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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典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部分第二十七章下(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2-25 10:06:07  

5) 带有在出口海关程序中放行货物的俄罗斯海关当局的标志的报关单(其副本),以及货物从其关境出口的起运地的俄罗斯海关当局欧亚经济联盟;

6) 运输或运输文件或其他带有俄罗斯出发地海关当局标志的文件的副本:

出口石油产品的装运说明,注明卸货港,并在出发地俄罗斯海关当局标明允许装载

出口石油产品运输提单,其中卸货港一栏表示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地点;

7) 纳税人与供应此类燃料的俄罗斯组织签订的与本章有关的中间馏分油的供应(购买和销售)合同登记簿,以及合同副本或合同登记簿纳税人或其他人与生产此类燃料的俄罗斯组织签订的供应(购买和销售),和(或)纳税人签订的为石油原料加工提供服务的合同或合同登记簿的副本或与生产此类燃料的俄罗斯组织的其他人。这些登记册以任何形式编制,必须包括以下信息:合同日期和编号、合同标的、合同各方名称、合同期限; (该分段由2020 10 15 日第 321-FZ 号联邦法律引入,自 2021 1 1 日起生效)

8) 发票登记册和(或)发票登记册和(或)接受和转让燃料的行为和(或)为本章目的提供与中间馏分有关的燃料的其他文件,确认金额纳税人购买的此类燃料,主要会计文件登记册,发票登记册,其中制造商针对此类燃料提出的消费税金额在单独的行中突出显示,以及纳税人的其他文件- 为本章目的,包含与中间馏分油相关的燃料信息的生产商。指定的登记册以任何形式编制,并且必须包括以下信息:文件名称、燃料供应文件的日期和编号、确认提交消费税的文件的日期和编号供应的燃料,(该分段由 2020 10 15 日第 321-FZ  联邦法律引入,自 2021 1 1 日起生效)

(引入的条款 - 2015 11 23 日第 323-FZ 号联邦法律)

25. 本法第 200 条第 25 款规定的税收减免由持有下列文件的中间馏分加工操作人员登记证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

1) 本法第 179 条第6款规定的证明复印件;

2) 中间馏分油供应商向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登记簿,确认纳税人收到中间馏分油,在此情况下,已计提在纳税期间要求扣除的消费税金额——如果纳税人收到中间馏分油。填写指定发票登记册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程序,由有权在税费领域进行监督和监督的联邦执行机构批准;

3) 确认纳税人邮寄中间馏分的文件——如果中间馏分由纳税人邮寄;

4)本法第 179 条第6款第 8 段规定的中间馏分加工技术流程(至少一种)实施所需的中间馏分在纳税人生产设施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之一的副本(特别是内部转移发票,纳税人结构部门之间的承兑和转移行为,生产核销行为,纳税期限的限制卡), - 在中间馏分加工的情况下由纳税人本人;

5) 本款第 4 项规定的文件之一的副本,确认将中间馏分送至实施上述中间馏分加工工艺(至少一种类型)所需的生产设施进行加工的事实本法典第 179 条第 8 款第6款由向纳税人提供中间馏分处理服务的组织拥有,纳税人与指定组织的协议副本,中间馏分接受和转让行为的副本 - 在这种情况下由这样一个组织处理中间馏分。

(引入的条款 - 2017 11 27 日第 335-FZ 号联邦法律)

26. 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将中间馏分油同时用于加工和其他目的,则用于确定用于加工和其他用途的中间馏分油相关的消费税金额的程序由纳税人采用的纳税会计政策确定。目的。中间馏分加工应用技术发生变化或从纳税期开始时,可以变更规定的程序,但不得早于从程序批准之日起连续24个纳税期届满后其中进行了更改。(引入的条款 - 2017 11 27 日第 335-FZ 号联邦法律)

27. 本法第 200 条第 26 款规定的减税,应在纳税人使用减免的应税货物进行被认定为征税对象的交易的纳税期间进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消费税申报表,依照本章规定征税和征税。(引入的条款 - 2017 11 27 日第 353-FZ 号联邦法律)

28. 本法第 200 条第 27 款规定的税收减免,由持有石油原料加工经营者登记证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从事石油原料加工作业的人员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2)加工从第三方购买的石油原料的,石油原料的供应(买卖)合同,确认其取得所有权,和(或)其他确认石油原料所有权的文件;

3) 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颁发的许可证(其他许可证)生产碳氢化合物原料的纳税人加工原油时,这些纳税人也有权提交许可证副本使用地下土地的权利(其他许可),以及确认在纳税期间在这些地下土地开采碳氢化合物原材料的文件副本;

4)在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设施和(或)其他法律依据直接向纳税人提供石油原料加工服务的组织的石油原料加工的情况下,提供服务的协议在石油原料的加工中;

5) 如果在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设施和(或)其他法律依据向纳税人加工从第三方购买的石油原料,石油原料供应商向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登记册,确认纳税人收到的用于加工的石油原料。填写指定发票登记册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程序,由有权在税费领域进行监督和监督的联邦执行机构批准;

6) 确认将石油原料送去加工事实的文件之一的副本(特别是内部流动发票、生产核销(转让)行为、纳税期限限制卡);

7) 纳税人为销售目的确认装运的文件登记册(如果是根据向纳税人提供石油原料加工服务的协议来加工石油原料 - 转移到纳税人和(或)代表他向第三方)在纳税期内以其所有权属于他的石油原料加工产品;

8) 在根据向纳税人提供石油原材料加工服务协议的情况下生产 - 确认纳税人销售高辛烷值的文件登记册(根据研究方法 92或更多)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第 5 类车用汽油和第 5 类柴油,之前由直接进行石油原料加工的组织转移给纳税人;

9) 在纳税期内,根据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在第 5 类车用汽油和(或)第 5 类柴油的交易所(交易所)举行的交换拍卖中出售, 与纳税人属于同一组人,该纳税人拥有从事石油原材料加工业务的人员的注册证书 - 与纳税人属于同一组人的人员名单,采用批准的形式由授权的联邦执行机构执行,其职能是通过监管法律行为、控制和监督商品市场竞争、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自然垄断主体活动和广告领域的立法遵守情况。 (引入的分段 - 联邦法2019 7 30 日第 255-FZ 号) 

(引入的条款 - 2018 8 3 日第 301-FZ 号联邦法律)

29. 本法第 200 条第 31 款规定的减税,应在纳税人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消费税申报表时进行:

1) 在使用葡萄生产酒料的情况下——生产酒料的生产、储存和供应许可证的授予日期和注册号信息 和(或)葡萄汁; (经2021 11 29 日第 38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在使用葡萄生产葡萄酒(包括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起泡酒(包括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的情况下,包括俄罗斯香槟, 加强型(利口酒)葡萄酒,带有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带有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 - 有关生产、储存和供应已生产葡萄酒(包括带有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葡萄酒)的许可证的授予日期和注册号的信息,具有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或)起泡酒(包括具有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具有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的起泡酒)和(或)具有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强化(利口酒)葡萄酒,带有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特殊葡萄酒),或有关农业生产者生产的葡萄酒产品的生产、储存、供应和零售许可证的颁发日期和注册号的信息,或有关颁发日期的信息和规定生产葡萄酒原料(散装强化酒除外)和(或)葡萄汁的许可证的注册号;为酒原料(散装强化酒除外)和(或)葡萄汁的生产提供服务;为酒原料(散装强化酒除外)和(或)葡萄汁的生产提供服务; (经2021 11 29 日第 38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在使用葡萄生产酒精饮料的情况下,使用全周期技术 有关酒精饮料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日期和注册号的信息,以及蒸馏液生产全周期许可证的信息,以及酒精饮料生产技术文件的副本,说明使用的葡萄品种和生产技术; (经2021 11 29 日第 38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