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俄罗斯联邦公民和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儿童的收养(收养),由收养人为公民的外国主管当局实施,在俄文承认有效联邦,需事先获得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的收养(收养)许可。联邦,儿童或其父母(其中之一)在离开俄罗斯联邦领土之前居住在其领土上. (经1998 年 6 月 27 日第 9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一百六十六条
1. 在适用外国家庭法规范时,法院或民事登记处和其他机构根据其在有关外国的官方解释、适用实践和学说确定这些规范的内容。
为确定外国家庭法规范的内容,法院、民事登记处和其他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向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俄罗斯联邦其他主管机构申请协助和澄清。俄罗斯联邦,或涉及专家。
利害关系人有权提交文件确认其所引用的外国家庭法规范的内容,以证明其主张或反对意见,并以其他方式协助法院或民事登记处和其他机构确定外国家庭法的内容规范。
2.尽管根据本条第1款采取了措施,但外国家庭法规范的内容仍未确定,则适用俄罗斯联邦法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如果外国家庭法的适用会违反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和秩序(公共秩序)的基本原则,则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
第八节。最后条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1. 本守则自 1996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但本守则规定其他生效条款的条款除外。
2.自1996年3月1日起认定无效:
《俄罗斯联邦婚姻和家庭法典》(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1969 年,第 32 号,第 1086 项),第 IV 节“公民身份法”除外,该法在以下范围内有效在通过关于公民国家行为的联邦法律之前,它不与本法典相抵触;
1969 年 10 月 17 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制定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程序的法令》(苏俄最高苏维埃共和国议会,1969 年,第 43 号,第 1290 项) .
3. 自本法典生效之日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认定为无效:
1968 年 6 月 27 日苏联法律批准的苏联和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则(苏联最高苏维埃《新闻报》,1968 年,第 27 号,第 241 项);
1968 年 9 月 20 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制定苏联和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基本程序的程序”(苏联最高苏维埃《新闻报》,1968 年) ,第 39 号,第 353 项);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1967 年 7 月 21 日《关于改进抚养子女赡养费的支付和收取程序的法令》(苏联最高苏维埃《人民日报》,1967 年,第 30 号,第 418 项);
1985 年 2 月 1 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征收程序的一些改变”(苏联最高苏维埃《新闻报》,1985 年,第 6 号,第 101 项)。
第 169 条 本法典规范的适用
1. 本法典的规范适用于其生效后产生的家庭关系。
对于本法典生效前产生的家庭关系,其规范适用于本法典生效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 本法典第 125 条规定的收养儿童的司法程序自联邦法律对《民事诉讼法典》进行适当的修正和增补之日起生效。 RSFSR。
在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之前,俄罗斯联邦公民收养属于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儿童,由该市的区、市或区行政长官的决议进行,收养由俄罗斯联邦公民子女的外国公民 - 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当局根据本法典第 19 章和第 165 条的规定作出的决议。
3. 本法第 25 条规定了在法院解除婚姻的情况下,自法院解除婚姻的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婚姻的时间,适用于婚姻解除时。 1996 年 5 月 1 日之后出庭。
在 1996 年 5 月 1 日之前被法院终止的婚姻被视为自国家在民事地位登记簿中解除婚姻登记之日起终止。
4. 根据本法第 15 条的婚姻无效,应遵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81 条规定的无效交易的时效期限。
5、本法第8章和第16章分别规定的订立婚姻合同和支付赡养费协议的条件和程序,适用于3月1日之后订立的婚姻合同和支付赡养费协议。 , 1996. 1996 年 3 月 1 日以前订立的婚姻合同和赡养费协议,在不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范围内有效。
六、本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和夫妻各自财产的规定,适用于夫妻(其中一方)在1996年3月1日前取得的财产。
7. 仅承认在民事登记处进行国家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本法典第 1 条)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婚姻。 ,根据伟大卫国战争时期作为苏联一部分的被占领土的宗教仪式进行,直到在这些领土上恢复民事登记处。
8. 需要帮助的残疾成年人以及达到退休年龄的需要帮助的前配偶(本法第85、87、89、90、93-97条)的赡养费权利,除其他外,适用于年满 55 岁(女性)、60 岁(男性)的人。 (引入的条款 - 2019 年 3 月 18 日第 35-FZ 号联邦法律)
第 170 条 使监管法律行为符合本守则
1.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效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与本法典相一致之前,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应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内适用。俄罗斯联邦宪法,只要它们不与本法典相抵触。
2. 自本法典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责成俄罗斯联邦政府:
使其颁布的规范性法律行为符合本守则;
按照既定程序准备和提交与通过本法典有关的对俄罗斯联邦立法进行修正和补充的提案;
通过确保本准则实施的监管法律行为。
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5 年 12 月 29 日
223-FZ号