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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第二十八章上(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5 10:06:22  

4) 确认拥有本款第 1 至第 3 款规定的适当许可的人获得葡萄所有权的文件登记册,用于生产本款第 1 至第 3 款所列产品。填写特定登记册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程序,由有权在税费领域进行控制和监督的联邦执行机构批准。对于根据买卖协议购买葡萄的纳税人,该文件是根据所有权或其他法律依据与拥有该人拥有的葡萄园中种植的葡萄的人签订的买卖协议, 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葡萄的纳税人的收据 - 葡萄种植园登记簿的摘录,内部运输发票和(或)组织结构部门之间接受和转移此类葡萄的行为; (经2021 7 2 日第 30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5) 文件登记册(葡萄内部运输发票、组织结构部门之间的葡萄验收和转移行为、葡萄生产注销行为),确认葡萄用于生产葡萄酒的事实在纳税期内销售的起泡酒,包括俄罗斯香槟、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强化(利口酒)葡萄酒、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葡萄酒原料、葡萄汁、由持有指定许可证的人使用全周期技术生产的酒精饮料在本款第 1 至第 3 款中。指定登记册的填写形式和程序,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程序,由有权在税费领域进行控制和监督的联邦执行机构批准; (经2021 11 29 日第 38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6) 确认发布(注册)葡萄酒、起泡酒(包括俄罗斯香槟)、具有受保护地理标志的强化(利口酒)葡萄酒、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葡萄酒原料、葡萄汁、酒精饮料事实的文件登记册由技术全周期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葡萄,并对其进行减税。指定登记册的填写形式和程序,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程序,由有权在税费领域进行控制和监督的联邦执行机构批准; (经2021 11 29 日第 38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7) 确认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销售葡萄酒、起泡酒(包括俄罗斯香槟)、受保护地理标志的强化(利口酒)葡萄酒、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葡萄酒原料、葡萄汁的文件登记册,技术全周期生产的酒精饮料,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葡萄,并对其进行税收减免。填写特定登记册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程序,由有权在税费领域进行控制和监督的联邦执行机构批准。 (经2021 11 29 日第 38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该段不再有效 - 2021 11 29 日第 382-FZ 号联邦法)

(引入的条款 - 2019 9 29 日第 326-FZ 号联邦法律)

30. 本法第 200 条第 32 款规定的税款扣除,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时,以大于 1 的系数扣除:

1) 乙烷加工操作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2) 在拥有所有权和(或)其他法律依据的生产设施进行乙烷加工的情况下,直接向纳税人提供乙烷加工服务的组织,提供乙烷加工的现行协议副本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

3) 确认将乙烷送去加工成石化产品的文件副本(特别是内部运输发票、生产核销(转让)行为、纳税期限限制卡);

4) 石油化工产品的注册证明文件副本,生产使用乙烷,并据此计算减税;

5)乙烷在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设施和(或)其他法律依据直接向纳税人提供乙烷加工服务的组织的,接受和转让行为的复印件乙烷按规定生产能力加工的乙烷,加工取得的属于纳税人所有权的石油化工产品的货物验收转让书的复印件。在这种情况下,无需提交本款第 3 项和第 4 项规定的文件的副本。

(引入的条款 - 2020 10 15 日第 321-FZ 号联邦法律)

31. 本法第 200 条第 33 款规定的税款扣除,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时,以大于 1 的系数扣除:

1) 从事液化石油气加工作业的人员的注册证书副本;

2)在直接向纳税人提供液化石油气加工服务的组织拥有和(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拥有的生产设施进行液化石油气加工的情况下,向纳税人提供液化石油气加工服务的现行协议副本;

3)确认LPG被送去加工成石化产品的文件副本(特别是内部流动发票、生产核销(转让)行为、纳税期限限制卡) ;

4) 石油化工产品的注册证明文件副本,生产使用液化石油气,并据此计算减税;

5)在拥有所有权和(或)其他法律依据的直接向纳税人提供液化石油气加工服务的组织的生产设施加工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接受和转让的证明复印件。纳税人拥有的按规定生产能力加工的液化石油气及其加工所得的石油化工产品的货物承兑、转让行为的副本,纳税人以所有权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无需提交本款第 3 项和第 4 项规定的文件的副本。

(引入的条款 - 2020 10 15 日第 321-FZ 号联邦法律)

32. 本法第 200 条第 34 款规定的税款扣除,应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时进行:

1) 纳税人为获得铸造冶金产品(半产品)而为生产钢水而发送的用于重熔生产钢水的冶金产品(半产品)的生产和过帐证明文件;

2) 确定冶金生产产品(半产品)方向的分析会计登记册,用于重熔生产钢水,以获得通过铸造获得的冶金生产产品(半产品)。

(引入的条款 - 2021 11 29 日第 382-FZ 号联邦法律)

 

202 . 应付消费税金额

(名称经2000 12 29 日第 16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纳税人根据本章规定进行被认定为征税对象的交易应缴纳的消费税金额在每个纳税期结束时确定,减去本法第 200 条规定的减税额,金额根据本法第 194 条确定的消费税。(由2000 12 29 日的第 16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02 7 24 日的第 110-FZ 号联邦法律)

2.  (该款已失效 - 2003 7 7 日第 117-FZ 号联邦法)

3. 应税货物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时应缴纳的消费税金额根据本法典第 194 条第 6 款确定。(由2000 12 29 日的第 16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02 7 24 日的第 110-FZ 号联邦法律)

4. 原产于和进口自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领土的应税货物的初级销售,纳税人应支付的消费税金额已通过俄罗斯联邦边境的应税货物清关。取消,根据本法第 194 条确定。(由2000 12 29 日的第 166-FZ 号联邦法律;2010 11 27 日的第 306-FZ号;2015 11 23 日的第 323-FZ号联邦法律修订)

5、任何一个纳税期的减税额超过以实现的应税货物计算的消费税金额的,纳税人在该纳税期不缴纳消费税。(由2000 12 29 日的第 16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02 7 24 日的第 110-FZ 号联邦法律)

根据本章规定被确认为征税对象的交易计算的消费税金额的减税额超过当前和(或)下一纳税期即将支付的消费税金额。(由2000 12 29 日的第 16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02 7 24 日的第 110-FZ 号联邦法律)

在报告纳税期间,按照本章规定被确认为征税对象的交易计算的消费税扣除额超出的部分,应从下一纳税期的消费税额中扣除。与其他税收减免相比的优先顺序。(由2000 12 29 日的第 16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02 7 24 日的第 110-FZ 号联邦法律)

 

203 . 应退还的消费税金额

(名称经2000 12 29 日第 166-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1. 如果在纳税期末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本章征税对象的应税货物交易计算的消费税金额,则在纳税期末计算由此产生的差额依照本条规定向纳税人补偿(抵销、返还)。(经2002 7 24 日第 11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03 7 7 日第 11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如果纳税人拖欠消费税、其他税款、应计税款的欠款和(或)根据税务局的决定应支付或可追回的罚款,则显示的税款期满后三个税期的金额税务机关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或根据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由税务机关按照第本守则第 78 条。 (经2020 11 23 日第 37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纳税人没有上述欠款和罚款和(或)罚款债务,则应偿还的金额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按照第 78 条规定的方式与当期支付的消费税和(或)其他税款相抵销。本守则。 (经2020 11 23 日第 37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经2013 9 30 日第 26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三、申报纳税期后三个纳税期届满后,未抵扣的部分,应纳税人申请,按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方式退还。(经2013 9 30 日第 26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该段不再有效 - 2013 9 30 日第 269-FZ 号联邦法)

(该段不再有效 - 2013 9 30 日第 269-FZ 号联邦法)

4. 预算报销(抵消或返还)须符合:

根据本法第 183 条第 1款第 4 项、第 4 项第1项和第 4 项第2项规定的交易计算的消费税金额,因没有第 2 项和第 2 项规定的银行担保或担保协议而由纳税人支付2法典第 184 条;(经2017 11 27 日第 35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按照出口或转口的海关程序计算出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应税货物的消费税时,纳税人支付的并根据本法典第 200 条进行减税的消费税金额,在本法典第 201 条规定的方式(包括根据本法典第 184 条第 2 款适用于免税的应税货物计算消费税时应扣除的消费税金额)。(经2017 11 27 日第 35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从预算中偿还上述款项,应根据纳税人在纳税的同时向登记地税务机关提交的本法第 198 条第 7 款和第 2款规定的文件进行。消费税申报,反映纳税人在执行本法第 183 条第 1 款第 4 款、第 4 款第 1 款和第 4 款第 2 款规定的业务时所支付的消费税金额,要求赔偿(经2017 11 27 日第 35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纳税人申报纳税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方式,在内部税务稽查中核实报销消费税金额的有效性。

在内部税务审计结束后 7 日内,如果在上述审计期间未发现违反税费法规的情况,税务机关有义务就相关消费税的退还作出决定。

如果在案头税务审计过程中发现违反税费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的授权官员必须按照本法第 100 条的规定出具税务审计报告。

案头税务审计的行为和其他材料,在此期间发现违反税费立法,以及纳税人(其代表)提出的反对意见,必须由税务负责人(副负责人)考虑进行指定审计的机构。必须依照本法第 101 条的规定,对税务稽查材料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负责人(副负责人)根据案头税务稽查材料审议结果,作出追究纳税人纳税义务或不追究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决定。罪行。

同时,做出这样的决定:

决定全额退还要求报销的消费税金额;

拒绝全额退还要求报销的消费税金额的决定;

部分偿还要求偿还的消费税金额的决定,以及拒绝部分偿还要求偿还的消费税金额的决定。

自有关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税务机关有义务书面通知纳税人。可以将指定的消息传送给组织负责人、个体企业家、他们的代表,以亲自收到,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收到的事实和日期。如果税务机关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退还消费税,上述信息必须包含合理的结论。

如果纳税人拖欠消费税、其他税款、相关罚款债务和(或)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应付或可追回的罚款,或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抵消该金额应由税务机关按照本法典第 78 条规定的方式独立进行,以偿还指定的欠款和罚款和(或)罚款债务。 (经2020 11 23 日第 37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如果税务机关已决定退还消费税金额(全部或部分),如果在提交申报之日至相关金额退还之日之间形成消费税拖欠且不超过税务机关决定退还的金额,不收取欠款的罚息。

纳税人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没有拖欠消费税、其他税款、相关罚款和(或)罚金的欠款,应退还税务机关决定应退还的消费税款。纳税人按照本法第 78 条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或有纳税人书面申请(通过电信渠道以电子形式提交的具有增强的合格电子签名的申请),发送给纳税人未来的消费税和(或)其他税收。 (经2020 11 23 日第 37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