信托管理协议必须明确协议的当事人、信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报酬的数额和形式。
§ 2. 船旗和国籍
第十五条
1.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航行权授予下列船舶:
1) 俄罗斯联邦公民;
2) 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法人;
3)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主体;
4) 直辖市;
5) 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根据2018 年 8 月 3 日第 290-FZ 号“关于国际公司和国际基金”的联邦法注册的法人,涉及在俄罗斯公开船舶登记处注册的船舶。 (本项由2018 年 8 月 3 日第 296-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经201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