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1 条。组织卖淫
1. 旨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以及维持卖淫妓院或有系统地提供卖淫场所的行为,-
应处以 10 万至 50 万卢布的罚款,或按被定罪者的工资或薪金或任何其他收入的数额处以 1 至 3 年的罚款,或强制劳动 1 年最长五年的刑期,或剥夺自由同期。 (经2011 年 12 月 7 日第 42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 相同的行为:
a) 由利用其公职的人;
b) 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
c) 利用未成年人卖淫,- (经2012 年 2 月 29 日第 29 号联邦法律修订)
应处以最高六年的剥夺自由,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最高十年或不剥夺自由,并限制自由长达两年的任期,或没有它。 (经2009 年 12 月 27 日第 37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2 年 2 月 29 日第 1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3. 本条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规定的利用未满十四岁的人卖淫的行为,- (经2012 年 2 月 29 日第 29 号联邦法律修正)
应处以剥夺自由三至十年,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长达十五年或不剥夺自由,并限制自由任期一到两年,或者没有。 (经2009 年 12 月 27 日第 37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012 年 2 月 29 日第 1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经2003 年 12 月 8 日第 16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242 条 非法生产、流通淫秽物品
1. 为传播、公开展示或广告,或传播、公开展示或广告色情材料或物品的目的而非法生产和(或)跨越俄罗斯联邦国境的流动——
将被处以 10 万至 30 万卢布的罚款,或按被定罪人的工资或薪金或任何其他收入的数额处以 1 至 2 年的罚款,或强制劳动最长两年的刑期,或剥夺自由同期。
2. 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在未成年人中传播、公开展示或宣传色情材料或物品,或未成年人参与色情产品的流通,-
应处以 2 至 5 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或不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最高可达 10 年。
3. 本条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规定的行为,犯有:
a) 由事先协议的一群人或由一个有组织的团体进行;
b) 使用大众媒体,包括信息和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
c) 随着大规模的收入提取,-
应处以二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或不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最长不超过十五年。
笔记。本条以及本法典第 242 1条中的大规模收入是指超过五万卢布的收入。
(经2012 年 2 月 29 日第 1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242 条1 . 制作、流通带有未成年人色情图片的材料或物品
1. 为分发、公开展示或广告,或分发、公开展示或宣传带有未成年人色情图片的材料或物品的目的,生产、获取、储存和(或)跨越俄罗斯联邦国界的流动——
应处以 2 至 8 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或不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最长不超过 15 年。
2.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行为,承诺:
a) 与 14 岁以下的人有关;
b) 由事先协议的一群人或由有组织的团体进行;
c) 大规模提取收入;
d) 使用大众媒体,包括信息和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
应处以剥夺自由三至十年,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长达十五年或不剥夺自由,并限制自由长达两年的任期,或没有它。
笔记。 1. 本条和本法第 242 条第2款中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图片的材料和物品被理解为包含任何用于性目的的图像或描述的材料和物品:
未成年人的完全或部分暴露的生殖器;
进行或模仿性交或其他性行为的未成年人;
针对未成年人或在其参与下进行的性交或其他性行为;
代表正在从事或模拟性交或其他性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成年人。
2. 带有未成年人色情图像的材料和物品,如果这些材料和物品具有历史、艺术或文化价值,或用于科学或医学目的,则不属于包含未成年人生殖器官图像或描述的材料和物品。或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教育活动。
(由2016 年 6 月 23 日第 199-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的注释)
(本文由2003 年12 月 8 日第 162-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经2012 年 2 月 29 日第 1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 242 条2。使用未成年人制作色情材料或物品
1. 为制作和(或)传播色情材料或物品,或聘请未成年人作为表演者参加具有色情性质的壮观活动而拍摄未成年人的照片、电影或视频,到了十八岁,——
应处以 3 至 10 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或不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最长不超过 15 年。
2. 相同的行为:
a)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b) 由事先协议的一群人或由有组织的团体进行;
c) 针对十四岁以下的人;
d) 使用信息和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
应处以剥夺自由 8 至 15 年,剥夺或不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最长不超过 20 年,以及有或没有限制自由任期长达两年。
(本文由2012 年 2 月 29 日第 14-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243 条国家或文化财产
1. 对俄罗斯联邦各民族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古迹)统一国家登记簿中的俄罗斯联邦各民族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古迹)的破坏或损坏;已确定的文化遗产、自然综合体、受国家保护的物品或文化价值的物品 -
将被处以最高 300 万卢布的罚款,或按被定罪人的工资或薪金或任何其他收入的数额处以最高 3 年的罚款,或处以最高 3 年的强制工作400 小时,或长达三年的强制劳动,或在同一期限内剥夺自由。
2.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有关俄罗斯联邦各民族特别有价值的文化遗产、俄罗斯联邦各民族文化遗产(历史和文化遗迹)的行为。世界遗产名录、历史和文化保护区或博物馆保护区,或与俄罗斯联邦人民文化遗产(历史和文化纪念碑)统一国家登记册中的考古遗产有关,或已确定的文物考古遗产,-
将被处以最高 500 万卢布的罚款,或被定罪者的工资或薪金或任何其他收入最高 5 年的罚款,或被处以最高 5 年的强制工作480 小时,或强制劳动长达五年,或剥夺自由长达六年。
(经2013 年 7 月 23 日第 24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条款)
第 243 条1.违反保存或使用俄罗斯联邦各民族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古迹)的要求,列入民族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古迹)统一国家登记簿俄罗斯联邦或已确定的文化遗产对象
违反保存或使用俄罗斯联邦各民族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古迹)的要求,列入民族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古迹)统一国家登记簿俄罗斯联邦的或已确定的文化遗产物品,由于疏忽导致其大面积破坏或损坏 -
将被处以最高 100 万卢布的罚款,或被定罪者的工资或薪水或任何其他收入的罚款,最长 2 年,或强制工作最长360 小时,或长达两年的强制劳动,或在同一期限内剥夺自由。
笔记。对俄罗斯联邦各民族文化遗产(历史和文化古迹)对象的损坏,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各民族文化遗产(历史和文化古迹)统一国家登记簿中,已确定的文化对象本条中的大规模遗产被认为会造成损害,消除该损害的修复工作成本超过 50 万卢布,并且与考古遗产对象有关 - 根据法律采取必要措施的成本俄罗斯联邦保存考古遗产的对象,超过五十万卢布。
(本文由2013 年 7 月 23 日第 24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243 条2.非法搜查和(或)没收考古物品的发生地
1. 未经许可(公开名单)从地球表面、地下或水下的发生地点搜索和(或)移走考古物品,导致文化层受损或破坏,-
将被处以最高 500,000 卢布的罚款,或被定罪者的工资或薪金或任何其他收入的罚款,最长可达 18 个月,或劳动教养最长一年,或剥夺自由最多两年。
2. 在俄罗斯联邦各民族文化遗产(历史和文化纪念碑)国家统一登记簿中的文化遗产对象或已确定的文化对象领土范围内实施的相同行为遗产, -
应处以最高 700,000 卢布的罚款,或被定罪者的工资或薪金或任何其他收入最高两年的罚款,或剥夺自由最长期限到四年。
3. 相同的行为:
a) 使用搜索和(或)推土机的特殊技术手段;
b) 由利用其公职的人;
c) 由事先协议的一群人或由一个有组织的团体,-
将被处以最高 100 万卢布的罚款,或被定罪人的工资或薪金或任何其他收入的罚款,最长可达 5 年,或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最长期限为五年,或被强迫劳动最长为五年,或被剥夺自由最长为六年。
笔记。 一、为本条之目的,文化层系指地下或水下含有人类存在痕迹的层,其出现时间超过一百年,包括考古物品。
2.在本条中,特殊的搜索技术手段是指金属探测器、雷达、磁装置和其他能够确定考古物在发生地存在的技术手段。
(本文由2013 年 7 月 23 日第 24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243 条3.土方工程、建筑工程、土地复垦、经济或其他工程或考古现场工程的执行者根据许可证(开放清单)进行的工作中发现的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物品从强制转移到状态,或大规模的文化价值观
1. 土方工程、建筑工程、土地复垦、经济或其他工程或考古现场工程的执行者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强制转让给国家的许可证(开页)进行规避在此类工作中发现的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物品,或大规模的文化财产——
应处以最高 500,000 卢布的罚款,或按被定罪人的工资或薪金或任何其他收入的数额处以长达两年的罚款,或剥夺持有某些财产的权利。担任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期限最长为五年,或被剥夺自由的期限最长为三年。
2. 相同的行为:
a) 由官员利用其公职;
b) 由事先同意的一群人或由一个有组织的团体,-
处以最高 800,000 卢布的罚款,或按被定罪人的工资或薪金或任何其他收入的数额处以三年以下的罚款,或剥夺持有某些财产的权利。担任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长达五年,或剥夺自由长达六年,并处以最高二十万卢布或工资数额的罚款或被定罪人的其他收入,最长六个月或没有,自由限制最长一年半或没有。
笔记。这篇文章中的大量文化财产是它们的价值超过十万卢布。
(本文由2013 年 7 月 23 日第 245-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243 条4.毁坏或损坏军事坟墓,以及纪念碑、石碑、方尖碑、其他纪念建筑或物品,以纪念那些为保卫祖国或其利益而牺牲的人,或献给俄罗斯军事荣耀的日子
1. 破坏或损毁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境外的军事坟墓,以及纪念碑、石碑、方尖碑、其他纪念性建筑或纪念为保卫祖国或其利益而牺牲的人的物品或献给俄罗斯军事荣耀的日子(包括纪念博物馆或敌对行动地点的纪念标志),以及纪念碑、其他纪念建筑或献给捍卫祖国或其利益的人的物品,以破坏历史这些物品的文化意义——
将被处以最高 300 万卢布的罚款,或被定罪的人的工资或薪水或任何其他收入最高三年的罚款,或为期三年的强制劳动最长三年,或剥夺自由同期。
2. 同样的行为:
a) 由一群人、事先协议的一群人或一个有组织的团体;
b)关于军事墓葬,以及纪念碑、石碑、方尖碑、其他纪念性建筑或物品,以纪念在伟大卫国战争期间为保卫祖国或其利益而牺牲的人或献给俄罗斯军事荣耀的日子在此期间(包括纪念馆或敌对地点的纪念标志),以及纪念伟大卫国战争期间保卫祖国或其利益的人的纪念碑、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物品;
c) 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
将被处以 2 至 500 万卢布的罚款,或被定罪者的工资或薪水或任何其他收入的罚款,为期 1 至 5 年,或强制劳动最多四百八十小时,或强制劳动最多五年,或剥夺自由。
(本文由2020 年 4 月 7 日第 112-FZ 号联邦法律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